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监测报告审核常见问题探析

2023-12-11 14:00杨晓东徐成容
中国科技纵横 2023年16期
关键词:原始记录检出限环境监测

杨晓东 徐成容

(1.四川省宜宾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四川宜宾 644000;2.宜宾远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宜宾 644000)

0 引言

生态环境监测报告应准确、清晰、明确、客观地表示监测结果,整个监测流程应符合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报告应严格执行三级审核制度。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监测内容是否符合方案要求,监测方法是否现行有效,监测全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监测数据与原始记录是否一致,报告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和数据的合理性等。

1 生态环境监测报告审核中存在的问题

1.1 监测内容过于简单,信息量不足

监测内容包括任务来源、委托方的基本信息、监测性质、监测样品的来源、监测类别、监测地点、污染源设立时间、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污染处理设施、监测布点情况、采样日期、监测频次、分析时间等。其中监测点位要说清楚具体的地理位置,必要时还应对周边的环境进行简要说明;污染源设立时间包括污染源改建、扩建的时间,与污染源排放执行标准密切相关;污染物产排及治污设施情况,应标明企业所属行业、污染物类别、排放去向、废气排气筒高度、饮食油烟对应的基准灶头数等;监测布点情况可通过示意图表示,监测点位标识符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一致。比如,废水监测点标识符为“★”,地下水监测点标识符为“☆”,有组织废气监测点标识符为“◎”,无组织排放点标识符为“○”,厂界噪声点标识符为“▲”,噪声敏感点标识符为“△”,固体废物标识符为“■”。部分报告缺乏这样的基本标识。

1.2 监测项目名称不规范

监测项目说明本次监测的环境要素及对应的监测项目(参数)。除pH 外,各监测项目(参数)均用中文书写,同时给出化学符号,例如温度(Temp)、溶解氧(DO)、高锰酸盐指数(IMn)、总磷(TP)、总氮(TN)、挥发酚(Ar-OH)、石油类(Oils)等。可能出现的问题:某一份水质监测报告在项目名称上出现“油类”“噪声”(名称不具体,无对应的方法标准和评价标准);废水监测报告出现“砷”(与评价标准不对应,废水中为总砷);“PH”(书写不规范,字母“p”应小写)。

1.3 监测方法及方法来源书写不规范

监测方法及方法来源说明本次监测的项目、监测方法、方法来源、所用仪器和检出限。方法来源优先选用与环境质量标准、排放/控制标准配套的方法;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时,可采用国际标准、国外标准或者公认权威的监测分析方法;其次是水和气的第4 版;最后才是自建方法(特殊情况,不建议使用)。正确书写分析方法的全称和标准号,监测仪器与监测有关的校准仪器的相关信息应齐全。

(1)方法名称不准确、不规范。挥发酚不应只写“分光光度法”,而应写方法标准的全称;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和硫化物分析方法名称中亚甲蓝与亚甲基蓝只有一字之差,容易混淆。

(2)方法来源有误或已失效。部分报告编制和分析人员存在使用已废止标准方法的情况,且有些项目的方法来源未经过核实,存在误用的情况。1)流量监测方法来源:《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1]和《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494-2009)[2]适用于污水流量监测;《河流流量测验规范》(GB50179-2015)[3]适用于河流流量监测。2)总大肠菌群和粪大肠菌群的分析方法名称虽然都是多管发酵法,但是在发酵温度上有差别,总大肠菌群初发酵和复发酵的培养温度都是37℃,而粪大肠菌群初发酵培养温度为37±0.5℃,复发酵培养温度为44.5±0.5℃。3)饮食业油烟监测的分析方法标准优先使用HJ1077-2019 方法,因为GB18483-2001 附录A 监测方法使用的四氯化碳限制使用。结果,这些要求没有及时跟进,导致检测报告方法失效。

(3)方法来源不完整。比如,气监测报告中只有分析方法,缺少现场采样方法及来源。

(4)分析仪器信息不全或有误。1)只写了仪器型号,但不写仪器名称和编号,应填写完整的分析仪器信息,比如“7200 型紫外分光光度计(TB120427)”。2)缺少校准仪器信息(比如声校准仪、气体流量校准仪等)。3)存在仪器型号、编号与原始记录不一致的情况。

(5)检出限使用和表达不正确。水和废水一般对应的检出限单位为mg/L,空气和废气一般对应的检出限单位为mg/m3,土壤对应的检出限单位为mg/kg,监测项目与对应评价标准的单位应保持一致,便于比较。

1.4 监测结果评价标准执行错误(标准、级别、时段)

监测结果评价标准须列出监测结果评价依据的环境标准全称、标准号及执行的具体标准值等内容。

(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4]中规定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的评价值是按时段执行的,1997年1 月1 日前设立的污染源采用“监控点和参照点浓度差值”评价,1997 年1 月1 日起设立的污染源是按“周界外浓度最高点”任何1 小时的最大浓度评价;在《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5]中明确要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要在厂界外20m 处监测,并扣除上风向参照点的浓度值后再评价。因此,明确污染源设立时间及企业所属行业对评价方式的选择很重要。

(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规定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200m 半径范围内的建筑5m 以上,否则按其高度对应的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6]中规定排气筒高度低于最低允许高度,没有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的建筑3m 以上。

(3)社会生活环境噪声的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监测报告中应注明A 类和B 类房间类型,并执行对应的标准限值。

1.5 监测结果及评价方式不准确

(1)监测结果单位不准确。比如,降尘单位为t/(km2·30d);硫酸盐化速率(碱片)单位为mgSO3/(100cm2碱片·d);总硬度单位为CaCO3mg/L;倍频带声压级单位为dB;等效连续A 声级单位为dB(A)等都是易错单位。

(2)评价方式不正确。比如,油烟5 次采样分析数据经取舍后,还需要按照GB18483-2001 的要求进行基准风量和基准灶头数折算和评价。

(3)结论建议太简单。结论是全部监测工作的总结,是整个监测报告的“魂”,应根据监测开展情况,简洁、客观地总结监测对象是否符合执行标准,明确环境影响程度及其变化趋势,得出客观、公正的结论。建议是监测结论的组成部分,应根据监测结论,简要分析产生环境影响的原因,结合具体问题给出对策措施。充分体现出环境监测工作测得准、说得清、成果可以用的技术功能。比如,某企业《厂界环境噪声监测报告》中的“监测结论和建议”,“监测数据显示,某企业昼间厂界环境噪声排放达标,夜间东厂界超标3dB。东边厂界外3m 处,有1 栋6层居民楼,其厂界环境噪声排放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导致超标原因是企业噪声源风冷机达84dB,且仅距企业东边界16.5m,之间又无任何构筑物、树木等隔音降噪物体。建议:对风冷机加装消声设施,或者新建隔声风冷机房;在风冷机房与东边界之间,按乔、灌、草结合方式,植树种草,隔声降噪”[4]。

(4)三级审核签名不全或者审核不够仔细,明显错误未发现。监测报告需要编制人员自审、室主任复核和授权签字人审核签发;各级审核人员须在“监测报告审核记录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审核合格后在监测报告相应处签名,不合格的返回修改;各级审核人员签名必须手写,不能打印或盖章;一级审核重点关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代表性、合理性,二级审核重点关注监测报告的完整性、规范性,三级审核重点关注监测报告的公正性、权威性。

2 原始记录审核中存在的问题

2.1 原始记录修改不规范

原始记录应在修改数据上划斜线,再把正确值填写在划改处上方,并在划改处右下方加修改人(仅限分析人员)的签名或印章。

2.2 三级审核不规范

部分原始记录三审签字中只有分析测试人员签字,没有复核人员和室主任签字;签字的分析测试人员不具备该项目的持证资格;现场监测人员签字不足两人。

2.3 测定数据的有效数字有误

分光光度计吸光度值记到小数点后第3 位,有效数字位数最多只有3 位;标准偏差/相对标准偏差、相对误差保留2 位有效数字;加标回收率保留3 位有效数字。

2.4 未体现精密度和准确度控制

(1)进行了平行双样分析,但是没有计算相对偏差,也没有计算平均值。实验室分析平行双样相对偏差计算结果的判定应根据相应分析方法标准中的要求确定,如标准中未明确,可参考相应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2)部分记录中分析了质控样,但未填写质控样的编号和保证值;分析了加标样品,却未计算加标回收率。质控样品的测试结果应控制保证值范围内;加标回收率结果的判定,根据相应的分析方法标准、监测技术规范和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手册的要求进行评价。

(3)加标量过大,大幅度地掩盖了测定误差对加标回收率的影响。加标量的水平要适当,应为本底量的0.5 ~3倍,加标后的浓度不应超过方法线性范围的上限,同时注意对样品容积的影响。

2.5 监测结果表达不符合标准要求

监测结果小数位数与检出限保持一致,一般最多保留3 位有效数字,特殊情况也再多保留1 位。分析仪器给出的结果一般会有很多位数,它是仪器计算过程给出的结果,应按照方法标准要求进行修约后再给出测定结果。比如,松节油仪器给出结果为0.2265mg/L,则分析记录结果应记录为0.23mg/L。

2.6 检出限表示不规范

(1)检出限前缺少给定的条件。环境空气监测中,检出限是与采样体积密切相关的,如果方法规定的采样体积是一个范围或者采样体积和方法规定的有差异,应该备注采样体积,且检出限应根据采样体积进行计算。比如,《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533-2009)[7]中方法检出限为0.5μg/10mL 吸收液,当吸收液体积为10mL、采气45L 时,氨的检出限为0.01mg/m3,如果其中采气体积为30L,则氨的检出限应为0.02mg/m3。

(2)填写的检出限不符合要求。实验室内部测定的检出限如果大于标准规定值时,表示空白实验值不合要求,应找出原因并改正,直至测定值小于等于规定值才能进行正式实验,使用方法检出限。如果方法标准中没有规定检出限或测定值与方法检出限明显差异时(明显偏低),可使用测定值。这种情况必须注意两点:一是此测定值应是多次测定的结果,证实其稳定性良好;二是使用时应在监测报告中注明。

2.7 校准曲线参数表示不规范

校准曲线的相关系数只舍不入,保留到小数点后出现非9 的一位,如果小数点后都是9 时,最多保留4 位。部分记录校准曲线斜率为1.000,实际是达不到的。校准曲线的斜率和截距小数点后位数很多时,最多保留3 位有效数字,并以幂表示。光度法中截距的小数位数应与吸光度值的小数位数一致。

2.8 原始记录信息量不够

现场采样记录和分析原始记录信息量不足,设计有缺陷。比如,噪声监测原始记录未设计主要声源、天气状况等信息,这些信息都是噪声监测必须提供的信息,对支撑监测结果的正确性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主要声源信息至少应该包括声源名称、规格型号、功率、数量、运行时段、位置、离地面的高度、测试时的工况等;噪声监测示意图应该标注主要声源位置、测点位置,如果临近交通干线,应标注离交通干线的距离。

2.9 原始记录格式不统一,未受控管理

目前很多单位原始记录表格格式不统一,新、老并用,未能实施受控管理,表格上无受控文件号,显得比较混乱。因此,各个单位应对使用的原始记录表格进行清理,设计适合本单位工作要求的统一格式。

3 结语

生态环境监测报告是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最终产品,是环境监测质量最直接的体现。审核监测报告时要对照原始记录,做到信息完整、充分、客观,才能确保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准确、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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