庞明 张祺浩 王慧
摘要:随着数字经济的迅速崛起,我国数字资产估值也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数字经济市场刚刚进入起步阶段,因此,在对数字资产进行估值时难免遇到困难。借鉴国外所遇到的估值難点问题,我国应该重点围绕会计准则及法律框架对企业数字资产估值开展研究,以更好地促进我国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以及实现“数字强国”的现代化产业目标。
关键词:数字资产;估值;数字经济
一、数字经济背景
在科技产业数字化快速发展的趋势下,作为各个国家重要支柱的经济也随之迈向数字化的道路。与此同时,像元宇宙、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的与数字经济相关的产业兴起。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要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航天强国、交通强国、网络强国、数字强国,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时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良好的生态环境,为了更好地加快传统产业向数字化、智能化道路转型,需要相关企业充分发挥原有的产业优势基础,与国内外优势企业展开学习合作交流,打造出自我改革创新的新发展格局。从全球企业地区产业数字化转型的支出划分来看,2022年美国的企业数字化转型支出最多,占据了全球35%的份额,其次就是西欧发达国家企业,中国企业紧随其后。保障企业发展并拓宽销售渠道的前提需要良好的、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这也是我们国家一直以来所大力倡导扶持相关企业的重点发展规划方向。2022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强调了要鼓励市场主体探索数字资产定价机制,推动形成数字资产目录,逐步完善数据定价体系。同时开展数据要素市场培育的试点工程,健全数据交易平台报价、询价、竞价、定价等交易机制,进一步为数据资产评估、登记结算、交易撮合、争议仲裁等市场运营体系提供新的解决方案。“十四五”数字经济规划发展方案的实施阶段是我国从数字大国迈向数字强国的关键时期,因此全国各地的政府、企业、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对此积极地开展数字资产的相关工作,为实现新时期数字经济产业目标而不断地与国际接轨。这些举措的实现无不彰显着我国对未来数字资产市场发展前景的关注与期待。
受到疫情影响,实体经济行业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因此在此情景之下,数字产业化转型被推向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数字产业化转型借助世界各国宽松的货币政策及财政政策的强大助推力,很快被各国认定成为保障国家经济平稳运行的重要手段之一。无论是美国、德国、英国及日本这些一直以来比较重视数字产业发展的老牌发达国家,还是目前刚开始进行数字化产业发展的印度、越南、马来西亚及印度尼西亚这些新兴的发展中国家,都在时刻关注着数字产业经济给自身创造的巨大的价值潜力。根据IDC《2022年第一版全球化数字支出指南》报告的预测,预计2022年全球数字化转型的支出将会达到1.8万亿美元,同比增长17.6%。因此各国纷纷推出相关的数字产业发展政策对自己国家的产业数字化转型给予支持与鼓励,同时给未来数字化发展明确定位了新的目标。更何况我国此时正值经济产业复苏的重要阶段,在先前发展数字化产业改革的条件之下已经让一些拥有高新技术集群企业尝到了甜头。此前国家出台的“十四五”数字经济规划方案的具体措施对于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而言无疑更是当前及未来各行各业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早在2020年4月,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优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其中提出了要加强数据要素市场的构建,丰富数据产品市场,完善要素交易规则和服务,依法合规开展数据交易。保障数据市场交易的安全性及合法性是企业自身的职责所在,同时也需要社会各界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数字产业化经济市场环境。
对于我国而言,为让数字文明惠及更多的国家,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首先需要的就是持续开展国际合作,走合作互利共赢的数字经济发展道路;其次要作为源助力推动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数字产业发展,让社会中的企业及数据库等多元力量参与其中;最后需要进行多层次的沟通交流,广泛地听取各界对于数字产业化发展的观点和意见,促进政府、企业、金融机构、科研机构以及监管机构的合作,为进一步实现当下数字资产估值存在的难点问题提供解决的事实依据。在进行数字产业化转型过程中要考虑到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采集用户信息数据的泄露问题以及数字资产被不法分子入侵恶意挪用的问题都是需要警惕的关键。因此对于这些问题的处理上,我国在出台相关政策的同时也在紧锣密鼓地完善法律框架体系。
从目前整体发展来看,我国数字资产数据估值仍处于初级阶段,并且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方面。尤其是在对数字资产的确认、计量、披露等环节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相比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而言,我国虽然拥有着庞大的数字资产市场发展潜力,但是并未被很好地发掘利用从而展现出其本应该拥有的独特优势地位。根据最新的全球数字经济白皮书所提供的数据,截至2021年发达国家的数字经济规模达到了27.6万亿美元,占47个国家数字经济总量的72.5%;而发展中国家数字经济规模为10.5万亿美元,仅占47个国家数字经济总量的27.5%。因此和国外发达国家的数字资源市场被利用程度上对比起来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为了进一步缩小这一数字鸿沟,促进全球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联合国呼吁各国要积极开展合作交流,加强技术研究和突破的同时加快类似覆盖5G网络技术等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建设。2022年12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意见》的二十条建议,强调了要构建好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加强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是必由之路,同时赋能实体经济并推动全民共享数字红利,有利于促进实现共同富裕,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此外我国的实体经济产业的恢复也迫切需要数字经济注入新的生机与活力,如何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需要之下对数字资产进行合理的估值,如何更好地开辟数字经济产业的现代化道路。这几个问题已经成为我们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在此前提之下,首先要合规使用数据产权制度,其次就是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之后建立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最后建立安全可控、弹性包容的数据要素治理制度。这就是国家出台“数据二十条”的意义所在,即更好地完善各项制度体系的前提下推动数据产业的高效发展。在未来的数字经济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之下,数字经济必定会在国内庞大的数据要素市场主体中占据着主导地位。
二、数字资产概念的界定
数字资产的诞生伴随着互联网及其他科学技术的进步,它与我们的生活密不可分,因此可以说数字资产是科技与时代共同孕育产生的产物,同时也是顺应数据时代发展演变的重要成果之一。数字资产顾名思义也就是数字化的资产,它是一种虚拟的、信息化的非货币性资产。因此在国际上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及金融机构会把企业中涉及的数字资产归类到无形资产之中也是由于它无实物化的重要特性。目前国内给出的数字资产的定义为由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在未来能够为企业带来实际的经济利益的,以电子数据方式录入的数字化资源。根据光大银行对于与传统资产比较而界定的定义特点来看,数字资产具有依托性、形式多样性、可共享性、零成本复制、可加工性、多次衍生性、价值易变性以及非实体和无消耗性的八大优点。因此数字资产相比于传统资产而言,不仅提高了进行数字化转型后企业的工作效率,并且对于高科技产业而言也节省了很多不必要的成本支出。数字产业化转型对于企业未来的发展而言有着指导性的、创新性的、革命性的改变,为进一步对数字资产进行估值研究提出更为贴合企业数字化发展需求目标奠定了基础。此外,企业之后在对内部存在的数字资产进行划分时,就可以根据先前界定的经验继续对企业数字资产进行系统化分類,这样对于未来数字资产进行估值如何归类也有一定的益处。
此外传统资产与数字资产对于所属权的影响力也存在着差异。传统资产形式在进行确认计量时所需确认的所属权影响力不会因为外界或人为的影响而产生变化,因此它最终创造的价值是固定的;而以数字资产形式在进行确认与计量时可能会因为所属权使用者的不同而发生变化,这种变化是由持有者在对数字资产自行做出决策而发生改变的。因此企业在采用不同方式对相同资产进行确认计量时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经济效益。当然在考虑到可能存在的数字化风险带来的一系列的安全问题,在评估不同资产界定的问题上也需要去衡量企业自我风险承受能力以及风险控制能力。究竟二者以哪种形式进行资产范围的界定,需要企业的管理层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出符合其未来发展目标最为有利的决策。但是就目前及未来的国家发展规划而言,将来数字资产的界定范围必定会更为广阔,内容范式更为具体,让不同企业根据不同的资产形式及市场的不同需求对号入座。同时国家也大力鼓励企业在对目前已经确定的可行性数字资产勇敢迈出尝试的步伐,鼓励一些拥有高科技产业的企业集群优先进行数字化产业试点工作,这样一来不仅能够为未来其他企业的数字化综合性发展转型提供相关有益经验,同时也可以大大减少潜在的资产评估风险。此外,规范数字资产界定的范围也需要法律政策及有关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为数字资产的未来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安全可行的保障方案。
三、国外研究数字资产估值遇到的难点问题
(一)数字资产入表方式尚不明确
由于数字资产涵盖的类型及适用的场合存在多种可能性,并且单一种类的规定及会计准则无法解决目前所遇到的问题,因此国际上目前对于数字资产如何入表并未给出一个统一的标准。比如以数字资产中的加密货币为例,如果按照国际上传统会计对数字资产处理角度,利用无形资产准则对加密货币涉及业务进行会计处理,那么报表使用者在使用报表时无法根据现有的相关数据对企业涉及的数字资产进行合理估值。其问题的关键在于加密货币在属于数字资产范畴的同时还在充当着其他重要领域的金融工具属性。那么是否应该在报表的附注当中披露出与类似上述数字资产有关的信息提供给报表的使用者是更为妥善的解决办法,目前国际上对于采取的解决措施没有进行统一的解释说明,也没有说明如何对现有出现的矛盾准则在使用时应该如何应对,这是目前数字资产估值存在的最大难点。
另外许多承担类似货币及无形资产兼容的数字资产时,是否应该由中央银行或证券监督机构进行监管,也是重要的问题之一。如果按照数字资产中的货币职能属性进行会计处理时,由于报表中并未单独列出数字资产项目涵盖的核算内容,有些公司及企业会利用这个潜在的漏洞将取得的巨额非法收入偷偷地归结到数字资产项目之中进行洗钱,最后企业在进行项目资产估值时会带来很大的困难。这些监管机构由于缺乏处理此类问题的经验,因此可能无法快速地根据估值结果找到他们进行洗钱犯罪的证据。反过来,一旦将其归类为短期资产或无形资产,那么此时数字资产就不在中央银行及证券监督机构的管辖权利范围之内,这就给一些别有用心之人进行非法融资交易提供了可乘之机,导致评估机构无法对企业的有关资产进行准确的估值,最终破坏了数字经济平稳运行的市场环境。数字资产如果没有入表,那么就存在相关信息披露不够明确的问题,增加了信息的不对称性,最终会严重违反了信息存在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的原则。因此数字资产究竟以何种形式、何种国际适用准则进行估值处理,应该在会计报表之中单独核算填列数字资产项目还是在附注中进行披露。这些都是不久的将来需要解决的几个重点问题。
(二)数字资产信息存在新的风险问题
数字资产的信息与互联网的风险安全息息相关,但是企业往往在进行资产估值时对于数字资产的数据信息保护措施依然不到位。目前问题的关键是需要警惕来自世界各个地区可能存在的黑客组织根据员工使用的企业内部网络权限,攻破公司的基础防火墙。尽管有些企业可能对于数字资产设置了密钥保护措施,但是黑客很可能因此化繁为简,绕开密钥保护转而去攻陷后台控制设备系统。最终盗取大量的数字资产用户信息及相关数据,不仅给企业自身未来进行估值带来巨大的麻烦,同时也给顾客和自身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
此外,由于数字资产的迅速发展,涵盖各个领域的重要资产信息需要大量地储存。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的图书馆和档案馆,本身在进行数字化信息存储的过程对于传统存储行业而言就是一个不小的挑战。更何况还需要考虑到时间限制并且尽量节省成本的原则,将数字资产的各项信息数据完整及时地存储在安全的数据库系统之中。同样地对某些需要长期储存但价值却容易发生波动的数字资产进行准确估值也是关注的焦点。由于这些图书档案存储场所管理的数字资产信息数据本身就有庞大冗杂的特点,在评估时还需要保证评估的资产信息及用户信息不会因为可能发生的系统崩溃的情况存在遗漏或丢失。因此需要相关行业共同努力合作,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对传统化信息存储进行改革,促进数字资产存储产业化转型,这样能够对数字资产的估值效果有很大的提升。目前国际上在对这些难点的解决方法虽然有了新的思路,但是仍然在研究的起步阶段。
四、国内数字资产估值在会计及法律方面的规定和限制
(一)会计方面的规定和限制
对于目前国内数字资产估值的方法,由于数字资产的价值不像传统资产是一成不变的,因此会计上在对数字资产进行初始计量时一般情况下是采用历史成本法。数字资产随着时间的推移,根据所属权使用者及交易价格的不同,后续计量的价值可能发生了变化。就企业而言,在选择后续计量的方法时,企业涉及的数字资产究竟是采用公允价值法还是历史成本法,依然存在着分歧。
一方面如果后续计量采用历史成本法,按照较为主流的共识以无形资产的准则进行确认,前提是无形资产无规定使用年限,那么按照无形资产减值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最终以净额列示在财务报表之中。但是在估值过程中的局限性在于几乎没有数字资产的价值是固定的;另一方面如果后续计量方式采用公允价值法,那么就认定交易价格是在企业的可控范围之内的,并且认定前提是该交易市场是活跃的,最后的公允价值变为在其他综合收益中进行确认。但使用这种方法计量的局限性在于国际上对于无形资产准则IAS38仅适用于活跃的交易市场,数字资产的活跃交易市场本身就是少数,加之建立估值模型很困难并且有些数字货币的交易价格波动较大,因此存在的风险性对于一般的企业而言是难以预计的。目前无论是国际上还是国内对于数字资产的确认与计量都没有统一的观点,并且由于制定的会计准则比较单一,因此难免在认定数字资产的适用方式时存在不同意见。
(二)法律方面的规定和限制
数字资产的诞生对于法律框架也产生着一定的影响。我国的法律规定认为除了少数的数字货币之外属于违法行为,其他的具有虚拟资产属性的商品均属于财产范畴之内,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以加密货币中的比特币为例,它属于去中心化较为严重的货币,不在我国法律的保护范畴之内。其原因在于此类货币的价格波动较大,并且在对于此类数字资产定价难度较高,因此在对比特币进行估值时无法按照准确的法律条文对其进行限制,并且很容易被不法分子操纵利用参与到洗钱交易的过程之中,给相关交易方带来的风险性是难以预计的。并且一旦对这种具有特殊属性的货币在国内放开限制,对于我国数字交易市场的宏观环境的危害是巨大的。
从法律监管的角度出发,由于数字资产的种类及划分界线没有统一的标准。正如之前所提到的一旦归类为短期资产或无形资产,那么就不在中央银行或证券监督机构的监督范围之内,对于按照无形资产会计准则的前后期计量的估值方法也就没有了意义。目前国际上会计师事务所普遍认为以无形资产或存货划分数字资产的范畴较多,这可能会触及法律条例限制的误区,同时对于会计准则使用规则在运用时也或多或少产生一定的问题。此外很有可能因为法律划分属性不明确最终导致有关的监管部门的管辖责权发生交叉冲突。目前监管机构可以根据企业的信用评级以及资产流动性划分对于数字资产估值水平进行一定的参考,对于具有良好信用评级的企业可以加大鼓励政策,同时要及时检测风险交易市场的安全性,保障数字经济平稳运行的同时,弥补自身的不足,为营造更好的数字市场经济环境继续做出贡献。对于数字经济合规性经营而言,目前金融机构要比企业做得更好。落实数字资产对于法律界定属性的分类分级标准,建立个人虚拟资产交易账户对及时发现新的违法犯罪的交易渠道有着良好的架构基础。此外还需要各个部门及监管机构通力合作,设立“建、管、用、评”一体化的数字战略体系,通过法律途径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为我国数字经济平稳运行发展继续保驾护航。
五、结语
数字资产自身拥有独特的魅力带给当今处于数字信息化高速发展的时代的各行各业都有着潜移默化的改变。正因如此,在对我国传统企业进行数字资产的产业化转型时,考虑到其数字资产性质的特殊性以及国外目前数字资产估值存在的难点问题,对于自身企业在进行数字资产估值时可能存在的细节问题在处理时更应该慎之又慎。但这并不妨碍我国对于企业进入数字资产市场未来进行产业化转型的支持态度,前提是需要遵循现有会计准则以及法律监管的原则之下,迈开自己探索的步伐大胆进行尝试,为进一步探明数字资产市场未来行业发展方向,更好地规范数字资产相关会计准则及法律框架提供依据。同时在明确数字资产划分界限的前提下提高数字资产评估水准,致力于将我国建设成为世界现代化一流的数字强国的目标增加更多的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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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西安石油大学经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