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业委会建管工作现代化

2023-12-12 11:45王沁诚
人民与权力 2023年12期

☉王沁诚

住宅小区是居民生活的主要空间,是城市基层治理的“最后一米”。作为小区业主居民依法自我管理、维护自身权益的基层群众组织,业主委员会一头连着群众“小日子”,一头连着社会“大格局”。业委会的有和无、好与坏,直接影响居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做到“在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上实现新提升”“推动形成一团和气的社会氛围”,笔者就业委会建管工作提出几点建议:

修订完善法律法规。国家层面而言,民法典已有专门条款对业主大会和业委会以及政府、居委会的职责作出规定。相较而言,住建部于2009 年颁布实施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有待随之一同与时俱进。特别是从指导具体实操来看,有必要对现行指导规则进行系统性修订完善,从而进一步跟上社会治理现代化步伐。省级层面而言,物业管理条例本身也相对宏观,且重在归纳概括,难以针对具体问题详细展开。可在省级或鼓励各设区市制定出台针对性、操作性更强的《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指导规则》,对其中各流程各环节如何认定、如何推进、如何衔接等作出通俗简明的指导,尽可能使业委会的成立不再让人无所适从、望而却步,更好地回应人民群众诉求。

着重突出刚性约束。在居民住宅小区这个关系复杂、众声嘈杂的场域中,只有让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员们纷纷站出来、动起来,才能让广大业主放心托付、真心拥护,从而成为基层党组织组织群众、动员群众、引导群众的重要帮手。建议党委相关部门牵头制定党员参与业委会工作的相关实施意见和具体操作细则,充分突出党组织对党员的刚性约束,要求广大在职党员、退休党员包括“两代表一委员”等必须亮出身份、躬身入局,主动参与小区各项公共事务,让居民群众不仅在工作中跟党走,在生活中同样跟党走。切实选派好小区党建指导员,以小区为单位,实现将支部建在小区里。同时要引导业委会成员向党组织靠拢,对其先进分子可以不拘一格推优选优,从而充分调动其荣誉感和积极性。

大胆探索机制创新。小区公共收益权属归业主共享,分配要明明白白,其每笔款项的使用,都要经过业主全体表决通过(事先约定的小金额支取和紧急情况除外)。在是否要给业委会成员报酬以及报酬数额的问题上,业主大会往往很难形成有效的表决意见,因而极易挫伤业委会工作的积极性。建议尝试引导业委会与属地社区居委会签订代管合同,一方面将账户委托居委会代管,确保账户总体资金安全,并由居委会收取一定管理费;另一方面,居委会通过支取管理费,向业委会购买服务,从而保障业委会成员付出的精力和劳动得到尽可能合理的回报。通过有效激活使用公共收益,进一步探索实现社区、业委会、业主之间责权利的动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