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世钰
在互联网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线上销售,这种销售方式有数字化、虚拟化、自由化的特点,对电商企业的收入核算产生影响。线上销售有多种方式,本文以电商企业中小熊电器的线上经销、平台入仓和线上直销三种销售方式为例,对不同线上销售模式的收入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以及线上销售对收入确认和计量的影响进行分析,发现小熊电器存在提前或延后确认收入来操纵利润、存在经销商套利的风险,针对以上几个方面的问题提出加强对控制权转移的监管、合理识别经销商套利手段、提出建立预估退货模型的建议,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助力线上销售下企业收入核算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线上销售模式通常是指在开放性的网络环境下,交易双方可以不用面对面进行商贸活动,这种模式可以让消费者不出户就可以拿到产品。顾客可以在网上浏览选择心仪商品然后通过电子支付的方式借助物流系统得到商品,这是一种新颖的商业营销模式。小熊电器作为小家电行业的领头羊,对线上销售形成了专业的流程,但小熊电器的收入确认也有不完善的地方,因而选取小熊电器进行分析具有代表性。面对越来越多的自营家电品牌选择线上销售的情况,会对收入核算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会不会有的企业利用推迟或提前收入确认时点来操纵利润,如何科学规范地进行收入核算都是我们所要关注的问题。对此,本文对小熊电器多元销售模式进行研究,通过分析该企业采用的线上销售模式对及其对收入核算产生的影响,提出针对性的风险防范措施,使得线上收入核算更加准确规范。
线上销售是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产物,还未形成一致的会计准则,行业内电商企业进行收入确认时更多利用会计估计,这会影响相似企业中财务信息之间的可比性。传统的交易往往是消费者选好心仪产品后,通过现金支付或者微信支付宝、银联支付的支付方式将货款直接打入卖家账户,这种支付方式的收入确认的时点较为明确,是在商品卖出时企业来确认收入。而线上销售模式收入确认时点较为复杂,要面临从下单到发货再到确认收货一系列流程使得收入确认更为复杂。一般情况下电商企业会从收到买家的订单时、发出商品时、收到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入的货款、7天无理由退货期满商品自动确认收货这四个时点中确认收入,而将后两者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企业更多一些。小熊电器的收入确认时点是根据不同的营销方式进行不同的选择。
小熊电器成立于2006年,是一家运用互联网大数据进行创意小家电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于一体的电商企业,他将产品销售渠道与互联网深度融合,获得国家多项专利技术推出酸奶机、煮蛋器等生活小家电。该企业于2019年在深交所挂牌上市,销售渠道主要集中于线上渠道占比90.09%,体现为线上直销、线上经销、电商平台入仓三种方式。小熊电器的线上销售采取的是“网上授权分销”与“在线授权”相结合的销售模式,其中线上直销的电商平台有天猫商城、京东商城、拼多多、唯品会等。(一)线上B2C模式。企业在平台上开设店铺并借助第三方物流来提供配送及退换货等服务,将企业的自身品牌优势和第三方平台信息相结合,形成良好的营销生态环境。(二)电商平台入仓模式。企业不直接面对终端消费者而是与电商平台合作。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上选择自己心仪商品进行下单付款,平台企业负责配送与售后,公司则将商品发至电商平台,这种模式下会给企业节省仓储成本提高效率。(三)线上经销模式。线上经销主要分为两种:①经销商发货模式(买断模式):经销商先从企业那里买下商品,再进行销售和配送。②经销代发货模式:消费者下单后,企业发货给消费者。这种模式利于减轻经销商的库存和资金上面临的压力,也利于增加品牌的曝光度。
(一)对收入确认时点的影响。1.线上经销收入确认时点。线上经销两种情况不同,对于买断模式的收入确认时点是企业发出商品,经销商确认收货或交给指定物流后。对于代发货是企业发货10天后,消费者确认收货或系统默认收货,平台将款项划至企业后确认收入。2.平台入仓收入确认时点。在这种模式下企业收入确认时点为在约定的对账时间内,根据平台提供的确认清单,核对无误后确认收入。3.线上直销收入确认时点。在这种模式下收入确认时点为企业发货后,消费者确认收货或系统默认收货,支付平台将货款划企业时。小熊电器的销售收入包括销售商品的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和提供劳务的收入,其收入确认基本理念是按照新收入准则规定的。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作为收入确认的出发点,合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权利形成的是合同资产,义务形成合同负债。随着企业履约义务的完成,企业再进行收入确认。我们可以看到小熊电器的线上经销、线上直销是由消费者最终收到商品来判断“控制权”的转移,电商平台入仓模式是以合同约定的收到确认清单为判断依据。总的来讲,小熊电器基本符合现行的收入准则的规定,但小熊电器的收入确认时点主要依据消费者或者经销商在线上确认收货的时点,存在一定的调整空间。(二)收入计量方法不同。线上销售也会在收入计量方面对收入核算产生影响。电商平台收入计量方法的选择不同效果也不同,净额法节约税费,总额法增加利润,合理的选择收入计量方法对电商企业尤为重要。小熊电器是根据不同的销售模式划分的收入确认时点不同,这样有利于更清晰进行收入确认。首先要了解企业充当了什么样的角色,在双方交易中利于选择合适的计量方法,如线上直销下,小熊电器转让产品前有控制权是交易后果的直接承担者的主要责任人则应该采用总额法进行确认并把收取的全额确认为收入。如果企业仅是代理身份,如电商平台入仓模式、线上经销(买断模式)下商品的价格可以由平台和经销商决定、企业不负责产品的售后与配送,这时候采用净额法计量。两种收入计量方法不同产生的影响不同,总额法确认收入会让收入提高,不利于提高毛利率;净额法下剔除了主要采购成本,使得毛利率很大,因而不同的计量方法的选择会给利润表造成不同的影响。(三)特定交易业务的影响。特定交易业务包括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多种促销手段例如满减活动、优惠券等。小熊家电主要销售小家电等商品,在线上销售的每一笔电子订单就是一份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在合同内可能会包含实物商品、虚拟服务等多项履约义务,企业还可能赠送物流到家、免费上门安装及后期的售后维修等服务这些交易内容都会影响到收入的确认。对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进行处理时,企业可以判断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该义务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的控制权时判断完成。小熊电器会配合天猫等电商平台提供延长保修期购买的选择,也参与双十一、双十二等活动推出免费延长保修期、赠送意外保修的条款,根据新收入准则,应当判断其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当消费者进行购买或者被赠送时,判断为某一时段履行的履约义务,根据延保服务的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一)存在经销商套利的风险。目前电商企业采取了多种经销模式和激励行为,促进销售增长的同时,可能会给经销商套利提供了契机。经销商套得的利益主要来源于相比原进货成本更低价格所带来的差价,而小熊电器奖励政策的兑现方式就是在以后进货中以销售折扣给予兑现。为此,经销商可能以各种方式来达到奖励政策所需条件。例如:在代发货模式下,经销商虚构客户来制造虚假交易或者以批发等其他形式转卖商品给其他非授权渠道来达到销售业绩以获取公司返利。经销商利用季节差或者价格差在淡季囤货,等涨价后再售出,这样不仅可以获取公司销售返利,还可以获取大量利润。针对公司的推广策略,部分经销商把推广补贴看作自身的利润,来进行短期行为。(二)退换货影响收入确认的时点。为了吸引客户购买产品小熊电器等电商企业往往采取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方式,但客户收到商品时原则上已经获得了控制权,但因为七天无理由退换的条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这样看来企业收入确认时点会延后。这种情况下,企业应该先将退货金额作为可变对价,再分摊至相关的单项履约义务中,直到消费者点击确认收货或退换期满即为收入确认的时点。以小熊电器线上直销模式为例:等待买家确认收货之后,这时退货率几乎为零,再来确认收入。这种收入确认方式虽有合理之处,但会影响到收入确认的时间,小熊电器可以通过联系买家确认尽早收货返现使收入虚增实现舞弊。(三)避免掉入营业收入的陷阱。传统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收入确认时点和计量都很明确,而线上销售却带有很大的模糊性。电商企业能采用通过提前确认收入,或推迟本期费用来调节本期营业收入。例如线上经销模式下,当业绩不足存在提高收入的需求时,小熊电器可以与经销商联系提前确认收货;或在企业当期收入未达到业绩有平滑业绩需求时,可以与经销商联系推迟收款或等待系统自动确认收货来延后确认收入。当企业在向经销商转移产品时确定已收款,但销售商却尚未取得对该产品的控制权,这时企业利用伪造出货单、发货单、验收单等可证实经销商已获得对相关产品控制权的凭证,来提前确定销售收入。因此,通过与传统线下销售的对比发现线上销售企业更易滋生舞弊的风险。
(一)合理识别经销商套利手段。企业要合理识别经销商的套利手段,可以从两方面入手。在价格管理方面,企业来统一定价,经销商不能随意改变商品价格和销售模式。在授权管理方面,严格把控经销商的销售渠道,授予线上授权防伪证书,避免批发或转卖给其他非授权渠道,要注意经销商是否同时售卖带有替代品嫌疑的同类竞争商品。为了企业未来的发展,企业管理者还是应该学会识别和规避经销商的套利手段。(二)预估退货率进行退货的计量。合理预估退货率,企业可采用建立商品退换货预估模型,利用企业的销售量来预估退货率,预估模型往往还考虑顾客信息对产品的偏好程度、产品的淡旺季、售后售前服务、使用寿命等因素。企业要利用好大数据分析技术围绕核心消费群体的需求来正确预估退货率,可以助力企业更科学合理地进行收入确认。(三)加强对控制权转移的监管。现行收入准则中有需要企业自我进行估计和判断的内容,给盈余管理操纵利润提供了空间,监管部门应当做好监管工作细致关注会计政策,监管企业是否正确进行会计估计与判断,提高会计人员会计处理工作的规范性。以小熊电器为例,在线上经销模式下企业可能利用对经销商的奖励政策,鼓励经销商大量进货,进而提前确认收入,监管部门应该对此类问题进行把控避免其发生。会计准则的规定是根据其商品的控制权取得来确认收入,经销商是第三方交易平台,将商品销售给经销商并不代表消费者实际控制商品。因此监管部门应当准确识别控制权转移的时点,防止企业从中产生舞弊行为。C
引用出处
[1]姚蕊.支付宝交易下淘宝店铺的会计收入确认[J].会计审计,2015年18期:122-123
[2]滕晓梅,姚晓蓉.B2C电商零售企业销售收入确认流程差异性探讨[J].财会月刊,2018年01期,6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