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制度型开放加快建设贸易强国

2023-12-14 15:06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副所长赵蓓文
经济 2023年10期
关键词:试验区强国规则

■ 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副所长 赵蓓文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对外开放的重大决策以来,中国的对外开放已经历了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阶段(1978-2013)、从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制度型开放过渡阶段(2013-2018)、制度型开放阶段(2018-至今)这三个阶段。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在第一阶段,也并非完全没有规则、制度开放的萌芽,例如,1987 年1 月20 日发布并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同意向关税和贸易总协定递交〈中国对外贸易制度备忘录〉的批复》(国函〔1987〕17 号)就已经包含了制度型开放的内容,2001 年中国加入WTO 更是主动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并在之后逐步兑现了入世承诺。可以说,中国建设贸易强国与制度型开放紧密相联,正是在中国制度型开放的逐步演进中,中国从贸易大国逐渐向贸易强国迈进。

以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为抓手创新服务贸易发展机制

早在2014 年,习近平总书记就提出“要加快从贸易大国走向贸易强国”,在“十四五”规划纲要和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也一再强调贸易强国的建设。贸易强国与贸易大国,一个重在“质”,一个重在“量”。中国是名副其实的贸易大国,但距离贸易强国还有明显的差距。作为全球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主要贸易伙伴,中国的货物贸易总额持续多年占据世界第一;截至2021 年,中国服务进出口总额连续8 年居世界第二位,2022 年中国服务进出口总额59802 亿元,同比增长12.9%。从贸易结构来看,虽然近年来中国的服务贸易发展迅速,但与货物贸易相比仍存在差距,如果与全球服务贸易规模增长的速度(全球服务贸易规模平均增速超过货物贸易)相比,差距就更为明显。从未来的发展趋势来看,世界贸易组织预计,到2040 年,服务贸易在全球贸易中的占比将达到50%,占全球贸易比重将上升至三分之一。因此,创新服务贸易发展机制,是中国从贸易大国转向贸易强国的重要抓手。

体制机制创新离不开制度保障。以自贸试验区探索为代表的体制机制创新是制度型开放的重要内容之一。10 年来,中国不仅构建了“1+3+7+1+6+3”自贸试验区对外开放的新格局,还推出了3400 多项改革举措;以负面清单为核心的投资管理制度改革取得巨大成效,贸易便利化水平大大提高;对标国际最高水平开放形态的自由贸易港,中国通过“干中学”打造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出台了中国跨境服务贸易领域的首张负面清单《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2023 年6 月1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提出“推动货物贸易创新发展”“推进服务贸易自由便利”“便利商务人员临时入境”“促进数字贸易健康发展”“加大优化营商环境力度”“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制度”等7 大类33 条措施,为自贸试验区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提供了政策保障。其中,“推进服务贸易自由便利”部分强调:“除特定新金融服务外,如允许中资金融机构开展某项新金融服务,则应允许试点地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开展同类服务”“允许在试点地区注册的企业、在试点地区工作或生活的个人依法跨境购买境外金融服务”,“推进服务贸易自由便利”部分的4 条措施几乎全部是围绕金融服务贸易而来,为服务贸易特别是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2023 年9 月2 日,习近平主席在2023 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全球服务贸易峰会的致辞中提出“以服务合作促进联动融通”“以服务创新培育发展动能”“推动服务贸易与现代服务业、高端制造业、现代农业融合发展,释放更多创新活力”。在致辞中,“创新”一词频频出现。由此可见,以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为抓手,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试验田”的功能,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不断创新服务贸易发展机制,通过制度创新让全国共享制度型开放的成果,将是中国以制度型开放加快建设贸易强国的重要抓手之一。

以数字贸易为“新引擎”加快转变贸易增长方式

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迅速崛起,全球服务贸易已经呈现出数字化的大趋势。在这一背景下,中国如何引导数字贸易向知识密集型服务转移,如何在数字贸易规则、数字安全、数字产业链方面积极参与全球经贸规则的制定,对于中国加快建设贸易强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制度型开放条件下,如何实施数字开放的“软联通”,已经成为中国发展数字贸易的关键之一。从全球来看,在1994 年以前,WTO 框架中基本没有数字贸易相关议题,但随着数字贸易的快速发展,主要经济体互相争夺数字贸易规则的全球话语权,在经历了一系列利益分配之后,目前全球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

其中,由新加坡、智利、新西兰三国于2020年6 月签署的《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已经被很多国家视为数字贸易规则方面的一个标准。2021 年11 月1 日,中国向DEPA 保存方新西兰正式提出加入申请;11 月4 日,习近平主席以视频方式出席第四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他在演讲中提出,中国将深度参与绿色低碳、数字经济等国际合作,积极推进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2022 年8 月18 日,中国加入DEPA 工作组正式成立。

由于DEPA 深度借鉴了《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美墨加协定(USMCA)、美日数字贸易协定(UJDTA)中的精华条款,不仅具有很好的开放性和包容性,而且“含金量”高,属于高标准的国际经贸规则;因此,通过加入DEPA 的谈判,积极参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构建,对于中国实施弯道超车,加快建设贸易强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23 年9 月2 日,习近平主席在2023 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全球服务贸易峰会的致辞中强调“加快培育服务贸易数字化新动能,推动数据基础制度先行先试改革,促进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由此可见,推动传统服务贸易数字化转型,通过DEPA 谈判积累对接高标准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经验,对于中国提升贸易结构、转变贸易增长方式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实践价值。

以“一带一路”为动力实施对外开放与贸易协同发展

“一带一路”以制度型开放践行共商、共建、共享新理念。10 年来,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与中国的经贸往来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2013 年—2022 年期间,中国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货物贸易进出口额年均增长8.6%。作为中国制度型开放的典范,“一带一路”建设不仅通过“五通”扩大了中国的贸易伙伴,还在已有基础上加强了中国与贸易伙伴之间的联系,有助于中国扩大贸易伙伴圈,贸易市场不断趋于多元化,而且助推了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以及国际组织多双边协定的签署。据统计,截至2022 年末,中国和26 个国家、地区签署了19 个自贸协定;截至2023 年1 月,中国同151个国家和32 个国际组织签署200 余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截至2023 年7 月,中国与14 个国家签署第三方市场合作文件,与31 个共建国家共同发起“一带一路”绿色发展伙伴关系倡议。

中国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之间的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不仅通过项目投资、产业集群、园区合作,加速了中国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经贸合作,而且促进了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就业和经济增长。据统计,中国企业在共建国家建设的合作区已累计投资3979亿元,为当地创造了42.1 万个就业岗位。世界银行报告也显示,共建“一带一路”使参与方贸易增加4.1%,外贸增加5%,使低收入国家GDP增加3.4%。此外,通过渝新欧、郑新欧等“中欧班列”的贯通运行,不仅带动了重庆、郑州等沿线地区的对外贸易,而且推动了沿海、内陆和中西部地区对外开放的协同发展。10 年来,中欧班列累计开行7.7 万列,到达欧洲25 个国家217 个城市,为中国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迈进作出了重要贡献。

作为一个贸易大国,贸易规模和在全球的地位无疑是一个重要指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的数据,2022 年中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42.07 万亿元,比2021 年增长7.7%,连续6 年保持全球货物贸易第一大国地位。但是,作为贸易强国,进出口平衡是非常重要的指标。在这方面,“一带一路”建设以共商、共建、共享理念和“五通”建设,有助于中国进出口平衡战略的可持续发展。以2022年数据为例,中国出口总额为23.97 万亿元,同比增长10.5%;进口18.1 万亿元,同比增长4.3%。其中,中国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进出口增长19.4%,占中国外贸总值的32.9%,提升3.2 个百分点;对RCEP 其他成员国进出口增长7.5%;作为中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东盟与中国之间的进出口规模达到6.52万亿元,增长15%。

从主动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向共建全球经贸新规则拓展

中国加入WTO 以后,为了履行入世承诺,从2001 年-2020 年,在20 年间将关税水平从15.3%大幅下调至7.4%以下;外商投资企业货物进出口从2001 年的2591 亿美元增长到2020年的17976 亿美元。同时,在贸易便利化、投资自由化方面也取得了巨大成效,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修正案》,2020 年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2013 年,中国启动外商投资管理制度改革。与此同时,中国对于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的态度也从最初的被动接受、主动对标开始转向积极引领。这一转变一方面体现在“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另一方面恰恰体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立以及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为核心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改革。从数据来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 年)》包括190 条管理措施。8 年后,全国版和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已分别将负面清单缩减至31 条和27条;《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 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 年版)》也先后出台。

2020 年4 月10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的讲话指出,“国内循环越顺畅,越能形成对全球资源要素的引力场,越有利于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越有利于形成参与国际竞争和合作新优势”。“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中国推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以区域合作为基础,通过推进中日韩经贸谈判和RCEP 的实施,加强东亚地区的经贸联系,在高质量实施中国——澳大利亚FTA、中国——新西兰FTA 和中国——韩国FTA 的基础上,稳步推进中韩FTA 二阶段和中日韩FTA 谈判,加强与韩国、日本的区域经济合作,不断扩大中国的贸易伙伴,并通过积极提升与CPTPP 的适应性,逐渐向共建全球经贸新规则拓展。

猜你喜欢
试验区强国规则
请党放心 强国有我
请党放心 强国有我
数独的规则和演变
强国有我
各试验区先行先试 探索创造模范做法
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现状以及未来展望
让规则不规则
TPP反腐败规则对我国的启示
4个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实施率超过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