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变造的理赔单引发八年连环诉讼

2023-11-25 00:57卢金增通讯员范晖朱兴娟
方圆 2023年19期
关键词:惠民县滨州市检察院

文|检察日报社记者 卢金增 通讯员 范晖 朱兴娟

尽管打击接踵而来,但刘志博坚信自己公司的产品质量没有问题,不服气的他在申请法院再审的同时,使出浑身解数开始多方收集证据

“检察官,我们公司的产品绝对没有问题,是冤枉的,我实在是没有办法了,您可一定要帮帮我们,这是我带来的所有材料……”一天上午,在山东省惠民县检察院民事检察办公室里,主办检察官第一次见到了心急如焚的民营企业家刘志博。

55岁的刘志博是河北石家庄人。20年前,他从国外回到家乡注册成立银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某公司”),专门生产化纤产业用阻燃剂。凭着高超的技术和过硬品质,银某公司迅速打开了国内市场,跻身国内知名阻燃剂企业行列,刘志博也被石家庄市政府评选为“专家型技术人才”“明星企业家”。就在银某公司发展得如火如荼之际,一起涉企产品质量纠纷案将银某公司扯进了连环诉讼案中……

产品质量真的有问题吗

根据刘志博的诉说,办案检察官初步判断该案不排除虚假诉讼的可能,遂按照流程向山东省滨州市检察院对口部门请示汇报。两级检察机关业务部门在研判案情后,迅速成立一体化办案团队,分头调阅了法院一、二审所有涉案卷宗、公安机关的侦查材料,从刘志博提出的疑点出发,开始一一排查证据。

地处鲁西北的惠民县是全国绳网生产集散地,绳网行业对阻燃剂的需求量很大。林大岭是银某公司在惠民县的销售代理,他每年的销售量占银某公司阻燃剂销售量的60%左右。2015年2月,因惠民县龙强公司拖欠林大岭货款12万元,他将龙强公司诉至法院,惠民县法院判决龙强公司偿还林大岭货款及利息。龙强公司败诉后,2016年2月,以阻燃剂存在质量问题给外国客户造成损失为由,将林大岭诉至惠民县法院。

“刘经理,你公司的阻燃剂到底有没有质量问题?龙强公司把我起诉了,说是咱们供货的阻燃剂质量不合格,给韩国客户造成了重大损失,到底咋回事?”一头雾水的刘志博接到林有岭的电话。

在仔细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后,刘志博信心十足地对林有岭说:“你放心应诉就行,公司的产品质量绝对没有问题,万一你输了,一切费用由公司担着!”

出乎刘志博意料的是,2018年10月,滨州市中级法院依据龙强公司提供的赔偿韩国客户的网签合同、理赔单据、鉴定报告等证据判决林大岭败诉,需赔偿龙强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滨州市中级法院还将龙强公司拖欠林大岭的货款12万元予以扣留。

2019年1月,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林大岭遂以法院生效判决为依据,将银某公司诉至石家庄某区法院,并终止了与银某公司的代理关系。案件再度历经一审、二审,至2021年10月,石家庄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银某公司赔偿林大岭各项损失30.5万余元。紧接着,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冻结了银某公司账户。

历时8年的诉讼让刘志博身心俱疲,这期间,银某公司不但失去了惠民县的销售市场,营业额急速下降,还因公司多次败诉记录,商誉受到影响,很多项目无法参与,公司举步维艰。

尽管打击接踵而来,但刘志博坚信自己公司的产品质量没有问题,不服气的他在申请法院再审的同时,使出浑身解数开始多方收集证据。

2022年10月,他了解到海关部门没有登记龙强公司2015年度出口韩国货物的记录,他推测原审判决龙强公司胜诉依据的证据是假的。

同年初冬,满怀希望的刘志博兴冲冲地向惠民县公安局举报龙强公司涉嫌虚假诉讼,希望能查清事实、推翻原审判决。然而,因龙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意外去世、证据链断裂等原因,龙强公司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存在很大争议,刑事案件一时没有实质进展。2022年12月,焦急万分的刘志博抱着“病急乱投医”的心态向惠民县检察院举报虚假诉讼线索。

变造的理赔单露出破绽

检察院办案团队成员综合分析案件材料后,将目光锁定在了龙强公司提供的一份理赔单据上,这是判定龙强公司胜诉的一份重要依据。办案检察官反复辨认发现,这是一份彩印的复印件,且该单据仅标有支付外汇的金额,没有“抬头”,也未列明付款性质,变造的可能性较大。

随即,办案检察官来到办理该笔外汇业务的建设银行惠民支行核查该单据的真伪。然而,在调取的银行存档资料中却发现里面的汇款记录和该理赔单记载的金额、日期完全吻合,相互印证。眼看着这条线索就要断了,细心的检察官王卉却又注意到汇款单据上留有一个有点模糊的手机号码。

“当时抱着试一试的态度打了这个电话,没想到顺藤摸瓜找到了突破口。”王卉表示。

原来该号码是龙强公司原来的财务人员张小红的手机号。经仔细辨认了建设银行的存档资料后,张小红明确表示该笔汇款业务是她办理的,支付的是龙强公司进口废旧塑料的货款,并不是理赔款。

办案检察官还了解到龙强公司当时只有建行这一个涉外账户。这一颠覆性证据的出现,让检察官眼前一亮,对原审卷宗中的其他关联证据也产生了怀疑,他们又将调查的重点放在了和理赔单据相印证的那份网签合同上。

伪造的网签合同被推翻

如何核实网签合同的真伪呢?办案检察官又遇到难题。合同载明的客户是韩国某公司,总不能出国取证吧?既然海关部门反馈的信息是,2015年全年,龙强公司没有出口韩国货物的记录,若海关部门出具一份该公司没有出口记录的证明,就可以证实原审判决依据的网签合同是虚假的或者没有实际履行。但是,当办案检察官去海关部门核实情况时,被告知该书面证明无法出具,取证工作又陷入僵局。办案检察官只能从外汇管理部门存档的资料寻找蛛丝马迹。

“您好,我们没有查到龙强公司2015年度出口韩国的记录,只有进口废旧塑料的记载。根据外汇管理规定,每一笔涉外汇款,必须附有相关购销合同等资料、准确规范记载汇款用途……”惠民县外汇管理局工作人员答复说。

于是,检察官调取了2015年度龙强公司进出口货物的详细记录,经逐笔对照、分析外汇交易金额、时间、交易对象及随附交易明细,发现2015年10月,龙强公司只有一笔支付韩国某公司废旧塑料货款的汇款业务,且交易对象的国别、公司名称与网签销售合同记载的国别、公司名称完全一致。

原来,龙强公司按照支付韩国某公司废旧塑料货款的时间、金额,变造了所谓的理赔单据,伪造了网签销售合同、赔偿协议,据此向法院提起产品质量纠纷诉讼,在汇款单据、网签合同、鉴定报告等核心证据一致的情况下,法院一、二审均认定龙强公司胜诉。随后,林大岭起诉了银某公司,引发了长达8年的连环诉讼。

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从民事诉讼角度看,目前的证据材料足以证实该案系虚假诉讼。从提质增效、减轻当事人讼累的角度出发,办案团队决定以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快速监督法院纠正。2022年10月,惠民县检察院向滨州市检察院汇报 案件情况。根据级别管辖,该案由滨州市检察院向同级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然而,在按监督程序提请滨州市检察院检委会研究决定时,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先刑后民”习惯做法,该案尚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尚不确定的情况下,民事诉讼程序应暂时停止,等待刑事案件结果。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刑民交叉案件,机械使用“先刑后民”是片面的,就本案目前的证据而言,已经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不需要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可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滨州市检察院检察长王体功认为:“检察监督要提质增效,要求的不仅‘稳’还要‘快’,要兼顾效率和效果,努力实现办案质量、效率与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在目前,已经可以证实原审裁判错误的情况下,再让当事人经历漫长等待,对当事人而言可能是一种新的伤害。”经举手表决,滨州市检察院检委会大多数委员同意通过再审检察建议方式予以监督。

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决

2022年12月3日,滨州市检察院向滨州市中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2月12日,滨州市中级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作出再审裁定,裁定中止该案执行,予以再审。

为确保精准有效监督,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团队在庭前反复研讨举证顺序、证明的问题,总结提炼出庭意见,并在出席庭审时运用多媒体示证,对办案团队调取的证据予以逐一出示并详细说明,观点明确、证据充分。

滨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龙强公司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提起诉讼,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2023年6月28日,滨州市中级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龙强公司的诉讼请求。

龙强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变造虚假单据、提起虚假诉讼的问题,另案处理。

历时8年,历经滨州、石家庄两地法院四次审理而败诉,心急如焚的刘志博收到这份判决书后激动不已,特意给滨州市检察院及惠民县检察院办案团队发来了感谢信,以表达谢意。他在感谢信中也表露了因产品质量涉诉、被强制执行给企业商誉带来的一系列不良影响,以及为“自证清白”所经受的煎熬。案件改判后,他感慨地说:“重获清白重燃了我创业的激情和希望!”(文中涉案人员和单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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