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海民,朱俊峰
(1.燕山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河北 秦皇岛 066004;2.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100083)
在城镇化和土地流转增速双重降低的背景下,深入探讨当前人地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一方面,城镇化增速在下降。中国城镇化率从2010 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到2020 年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相继冲上50%和60%大关①,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的增长率从2016年的1.25%持续下降至2019年的1.02%。在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推动下,“乡土中国”正日益发展成为“城乡中国”。另一方面,土地流转增速在放缓。中国农村经营管理统计年报显示,自2014 年起,全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增速逐年回落,流转面积增长从2014 年的18.3%持续下降至2017 年的6.9%。这意味着当前农村家庭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都在发生变化,两者交织在一起对农村人地关系产生了深远影响。
首先,家庭生产方式转变推动了传统农村人地关系变迁。已有研究表明,劳动力转移会带动土地流转[1-4],且在劳动力选择性转移即以青壮年男性劳动力为主外出务工的作用下,性别差异对土地流转的影响显著。另有研究表明,家庭中女性劳动力对土地流转的作用更为突出[5-6]。农村家庭以性别分工为基础逐渐转变为以代际分工为基础,不同代际劳动力对土地流转作用的差异更大[7]。子代成员外出务工、父代成员留守务农已经成为当前农村家庭的主要现状,传统的半工半耕已转变为代际分工式半工半耕[8-9]。
其次,家庭生活方式的转变显著影响了家庭对土地的依赖程度。不同于“农一代”,“80后”“90后”出生的“农二代”与农业经济活动的关系逐渐疏远,不再依赖村庄经营农业[10]。新生代农民工更容易融入城市并实现市民化[11-12],而市民化显然对土地转出行为具有积极影响[13-15]。但是,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一直居高不下[16],使得大多数农民工家庭仅实现了部分成员迁移至城市[17],形成了普遍的“半市民化”现象[18]。而“半市民化”降低了城镇化的速度,难以有效促进农村家庭离开农业和农村,拖累了土地流转,成为目前城乡融合发展的堵点。
再次,针对土地流转,劳动力转移是重要的推动力[2,19],土地产权稳定性也具有重要作用[20]。农民工市民化对土地流转具有积极作用[13],而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对市民化的推进作用有限,农民工市民化进展滞缓[21]。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意愿受家庭生计恢复力和土地政策的双重影响[22],准确理解农民工市民化意愿在家庭迁移和土地流转中的作用,对于现阶段加快市民化进程和提升土地流转速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综上所述,已有研究大多从兼业或产权角度分析土地流转,或从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方面分析当前农村要素的流动状态,并未将农村家庭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的内在联系和变化综合考虑进来,这显然不利于揭示和理解中国农村人地关系的全貌。因此,本文主要从以下两点进行创新:一是从城乡联动视角对农村人地关系进行探讨;二是分析农村劳动力转移、土地流转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内在关系。
1.人多地少
中国数以亿计的小农户是20 世纪80 年代初农村微观经营体制改革的产物[23],小农户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人多地少,紧张的人地关系长期存在。
2.家庭经营
中国是一个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的小农生产历史特别漫长的国家,大国小农是基本国情[24]。尽管当前已经发展了一些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但大量小农户家庭依然是农业经营的主体。
3.城乡二元结构
近年来政府不断对户籍制度进行改革,但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依然在现实中存在,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形成了大量隐性或显性的障碍。
1.代际分工式半工半耕模式与土地转出
户籍制度改革与土地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使农村内外部制度环境焕然一新。一方面,农村劳动力转移已由传统的城乡流动转变为到城市定居;另一方面,土地流转市场基本发育成熟且运行规范。相比“农一代”而言,以新生代农民工为主的“农二代”开始脱离农业和土地。不同于半工半耕式的兼业模式,农村家庭逐步形成了以父代成员为主留守务农、子代成员进城务工并脱离土地的生产模式,即代际分工式半工半耕模式。在这种生产模式下,家庭对土地的依赖程度依然较强,子代成员外出务工并不能带动土地转出。
2.代际接力式城镇化模式与土地转出
在代际分工式半工半耕的基础上,家庭也形成了代际接力式城镇化模式。当子代成员面临较大的市民化经济压力时,他们需要父代成员的支持才能实现自身快速和稳定的市民化目标[8,25,26]。父代成员在农村养老并从事农业,这种低成本的养老模式和代际支持对于子代成员而言是一种经济理性抉择。但在这种生活模式下,家庭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并未降低,迫于市民化经济压力,父代成员依然需要经营土地获得稳定的生活资料和收入,并尽可能将收入支持子代成员市民化,土地转出速度并未得到显著提高。
综上可知,土地转出与家庭生产模式、家庭成员迁移和市民化密切相关。本文在曹芳芳等(2018)[27]的理论框架基础上,结合中国制度背景构建了如图1所示的理论分析框架。
图1 农村家庭迁移影响土地转出的理论分析框架
农村的要素配置总体上存在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相比城市工商业而言,农业生产效率相对低下,产生挤出效应。这将推动农村资本流入城市工商业之中,不利于农村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非农就业机会较为匮乏。同时,户籍制度引致的对城市产业的偏向性保护政策会加速农村要素流出。
第二,农村人多地少的要素禀赋推动劳动力离开农业,产生挤出效应。但是在户籍制度限制条件下,农村家庭子代青壮年外出务工,其他成员只能留守农村,如中老年父代成员和儿童。显然,农村非农就业机会稀缺,留守农村的家庭成员主要以务农为主。
第三,劳动力转移对土地转出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农村家庭的生产方式降低了土地转出的可能性,代际分工式半工半耕模式使家庭父代成员留守农村,不利于土地转出。当家庭逐步实现举家迁移时,土地转出将成为可能。由此,本文提出假设1。
假设1:家庭迁移率与土地转出之间具有U 型关系。
在劳动力、资本等要素持续集聚作用下,城市的要素配置总体上存在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随着城市资本的增加,其对劳动力的需求也将持续增加,要素集聚带来生产效率提升,而效率提升又会带来更多要素不断集聚,从而形成良性循环。但户籍制度不利于劳动力要素集聚,一定程度上会对要素配置形成扭曲。
第二,在城市强大的拉力作用下,农村家庭青壮年劳动力进入城市并开始追求市民化。但在户籍制度作用下,农村家庭面临较高的市民化经济压力,只能通过逐步转移的方式实现市民化目标。随着家庭迁移规模的增加,市民化经济压力增大使市民化意愿降低。此时,家庭通过代际支持的方式应对市民化经济压力,形成代际接力式市民化模式。当家庭迁移规模继续增加时,家庭重心从农村转移至城市,市民化意愿也会随之显著提高。由此,本文提出假设2。
假设2:家庭迁移率与农民工市民化意愿之间具有U型关系。
第三,土地转出会改变家庭生计方式,农村劳动力需求不足推动家庭成员向城镇迁移。与此同时,市民化意愿增强促使农民工将家庭重心迁移至城市,这无疑也会推动家庭迁移规模的增加。由此,本文提出假设3。
假设3:土地转出和农民工市民化意愿均会提高家庭迁移率。
本文数据来源于2017 年中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China Migrants Dynamic Survey,简称CMDS),该调查覆盖了全国31 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流入地。为考察农民工家庭迁移、市民化意愿与土地流转决策之间的关系,本文首先保留农业户籍样本,在删除部分缺失值后得到了拥有承包地的75381个基准样本。
本文设定了土地转出、家庭迁移率、市民化意愿及其他控制变量,其描述性统计如表1所示。
表1 变量描述性统计
1.土地转出
选取问卷中“您家承包地谁在耕种”这一问题来衡量被访者家庭土地转出的情况。在被访者的回答中,将亲朋耕种或转租给私人、村集体和企业等“土地转出”赋值为1,将“土地未转出”赋值为0。实际上,土地人情租与货币租存在一定差别,本文将在稳健性检验中进一步分析。
2.家庭迁移率
家庭迁移率则通过家庭迁移成员数量与家庭人口总数的比率来衡量。其中,家庭成员包括农民工本人、配偶和子女(包括在本地、老家和其他地方的子女,但不包括已婚分家的子女)以及同住的家庭其他成员。
3.市民化意愿
通过问卷中“如果您符合本地落户条件,您是否愿意把户口迁入本地”和“今后一段时间,您是否打算继续留在本地”两个问题来衡量农民工的居留和落户意愿。具体方法为:将“不打算居留本地”赋值为1,“没想好”赋值为2,“打算居留本地”赋值为3;将“不愿意把户口迁入本地”赋值为1,“没想好”赋值为2,“愿意把户口迁入本地”赋值为3。实际上,农民工从“不愿意”到“愿意”将户口迁入,同居留意愿一样是一种内在升序的过程。在此基础上,本文通过落户意愿和居留意愿的交叉项构造农民工市民化意愿的连续变量。通常而言,农民工的居留意愿代表城市非农就业机会的吸引力,而落户意愿则代表家庭迁移的意愿,两者一起能够更好地反映出农民工的市民化意愿。
4.其他控制变量
其他控制变量主要有农民工个人特征、家庭特征以及农村和城市特征。其中:农民工个人特征包括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职业、个人月收入、流动时间和流动范围;家庭特征包括家庭总人口和家庭抚养压力;农村和城市特征包括老家是否有宅基地、农村医疗保险、城乡医疗保险、城市有效证件、城市医疗保险和城市住房性质。除此之外,还包括第一次外出和家属一起流动、0~16岁子女数量和城市平均住房月支出三个联立方程识别变量。
为检验农村家庭迁移率、市民化意愿与土地转出之间直接和间接的联合决策关系,本文采用Zellner and Theil[28]提出的三阶段最小二乘法(Threestage Least Square,3SLS)的联立方程进行估计。相比单一方程的普通最小二乘法(Ordinary Least Square,OLS)和两阶段最小二乘法(Two-stage Least Square,2SLS)而言,3SLS 的联立方程是在2SLS 基础上得到整个系统扰动项协方差矩阵的估计,再对整个系统进行广义最小二乘法(General Least Square,GLS)估计,最终得到一致且有效率的估计结果。应当注意的是,尽管采用线性模式会出现预测值超出0~1 范围的情况,但估计土地转出和家庭化流动的作用方向还是可以接受的[27]。因此,联立方程模型如下:
该模型中,Landouti表示第i个农民工家庭是否转出土地的0~1 虚拟变量,Migri表示第i个农民工的家庭迁移率,Citizenwi表示第i个农民工的市民化意愿,zij表示第i个农民工的个人和家庭特征的第j个特征变量,Di表示第i个农民工家庭所在省份的虚拟变量(省份固定效应),εi为随机误差项。
为使联立方程组能够被识别,方程之间解释变量的设置需存在差异。处理方法如下:在土地转出方程中加入“第一次外出是否和家属一起流动”变量;在家庭迁移率方程中加入“0~16 岁子女数量”变量;在市民化意愿方程中加入“城市平均住房月支出”变量。
表2为OLS与3SLS的估计结果。考虑到家庭非农收入或劳动力转移对土地流转的影响存在临界值[19,29,30]和家属迁移对农民工长期居留城市意愿存在非线性关系[17],本文将家庭迁移率的平方项也加入联立方程中。表2的估计结果显示,农民工家庭土地转出、家庭迁移率和市民化意愿密切相关。OLS估计结果中家庭迁移率与土地转出和市民化意愿之间不存在非线性关系,3SLS 估计结果中则存在非线性关系,而后者与已有研究保持一致。这不仅证明了OLS 估计结果的有偏性,也间接表明3SLS估计方法的适宜性。3SLS估计结论如下:
表2 家庭迁移率、市民化意愿与土地转出
第一,家庭迁移率与土地转出之间存在U型关系。在式(1)中,家庭迁移率及其平方项均在1%水平上显著。其中,家庭迁移率系数显著为负,家庭迁移率平方项系数显著为正。因此,假设1 成立。具体而言,U 型拐点为0.70(约2.3人),处于家庭迁移率范围[0.11,1.00]之内。这表明家庭迁移率的增加会带动土地转出,但当家庭迁移率超过0.70 时,家庭迁移率的增加会降低土地转出的概率。
第二,家庭迁移率与市民化意愿之间存在U型关系。在式(2)中,家庭迁移率及其平方项均在1%水平上显著。其中,家庭迁移率系数显著为负,家庭迁移率平方项系数显著为正。因此,假设2 成立。具体而言,U 型拐点为0.69(约2.3 人),处于家庭迁移率范围[0.11,1.00]之内。其原因可能是:家属迁移能够满足农民工的情感需求,提升其在城市生活的幸福感,进而提高其市民化意愿;而随着家属迁移规模的增加,农民工在城市生活的经济压力不断加大,其市民化意愿便会随之降低。
第三,土地转出和市民化意愿均对家庭迁移率作用显著。在式(3)中,土地转出和市民化意愿系数均显著为正,表明土地转出和市民化意愿显著提升了家庭迁移率。因此,假设3成立。其原因可能是:土地流转会影响农村劳动力的乡城转移意愿[31],而农民工市民化意愿越强烈,其越倾向于携带更多的家属迁入城市,从而提高家庭迁移率。
本文采用调整变量的方法检验上述结论的稳健性。一是调整“土地转出”变量,即将“土地未转出”赋值为1,“土地零租金转出”赋值为2②,“土地货币租转出”赋值为3;二是调整“市民化意愿”变量,即针对“如果您打算留在本地,您预计自己将在本地留多久”这一问题调整居留意愿赋值,将愿意居留1~2 年、3~5 年、6~10 年、10年以上和定居分别赋值为4、5、6、7、8。
表3为调整变量后的3SLS估计结果,结果表明上述主要结论依然成立。一方面,“土地转出”变量调整后,家庭迁移率系数有所减小。土地转出中的人情租是城镇化发展不完全的产物,而城镇化进一步发展会使租金朝货币化方向演变[32]。这表明在考虑到不同的土地转出方式后,人情租会拉低土地转出对市民化的作用。另一方面,“市民化意愿”变量调整后,家庭迁移率系数有所减小,同时市民化意愿系数也有所减小。这表明在考虑到更多的短期居留意愿后,土地转出和市民化意愿会拉低家庭迁移率。
表3 稳健性检验
为理清农村家庭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的内在机制,本文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异质性分析。一是对不同代际农民工进行分析。不同代际农民工的对比可以识别农村家庭生活方式的变迁。在代际接力式市民化模式下,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的动力更强,对土地转出的反应更为敏感。二是从不同土地转出方式进行分析。从人情租到货币租是家庭逐步离开农业的过程,两种土地转出方式的对比可以识别农村家庭生产方式的变迁。在代际分工式半工半耕模式下,货币租对家庭市民化的作用更大。
1.不同代际农民工
表4 是基于不同代际农民工的比较分析结果。其中,新生代农民工为1980 年后出生的农民工,1980 年前出生的农民工则为老一代农民工。对比式(1)可知:新生代农民工家庭迁移率与土地转出之间具有U型关系,拐点为0.70,而老一代农民工家庭迁移率与土地转出之间具有倒U型关系,拐点为0.75;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意愿对土地转出作用不显著,而老一代农民工市民化意愿显著抑制了土地转出。对比式(2)可知:新生代农民工家庭迁移率与市民化意愿之间具有U型关系,而老一代农民工家庭迁移率与市民化意愿之间关系不明显;土地转出对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意愿具有积极正向作用,对老一代农民工市民化意愿则作用不显著。对比式(3)可知:不论新生代农民工还是老一代农民工,土地转出与市民化意愿均对家庭迁移率具有积极正向作用。
表4 家庭迁移率、市民化意愿与土地转出:基于不同代际农民工比较分析
不同代际农民工对市民化和土地转出的反应差异,主要源于其家庭生活与生产方式的差异。在代际接力式市民化的过程中,新生代农民工更愿意追求市民化,但随着家庭成员迁移规模增加,市民化经济压力也随之增加,进而会降低土地转出和市民化意愿。新生代农民工对土地转出也更为敏感,土地转出加速了其家庭生计的转型,更有利于其市民化发展。在代际分工式半工半耕模式下,老一代农民工市民化意愿更多体现为积蓄财富,为下一代迁移做准备,且随着家庭成员迁移规模增加,老一代农民工选择退出城镇回归农村。此时,老一代农民工市民化意愿更多体现为非农就业,但非农就业机会稀少使得他们再次回归经营土地,土地转出因而呈现倒U型关系。总体上,农民工市民化意愿的提升和土地转出能够带动家庭迁移率的提升。因此,降低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完善农村土地转出市场,在当前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不同土地转出方式
表5 是基于不同土地转出方式的比较分析结果。相对土地未转出而言,家庭迁移率与土地转出和市民化意愿之间均具有U型关系。其中,货币租的U型拐点更低,且家庭迁移率对土地转出更为敏感,这表明货币租在推动家庭市民化方面积极性更强。相对人情租而言,家庭迁移率与土地转出和市民化意愿则具有不一样的关系。一方面,家庭迁移率与土地转出之间具有倒U型关系。这表明家庭迁移规模的增加会带动土地转出向货币租方向转变,但当家庭迁移规模增加到一定程度时,土地转出又会向着人情租方向转变。其原因可能是:市民化经济压力的增加使家庭老人倾向于回归农村,对土地的依赖性增强,而人情租更便于其回归土地。另一方面,家庭迁移率与市民化意愿之间具有U 型关系,市民化意愿也促进了家庭迁移率的提升,这与前述较为一致。但是,土地转出会降低家庭迁移率。其原因可能是:人情租土地转出条件下,家庭成员迁移更具灵活性,使得家庭迁移率有所增加,但这种灵活迁移并未能从实质上提升市民化,而可能更多是基于家庭照料的暂时需要[33]。
表5 家庭迁移率、市民化意愿与土地转出:基于不同土地转出方式比较分析
本文基于3SLS 联立方程并利用2017 年CMDS数据,结合中国制度背景,在农村家庭代际分工式半工半耕和代际接力式市民化模式下构建了理论分析框架,并实证分析了农村家庭迁移、市民化意愿与土地转出之间的关系。主要结论如下:
第一,家庭迁移率与土地转出之间具有U型关系。家庭迁移率的增加会带动土地转出,但当家庭成员迁移规模超过2.3 人时,土地转出的概率开始有所下降。为克服市民化经济压力,农村家庭在内部形成了代际分工式半工半耕的生产方式,而父代成员留守农村不利于土地转出。
第二,家庭迁移率与市民化意愿之间具有U型关系。家庭迁移率的增加会提升农民工市民化意愿,但当家庭成员迁移规模超过2.3 人时,市民化意愿开始有所下降。在代际接力式市民化模式下,家属迁移能够满足农民工的情感需求,提升其在城市生活的幸福感,进而提高其市民化意愿。但随着家属迁移规模的增加,农民工在城市生活的经济压力不断加大,其市民化意愿便会随之降低。
第三,土地转出和市民化意愿均能显著提升家庭迁移率。土地转出改变了家庭生计方式,推动家庭向城市化和工业化发展。当农民工更倾向于在城市安居乐业时,显然也会带动家庭成员向城市迁移。
第四,对比不同代际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对市民化和土地转出的反应更为强烈。老一代农民工市民化意愿显著抑制了土地转出,符合家庭代际接力式市民化的内在逻辑。同时,老一代农民工家庭迁移率与市民化意愿之间关系不明显,土地转出对其市民化意愿的作用也不显著。
第五,对比不同土地转出方式,相对土地未转出而言,货币租土地转出家庭的迁移率对土地转出、市民化意愿的反应更为强烈。随着市民化经济压力的增加,家庭老人倾向于回归农村,对土地的依赖性增强,人情租更便于其回归土地。同时,人情租土地转出条件下,家庭成员迁移更具灵活性,从而使家庭迁移率有所增加。
农村家庭形成的代际分工式半工半耕生产方式与代际接力式市民化生活方式是不可割裂的存在,二者共同推动了农村人地关系的变迁。针对当前城乡土地和劳动力流动存在的困境:一方面应继续加强城乡要素市场的制度建设,降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与土地转出的难度;另一方面应尊重当前农村家庭演变的内在逻辑,保持城乡改革的历史耐心,根据农村家庭不同的发展阶段,为家庭迁移和土地转出提供更多的选择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