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帆
关键词:城乡收入差距;资本再配置;农民选择权;共同富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总量的高速增长伴随着城乡结构的持续转变,城乡收入差距在不同时段也呈现出不同的演变趋向。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新征程,城乡收入差距的表现形式和缩减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特别是,新征程上我国面临的根本任务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人民性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性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从“路线图”“施工图”的角度看,我国明确提出,到2025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到2035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到本世纪中叶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由此可见,共同富裕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追求和具体行动,是通过短期-中期-长期目标前后相继、相互嵌套的方式来实现的。我国针对共同富裕的战略规划为深刻理解城乡收入差距提供了宏观背景:一方面,中国需要通过城乡收入差距缩减来调节城乡不平衡不充分发展问题,从而为我国的共同富裕预设目标实现提供支撑力量;另一方面,我国的城乡收入差距缩减必须立足于新征程的客观实践,在忽视实践变动的情形下“刻舟求剑”地理解城乡收入差距是不合适的。就此而言,在共同富裕视域下,思考和理解中国城乡收入差距的演变逻辑,捕捉城乡收入差距变动的新趋势以及缩减的新思路,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而言无疑具有重要价值。
一、中国城乡收入差距演变背后的主要实践特征
作为一个人口和地理超大规模的发展中国家,我国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就长期存在城乡二元结构特征。从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绝对数来看,我国城乡收入差距仍呈现出扩大态势。城乡二元结构可能表现在城乡产业劳动生产率、城乡要素配置、城乡公共产品供给等多个方面,但城乡收入差距是在结果意义上刻画城乡二元结构的主要概念,这一概念直接关联着城乡居民的支付水平和生活状态。由此出发,已有针对中国城乡关系问题的研究几乎都会关注城乡收入差距,围绕我国城乡收入差距问题的研究文献可谓“汗牛充栋”,这些文献集中于探究中国城乡收入差距的演变轨迹、形成原因以及经济社会效应。例如:绝大多数文献利用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值来体现城乡收入差距,从而在收入相对数的意义上定义城乡收入落差。按照这种理解,2009—2022年我国城乡收入差距从3.11倍缩减至2.45倍。尽管在时序意义上城乡收入差距在缩减,但在跨国比较意义上,相对于主要发达国家,中国的城乡收入差距依然是突出的,且导致这种差距的成因是复杂的。已有文献关注到制度扭曲效应、土地发展权交易、转移支付、土地供给干预、财政支出偏向、物质资本积累、间接税比重等因素对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张性”作用,这些研究反映出城市偏向型制度安排和政策安排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①近年来,还有文献关注到产业结构升级、高铁开通、工业智能化、数字普惠金融等对城乡收入差距的作用。②城乡收入差距的成因是复杂的,其产生的经济社会效应也具有多样性。城乡收入差距是我国总体国民收入差距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如此,我国城乡收入差距会对居民消费结构产生影响,③并弱化资本积累对于农村居民教育投资的激励效应。④经验研究还显示:城乡收入差距是影响我国全要素生产率的重要因素,⑤在我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城乡收入差距会显著带来大气污染程度提高,①并对农业的农药施用强度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②
城乡收入差距问题的重要性引致了学术研究的广泛跟进,已有文献针对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的研究较为丰富,这对于人们认识和把握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关系具有启发意义。针对城乡收入差距成因和效应的多视角研究,在某种程度上也揭示了我国城乡关系问题形成原因的复杂性以及有效化解的重要性。在探究我国城乡收入差距问题时,一个至关重要的视角是要关注实践背景的动态变化。新征程上,我国致力于推进以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为价值取向的中国式现代化,这就需要立足于新的实践背景来剖析我国的城乡收入差距问题。此间,我国经济社会实践呈现出若干特征,这些特征意味着观察和分析城乡收入差距的视野需要扩展、视角需要转换。具体而言,新征程的四个实践特征会对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的认识逻辑产生重要影响。第一,我国正处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特定国际环境之中。进入新世纪,尤其是2012年以来,国际经济、政治格局转变态势明显,贸易保护主义明显抬头,国家间的科技和产业竞争日趋激烈,地缘冲突趋于加剧,全球发展的不确定性显著增强,这些因素在客观上重塑了中国发展的外部环境。新征程上,中国需要更好地统筹发展和安全,依靠“内循环+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来回应外部环境转变,这种挑战-回应方式为与时俱进地探究我国城乡收入差距提供了宏观背景。第二,我国经济正在从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人类经济史上创造了“增长的奇迹”,中国经济取得了高速增长的绩效,这是全球范围内的普遍共识。导源于国际格局、要素禀赋和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现阶段我国经济需要从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高质量发展需要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这需要通过城乡要素组合效率提高来形成新的发展动能,同时高质量发展需要解决城乡之间的失衡格局,通过相对均等地改善城乡居民福利水平来增强发展的持续性、共享性。高质量发展为理解我国城乡收入差距问题提供了经济维度的逻辑主线。第三,中国城乡人口和劳动力分布结构业已发生深刻变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关系领域的一个重大变化是农村人口和劳动力大规模非农化,这使得此前的城乡结构发生了历史性变迁。2011年,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首次超过50%,之后持续攀升至2022年的65.2%;2013年,我国城镇就业人数占比首次超过50%,此后继续提高至2022年的62.6%。③新征程上我国已经成为一个城镇人口、劳动力占主体的国家,这与此前的农村人口和劳动力占主体有所不同。在这一转变中,城乡微观主体的经济选择、城乡要素的组合方式、农村人口的收入来源、城乡公共产品的配置状况等均会发生重大变化。理解我国城乡收入差距必须将其放置在城乡人口和劳动力结构转变、城镇化率持续提高的客观趋势之中。第四,中国针对城乡一体化已经实施了若干重要政策。城乡二元结构是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一个结构性问题,迈入新世纪,特别是2012年进入新时代以来,我国立足于城乡不平衡发展的客观事实,强调在制度层面完善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并实施了一系列助推城乡一体化的经济社会政策。例如:全面取消农业税、以“新农合”“新农保”为切入点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实施以“精准脱贫”为指向的农村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这些举措在实践中已经取得了重要成效。农村绝对贫困问题得以解决,农业农村发展的韧性得以增强,农村家庭的生计型需求得到较好满足,我国依靠有效市场+有为政府来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的经验在不断积累。这使得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的分析能够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即以城乡居民追求更高水平的发展型需求满足为导向。总而言之,新征程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若干重要实践特征,这些特征相对于此前的发展阶段而言有所不同,理解我国城乡收入差距问题必须关注和契合这些实践特征,依据这些实践变化来思考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的新趋向及新对策,这正是本文强调“城乡收入差距问题再审视”的根本原因。
二、理解城乡收入差距的程度:从单维到多维
理解我国城乡收入差距首先需要认识这种差距的程度,从而在“量”的角度把握差距的实际水平以及政策的实施方向。在现有研究中,一种普遍做法是采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3年之前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比值来反映城乡收入差距。例如:2009—2022年我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值从3.11倍下降至2.45倍,这在收入相对数的意义上反映出城乡收入差距逐渐缩减,农村居民收入增长速度在总体上超过了城镇居民。这种测度方式具有简洁性,数据也具有可得性,其对反映城乡收入的相对程度是重要的。然而,我国城乡收入差距具有多个维度的表现,给定的相对数差距也存在不同组成部分的贡献度问题。在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背景下,理解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的程度必须立足于多个视角,从而综合地、完整系统地刻画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的真实状态。
一是城乡收入差距绝对数。城乡收入差距不仅体现在相对数方面,还体现在绝对数方面,前者反映的是城乡居民收入的相对落差,后者体现的则是城乡居民收入的绝对差距。在我国迈向共同富裕的进程中,探究城乡收入差距的绝对数不仅有必要,而且更具实践价值。因为城乡收入差距相对数和绝对数的变化方向、程度存在着区别,由于收入的基数不同,在城乡收入差距相对数下降的情形下,城乡收入差距的绝对数仍可能继续走高,城乡收入差距绝对数的缩减相对于相对数的缩减往往更难。对城乡居民、特别是农村居民而言,其消费水平的提高、生活状况的改善主要取决于收入的绝对数,在生计意义上,城乡收入差距的绝对数更能反映城乡共同富裕的进展程度。图1所示为1978—2022年两个维度的我国城乡收入差距变动情况,可以发现:在考察期内,城乡收入差距相对数存在极为显著的波动趋势,1978—1984年、1994—1997年、2009—2022年我国先后经历了三波相对数的下降,特别是2009年以来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相对数持续时间最长的下降。然而,“若以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的绝对差衡量,城乡差距自改革开放以来从未缩小”①。2009—2022年这种差距从11 465元增至29 150元,农村居民相对于城镇居民的收入绝对数劣势仍在增强,这意味着我国城乡不平衡发展问题依然存在。如果说以2009年为拐点,我国已经跨越了城乡收入差距相对数从增到降的第一个“拐点”,那么如何跨越城乡收入差距绝对数从增到降的第二个“拐点”,无疑是一个更具挑战性和重大实践意义的课题。
二是城乡收入差距的结构。城乡收入差距相对数在总体上反映了城乡收入的“相对落差”,即使采用这一指标,也要关注其提供的信息是单维度的。从切实推进共同富裕的角度看,人们需要打开城乡收入差距的“黑箱子”,分析不同因素在城乡收入差距中的相对贡献度,这对于形成更具针对性的政策举措是极为重要的。此外,新征程上我国城乡人口和劳动力的空间分布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动,在城市常住人口占主体的情形下,即使城乡收入差距相对数与此前相同,也可能对应着不同的差距形成因素。表1所示为2013—2022年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的结构状况。从来源的角度看,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均来自四个部分: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就相对数而言,城乡收入差距总体上从2.81倍降至2.45倍,同期城乡经营性收入差距、转移性收入差距均低于总体水平,而工资性收入差距、财产性收入差距均高于总体水平,特别是财产性收入差距,在考察期内始终高于10倍。这说明在相对数意义上,财产性收入差距、工资性收入差距是城乡收入差距缩减最需要关注的“关键因素”。就绝对数而言,城乡收入差距呈现出攀高态势,即总体上从17 037元增至29 150元,考察期内扩大了12 113元,其中工资性收入差距、经营性收入差距、财产性收入差距、转移性收入差距分别扩大了8164元、-428元、2327元、2004元。除了经营性收入差距收敛之外,其余三种收入差距均在扩大,且在城乡收入差距绝对数的攀高中,工资性收入差距、财产性收入差距起到了主体作用。综上,现阶段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的变化存在着明显的结构特征,不同因素在城乡收入差距变动的影响是有区别的,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的落差程度突出。缩减城乡收入差距、特别是城乡收入差距的绝对数,必须立足于这种结构特征,重点依靠工资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的差距收敛来实现。
三是城乡收入差距的跨国比较。从时序角度看,2009年以来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相对数出现了长时段的缩减,这表明城乡二元结构在持续转化。但在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进程中,理解我国城乡收入差距必须将时序比较和横向比较结合起来,在跨国意义上分析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的时代方位。这主要是因为城乡结构转变是现代化进程中的普遍现象,其他国家在城乡收入差距转变中呈现出的某些趋势,对中国具有“他山之石”的启示和借鉴作用。同时,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服务于居民福利水平提升,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状态只有在国际比较意义上出现提升,才能更好地回应现代化强国建设和共同富裕的战略目标。就国际比较而言,已有文献通过对高收入国家城乡收入进行比较研究,发现当前发达经济体城镇居民(或非农场家庭)与农村居民(或农场家庭)之间已经不存在明显的收入差距,甚至还出现了后者收入高于前者的现象。①由于不同经济体对城乡以及城乡居民的界定往往不一致,因此直接进行城乡收入差距比较得出的数据未必准确。考虑到城乡之间存在着产业分布的差别,因此一种可行的方式是比较产业间的劳动生产率,以此间接地反映不同经济体的城乡收入差距。如表2所示,从中等收入国家到中上等收入国家再到高收入国家,农业劳动生产率/工业劳动生产率、农业劳动生产率/服务业劳动生产率这两个比值均在提高,这说明跨越中等收入陷阱、迈向高收入国家伴随着农业劳动生产率相对于其他产业的更快增长。2019年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工业劳动生产率、农业劳动生产率/服務业劳动生产率分别为20.44% 和26.06%,即农业劳动生产率分别为工业和服务业的约1/5和1/4,其高于世界平均水平13.75%和12.35%,但仍低于中高收入国家,也显著低于高收入国家。与其他主要发达经济体或新兴经济体相比,中国的这两个比值也处在落后位置,例如欧元区这两个数值分别为50.69%和53.83%。这种情形不仅意味着我国需要加快农业强国建设,着力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而且说明我国城乡收入差距在跨国比较中仍处在较高位置,缩减城乡收入差距是中国走向高收入国家和中等发达国家的重要内容。
四是城乡收入差距的组内变化。已有文献在探究我国城乡收入差距时,通常侧重于研究城镇和农村之间的收入落差(组间差距),对城镇、农村内部不同居民的收入差距(组内差距)关注较少。在实现共同富裕的情形下,针对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的分析必须引入组间差距,这种差距也构成了影响我国整体共同富裕的因素,并对政策的实施效果产生影响,且城乡内部不同居民对同一政策的反应也存在着差别。基于此,表3所示为2013—2021年我国城乡内部不同收入户之间的收入比较。在现有统计资料中,我国城乡居民按照收入可划分为五等份:低收入户、中等偏下户、中等收入户、中等偏上户、高收入户,可以利用高收入户和低收入户的收入落差以及中位数和平均数的比值来反映组内差距。2013—2021年我国农村高收入户与低收入户的收入差距相对数有波动,但近年来始终保持在8.2倍以上,绝对数则从18 445.8元扩大至38 225.6元,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中位数/平均数保持在0.90左右,2020年和2021年均为0.89。与之相对,城市高收入户与低收入户的收入差距相对数在波动中攀高,2021年为6.13倍,绝对数则从47 866.2元增至85 850.3元,中位数/平均数均高于0.91。这说明我国农村和城市内部均存在显著的收入差距,不同居民之间的收入分化特征是明显的。从高收入户与低收入户的相对数、中位数和平均数的比值来看,农村内部的收入差距程度超过了城市内部。现阶段我国城乡收入差距表现在城乡之间、农村内部和城镇内部,不能在忽视组内差距的情形下单纯从组间差距出发来把握城乡收入差距程度。
总之,探究我国城乡收入差距问题首先需要把握其现状特征,基于相对数角度来理解城乡收入差距是必要的,但这只是一个维度。从推进共同富裕的视角出发,针对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的程度分析应从单维走向多维;在结构意义上,财产性收入差距、工资性收入差距构成了城乡收入差距的主体部分;在跨国比较中,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仍显著落后于非农产业劳动生产率,城乡收入差距与高收入国家相比仍处在较高位置;在组内差距中,现阶段我国农村和城镇内部的居民收入存在着分化特征,分析城乡收入差距应关注组内差距。这些说明城乡收入差距仍是我国不平衡发展的重要表现,不能从相对数的连续下降出发,就认为我国城乡收入差距已经跨越了由升到降的“拐点”,进而成为业已解决或不甚重要的问题。
三、理解城乡收入差距的成因:资本-收入转化的视角
从城乡收入差距相对数之外的多个维度来看,现阶段我国城乡收入差距仍然显著,且呈现出结构刚性、组内分化等新特征。新征程上我国需要推动城乡收入差距缩减,这种缩减除了城乡收入差距相对数之外,还体现在绝对数缩减、主导因素缩减、跨国比较缩减、组内差距缩减等方面。特别是,将相对数主导转向绝对数主导,应成为我国缩减城乡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基本逻辑和目标取向。与这种逻辑转换相关联,如何在操作层面,促使城乡收入差距缩减新目标的有效达成就变得至关重要。已有研究重点从“收入”影响因素角度来理解政策举措,即从制度、技术、组织等出发,采用计量工具分析其对城乡收入差距相对数的影响,进而依据不同因素的贡献度来提出政策建议。这种思路是有启发意义的,但针对的主要是城乡收入差距相对数,且未对构成城乡居民收入、特别是处于追赶者地位的农村居民收入背后的“逻辑”进行深层次探究。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看,微观经济主体的收入是其拥有的资产(或资本)在某个时段中形成的产出,资本是产生或形成收入的“源头活水”。从资本视角来理解收入及其与不平等问题,这对于阐释中国的城乡收入差距问题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在这个意义上,分析中国的城乡收入差距应追溯到城乡居民的资本分布及其应用状况,资本-收入的转化即构成了城乡收入差距分析的新视角。这一视角强调城乡收入差距表面上是收入差异,本质上则是资本-收入转化差异,特别是农村居民是否具有足够的资本存量,以及这些资本是否能够充分地转为收入等。已有研究也指出“相对于收入不平等,财富尤其是资产不平等带来的危害更严重”,而“生态环境产权的公共性及利益的共享性,决定了生态财富是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促进农民走向共同富裕的重要机制”①。然而,资产或资本并不必然形成收入,资本分布差距也并不直接等同于收入差距,这里需要关注的问题是城乡之间的资本分布与应用,尤其是资本向收入的转化机制。从关注收入到关注资本-收入的转化,这在成因意义上体现出对我国城乡收入差距问题的新认识。
缩减城乡收入差距取决于农村居民收入能否以相对于城镇居民更快的速度增长,进而使得差距相对数和绝对数逐渐下降。从收入来源的角度看,我国农村居民的收入均导源于其掌握或可以利用的资本以及这些资本向收入的转化程度。例如:工资性收入是农村居民在家庭之外使用其劳动力要素所获得的劳动报酬,这取决于农民的人力资本存量以及这种资本存量与其他要素,如物质资本的结合方式。经营性收入是农村居民通过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收益,这取决于农村居民的人力资本、土地权益资本与其他要素所形成的产品以及这种产品对市场需求的满足程度和产品销售中的定价能力。财产性收入是农民通过各类资产参与社会活动而形成的收入,这取决于农村居民所拥有的动产和不动产收益状况,特别是土地使用权因再配置而产生收益的程度。转移性收入是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农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我国农民的转移性收入主要来自于政府转移支付,而政府转移支付取决于城乡各类要素、资产在重新组合前提下形成的财政资源。由此可见,构成我国农民收入的四个来源均与资本因素相关。特别是,除了转移性收入,其余三种收入都与农村居民拥有或可以使用的资本因素直接关联,这从一个侧面表明从资本-收入转化视角来分析城乡收入差距是可行且重要的。
对我国农村居民来说,其拥有或可以使用的资本主要包括四种类型:一是人力资本,即农村劳动力的知识技能、文化水平和健康状况等。从宏观的角度看,农村人力资本是影响我国经济质量、效益、可持续性以及全要素生产率的重要变量。从微观的角度看,农村人力资本与农村居民家庭或个体的收入水平紧密相关,它的形成固然与个体的禀赋有关,但主要取决于后天的教育、培训等投资状况。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条件下,农村居民的人力资本存量与其在就业市场中的竞争力正相关,与其能够获得的工资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正相关,这种正相关关系反过来会形成对家庭人力资本投资的激励。二是土地权益资本。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农村居民获得了集体所有权基础上的土地使用权。就耕地而言,农民拥有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新时代在实施耕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情形下,我国农民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一步分解为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就宅基地而言,我国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有资格获取宅基地使用权,在实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的情形下,农民对宅基地的权益进一步分解为资格权和使用权。显然,我国农民不拥有耕地和宅基地所有权,但具有耕地和宅基地的使用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其可以通过让渡这种使用权来获得收入,农村居民在事实上具有“土地权益资本”。三是生态资本,即农村中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形式存在的,有可能为农村居民带来收益的要素,已有文献强调“农村生态资源是当前农村大量存在的具有多样性特征和生态功能且经济价值还未完全显化的山水田林湖草和其他动植物等自然资源”①。与城市的产业形态相区别,农村集中了农林牧渔等第一产业,这些产业具有经济活动和自然活动相结合的特征。农村居民提供农产品的过程通常也是提供生态产品的过程,农村人地关系更为宽松,人口密度相对较小,这使得农村在提供生态产品方面具有禀赋优势。“绿水青山”集中分布在农村,这使得农村居民成为生态产品的重要提供者,“生態资本”对农村居民而言具有重要的经济社会价值。在城乡居民消费结构转变,且对生态产品需求持续攀升的背景下,农村居民的生态资本面临着不断增长的市场空间和开发潜能。四是文化资本,即农村中以农事、戏曲、绘画、文学、建筑、节庆、习俗等形式存在的物质或非物质资源。农村居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过程中形成了极为丰富的文化资源,这些资源体现着其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文化资源可以继续规范农民行为,丰富农民生活。这些资源对于城市居民以及其他农村居民也具有重要意义,城市居民可以在农村文化场景“体现”、文化产品“消费”中得到服务产品需求的满足。上述情形表明农村居民可以通过使用“文化资本”来满足市场需求,从而为自身带来经济收益和生活状况改善。
我国农村居民具有人力资本、土地权益资本、生态资本和文化资本,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农民可以依据这些不同类型的资本,提供与市场需求相匹配的要素或产品,从而获得经济收益。就城乡收入差距而言,分析农民的资本存量及其向收入的转化,为理解这种差距的成因提供了基本思路。与城市居民相比,现阶段我国农村居民在某些领域面临着资本存量的相对劣势,例如在人力资本方面,农村居民的人力资本存量低于城镇居民,这是我国城乡经济格局的一个特征事实。按照中央财经大学发布的《中国人力资本报告2022》,②2020 年我国劳动力人口高中及以上受教育人口占比为43.1%,其中城乡分别为56.5%和22.0%,大专及以上受教育人口占比为21.8%,其中城乡分别为32.0%和5.7%。1985—2020年我国劳动力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从6.14年增至10.65年,其中城镇从8.23年增至11.57年,农村从5.47年增至9.19年。2020年我国人均人力资本按当年价值计算为276.6万元,其中城乡分别为363.7万元和108.2万元,1985—2020年我国城乡人力资本年均增长率分别为6.3%和5.0%。这些数据均说明我国城乡居民存在着人力资本存量的差异,农村居民的人力资本存量长期低于城镇居民,这影响了农村人口的就业选择空间、工资议价能力以及要素组合效率,也是形成城乡收入差距的重要原因。然而,城乡收入差距不仅取决于城乡居民各自的资本存量,还取决于资本向收入的转化程度。事实上,农村居民除了人力资本之外,还具有土地权益资本、生态资本、文化资本。这些资本因素存量甚至相对于城镇居民具有优势,其在理论上可以弥补农村居民在人力资本方面的不利状况。这说明对于农村居民而言,其资本向收入的转化存在着制约因素。相对于资本存量的数量而言,资本向收入的转化程度是影响农民收入增长、城乡收入差距缩减更关键的因素。
从逻辑上说,资本向收入的转化是需要条件的,特别是其以一系列的制度条件作为支撑,如微观主体对资本具备相对明晰的财产权利,资本可以在不同领域进行再配置,资本再配置可以依据相对准确的价格信号,资本再配置面临着较低的交易成本,资本再配置形成的收益可以在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有效分配等。这些条件越是充分,则资本向收入的转化就越是显著,否则资本向收入的转化就会受到制约,甚至因转化低效而成为“沉睡的资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转型使得农村资本向收入的转化程度在逐渐提高,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更是为我国城乡经济制度完善提供了基石。然而,对照新时代我国现代化事业的目标定位,当前我国城乡经济制度仍在完善,农村各类资本向收入的转化仍有待提升,制度在推动资本-收入转化中的作用仍需增强。这集中体现在人力资本方面,我国农村居民的人力资本存量低于城镇居民,但不同产业、不同企业、不同产业链环节、不同企业具体岗位对人力资本的要求并不相同,农村人力资本供给如能与人力资本需求形成更好的“匹配”,则农民收入增长就具有了更为坚实的基础,提高农村劳动力的流动性和就业市场的匹配度,对农村居民人力资本向收入的转化意义重大。然而,迄今为止我国农村劳动力的非农化流动仍以农民工为基本方式,其职业流转和身份转化不一致,人户分离成为农村人口转移的特征事实。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2000年、2010年、2020年我国人户分离人口数量分别为1.4439亿、2.6139亿和4.9276亿,呈现出快速攀升态势,这反映出户籍制度对农村人力资本再配置的制约趋于增加,城市中户籍人口和外来人口之间的“新二元结构”特征更加显著,农村人力资本存在再配置的“效率损失”,其向农民收入的转化程度也面临着约束。在土地权益资本方面,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可分为耕地、非经营性建设用地(宅基地)、经营性建设用地(乡镇企业用地等)三种类型。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农村居民可以通过产权细分和交易增强而获得更多的土地再配置收益,但当前的土地制度影响了土地权益资本向农民收入的转化,农民的财产性收入相对较低。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拥有耕地承包权和宅基地资格权,但这些权利的内涵、期限需要进一步明晰化,农民在行使这些权利时与集体的关系需要进一步规范化。已有研究显示,中国“现行的土地制度对要素的自由流动造成了极大的阻碍,形成了相互分割的城乡二元土地市场”①,农地制度伴随着农村内部以及劳动力跨部门的资源错配,这会对农业生产效率提升产生不利影响。②我国农村土地转化为城镇建設用地,主要是通过地方政府与农村集体之间的土地征收来完成的,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是对这种方式的一种补充。在这一过程中,城镇和农村、农村集体和农村居民之间的土地再配置权益分配需要调整,农村土地再配置应成为农民微观主体广泛参与、并从中得到更多实惠的过程。在生态资本和文化资本方面,对农村居民而言,这两类资本向收入的转化面临着类似的制度约束。现阶段我国居民对农村生态产品、文化产品的需求在增长。但对农村居民而言,其依靠生态资本、文化资本获取的收益总体上是偏小的,且具有地域差异性。这主要是因为生态资本、文化资本配置往往表现为“集体行动”,对于特定的农村集体而言,生态资本、文化资本的形成和开发更像是“公共产品”,如何计算不同村民在这一产品供给中的贡献、如何将这一产品开发形成的收益在不同村民之间分配,如何激励农村集体有动力地积累和开发这两类资本等,对农村集体而言都是需要解答的问题。如果不能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农村微观主体在积累和开发这些资本方面的激励就是不充分的。此外,农村生态资本、文化资本与政府的经济制度安排息息相关。对地方政府而言,在现有的经济核算中,生态价值、文化价值的核算还处在探索阶段,其进行当地农村生态资本、文化资本积累和开发的意愿也会受到影响。正是由于生态资本、文化资本形成和开发中的“公共”性质以及相关制度和组织条件在回应这种“公共”性质中的作用不足,导致农村这两类资本向农民收入的转化也不显著。
四、缩减城乡收入差距:以选择权扩展为主线的政策选择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新征程上,我国将扎实推进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的目标追求,这为理解城乡收入差距问题提供了宏观背景。从共同富裕视域出发,当前我国城乡收入差距仍是一个需要高度关注和有效解决的结构性问题,是城乡不平衡发展和农村不充分发展的重要表现。我国城乡收入差距问题的现状特征应从多个维度来理解,不能因城乡收入差距相对数收敛而认为这种结构性问题已经解决。现阶段我国应将城乡收入差距的关注重点从相对数转向绝对数,后者更能契合城乡居民共同富裕这样的现代化目标定位。考虑到收入是微观主体所具有的资本运用的结果,則资本-收入转化成为探究我国城乡收入差距演变的重要维度。我国农村居民具有人力资本、土地权益资本、生态资本、文化资本,但因为城乡经济制度等因素的影响,这些资本向农民收入的转化并不充分,资本的再配置以及由此形成的收益分配受到制约,这是现阶段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绝对数依然突出的基本原因。在给定的经济制度条件下,不同的农村村民资本存量以及对资本的运用能力存在着差异,这就导致了农村内部农民收入呈现出分化态势。显然,对于当前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的分析,必须从收入流量这样的“结果”视角转向资本-收入转化这样的“本源”视角。这种分析视角转变对于探寻城乡收入差距缩减的努力方向和政策选择是十分重要的。
从资本-收入转化视角出发,当前我国缩减城乡收入差距,特别是促使城乡收入差距绝对数降低,最重要的不是依靠向农村农民的财政转移支付,而是要在制度层面消除农村居民资本-收入转化的障碍,扩展农民各类资本再配置的选择权,形成与农村资本充分积累和开发相契合的体制机制与政策体系,以此回应城乡收入差距形成的本质成因。立足于提高农民资本-收入转化程度来构建城乡收入差距缩减的长效机制,赋予农民更充分的资本再配置选择权,应成为共同富裕视域下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缩减的逻辑主线。这一主线与前文剖析的城乡收入差距时代背景相适应,也与资本-收入转化这样的城乡收入差距内在成因相契合。以扩展农民资本再配置选择权,来思考城乡收入差距还体现了这样的认识,即不能笼统地、不加区别地研判我国的城乡收入差距。城乡收入差距中有些是市场条件下因微观主体禀赋条件差异导致的,有些则是因制度因素制约了农村居民的经济选择空间,后者是我国在共同富裕背景下尤其需要关注的。在城乡人口和劳动力结构发生转变的背景下,追求城乡居民收入的“绝对平均主义”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在资本-收入转化视角下,强调以赋予农民更多资本再配置选择权,就是要通过制度创新和完善,来减弱甚至消除这种类型的城乡收入差距。
从赋予农民更多资本再配置选择权的角度出发,现阶段我国缩减城乡收入差距应从如下方面展开:一是增强农村居民人力资本的投资力度。当前我国城乡居民人力资本存量存在着差距,而农村居民的人力资本形成具有“准公共产品”特征,其形成来自于政府投入和农户投资两个方面。从缩减城乡收入差距的角度看,我国应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居民的人力资本投资力度,特别是在义务教育阶段,应强调对农村适龄群体的全覆盖,强化城市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的辐射和带动。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应强调对农村居民教育和培训行为的财政补贴,增强对农村教育培训资源的充分供给。同时还应改善企业营商环境,推动企业投资实体经济和创造更多就业岗位,以此提高农村居民的教育和培训回报率,从而在需求端刺激农村居民的家庭人力资本投资。这些对于缩减城乡人力资本存量差距、扩大农民的经济选择权具有积极作用。二是加快推进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现阶段我国城乡户籍制度的就业管理功能已有显著放松,但其公共产品的“差异化”配置功能依然突出,后者则引致了城市内部的就业市场分割,并使得农村劳动力的人力资本使用受到限制。由此出发,我国应在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理念下,将城市发展转向服务所有城市劳动者和居民的包容型逻辑,加快城市外来人口的市民化进程,消除农村居民在城市就业市场和公共产品获取中的不利地位。在大城市及中小城市,全面放开户籍制度,加快推进以县域为载体的城镇化进程。在超大、特大城市则应加快发展方式转变,逐步放松外来人口的就业壁垒,不断降低外来人口和户籍人口之间的社会保障落差,重点围绕外来人口的医疗保障和子女受教育保障,加大基本公共产品的供给力度,这些对于提高农村居民的人力资本再配置效率是重要的。三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农村劳动力和人口非农化流转的背景下,我国应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加快农村耕地和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进程,将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作为新征程上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重点。明确农民耕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的内涵和权限,使农民对土地产权结构形成更为稳定的预期,引导农民在拥有耕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的基础上,依据各自条件选择耕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配置方式,自己运用这些权利,也可以流转这些权利,且流转的对象和范围可随着时间推移而渐次扩大。新时代我国还应加强对农村集体组织的引导和培育,发挥“农民企业家”的带动功能,利用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推动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使得农村居民在土地权益入股的条件下获得更多分红。四是完善农村生态资本、文化资本形成与开发的激励机制。从资本-收入转化的角度看,现阶段我国应将农村生态资本、文化资本的形成和开发作为农民增收新的增长点。关键是形成三重激励机制,即针对地方政府,应加快完善行政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在生态文明建设和文化建设的背景下,将农村生态资本、文化资本的形成与开发作为地方政府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完善生态价值、文化价值核算方式,使其成为可以标度地方高质量发展进程的新价值形态。针对农村集体、农村集体组织能够“整合”和“加总”微观主体行为,其对农村生态资本、文化资本形成与使用至关重要。我国应对农村集体组织的两类资本形成和开发行为进行激励,县域财政资源应向两类资本形成和开发优异的农村倾斜,对于农村集体损坏两类资本的情形给予惩戒,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地开发利用两类资本,不同农村地区可按照第一二三产业融合的思路创新农村产业形态,形成与市场需求相契合的新产品新服务,激励农村集体在集体资产运营的基础上为域内农民分红。针对农村居民,农民微观行为关系着农村生态资本、文化资本的形成和开发,在制度层面应明确两类资本与农民个体之间的关系。应通过完善核算体系测度每个村民在两类资本形成中的贡献度,在收益分配中充分体现“按贡献分配”准则,这种方式为农村居民通过保护生态、传承文化并进而获得收入提供了新渠道。上述三种激励机制,本质上是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农村集体-农村村民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农村生态资本、文化资本与利益相关者的诉求结合起来,从而使其在市场化开发和运营中成为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
新征程上,我国以扩展农民资本再配置选择权为主线来缩减城乡收入差距,其本质是强调微观主体的经济理性作用,强调发挥农民的市场潜能和内生能力。现阶段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型阶段,计划经济时期的城乡分割制度对农民行为仍有影响,农民从事的农村产业也具有部分“公共产品”性质。以扩展农民选择权来缩减城乡收入差距,还应立足于这种实践背景,注意处理好如下关系,以此为上述缩减思路的实施提供有利条件。一是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格局来看,农村提供的粮食安全、生态安全等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农村居民是这些“安全”产品的主要提供者。据此,农民收入应体现其在供给这些“安全”产品中的贡献。在新时代背景下,我国加大对农民的农产品生产补贴、加大对农村农民的转移支付极为必要。城市化率越是攀高,外部环境越是错综复杂,农村“安全”产品的价值就越是突出,国家向农村农民的财政投入就越需加强,这与扩展农民的选择权共同构成了农民收入增长的来源逻辑。二是从农村内部的成员构成来看,现阶段我国农村内部的居民收入差距居于高位,这需要在扩展农民选择权的同时瞄准不同农民的发展状态。我国城乡一体化政策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这为增强农民的风险应对能力提供了基础,也为以扩展农民选择权来缩减农民收入增长提供了条件。然而,扩展农民选择权是就农民群体而言的,农村不同成员对这种选择权的使用并不相同。当前我国相对贫困人口仍主要集中在农村,農村人口老龄化程度也远超过城镇,由此对于农村低收入群体、老龄群体等必须完善兜底机制,强调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农村集体资产经营与这些群体形成利益链接,这样才能够使农民收入增长走出“平均数”误区,使农村低收入群体在农民整体增收中也能够获益,使其生存型需要有足够保障,发展型需要可渐次满足。三是从农村生产生活公共产品发展的角度看,农民资本再配置选择权主要取决于城乡经济制度安排,同时也取决于城乡公共产品的供给程度。公共产品供给可以通过影响市场交易成本而影响资本-收入转化程度,例如城乡基本医疗、教育、养老等的配置差异,会制约农村劳动力在城乡和地区之间的就业选择。当前我国城乡公共产品配置仍存在“二元结构”特征,如我国“不同类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着待遇上的差别,特别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大大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①。基于此,我国应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通讯、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进一步加大针对农民的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供给力度,消除城乡居民之间的社会保障获取落差,从而使户籍制度的公共产品供给功能逐渐消除,使土地承载的农民生活保障作用趋于减弱。这些生产型和生活型公共产品供给不仅可以直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而且可以通过节约交易费用而增强农村资本-收入的转化程度。总之,在新时代我国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视域下,城乡收入差距缩减应转向拓展农民资本再配置的选择权。在这一主线下,我国凸显农村产业的安全属性、增强农村低收入者的社会保护、加快完善农村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等,能够使农民选择权扩展更具可行性,能够使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稳步缩减,从而为新征程上的共同富裕事业提供城乡关系维度的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