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 亚 周柯弟 余星辉
(江苏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江苏 镇江 212003)
近年来,伴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金融科技”应运而生,深刻地影响了金融生态,加速了我国金融数字化转型进程。但金融科技在金融业广泛应用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潜在风险,金融科技有别于传统金融的风险属性,给金融监管体系带来了更为严峻的挑战。因此,需加强对其创新的监管,以保障金融市场的平稳发展。202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白皮书》,进一步明确监管机构在理念上应摒弃传统“一刀切”简单模式,不断增强监管的包容性,通过提高监管适用性,破解“一管就死、一放就乱”困局;2021年,央行在《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年)》中提出,“强化数字化监管能力建设,对金融科技实施穿透式监管”,这些均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监管部门对金融科技发展的监管态度。因此,让金融科技在迅猛发展的同时还要规避和防范金融风险,构建和完善与金融科技发展相匹配的监管策略,促进金融行业健康发展,成为当下金融监管中的一项重要议题。
学术界做了很多关于金融科技创新和监管之间关系的研究。“监管促进说”认为金融创新的源动力来自金融监管[1],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的互动是一种动态调整过程[2],随着金融监管力度的加大,将降低金融科技风险,更好地促进金融科技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服务[3]。“监管抑制说”认为监管模式过严会减弱金融机构创新的动力[4]。“监管适度说”认为适度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更有利于信息的传递与沟通,以保持金融创新稳步发展[5],监管机构应根据不断变化的创新情况调整监管政策[6],如若不根据金融科技创新的灵活性,采取适度的监管措施,将会减缓金融科技发展速度[7]。对金融科技创新的监管应包括协同监管、分层监管和多样监管[8]。由于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往往表现为“监管创新再监管再创新”的动态博弈过程,不少学者对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之间的演化关系进行研究,一是通过构建演化博弈模型,考察探讨政府部门进行金融监管的理想边界[9],提出适度的监管策略可以实现创新与监管的平衡[10],激励型监管能够促进监管机构追求的公共目标的实现[11];二是从监管过程的角度出发,利用演化经济学的思想,论证监管者对市场动态的切实把握是实现金融市场稳定的关键[12]。
综上可知,虽然学界已对金融科技创新与监管之间的关系进行了一定的研究,但更多侧重于监管当局对过度创新的罚款及对双方博弈的影响,并未考虑自身净收益对博弈结果的影响。因此,本文从演化博弈视角出发,构建金融科技公司与金融科技监管机构的动态演化博弈模型,利用MATLAB软件作为数值仿真的工具,研究金融科技创新和金融科技监管机构监管强度的演化路径及均衡策略。
虽然金融科技市场中存在多方参与主体,但金融科技公司掌握着更多的技术资源和流量,其进行的创新活动带来的风险是整个金融体系安全运行中威胁的主要来源。因此,如何实现金融科技公司自由创新和对其有效监管的平衡,是本文研究分析的重点。
依托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金融科技公司通过技术创新以及模式创新来改变传统金融业务。2022年,全球金融科技投资交易6 006宗,投资总额达1 641亿美元,投资交易数量与投资总额整体呈现上升趋势。央行印发的《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年)》指出,我国金融科技正式步入了“积厚成势”新阶段。
但随着金融科技的高速发展,与之相关的风险隐患也日益突出。在传统金融领域,资本流动性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而提高,不仅对银行的资产负债端产生全面影响,也间接影响银行的中介业务,银行自身的风险也因为存款结构的恶化及付息成本的抬高而增加。同时,金融科技的发展还增加了传统金融机构之间的风险传染效应,从而加剧了我国金融业系统性风险。在新兴业务领域,金融科技的赋能给消费者及相关机构带来数据安全风险,一些不法分子更加容易获取消费者以及机构信息,缺乏数据保护意识的消费者和企业机构极易遭受网络安全攻击,导致隐私信息外泄。因此,在金融科技创新风险可控的前提之下,如何实现金融科技自由创新和有效监管的平衡,是当前的热门议题。
金融科技监管当局是指对我国金融科技企业合规创新行为进行监管的各个部门,包括央行、证监会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传统金融监管机构以及针对新兴科技创新所成立的各种专项整治小组、市场监管总局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
现阶段,我国抛弃了之前“包容”的监管态度,采取“审慎”的监管原则。加强了金融风险防范管理,成立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采用穿透式监管的方法,厘清金融科技服务属性。对金融科技行业按“同样业务,同样监管”原则进行全面规范监管,有效降低了混业经营的风险。但是过于严格的监管政策导致风险更加具有隐蔽性和传染性,并且产生的数据安全风险、平台垄断风险也暴露出我国现阶段的监管难以有效覆盖人工智能与深度学习、数字资产与数字货币等金融科技的科技属性风险。甚至由于高频交易的过度放大、监管复杂性及“审慎”监管工作量的增加,监管工作的压力也随之增加。现阶段的金融科技创新使得“包容”或“审慎”的监管态度已不再适用。随着金融科技创新周期的不断缩短及监管的滞后性,改变现有金融科技监管态度,实现金融科技创新与金融科技监管共同迭代,平衡金融科技创新与监管力度,成为我国监管机构面临的重大挑战。
本文构建金融科技创新与监管博弈模型,通过分析各方策略选择,研究均衡点稳定性及各要素的影响关系,提出4个假设。
假设1:金融科技公司为参与人1,金融科技监管机构为参与人2。双方均是有限理性的参与主体,即参与者追求理性,但又不是最大限度地追求理性,且双方不断学习并进行长期、连续的策略调整。
假设2:金融科技公司适度创新或者过度创新的行为策略。
金融科技公司是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其创新行为有适度创新和过度创新。因此,若选择适度创新,即进行合规创新;若选择过度创新,即利用先进技术进行违规创新。令金融科技公司的策略空间为α=(α1,α2)=(适度创新,过度创新),并以x的概率选择α1,以(1-x)的概率选择α2,x∈[0,1]。
假设3:金融科技监管机构严格监管或者宽松监管的行为策略。
金融科技监管机构是行业的制定者,其采取严格或宽松的监管策略取决于监管成本和可能造成的社会损失。若采取严格监管措施,成本较高但可以立即识别金融科技公司的过度创新产品;若采取宽松监管政策,监管成本低但易引发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令金融科技监管机构的策略空间β=(β1,β2)=(严格监管,宽松监管),其选择β1的概率为y,选择β2的概率为(1-y),y∈[0,1]。
假设4:金融科技公司与金融科技监管机构行为选择影响因素。
金融科技公司通过适度创新推出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获利为P,通过过度创新额外获利为E。当金融科技监管机构严格监管时,金融科技公司配合监管检查所付出的成本为Cf,监管机构严格监管成本为Cg。如果金融科技公司进行过度创新则会被处以罚款F;金融科技公司进行过度创新时,会造成包含技术安全风险、数据安全风险等的金融产品流向市场,给社会造成的损失为S。
根据4个假设,构建金融科技公司与金融科技监管机构的双方收益矩阵,如表1所示。
表1 双方博弈支付矩阵
复制动态方程是某一特定策略在一个群体中被采用频数的动态微分方程,因此,由式(1)可得:
(2)
(3)
因此,金融科技监管机构的演化博弈复制动态方程为:
(4)
由式(2)和式(4)组成的动态系统复制动态方程,如式(5)所示:
(5)
由Lyapunov间接法可知,当F(x)=0且F′(x)<0时或F(y)=0且F′(y)<0时,局部均衡点为演化稳定点。当复制动态方程为0时,演化博弈策略处于稳定状态,在式(5)中,令F(x)=0,F(y)=0,可得5个系统均衡点,分别为E1(0,0),E2(1,0),E3(1,1),E4(0,1),E5(1-Cg/(F+S),E/F)。
由式(5)得到的双方演化博弈系统的Jacobian矩阵为:
(6)
利用Friedman判断法,将均衡点分别带入式(6)Jacobian矩阵的行列式,若det(J)<0且tr(J)<0,则均衡点为演化博弈局部渐进稳定不动点,此点即为演化稳定策略(ESS)。分析各均衡点的稳定性,结果如表2所示。
表2 均衡点稳定性分析
由表2可知,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参与主体行为策略的演化博弈均衡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金融科技公司过度创新的额外收入E,过度创新罚款F,严格监管成本Cg,宽松监管造成的社会损失S,都会影响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参与主体行为博弈的稳定性。
为验证结论的稳健性,根据条件设定,设置4组数值,分别带入演化博弈系统,数组设定见表3。
表3 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博弈模型主要参数设定
由图1可知,仿真结果与前文结论一致。若严格监管的净收益大于宽松监管的社会损失,且过度创新净收益大于0,则通过多次博弈后,监管机构会倾向于严格监管,金融科技公司会选择过度创新,系统均衡点为(0,1),即(过度创新,严格监管)。当监管机构严格监管的净收益小于宽松监管的社会损失且金融科技公司过度创新净收益小于0时,系统不存在均衡点。若金融科技公司过度创新净收益大于0时,金融科技公司会更倾向于采取过度创新的策略,系统均衡点为(0,0),即(过度创新,宽松监管)。由此得出,数值仿真与策略稳定性分析结论一致,对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注:x轴为金融科技公司适度创新概率;y轴为监管机构严格监管概率。
由上文可知,监管机构自身净收益对系统均衡影响起主要作用,为研究动态演化过程的结果受罚款额F和额外收益E的影响,分别在数组1和数组3的基础上,对罚款额F和额外收益E进行赋值,复制动态方程组随时间演化50次的仿真结果如图2所示。
注:x轴为金融科技公司适度创新概率;y轴为监管机构严格监管概率。
由图2可知,监管当局净收益大于社会损失时,在系统演化至稳定点的过程中,监管机构选择适度监管策略且金融科技公司选择进行适度创新策略,罚款额的大小对其策略选择影响不大;若监管部门采用宽松监管政策,过度创新额外收益的增加会增大金融科技公司过度创新的概率。当监管当局净收益小于社会损失时,增加罚款额可以增加金融科技公司适度创新的概率,且在博弈系统演化至稳定点的过程中,随着额外收益的增加,金融科技公司进行过度创新的概率也会随之增加。
例如,在P2P平台风险暴露时,我国对平台的处罚随着众多平台的“暴雷”而增加,并且针对P2P平台的全面清退,使得网络借贷风险得以抑制。由此看出,在金融科技公司进行适度创新时,金融科技监管当局应当采取适度监管的措施;但当金融市场中出现较多违规产品时,监管部门应增加惩罚力度,有效抑制金融科技创新群体过度创新的扩散。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应当完善法律法规,有效减少金融科技公司过度创新所获得的额外收益;在金融科技公司存在过度创新苗头时,增加对其罚款额度,能在最大程度上抑制过度创新的扩散。
本文得出3点研究结论。第一,宽松或严格的监管手段都不利于我国金融科技创新与监管的平衡,适度监管的监管手段是促进金融科技创新与监管平衡的最好方式。第二,金融科技公司创新策略的选择受到额外收益以及罚款额的影响,过度创新额外收益越大,罚款额越少,其进行适度创新的概率越小。第三,金融科技监管机构的策略选择受到监管成本、罚款额度以及社会损失的影响。当监管成本越高,罚款额度越低,社会损失越小,监管机构会越倾向于选择宽松监管。
本文提出4点建议。
第一,创新监管理念,采取适度监管原则。在监管理念上应以“包容审慎”监管为主,积极推进监管沙盒的常态化运作,创建一个更加包容、更加审慎的制度空间,完善沙盒监管中金融科技应用的退出、过渡机制。将金融科技监管作为一个不断调试的过程,强调监管者与监管对象之间的持续互动,允许更多的创新实验和试错。
第二,创新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大力发展监管科技,用科技的手段来监管科技创新,强化技术赋能监管,促进金融科技与监管科技动态协同发展。积极推进金融科技监管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加快大数据平台建设,开发智能化风险分析工具,完善风险早期预警板块,增强风险监测前瞻性、穿透性、全面性。
第三,加大惩罚力度,压缩过度创新的获利空间。监管机构对过度创新的态度能够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严惩过度创新,加大其进行过度创新的成本,可以有效抑制过度创新的扩散,同时可以有效维护金融科技创新的市场秩序。增加对过度创新的罚款力度,能够有效降低通过过度创新获取高额收益的净收入,即降低过度创新的诱惑力,不给过度创新者有机可乘。
第四,完善金融市场法律制度,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加强金融市场制度和规则的建设,完善金融市场运行机制,防范金融市场的漏洞,谨防金融科技公司进行监管套利和政策套利。持续优化金融科技公司在数据收集、数据处理与数据利用方面的监管细则,强化信息安全保障以及提高反垄断治理效率,为各方利益相关者提供公平的金融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