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联动区域一体化发展的 价值目标与规制路径

2023-12-10 19:29韩清
阅江学刊 2023年6期
关键词:区域一体化数字经济

摘  要  数字经济与区域一体化联动发展的前提在于实现从数据公开到数据流动的变革。数据在一体化区域内的公开和自由流动虽然能够极大地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但是也会带来数据红利与个人数据权利的冲突、数字劳动者异化和受剥削程度的加剧等问题。因此,数字经济联动区域一体化发展必须围绕特定的价值目标展开,不仅要实现经济利益,更要实现区域内公民个人自由参与数字经济、平等享有数字经济福利、有尊严地从事数据劳动工作等数据正义。为了同时实现数字经济联动区域一体化发展的经济目标和社会正义目标,首先要促进数字经济联动区域一体化发展的经济目标与非经济目标之间形成“互嵌”关系,其次要促进政府职能向更好地推动区域内数字经济发展方向转型,最后应加强数字经济联动区域一体化发展的立法协调、政策协调和协议协调。

关键词  数字经济  区域一体化  价值目标  规制路径

作者简介 :  韩清,经济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博士后。

①   苏力:《大国宪制:历史中国的制度构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8-22页。

②   李兰冰:《中国区域协调发展的逻辑框架与理论解释》,《经济学动态》,2020年第1期。

一、引  言

人类从农业社会进入工业社会在经济领域的显著标志是人类走出传统小农经济的范围限制,①在更大的区域中开展经济活动,而蒸汽机的发明引发交通工具的变革使得不同区域之间的经济联系变得活跃和广泛。随着人类进入信息社会,特别是近年来移动互联网的极大普及和万物互联的蓬勃发展,数字经济突破空间对传统经济形态的桎梏,将跨产业、跨区域的经济共同体紧密联结在一起。如果说工业社会中区域一体化发展的目标更侧重于提高区域内不同地域的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②那么,在信息社会,数字经济的发展与区域一体化发展就是共生共荣的联动关系。在数字化时代,数字经济能够提升区域数智化水平,增强区域一体化建设的经济实力和整体效能,与区域一体化建设的政治、文化、科技等要素实现同频共振;反过来,区域一体化水平的提高也能为数字经济发展构建良好的数字治理生态,提供多元化的政策、基础设施、财政、人才等资源支持。从数字经济与区域一体化联动发展的实践来看,二者之间也实现了双向联动。比如,从数字产业、数字化应用和数字金融三个维度来看,长三角地区数字经济发展与区域一体化发展之间存在密切联系,数字经济发展对推动长三角一体化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王庆喜、武谨、胡安:《数字经济与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基于空间面板模型的分析》,《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

但是,随着数字经济与区域一体化联动的飞速发展,负面效应也逐渐显露。例如,数据在一体化区域内的公开和自由流动,带来数据红利与个体数据权利的冲突,加剧了数字劳动者的异化和受剥削程度。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源在于未能正确认识数字经济联动区域一体化发展的价值目标,而对其单一化、片面化的理解也导致多重价值目标之间产生张力和冲突。因此,在当前我国强调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亟待形成对数字经济联动区域一体化发展价值目标的正确认识,正确处理不同价值目标之间的关系,通过完善的规制方案保障数字经济联动区域一体化运行在健康、可持续的发展轨道上。

二、从数据公开到数据流动:数字经济联动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前提

数字经济发展与区域一体化发展的联动关系不是自然产生的,而是数字经济中最核心的要素——数据经历了从公开到流动这一过程才得以生成的。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联动区域内、区域间以及国际经济发展的重要中介,是数字经济实现资源高效配置、优化产业结构的关键资源。在以开放性为特征的数字时代,数据不仅关乎国家主权,还与社会公共秩序和个体隐私权等密切相关。开放的数据是数字经济发展最为基础的资源和动力,而流动则赋予数据联结不同地理空间的中介作用,促使数据在加工交易过程中提升附加值,在促进区域数字经济发展的同时实现区域一体化发展的提质增效。当然,鉴于数据要素的关键地位,数据的开放、流动与交易等环节均应坚持数据主权与数据安全的底线。从国际视野来看,由于各国对数字经济与区域一体化联动发展以及数据要素存在不同的价值立场,对追求数字经济效益、个人隐私权保护以及国家主权安全等价值目标有差异化的选择,所以针对数据公开和流动的保护策略在各国之间呈现异质性。虽然数据的虚拟性、开放性、信息化等特征使其能够轻易打破空间壁垒,为数字经济与区域一体化联动发展提供资源支持,但是正确认识、规范处理数据公开和流动等活动是发挥数据的中介和联动作用的基础。廓清不同区域、不同国家对数据开放的价值立场差异与制度壁垒,是推进数字经济联动区域一体化发展不可忽视的前提。

(一)国际视域下的数据公开、数据流动与区域一体化发展

从国际视野看,促进数据的开放、流动成为各国构建数据要素市场的基本出发点,以此达到促进本国数字经济联动区域一体化发展的价值目标。很多國家都注意到了数字经济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并积极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以反哺数字经济发展,以此形成数字经济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政界和学界一致认为数字经济推动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关键在于数据要素的公开与自由流通。2009年被视为西方国家开放政府数据运动的元年,  赵柯、薛岩:《西方国家开放政府数据运动研究》,《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20年第3期。  在这一年,时任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开放与透明政府备忘录》。该举措的目的在于通过允许、鼓励政府数据的公开与流动,提高各州、各区域对于联邦政策的认知水平,为各州、各区域数字经济的发展提供可视化的政策、资源支持,进而达到以数据自由流动促进数字经济增长的目标。在数据要素的驱动下,全球经济活动日益一体化并难以分割,这极大地加速了经济全球化的扩张。  郭周明、裘莹:《数字经济时代全球价值链的重构:典型事实、理论机制与中国策略》,《改革》,2020年第10期。  2013年,八国集团首脑在北爱尔兰峰会上签署了《开放数据宪章》,承诺主动向社会开放高质量和可重复使用的原始数据,以区域内乃至跨区域不同国家的数据流动和分享来促进全球化背景下数字经济的发展。也就是说,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能够以其自身的开放性、信息化等特质打破层级、地域、国别之间的壁垒,在为数字经济提供资源助力的同时,通过加强区域间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联系来促进一体化发展。

但是,数据的开放与流动并不是奉行完全的自由主义,需要国家和政府采取一定的规制与保护策略,从而更好地发挥数据要素对经济的促进作用。在全球化背景下,数据的开放和流动彰显了信息时代数字经济发展的趋势与特征,也得到了多国政府的支持。但是,数据在帮助经济活动突破空间限制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冲击着各国的经济主权,  蔡翠红、王远志:《全球数据治理:挑战与应对》,《国际问题研究》,2020年第6期。  并引发保守政治势力的担忧。例如,美国前总统特朗普就曾滥用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以行政令的方式要求TikTok(国际版抖音)将其获得的具有巨大经济价值的数据存储在美国本土,不得将美国用户的数据传送至其他国家。  李仁真、包蓉:《特朗普政府以来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变化及中国对策》,《边界与海洋研究》,2021年第2期。   在近年来愈演愈烈的逆全球化浪潮之下,数字经济推动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趋势遭遇了一定挫折和逆流。尽管全球范围内数字经济与全球一体化在艰难前行中遭遇重大波折,但是多个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仍然坚持在本国内部和国际组织内部遵循区域一体化的发展框架,积极推动数据开放与流动,促进数字经济繁荣发展。例如,欧盟在2015年发布《数字单一市场战略》,要求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框架内,通过数据开放与流动促使欧盟单一数字市场的壮大,并规范欧盟数字经济发展。  张华:《欧盟单一数字市场战略进展及启示》,《现代管理科学》,2019年第3期。  2018年生效的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更展示了以数据在欧盟区域内的开放和流动来促进欧盟数字经济发展和推动欧盟数字一体化市场的决心。  许可:《数字经济视野中的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财经法学》,2018年第6期。  美国于2019年通过《开放政府数据法案》和《开放数据指令》。这两大法案均强调开放数据要以标准化、机器可读形式公开,并探索通过API接口实时共享数据,以建立一体化的统一数字市场。数据要素市场的建立是各国优化数字经济资源配置,提升区域一体化发展效能、增强国家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从国际视角来看,各国倾向于在充分保护、多边规制等价值理念的指引下,鼓励数据的开放、流动,通过挖掘其经济、政治、文化价值助力数字经济稳定发展,进而提升区域一体化发展的整体水平。

(二)中国视域下的数据公开、数据流动与区域一体化发展

我国在坚持数据主权与数据安全的前提下,鼓励数据公开与流动。各级政府部门在推动数据开放过程中起到了带头作用。2012年,上海市政府建设并开放了中国第一个开放数据门户网站“上海市政府数据服务网”。此后,北京市、贵州省、浙江省、武汉市、无锡市、湛江市、宁波市、佛山市、青岛市等地也陆续建设和开放了政府开放数据平台。地方政府的数据开放实践为跨区域的数据联动提供了基础数据信息来源。  郑磊、高丰:《中国开放政府数据平台研究:框架、现状与建议》,《电子政务》,2015年第7期。  但是,对于数字经济发展与区域一体化联动所需要的海量基础数据以及跨区域的数据流动而言,这是远远不足的,尚需将基层实践与顶层设计相配合来推动全国范围内的政府数据公开和自由流动。  李谦:《互联网数据开放的中国逻辑:经济动力与政治意涵》,《文化纵横》,2016年第1期。  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率先提出要推进部门信息共享。2015年,李克强总理在全国“两会”上明确指出,政府应当公开非涉密数据。随后,国务院在《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中从数据流动和利用的视角指出了政府数据公开工作的巨大价值,并鼓励企业、第三方机构乃至个体积极分析和利用公共数据。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电子政务》,2015年第5期。  为了进一步打破政府数据公开的碎片化局面,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进一步开展了“国家政府数据统一开放门户”建设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的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六次集体学习上强调:“以数据集中和共享为途径,建设全国一体化的国家大数据中心,推进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李克强总理在2018年的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上进一步明确了解决政府信息公开“碎片化” “信息孤岛”问题的时间表,要求打造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三年内实现国务院部门数据共享、满足地方普遍性政务需求,五年内政务服务事项全面实现“一网通办”。2018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指出,要加快推进部门政务信息联通共用、建立共享信息平台。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加强数据有序共享。通过上述实践探索,在日臻完善的政府数据公开法制框架支持下,  宋华琳:《中国政府数据开放法制的发展与建构》,《行政法学研究》,2018年第2期。  中国政府数据公开已经逐步解决了公开数据不全面、标准规范不完善、交易规则不统一等数据要素开放问题,  陈兵:《以数据要素赋能“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国家治理》,2020年第43期。  在保证数据主权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为促进数据的全面开放提供了框架保护,同时为政府数据的跨区域联动和区域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了可靠的数据基础。

然而,对于数据要素市场的建立和培育而言,数据公开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要通过流动盘活数据资源,在实现其价值增值的同时提高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区域一体化发展涵盖市场建立、基础设施建设、科学技术发展等多个维度,旨在通过加强不同经济联合体之间的经济、文化、政治联系,从而实现均衡式发展。激发数据要素市场活力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着力点,  文君、庄芮:《明确数字经济发展着力点》,《经济日报》,2021年1月27日。  也是强化区域间经济联系、整合差异化资源优势的关键环节。仅依靠全国范围内政府数据的全面公开,并不足以支撑数字经济与区域一体化发展的联动,更重要的是已公开数据的跨区域流动与共享。如果已公开数据仅在小范围内被利用乃至沉淀,那么数据要素自身超越地域限制、促进信息经济发展的优势就会受限。因此,只有将不同区域的公开数据互联互通,才能发挥数字经济发展与区域一体化发展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积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在2020年发布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見》(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指出,要“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研究建立促进企业登记、交通运输、气象等公共数据开放和数据资源有效流动的制度规范。”这说明我国坚持数据开放与数据流动相结合的数字经济发展战略,通过数据跨地区和跨部门的分享流动来尽可能地促进数据要素的市场化配置,在提高数据要素配置效率的同时促进数字经济和区域一体化发展。在《意见》的指引下,作为数字经济与区域一体化发展先行区的长三角地区率先实施了交通运输电子证照在区域内共享互认等措施,逐步打破了数据要素在长三角各省市之间的流动限制,在数据要素配置的市场机制下尽可能激发数字经济的活力以助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吴福象:《长三角区域数字经济的发展经验评析》,《人民论坛 ·学术前沿》,2020年第17期。  此外,国家信息中心与重庆市在2020年共同启动了“‘数据长城’西南地区行动计划”,旨在建设数据共享体系、数据融合机制和供需对接平台,推动跨层级、跨地域、跨行业数据联动和数据融合,通过建立西南区域数据要素统一大市场来促进数字经济与大西南区域一体化发展的联动。   《发展数字经济 推动西南区域数据联动融合》,《重庆日报》,2020年4月3日。  在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等发展战略的指引下,我国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积极制定方针政策,鼓励非涉密数据的公开、流动,推动不同主体之间的数据开放共享,加快构建规范化、统一化的数据要素市场。通过鼓励数据要素在更大范围内有序流动,能够加快区域间、行业间的技术升级,提升产业数字化发展水平,增强科技成果转化和市场应用的质量和效率,  林盼:《数字经济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社会科学报》,2022年12月8日。  在破除空间限制与行政分割障碍的同时,以一体化的市场机制促进区域实现均衡共享式发展。

三、数字经济联动区域一体化发展的价值辩证

数字经济虽然能够夯实经济基础,创新产业发展方式,成为联动区域一体化发展的新引擎,但是其发展仍然需要坚持数据主权与数据安全的政治与道德底线,不能脱离价值场域野蛮生长。理论上,价值张力与价值目标为互嵌关系。由于不同国家、不同个体对于经济效益、隐私保护等不同价值目标的追求存在差异,在数据的公开与流动环节以及数字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难免存在数据的社会化利用与个体数据权利保护、数据资本化运用与数据劳动者异化等方面的价值冲突,此时就需要价值主体在不同的价值目标下针对性地化解上述价值张力。价值张力与价值目标不是此消彼长的单向关系,而是共存共生、相互联结的双向关系。为实现数字经济联动区域一体化发展的整体价值目标,有必要尽可能压缩价值张力的存在空间,进一步推进数字经济与区域一体化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实现更深、更广的发展。

当今社会,区域一体化的价值期望包括消除经济壁垒、实现投资与贸易自由等经济目标,以及安全、生态、自由、平等、民主与人权等非经济目标。  Maurice Schiff,L. Alan Winters:《区域一体化与发展》,郭磊校,何帆校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年,第4-7页。  如果忽视区域一体化的非经济目标,就会在不同价值目标之间出现张力。这依旧只是将区域一体化作为经济发展的工具,而忽视了经济发展的终极目标在于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必将导致区域一体化无法实现高水平和深层次的发展。  陈婉玲、丁瑶:《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价值蕴含与法治考量》,《兰州学刊》,2021年第4期。  因此,对数字经济与区域一体化联动发展的审视不应当仅从数字经济的繁荣和发展角度出发,还应关注数据安全、数据权利主体平等、数据权利保障等关涉数据正义的非经济目标。只有坚持数据主权与数据安全的政治底线,明确数字经济联动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双重价值目标,贯彻“以人为中心”的新发展理念,才能真正使发展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一)数字经济联动区域一体化发展的价值张力问题

数字经济联动区域一体化发展具有经济价值和非经济价值,这两种价值虽然在理论上可以并存和兼顾,但是在具体的应用场域中可能会产生内在的价值张力。在数字经济联动区域一体化发展中主要存在数据社会化运用与个体数据权利保护、数据资本化运用与数据劳动者异化等价值张力问题。

1.数据社会化运用与个体数据权利的价值张力问题

数字经济联动区域一体化发展的核心在于坚持以数据主权与数据安全为底线的数據跨区域公开、流动以及分析运用。个体经济活动所追求的目标是个体经济福利的最大化,而对整个区域内经济活动进行规划所追求的目标则是整个区域整体经济福利的最大化,包括数字经济在内的一切经济模式本质上都是追求经济福利。区域一体化能够扩大规模经济效益,降低区域内企业的交易成本。数字经济与区域一体化联动的最大价值在于能够利用数据不受空间限制的连通性,将区域一体化的经济福利以高效、低成本的方式实现。因此,数字经济与区域一体化的联动也不可避免地以经济福利的实现作为核心目标。数据的跨地区公开、流动和分析运用更多地着眼于社会整体福利的最大化,其所追求的目标是区域整体利益,这就有可能与个体的数据权利发生冲突。

一方面,在数字经济联动区域一体化发展的过程中,信息权利被侵犯的公民个人往往不能获得与之对应的经济福利补偿。数据的流动性、开放性和易获取性使其易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侵犯甚至剥夺公民非经济领域的个体信息权,在数字经济联动区域一体化发展的背景下,对公民个人数据的传输、加工和分析运用将突破原有的限制在更大区域和更深层次上展开,从而产生更大的经济福利效应,但是公民个人很难分享该经济福利。从根源上来看,数据源于个体,在经历被收集、公开和流动的数据社会化过程之后,数据成了社会属性的大数据。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的“知情同意”等个体信息收集原则保护公民个人的数据权利,但是在大数据时代,海量信息的批量处理、多方共享、利用目的不特定、利用频率高等特征加大了有效同意获取的难度,公民的个体数据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被收集、传送和使用的情况屡见不鲜,“知情同意”原则在数据的收集、利用过程中常常形同虚设,未能发挥其保护公民数据自决权的效用。  田野:《大数据时代知情同意原则的困境与出路——以生物资料库的个人信息保护为例》,《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6期。  此外,民法典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仍然采取权益保护模式,出于促进数据利用和流动以增进社会公共利益等考虑,  王利明:《数据共享与个人信息保护》,《现代法学》,2019年第1期。  未将个人信息权作为权利予以保护,这也是导致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自主控制不足的原因之一。  王成:《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模式选择》,《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6期。  民法典目前采取的立法思路是权益保护模式而非权利保护模式,在数字经济发展与公民数据权利保护发生冲突时,它实际上提供了一种折中的平衡思路,目的是在促进数字经济整体福利最大化的同时尽可能保护公民的数据权利。  蔡星月:《数据主体的“弱同意”及其规范结构》,《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4期。  然而,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在既有的法律规范框架下,数字经济发展往往不能与公民数据权利保护相平衡。例如,2021年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曝光了科勒卫浴、宝马、Max Mara等多个知名品牌在其营业场所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监控摄像头,未经同意就能收集公民人脸信息,甚至从人脸信息中识别出公民的性别、年龄、种族、是否佩戴眼镜、衣着等信息,这表明在某些技术手段的支持下“知情同意”原则呈现虚置性,公民个人信息权保护面临严峻挑战。同时,上述被曝光的商家还在其全国联网的后台系统中对所获得的公民个人数据进行公开和共享,这些收集和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商家在跨区域数据流动、分析应用中获取了巨大的商业利益,而作为数据来源的公民个人不仅未获得数字经济发展的红利,个体信息权利反而受到侵害。因此,如果社会不能对公民数据权利给予更强有力的保护,就不能实现数字经济发展与公民数据权利保护的平衡与协调,甚至引发更深层次的不平衡和不公平。

另一方面,数字经济联动区域一体化发展即使能够增进个体的经济福利,也并不意味着所有个体都愿意以非经济价值为代价来换取个体经济福利增长。在数字经济联动区域一体化发展过程中,现有法律规范体系所持有的经济价值取向,会加剧区域一体化的经济价值与数据自决权等非经济价值之间的冲突。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规定,维护公共利益而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可以作为未经同意处理个体信息的阻却事由,而实际中对公共利益理解和界定的模糊性极易导致其作为克减个人信息权的正当事由并存在被滥用的风险。具体到数字经济联动区域一体化发展的语境中,促进区域一体化发展的整体经济福利可以被视为公共利益,这种公共利益具有克减公民个人信息权的合法性。这就表明在经济价值与非经济价值发生冲突时,区域一体化的经济价值相对于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等非经济价值而言可能居于优位。这也意味着即使数字经济联动区域一体化的整体经济福利和公共利益能够被每一个公民个人分享,也很可能会以牺牲公民数据使用权的自主决定权为代价。数据权利具有财产权和人格权等不同的表达向度,数据权利的财产权向度和人格权向度既并存也有冲突,而两种权利向度冲突的决定权仍然在信息主体自身。  商希雪:《个人信息隐私利益与自决利益的权利实现路径》,《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3期。  一些公民可能更加倾向于分享个体数据以获得相应的经济福利,而另一些公民可能更看重与隐私权乃至人格尊严紧密相关的数据权利。持有不同倾向的公民在处理个体数据与经济福利问题上可能会有不同的立场,但是他们都平等地享有数据自决权。而公共利益作为克减公民个人信息权的合法理由,一旦在数字经济发展与个体数据权利可能发生冲突的场景中被滥用,那么以实现经济福利价值为目标的单一意志极易剥夺以实现隐私安宁和尊严等非经济价值为目标的个体数据自决权。  甘绍平:《信息自决权的两个维度》,《哲学研究》,2019年第3期。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部分群体倾向于放弃个体数据的非经济价值以谋求个体经济福利,并以“知情同意”的方式行使个人信息自决权,往往也是在个体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进行的决策,存在不公正性。如果个体能够更充分地了解被收集信息的使用情况,可能会更加重视个体数据的非经济价值,从而在个体数据经济价值与非经济价值的权衡中更加理性。为了缓解这种信息不对称,在法律和行业规范中应对公民个人数据的非经济价值进行兜底保护,从而平衡数字经济联动区域一体化发展中的经济价值与非经济价值。  邓矜婷:《论大数据产业中个人信息自决权的有效性限制》,《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20年第4期。  因此,数据社会化运用与个体数据权利之间的冲突,在根本上仍然是区域一体化发展的经济价值与非经济价值之间的矛盾。

2.数据资本化与数据劳动者异化的价值张力问题

虽然数字经济与区域一体化的联动在中国呈现出国家主导的建构主义特征,但是这本身也是一个“国家—社会—个人”协作推动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不仅有国家出于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的公共利益考量,也有资本要素出于实现资本利益最大化的考量。在商业领域的数据跨区域收集、流通和运用过程中,资本化运用的逻辑更是表达得淋漓尽致。数字经济与区域一体化的联动,加速了数字劳动作为当今时代典型劳动形式向更大范围的扩展。然而,如果不能妥善处理数据资本化带来的弊端,那么将会导致数据劳动者异化问题。

在数字时代,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的生产要素对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仍然无法完全替代资本要素。虽然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和观点对资本的剥削性应当坚持批判的态度,但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也表明,资本的存在不可否认地具有“伟大的文明作用”,能够促进生产力发展、社会关系发展和更高级经济形态的生成。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927-928页。  同时,资本的文明面使数字资本化成为可能,即数字技术的推广应用促使生产力得到了质的提升,加快了资本积累的价值量与速度,在催生数字时代新劳资关系的同时联动了社会领域的多元化变革。  劉璐璐:《数字经济时代的数据劳动与数据资本化——以马克思的资本逻辑为线索》,《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  数字资本在数字经济与区域一体化联动中的重要表现是推动数字劳动进一步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从积极的方面看,数字资本提高了数字经济要素配置的范围和效率,促使数字生产力飞速发展,但是也产生了消极的影响即加剧数字劳动者的异化。

同时,虽然数字劳动者的主体地位仍然不容忽视,但是,伴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以及区域一体化建设进程的加快,数字劳动者的主体地位极易衍生异化风险。一方面,时间和空间对数字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的束缚减少了,资本对劳动者的剥削可以不受时空限制。数字劳动往往可以不必在固定的生产场所进行,这就使得工作空间可以拓展至家庭等非传统工作场所,进而导致人们本应当在家庭这一生活空间内进行的非生产活动,可能被资本驱动的生产活动挤压和替代。在区域一体化理念的影响下,劳动者为了节省时间、降低通勤成本,资本力量为了追逐更大的利润空间,不再严格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生活空间与生产空间的分离性将变得模糊不清。从表面上看,人们可以自由选择工作方式和工作场所,但从本质上讲,人们的生活空间正在被生产工作挤占。此外,资本可以更加充分地利用数据的跨区域流动优势,在不必支付交通成本和劳动力流动时间成本的情况下,对一体化区域内数字劳动者的生产活动进行充分整合。  刘璐璐:《数字经济时代的数据劳动与数据资本化——以马克思的资本逻辑为线索》,《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  这将导致数字劳动者无法区分工作与生活的边界,正常的生活活动被资本驱动的生产活动所挤压,呈现异化现象。另一方面,数字资本可以悄无声息地扩大数字劳动者的范围,使得许多原本不在资本影响范围之内的个体生活活动演变成为资本进行数据生产的生产活动。同时,随着区域一体化建设进程的加快,许多个体劳动者为追求经济效益盲目自愿地加入数字生产行列,加之部分主体的思想认识水平有限,难以及时辨清数字生产的深刻本质,以致沦为数字生产机器的构成要件。例如,消费者的网络购物行为、网络新闻浏览行为等都有可能产生数据资本收益,其个体信息也能为数字资本进行数据生产提供生产资料。而一般人甚至意识不到数据生产的性质,数据资本在不需要向“隐形”的数据生产者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就能够获得作为生产资料的数据。  赵林林:《数字化时代的劳动与正义》,《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  在这一过程中,数据资本将跨区域数据权利主体异化为其数字生产机器的组成部分,以极低的成本乃至零成本跨区域剥削数据生产劳动者的剩余价值。  张雯:《数字资本主义的数据劳动及其正义重构》,《学术论坛》,2019年第3期。  因此,数据资本化所带来的数据劳动者异化问题,在根本上还是区域一体化的经济价值与非经济价值之间的矛盾带来的结果。

(二)数字经济联动区域一体化发展的价值目标

在数字经济联动区域一体化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个体数字权利被侵害以及数据劳动者异化等问题,根本原因是未能正确认识数字经济联动区域一体化发展的经济价值目标和非经济价值目标,忽视了两种价值目标之间可能存在的“互嵌”关系。数字经济联动区域一体化发展的经济价值目标,不仅仅在于通过数据的全区域公开与跨区域流动实现整体经济福利的最大化,还要确保可持续发展。同时,要实现公民数据权利保障、数字劳动领域的平等正义等非经济价值目标。

1.数字经济联动区域一体化发展的经济价值目标

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呈现阶段性特征,不同发展阶段对应的经济价值目标侧重点也存在差异。在区域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我国采取非均衡发展战略,这一阶段的主要经济价值目标是提高经济运行的整体效率,进而增进整体经济福利。20世纪90年代以来,区域经济的非均衡发展模式暴露出诸多缺陷,我国开始探索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成为区域一体化发展的重要经济价值目标。  陈婉玲、曹书:《中国区域经济法制模式探索与路径创新——以政策补强型法制为路径》,《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9年第6期。  党的十八大以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开始成为新时代区域一体化发展的经济价值目标。  刘伟:《坚持新发展理念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体系》,《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7年第6期。  在区域一体化发展进入数字时代以后,整体经济福利、可持续发展、新发展理念三者并存。但是,受“唯GDP”等经济发展观念的长期影响,整体经济福利容易被作为数字经济联动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关键经济价值目标。正是因为对经济价值目标存在片面理解,才导致数字经济联动区域一体化发展出现价值张力。

一方面,在可持续发展经济价值目标的指引下,数字经济联动区域一体化发展最为核心的内容就是实现公平发展。  方行明、魏静、郭丽丽:《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反思与重构》,《经济学家》,2017年第3期。  只有对经济发展成果进行公平分配,才能保障经济活动的长期持续,也避免了因为分配不均导致的资源配置效率低下、有效消费不足等问题。在现有的跨区域生产过程中,数据资本获得了数字经济创造的绝大部分经济福利,而数据劳动生产者只获得了小部分经济福利。如果不采取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福利的可持续发展措施,就会导致数字资本借助数字经济联动区域一体化发展进行无序扩张,造成更大范围和更大幅度的分配不均。

另一方面,在数字经济联动区域一体化发展过程中,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就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立场。按照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对于新发展理念中“创新”内涵的理解,数字经济生产力的根本变革要将避免劳动异化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经济发展的根本目标。  陆夏:《“新发展理念”的马克思政治经济学解读》,《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  按照这一立场,在数字经济发展可能导致劳动异化以致不能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时,应当坚决舍弃数字经济发展的短期福利最大化目标,坚决遏制劳动异化等问题的扩大和蔓延。新发展理念坚持“协调”和“共享”的基本观念,在这两大基本观念的指导下,数字经济联动区域一体化发展的经济价值目标就是要实现整体经济福利发展与个体经济福利获得相协调,数字经济发展福利由全体人民共享。  王珍、李炳炎:《数字经济视野下的社会主义分享经济》,《改革与战略》,2021年第2期。  习近平指出:“共享是全民共享。这是就共享的覆盖面而言的。共享发展是人人享有、各得其所,不是少数人共享、一部分人共享。共享是全面共享。这是就共享的内容而言的。共享发展就要共享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各方面建设成果,全面保障人民在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习近平:《深入理解新发展理念》,《求是》,2019年第10期。  如果从整体上看数字经济实现了经济发展福利总量的增加,但是个体获得的经济福利并未实现增长,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没有得到与其数字劳动相对应的经济福利,那么经济发展方向就背离了共同富裕的发展目标。

2.數字经济联动区域一体化发展的非经济价值目标

数字经济联动区域一体化发展不仅要关注经济价值目标,还要关注非经济价值目标。一切发展战略与发展规划都离不开人民的主体地位,因此,在数字经济联动区域一体化发展过程中,要在保障数据主权与数据安全的前提下,特别关注人权、人格尊严、数据权利平等等非经济价值目标,不能脱离强调权利保护的经济法治轨道,不可背离“以人民为中心”的新发展理念。

一方面,在数字时代,安全人权、环境人权、数字人权等权利为新时代人权体系的主要标志内容。  张文显:《新时代的人权法理》,《人权》,2019年第3期。  数字经济发展突破了时空对传统经济形态的限制,增强了区域间的现实联系与虚拟连接;同时,区域协调发展进程的推进也为数字经济的深入发展提供了多元化的资源支持与稳定的数字治理生态。但是,数字科技在带来技术红利的同时,也在无形中侵蚀着区域一体化建设的发展成果和既有效益。第一,数字技术的发展加剧了“数字鸿沟”,无形中可能侵犯公民的数字平等权与数字化生活权。在数字时代的区域一体化建设过程中,数字技术基于其所扮演的生产工具、治理工具、生活工具等角色,对经济生产活动、社会治理活动以及日常生活等领域产生了重要影响。然而,由于公民数字素养存在差异,对数字技术的接受能力和接受程度不同,数字技术弱势群体有时难免无法自由、平等地享有数字技术带来的技术红利和经济效益,甚至在数字化生活中遭受歧视与不平等待遇,这影响了区域一体化建设过程中的人权保障效能。第二,数字技术的发展可能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数据权、表达权等权利,影响公民信息自决权的功能效用。在数字经济与区域一体化协同建设过程中,部分市场主体为了追逐经济效益,在未落实“知情同意”原则的情况下,跨区域收集、公开、传送公民个人数据信息,这虽然可能会增加区域整体的数字经济总量,但是极易造成公民数据人权受到侵害和其他负面效应。虽然数字经济本身并无明确的价值目标与价值立场,但是新时代我国整体发展战略与区域协调发展战略,都要求数字经济要在坚持数据主权与数据安全底线的同时,兼顾经济价值目标与非经济价值目标,以数字经济的发展促进区域、国家范围内整体实力的提升。数字人权作为数字经济联动区域一体化发展的非经济价值目标,其价值在于消除数字经济发展中的不平等现象,这一问题在数字经济联动区域经济一体化建设中表现得尤为明显。数字经济发展的空间特征呈现出明显的区域差异性。在数字经济发达地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完备,数字经济发展政策完善,数字产业规模较大,区域内的公民拥有更多的数字化资源与数字技术优势。而在数字经济欠发达地区,数字技术落后伴随着数字基础设施、数字产业发展落后,数字经济效益较低,这导致城市之间、公民个人之间难以平等、互惠地分享数字经济福利。  刘传明、尹秀、王林杉:《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的区域差异及分布动态演进》,《中国科技论坛》,2020年第3期。  因此,为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有必要采取措施缩小城市之间的数字技术差距,同时也为反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保障。

另一方面,数字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也是数字经济联动区域一体化建设过程中的重要非经济价值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人格尊严条款,其立法目的在于从宪法层面提升一般人格权的规范保护层级。  王锴:《论宪法上的一般人格权及其对民法的影响》,《中国法学》,2017年第3期。  基于宪法的最高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不同效力层级的规范性文件均应在宪法的指引下开展立法活动,将宪法规定的“人格尊严”规范内涵落实于具体的规范条款之中。数字经济联动区域一体化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数据劳动者异化问题,其本质是忽视了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人格尊严的保护问题。一旦忽视了人的主体性,就极易发生经济发展手段与目标的颠倒。具体而言,在“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的指引下,经济发展福利仅仅属于手段范畴,而以此保障人民的人格尊严与美好生活权利才是经济发展的最终目的。这也与“以人民为中心”的新发展理念中“人民主体观”的基本立场相契合。  程丙:《国内学界关于“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研究述评》,《社会主义研究》,2020年第4期。  将人格尊严保护作为数字经济联动区域一体化发展的重要非经济价值目标,有利于纠正互联网企业以过度剥削劳动者的方式追求经济效益的问题,提高了全社会對于劳动者人格尊严的重视程度,助力贯彻以人为本的根本发展目标。

四、数字经济联动区域一体化发展的规制路径

数字经济联动区域一体化发展在坚持整体经济福利、可持续发展理念和新发展理念等经济价值目标的同时,还要保证公民数据权利、人格尊严等非经济价值目标的实现。因此,有必要将上述价值理念内化至相关的法律规范体系建设中,将上述价值目标上升为公共意志以强化其落实。同时,要调动多元化主体的力量,多措并举,促使经济价值目标与非经济价值目标形成“互嵌”关系。

(一)促进双重价值目标形成“互嵌”关系

数字经济联动区域一体化发展中的价值张力,从根本上来讲源于经济价值目标与非经济价值目标的脱离。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对数字经济联动区域一体化发展的经济价值目标的认识存在单一性和片面性;另一方面,对经济价值目标和非经济价值目标之间关系的认识不到位。如果不能充分实现数字人权保障并维护数字劳动者对人格尊严的追求,那么公民和数字劳动者参与、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就容易受挫,这不利于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地联动区域一体化发展。如果能够使双重价值目标相互嵌入,在制度上形成经济价值目标与非经济价值目标“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不可分离的局面,那么将对双重价值目标的落实大有裨益。

一方面,在制度与政策设计环节,要将非经济价值目标和经济价值目标,同时作为数字经济联动区域一体化发展绩效的评价因素,鼓励数字经济主体兼顾二重价值目标。国家和地方信息技术管理部门、网络信息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监管部门和劳动行政监管部门,要将数字经济主体是否能够实现保障数字人权和维护劳动者的人格尊严等非经济价值目标,作为数字经济联动区域一体化建设的立法和执法重点,强化企业实现非经济价值目标的社会义务。具体而言,可以对在区域一体化发展进程中既能够实现数字经济福利又能够实现非经济价值目标的企业,给予适当的奖励和优惠,鼓励企业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促使这类企业能够将更多的生产要素投入数字经济联动区域一体化发展中。对于那些只顾利用区域一体化发展优势实现数据资本无序扩张,继而对数字人权和数据劳动者人格尊严造成侵害的数字经济企业,要充分利用约谈、行政处罚等社会性规制工具进行治理,制止资本无序扩张。  卢超:《社会性规制中约谈工具的双重角色》,《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第1期。巴曙松:《当前强化平台企业反垄断监管的几个重要问题》,《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21年第5期。

另一方面,要建立数字经济联动区域一体化带来的经济福利的社会共享机制。目前,一些数字经济平台企业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在相关法律法规缺位的情况下,通过跨区域侵害公民信息自决权等数字人权来谋取数字经济效益,导致本应由区域内全体公民共享的数字经济福利被平台企业独占。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可以尝试利用法治来规制,严厉处罚数字经济平台企业侵犯数字人权的行为,在遏制其侵权行为的同时将其非法获得的经济福利收归社会共享。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法》自2018年5月实施以来,欧盟各国就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的企业进行了处罚,20个月内的罚金合计达到1.26亿美元。例如,法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调查认定,谷歌公司侵害公民“知情同意”的数字自决权,违反《通用数据保护法》,决定对其罚款5000万欧元。监管机构通过罚款对谷歌公司非法获取的数字经济福利进行了重新分配,这使得数字经济带来的福利能够重归社会。因此,企业在取得巨大数字经济利益时,一旦不能实现非经济价值目标,就会面临行政规制,从而实现经济价值目标与非经济价值目标“互嵌”。

(二)合理调整政府与市场在推动区域数字经济发展中的功能配置

虽然中国数字经济联动区域一体化发展的进程呈现出国家建构和国家主导特征,但是实际经验表明政府与市场的良性互动和合力推进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中国政府在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面临的首要障碍是依附于行政区划的“权力经济”,即地方政府对经济的过度干预。例如,政府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为本地产业提供优惠政策,却在行政监管上给外地商品的本地流通设置障碍。  陈婉玲:《中国区域经济法制发展的现状与未来》,《北方法学》,2020年第6期。  与过往不同,在中国数字经济联动区域一体化发展上,各级政府均对数字经济企业跨区域经营持积极态度,推动政府数据公开,向市场放权。然而,随着数字资本借助区域一体化进行无序、过度扩张等问题的暴露,市场自身的自发性、盲目性、短视性等缺陷逐渐显现,阻碍了数字经济与区域一体化的良性互动与双向发展。因此,要优化政府与市场在推动区域数字经济发展中的功能配置。

首先,在数字经济联动区域一体化发展的经济价值目标实现上,政府仍然要采取以放权为主的姿态。具体来说,在保证数据主权与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中央政府要促进全国统一数字市场的形成,地方政府要减少对本地数字企业的过度保护,以降低区域内数字经济要素的流通成本,提高区域内数字经济要素的配置效率。  刘志彪、徐宁:《统一市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的使命、任务与措施》,《现代经济探讨》,2020年第7期。  政府政策制定要以原则性引导和尊重市场发展规律的理念为基础,慎重干预数字经济发展的微观行为。对于数据交易,要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尊重交易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协议,而不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其次,在数字经济联动区域一体化发展非经济价值目标的实现上,政府要强化对市场主体的监管。政府要积极利用行政规制工具,对侵犯公民数字人权的行为进行干预,降低其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危害。在这一过程中,要特别关注可能出现的“大而不能倒”的平台数字企业。不能因为大型平台企业对跨区域数字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就放松或忽视对其非经济价值目标实现的监管,更不可对其网开一面。最后,鼓励和督促市场主体强化行业自治和制度建设,提高自身的经营行为规范性和自律性。例如,针对平台经济领域存在的强迫实施“二选一”等突出问题,34家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的自检自查要求,主动签署了《依法合规经营承诺》,自觉整改违反监管要求的经营行为。  孔德淇:《推进互联网合规经营需要“白纸黑字”》 ,《中国质量报》,2021年4月19日。

(三)加强数字经济联动区域一体化发展的立法协调、政策协调和协议协调

当前,我国数字经济联动区域一体化发展进程存在地区差异。长三角、珠三角等经济发达地区的数字经济联动区域一体化发展进展较为迅速,西南等传统经济欠发达地区也借助数字经济联动区域一体化发展的红利开始了加速发展,而东北地区的数字经济发展进展迟缓,暂时无法通过与区域一体化联动发展来提高经济发展效率。  温珺、阎志军、程愚:《数字经济与区域创新能力的提升》,《经济问题探索》,2019年第11期。  通过总结长三角等地区数字经济联动区域一体化的建设经验,可以发现长三角地区通过立法协调、政策协调和协议协调三管齐下的方式,在不同层面都有力地推动了数字经济联动区域一体化发展。  陈建军:《论数字经济发展的区域响应机制——基于长三角和浙江经验的研究》,《人民论坛 ·学术前沿》,2020年第17期。

第一,数字经济联动区域一体化发展的立法协调,要求区域内不同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和具有行政立法权限的行政机关,针对数字经济立法工作进行集体立法或者立法沟通。打破行政区域间的立法壁垒,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数据要素跨行政区流动的制度约束,从而提高数字经济联动区域一体化发展的资源配置效率。此外,通过跨行政区的集体立法和立法沟通在一体化区域内建立统一的监管标准,可以有效防止违规企业利用监管标准不一致来降低违法成本。

第二,数字经济联动区域一体化发展的政策协调,可以分为中央层面的政策协调和地方层面的政策协调。  叶必丰:《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制研究的参照系》,《法学论坛》,2012年第4期。  中央政府更加关注顶层设计、政策工具选择等决策层面的问题,而地方政府主要关注政策措施实施等执行层面的问题。这种分工方式能够有效发挥中央政府的权威和统筹能力,以及地方政府执行政策的灵活性和积极性。

第三,数字经济联动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协议协调,主要发生在行政级别处于平级状态的地方政府之间。由于各参与方之间无行政隶属关系、高度集中化的制度安排缺乏等原因,我国目前的区域间协议存在落实难问题,  杨治坤:《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府际间利益的法制协调》,《广东社会科学》,2017年第6期。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区域协议不能在数字经济联动区域一体化发展中发挥作用。区域协议可以作为区域协同立法的规范依据,以区域协议在运行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为参考,可以更好地推进跨行政区域的数字经济立法工作。区域协议还可以作为解决跨区域监管执法纠纷的规范。若在监管执法中产生冲突,平级行政区域间通过协议方式形成解决方案,有利于破除地方保护,促进一体化区域内的数字经济监管执法。

五、结  语

数字经济成为驱动各国经济发展的新动力和新引擎,数据作为关键性、基础性生产要素,能够通过公开、流动等环节实现和提升其经济价值,并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增强区域间的经济联系和协调。在数字时代,数字经济与区域一体化建设属于“一体两翼”的协同共生关系。数字经济的发展能够扩大区域一体化建设过程中的经济体量,通过推动区域间产业结构和技术水平的优化升级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数字经济的协同效应能够促进区域间优势互补,优化区域经济布局,提升区域一体化发展效能。同时,区域一体化能够破除数字经济发展的空间与行政壁垒,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基础保障和资源支撑。但是,在数字经济联动区域一体化发展过程中,可能会在数据社会化运用与个体数据权利、数据资本化运用与数据劳动者异化之间形成价值张力,危及劳动者的主体地位与人格尊严。上述价值冲突产生的根源在于,未能正確认识和科学处理数字经济联动区域一体化发展的经济价值目标与非经济价值目标的关系。为了有效规避上述价值困境,有必要在保障数据主权与数据安全的前提下,鼓励数据的公开、流动和交易,为数字经济与区域一体化建设提供要素资源。应该促进数字经济联动区域一体化发展双重价值目标的相互融合,优化调整政府与市场在数字经济发展中的功能配置,加强政府间的立法协调、政策协调和协议协调,更好地实现数字经济联动区域一体化发展的经济目标和社会正义目标。

〔责任编辑:来向红〕

The Value Aims and Regulatory Path of Digital Economy  Linkage Regional Integration Development

HAN Qing

The premise for the linkage development of the digital economy and regional integration is to realize the transformation from data openness to data streaming. Although the openness and free streaming of data in the integrated region can greatly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digital economy, it will also bring about the conflict between data dividend and personal data rights, and the value problems of data justice such as the alienation and exploitation of digital workers aggravated by data streaming. Therefore, digital economy linkage regional integration development must be carried out around specific value aims, not only to realize economic interests but also to realize data justice in which individual citizens in the region can participate in the digital economy freely, enjoy digital economy welfare equally and engage in data work with dignity. To synchronously realize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justice aims of digital economy linkage regional integration development, first of all, it is necessary to promote the “embedded in each other”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economic and non-economic aims of digital economy linkage regional integration development. Secondly, it is necessary to promote the transformation of governmental functions to reasonably adjust the function configuration of government and market in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the digital economy in the region. Third, it is necessary to strengthen legislative, policy, and agreement coordination for digital economy linkage regional integration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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