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嵩岩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2488)
检察专业体系这一概念在当前学界和实务界均可谓是新生事物(1)2023年6月15日,在中国知网以“检察专业体系”作为主题进行搜索,结果仅有六篇文章。。有论者对它进行过如下定义:“检察专业体系是对不同性质和类别的检察业务进行不同层次的细分,进而组合成为有机联系的整体。”[1]笔者揣窥,该定义认为以检察业务为对象进行横向纵向上的延展和划分所形成的体系化结构就是检察专业体系。这让笔者注意到,对我国检察业务的划分和细分尚缺乏科学统一的标准,但这又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因为它事关检察职能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基础——检察权力内容的科学配置和高效运行。简言之,只有对检察职能进行科学划分,才能反向引导检察权力的合理内在配置,提升检察权的运行效果,强化检察权制约与监督作用的发挥。因此,检察专业体系建设作为检察权力科学配置运行的内在要求和实现路径,是强化权力制约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环节。长期以来,我国检察机关的专业体系建设主要是按照以内设机构设置为依托的检察权力内部再配置进行,可以说是一种行政导向型思维,忽视了检察权内在属性和检察职能自身特点,尤其我国近年来一系列重大改革措施的推进实施,对检察权进行宪政层面重塑,原有的业务分类模式、职能划分方法已不再适应检察权的再造和发展的未来面向。所以,笔者以检察专业体系建设为切入点,从理论层面进行较为深入的探索,以期能对检察权配置和运行研究提供些许借鉴。
相比于检察权性质定位、权力内容细化、制约监督机制等研究对象,检察专业体系所面向的职能划分更接近实践端,因此更加需要从理论层面为这一新生概念赋予实质理性,提供基础支撑。
1.专业化是社会分工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结果。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社会分工是各种不同类型的具体劳动从社会劳动总体中脱离、区分和分化出来并把它们作为独立的专业化活动加以固定的客观过程”[2]。社会分工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它是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构成相辅相成的关系;另一方面它是经济基础,会对社会所有制形式、社会发展形态、社会关系机构以及社会观念等产生决定性的影响。”[3]因此,在社会分工背景下,经济基础领域生产专业化的变革势必会反映到“由法的设施和政治设施以及宗教的、哲学的和其他的观念形式所构成的全部上层建筑”[4],在作用与反作用的交互关系中,推动“法律的政治的上层建筑”领域的专业化分工和发展。随着生产力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无论是在经济生产活动领域,还是在社会治理法治建设领域,专业化已经表现为分工的主要特点,逐步成为社会分工乃至生产力发展的主导力量。
2.检察专业化是社会专业化分工的重要组成。作为人类社会行为规范体系中具有强制力的部分,法的一般作用是通过指引行为方式,评价行为结果,保障经济正常运行,稳定社会良好秩序,维护国家政权统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运用法约束公权力、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保障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有序运行,实现社会和谐稳定[5]。我国检察权的突出属性是法律监督,在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代表公共利益,制约监督执法司法权力,是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工作的专业化对检察权力高效运行,强化执法司法机关之间制约监督至关重要。
3.检察专业体系是检察专业化的基础支撑。检察专业体系,是对检察权力法定内容次级配置的结构化呈现:既可以对检察机关职能任务进行横向基本切分、纵向逐级细分;也可以从检察权力主体、作用对象、运行环节、运行成本等不同角度、各个维度进行复合式、交互式的精细划分。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打造针对性强、专业程度高、工作效能好的检察工作格局。
从社会专业化分工的实践本质出发,高校学科体系、医疗专业体系与检察专业体系是具有社会一贯性和高度相关性的实践活动体系,可以提供重要参考和宝贵借鉴。
1.三种专业体系分类规律具有内在相通性。三种专业体系均可根据知识内容进行专业分类。其中,学科体系分类最重要最直接的目的就是便于知识的产生和发展,是对学科发展和科学研究进行管理的基本而有效的重要手段,从唐代的经、史、子、集,到1904年清政府颁行《奏定学堂章程》,将中国大学堂分为经学科、政法科、文学科、商科、格致科(即理科)、工科、农科和医科,成为“八科之学”,再到当前14个学科门类、117个一级学科的分类设置,都是按照知识内容的异同进行整合分类安排,形成知识谱系的。医学,作为治疗预防生理疾病和提高人体生理健康的科学知识体系和实践活动,按照生命和疾病的现象和本质、疾病的病因诊断治疗、卫生条件改善和传染病预防等知识内容的不同,分为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等。检察学作为一种知识门类,应然能够按照其知识内容、关照对象的异同进行专业分类,比如检察制度、检察机关、检察权、检察活动、检察管理等分类,就是按照知识内容的不同进行划分的。
2.三者专业化运行模式具有本质相似性。学科体系、医疗专业体系、检察专业体系的专业化运行均可围绕“产出、研究、培养”展开:大学高校的学科体系,重在以知识的保护、传承为基础,创造创新知识成果,教育培养社会所需人才,同时致力于将科学研究成果应用在生产生活领域,实现产业化、社会化推广。医疗专业体系,以提供临床医疗服务产品治病救人为主要目标,研究病理学、药理学、护理学等专业内容,开发新型治疗护理方式、先进医疗护理设备和有效药物,培养救死扶伤的医护人员。检察专业体系旨在供给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中心工作,提供令人民满意的检察服务,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推动检察工作现代化发展。
从认识论的观点出发,范畴是科学研究的领域边界,因此“实践活动”作为认识的基础和前提,其范围为认识范畴的确定提供了依据。要为检察专业体系确定研究范畴,进而完成分类,就要先弄清检察实践活动的内容。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具体职权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检察机关据此开展司法办案和诉讼监督等一系列实践活动,因此以检察机关法定职权作为检察专业体系研究基本范畴,并以法定职权作为检察专业体系的基本分类标准,是具有一定理论支撑的。
分类是在比较基础上根据一定的标准对各种事物进行类别划分的逻辑方法,即根据对象的共同点和差异点,将对象区分为不同种类的逻辑方法;通过比较识别出事物之间的异同点,根据共同点将事物归并为较大的类,根据差异点将事物划分为较小的类,从而将事物区分为具有一定从属关系的不同等级的体系,比较对象的异同进而归并划分是针对社会实践活动最直接有效的分类方法。比如,学科体系分类反映的是知识体系的内部结构,按照认识论的取向,学科分类体现了知识生产的内在逻辑或是知识探究活动的本质,这种本质源于研究对象的差异和人的探求取向的存在关联,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就是根据研究对象(分别对应人类社会和自然界)的不同划分的。因此,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实践活动进行基本分类的框架,可进一步比较实践对象、实践内容、实践规律的异同进行精细化、多元分类,以满足职能发挥、资源调配、科学管理等不同专业化需求。检察专业体系按照实践对象的异同细化基本框架是可取的,刑事诉讼活动、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公益诉讼活动因社会关系调节、价值判断取向、诉讼参与主体、诉讼活动程序、诉讼活动结果的不同,有其特有的活动规律;刑事诉讼活动又可进一步按照上述原则进行追诉活动和监督活动的细分;此外,检察实践活动中除司法办案主责主业外,还包括内部管理监督、法律政策研究等综合实践活动,也应纳入分类体系中。
专业体系分类发端社会专业化、精细化分工的客观趋势,根本来源是实际生产生活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因此专业化分工、专业体系分类理应从社会实践出发,服务于社会现实需求。比如,学科体系的演进就与人类文明的进步密切相关,每一个时代都有与之相适应的学科体系,从农耕文明时代的“四部之学”到近代的“八科之学”,再到新中国成立后学科目录的几度调整,把经济学从法学中分立出来,增加军事学、管理学、艺术学、交叉学科等门类,不断适应时代发展,是学科体系变革发展的永恒主题。又如,医疗体系专业设置“反映的是医学实践活动的组织结构及其学科服务于某种社会需要”[6],运动医学专业便是随着当今人们运动损伤的增多,病患对运动损伤治疗需求的增加,以及治疗和恢复技术的提升,逐渐从骨外科专业中再次细分出来的专业类别。因此,检察专业体系分类应当以适应现实需求为导向,以金融犯罪检察专业的设立探讨为例,金融作为生产专业化在商品生产关系的发展催生出与货币流通和银行信用有关的专门经济活动,从一般的经济活动中划分出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金融犯罪的多发性和严重性逐步提升,所造成的经济利益损害可谓天文数字,由于金融活动高深的知识壁垒和专业槽,犯罪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令人望而生畏。因此,为了满足打击金融犯罪的社会需求,将金融犯罪检察专业划分出来,对构建专门的金融检察制度,推进金融检察专业化建设意义重大。
司法办案作为检察工作任务的主责主业,正如教学科研和医疗救治是高校和医院的主责主业一样,首先应当与行政管理类事务进行区分,坚持做好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把85%以上的人力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由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专司办案,司法行政人员负责机关行政事务,实现业务工作和行政管理的专业化分工。同时,进一步实施员额制改革,类比“教授”“主任医师”之于大学、医院,由检察官负责检察产品研发生产、检察服务供给输出的核心技术和关键环节,突出主体地位。检察辅助人员可再行细分为检察官助理、书记员、检察技术人员和司法警察,犹如医护人员细分为医师助手、护士、麻醉师、检验医师、药剂师一般,在辅助配合检察官的工作事项中,分别有着更具体、更细化的职责分工。
与学科体系、医疗专业体系一样,检察业务也可以在某一专业类型内进行纵向的特色细分,而且每个细分专业都有其自身的专业体系,可以针对特色分类设立专业化办案组织办理特色案件。如法学一级学科分为理论法学、法律史学、部门法学、国家法学以及法学其他学科5个子项,理论法学纵向细分为法理学、比较法学、法社会学、立法学、法律逻辑学等多个学科,呈现门类→一级学科→一级学科子项→二级学科→三级研究方向……逐层延伸的纵向脉络,其中每一层级的单项均可继续横向切分、纵向细分,形成自身体系。同样,检察业务在当前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的基本分类下,刑事检察进一步分类为普通刑事犯罪检察、国家安全与公共安全犯罪检察、职务犯罪检察、经济犯罪检察等,经济犯罪检察可继续向纵向延伸细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检察、电信诈骗犯罪检察等特色分类,相应业务均可设置专门的办案组织归口办理。
检察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制度,将检察官等级与行政职级脱钩,在等级设置、晋升方式、晋升年限、选升比例、考核惩戒和工资制度等方面,充分体现司法职业特点,等级按期晋升、择优选升和特别选升相结合,实行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事管理制度。检察官应实行单独的工资制度,薪酬待遇较大幅度高于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及一般公务员,这既是对检察官专业能力、专业素质的肯定,也是对检察官专业化、职业化的有力推动。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检察管理监督配套机制。构建系统性的管理监督体系,从归口受案、统一立案、随机轮案,到办案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法律文书公开,形成一整套完善的内部监督制约措施,实现案件管理和案件办理的有效分离;同时,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管,从微观的个案审批、文书签发转向宏观的全院、全员、全过程的案件质效监管,落实错案责任倒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