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凌云
〔内容提要〕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开展信用合作业务已经成为有效解决融资约束、激发合作社内生动力、创新农村金融制度的重要途径。本文从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模式类型入手,把信用合作和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运行紧密联结起来,以调研数据实证分析信用合作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研究结果显示,信用合作模式选择主要受到农民合作社固定资产规模、利润水平、理事长受教育程度、与金融机构往来频率以及与上下游主体联系五个因素的影响,以此提出农民合作社选择信用合作模式的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模式;影响因素
注:本文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青年基金项目“利益联结机制下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模式选择研究”(项目编号:17YJC790038)资助。
一、前言
在大国小农的国情下,农民合作社在引导小农户对接市场、提高组织化程度和生產效率产出质量方面具有制度优势,已经成为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力军。“十四五”规划和党的二十大报告也将“加快培育农民合作社”“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着力点。据农业农村部数据,截至2022年3月底,全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数量已经达到222.2万家,辐射带动近一半农户,比2016年174.9万家农民合作社和入社农户占比40%有显著快速的提升。农民合作社从产生之初就受到产权和资金的约束,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展,对资金的依赖和需求也就越强。受到外部融资约束的限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来源主要依赖成员出资,合作社在开展面向低收入人群的信用合作时有着天然的优势,在农民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业务已成为有效解决融资约束、创新农村金融制度的重要途径。
中央一号文件对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给予积极肯定和明确支持。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强调“加快农村金融创新”,具体提出“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的措施。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稳妥规范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积极有序地推动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以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社试点、山东省信用合作试点为代表,农村金融改革取得一定成效。但是,个别地区农民合作社的信用合作出现偏差,表现为法律政策支持不足、资金管理不规范等现象,甚至演变为非法集资或变相经营银行业务,诱发极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因此,除试点之外的地区,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进展停滞不前。如今,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城乡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已经呈现出多元化、多类型的发展态势,有序规范地开展内部信用合作可以有效缓解融资难题,激发内生活力,加深合作社成员间合作程度,促进综合化服务发展。因此,为了更好地配置资源、防控融资风险、加深社员间凝聚力,需要发挥合作金融优势,选择适合合作社需求的信用合作模式。本文将从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模式类型入手,把信用合作和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运行紧密联结起来,进一步明确信用合作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为合作社信用合作的模式选择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
二、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模式的类型选择
信用合作给予合作社的金融支持具有其他正规金融难以比拟的优势,在农民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业务是解决融资约束的有效选择。现在全国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试点集中于山东、浙江等地区,安徽、湖南、河北等省有零星的分布,东北地区信用合作收紧。从信用合作的媒介形式、业务内容等方面,可以将其划分为三种典型模式:一是商业信用合作,二是内部货币信用合作,三是混合信用合作。商业信用合作是指在生产合作的基础上,以合作社内部的农资、农产品赊销赊购等方式提供的信用合作。内部货币信用合作是指由合作社成员汇集资金,按照合作互助的原则,以资金互助或担保互助为方式的信用合作。混合信用合作是在合作社内部融资的基础上,依托银行机构、政府机构的外部融资,或依托产业链融资,为合作社内部成员提供资金帮助。
我国农民合作社在产业化发展过程中呈现出不同的阶段性,合作社功能、业务、资金需求的差异性引发了信用合作模式选择的不同。初始成长阶段的农民合作社为社员提供简单的生产、销售服务,资金需求量不大,资金来源渠道主要是由发起人和社员筹集,外源融资困难。根据社员农户资金需求数额小,使用期限具有周期性、季节性的特点,开展合作社内部的农资、农产品赊销赊购等方式的商业信用合作和小规模的内部资金互助或担保互助,既缓解了融资难问题,又增强了合作社成员间的联系程度。深化加速阶段的农民合作社规模扩大,组织结构明晰,规章制度日益完善,以内部资源为主,逐步扩展外部资源,在资金来源上主要以内部融资为主。由于贷款数额少、期限短、手续复杂等问题,使得社员更希望获得内部信用合作的帮助。合作社内部的商业信用合作达到一定规模,以资金互助或担保互助为主的内部货币信用合作有了较大发展,信用合作业务成为农民合作社成员的首选,银行金融机构的信贷帮助为补充。综合拓展阶段的农民合作社集聚多种资源,以全要素在合作社内形成交汇,将生产合作、供销合作、消费合作、技术合作、信用合作等有机融合,内部信用合作的资金来源更广泛,信用合作也由合作社自身社员之间扩展到联合社的范畴,商业信用合作占比降低,货币信用合作和混合信用合作为主,更好地依托银行机构、政府机构的外部融资,或依托产业链融资,共同为合作社社员提供融资帮助。
三、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分析
(一)数据来源及样本描述
本研究所用数据来自2017—2020年对山东省、浙江省、辽宁省等地农民合作社的调研。调研采用问卷调查和访谈结合的方式,对农民合作社的主要负责人参与信用合作意愿、选择的信用合作类型进行调研,每家合作社发放一份问卷,共发放问卷126份,回收有效问卷112份,问卷有效率88.89%。其中,“三位一体”合作社12家,信用合作试点合作社 8家,非试点的普通合作社92家。山东省调研地区集中于济南、潍坊等地,以种植业、养殖业为主。浙江省的调研地区集中于温州,以种植业、服务业为主。辽宁省的调研地区集中于沈阳、抚顺、本溪、丹东、铁岭、朝阳等地,涉及多种类型。具体分布情况如表1所示:
被调查的农民合作社有20家已经开展了信用合作,其余92家合作社中有87家合作社有开展信用合作意愿,但是还没有进行信用合作,只有5家合作社没有信用合作意愿,不选择信用合作方式。究其原因,是由于这五家合作社成立时间短,业务规模和成员数量都较小,又不了解信用合作如何开展,暂时没有信用合作意愿。被调查的107家农民合作社中,成立时间不足5年的占61%,成立5—10年的占79%,农民合作社较为年轻化;固定资产方面,小于100万元的占24%,100—500万元占比63%;绝大部分没有自有品牌,财务制度越来越完善;在利润水平方面,有91%的合作社年利潤50万以内;在农产品加工方面,绝大部分都是附加值很低的初级产品,占比77%;合作社理事长绝大部分年龄在50岁以内,较少有本科学历,以不愿意或愿意承担低风险为主;在农业保险和担保方面,基本有农业政策性保险,但是缺乏担保;在信用合作模式方面,更希望采取货币信用合作或商业信用合作,较少采取混合信用合作;70%以上享有政府补贴,与金融机构偶尔有业务往来,与上下游企业往来有限。
(二)变量设定
根据研究目标和数据可获取性,以合作社信用合作选择情况作为被解释变量,然后选出以被访合作社经营情况、理事长特征、保险担保、与金融机构关系、政府支持、业务往来等14个变量为解释变量。对这些变量给予了合理赋值,具体详见表2。
(三)模型构建
本研究的重点之一在于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识别,由于合作社信用合作模式选择多样化,一般简单的二分类离散选择模型变量信息丢失严重。借鉴学者对Ordinal Logit在影响评估中的分析,考虑影响因素的内部次序差异,构建多阶段Ordinal Logit模型进行多元回归分析,对信用合作模式的影响因素进行识别、量化及重要性排序,能够比较影响因素强度以及影响效果。
用Spss pro软件对Ordinal Logit模型进行回归分析,用以解释不同因素对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模式选择的影响,结果如表2所示:
(四)结果分析
由表2结果可知,农民合作社固定资产规模、利润水平、理事长受教育程度、与金融机构往来频率以及与上下游主体联系五个变量和信用合作模式选择显著相关,其中后两个变量呈现显著的负相关,其余都是显著的正相关。
在经营状况方面,固定资产规模大的农民合作社虽然能够提供符合金融机构要求的抵押物,更便于外部融资,对内部信用合作的要求类型等级也相应提高。农民合作社的利润水平越高,合作社成员资金积累越多,越容易开展高等级的信用合作。合作社理事长的受教育程度越高,越容易理解信用合作相关政策、越关注农村金融发展,更愿意尝试更复杂的信用合作模式。但是,获取融资帮助在与金融机构往来方面,农民合作社与金融机构往来频率越高、联系上下游企业越紧密,会降低参与信用合作的意愿,即使选择信用合作模式也更加简单随意。
四、结论和建议
基于上述的研究可知,农民合作社的信用合作模式选择主要受到农民合作社固定资产规模、利润水平、理事长受教育程度、与金融机构往来频率以及与上下游主体联系五个影响因素的影响。这五个影响因素也对应着农民合作社不同的发展阶段。因此,农民合作社选择信用合作模式需要切实可行,根据自身发展阶段的特征,判定初创成长期、深化加速期、综合拓展期,再结合未来发展规划,选择适合自身的信用合作模式。
从农民合作社来看,需要稳步推进信用合作试点,以山东、浙江地区为圆心向周边地区、省市辐射扩散信用合作试点经验。各省市地区的农民合作社要根据自己的发展阶段、融资特征,根据信用合作模式影响因素来进行选择,发挥互助优势解决融资难题。加强信用合作制度建设,制定风险预警、风险控制的相应规章,以信用合作制度促进产业合作,发挥农民合作社的社会化服务功能。
从政府来看,应该鼓励社员数量较多、管理规范、发展能力强、诚实守信的合作社优先开展信用合作业务,针对农民合作社适宜的信用合作模式给予分类指导。农业管理部门还需要和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联合,明确各自监管职责分工,建立健全信用合作监管制度。
(作者单位:沈阳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