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司法厅课题组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再次强调,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今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 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20 周年。湖北司法行政机关必须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理解和把握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司法行政工作高质量发展,助力更高水平的平安法治湖北建设,为湖北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枫桥经验”的诞生和发展,经历了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改革开放新时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实现了从“枫桥经验”到“枫桥理论”再到“枫桥制度”的历史性飞跃。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这要求我们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下,与时俱进赋予新的内涵,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践行和发展“枫桥经验”。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是现代化国家治理的基石。现代化进程不断对法治提出需求,完善的法治才能有效保障现代化进程,同时法治也是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进入新时代新征程,湖北要走向现代化,必须走向法治化。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公正高效化解矛盾、定分止争,才能以“基层之治”夯实“中国之治”。因此,我们要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法治湖北的高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为护航中国式现代化荆楚篇章贡献司法行政力量。
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关乎党长期执政、国家长治久安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基层治理千头万绪,管好“小事”就是治理“大事”。在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历史文化长河中,“和为贵”观念深深植根于中国人精神之中。“枫桥经验”之所以能在枫桥这样一个小乡镇诞生,离不开枫桥独特的人文传统;之所以能在中国大地各处推广,离不开中华文化讲信修睦的和谐基因。依托传统注重现代、尊重历史观照现实,是“枫桥经验”保持旺盛生命力的文化密码。常言道:“一年官司十年仇”。而用人民调解的手段去解决纷争,化矛盾于初始、解纠纷于萌芽,实现“群众纠纷群众解”和“案结事了”,既有利于从源头上消除社会矛盾,又从根本上维护了社会稳定。因此,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解压阀”“灭火器”“心连心”的桥梁作用,为群众提供“家门口解决问题”的便利,推动司法行政职能由“行政命令型”向“群众需求型”转变,从而进一步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
加快建设构建全国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是立足湖北基础和条件,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出的积极探索,也是转变发展方式、推动湖北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实践证明,新时代“枫桥经验”既是依靠群众就地防范化解矛盾纠纷的经验,也是防范化解重大社会风险的经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我国各类矛盾和风险易发期,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因素明显增多,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只有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治理各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实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才能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因此,我们要从推动湖北加快建设构建全国新发展格局先行区的高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司法行政工作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从而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近年来,湖北司法行政系统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党建为引领,不断完善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持续优化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持续深化法治宣传教育,着力维护社会大局平安稳定,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法治湖北作出了贡献。
党的领导是“枫桥经验”产生发展创新的根本保证。湖北司法行政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自觉把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到司法行政工作各方面全过程,有力统筹全面依法治省各项工作,大力实施法治建设“一规划两方案”,推进法治湖北建设取得新进展。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武汉、襄阳、鄂州等6 个市州荣获全国第二批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地区(项目),数量位居全国前列。
“发动和依靠群众,矛盾纠纷不上交,就地化解”是“枫桥经验”的核心要义。湖北司法行政机关以省委部署开展的“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为契机,抓牢“法治”与“共同缔造”的结合点,把法治建设、法治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服务等职能融入共同缔造中,推动资源、服务、平台下沉,把服务触角延伸至田间地头(社区)、百姓家中、矛盾现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中的主渠道、主力军作用,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30366个,30余万件矛盾纠纷就地有效化解。积极推进“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建设,拓展基层社会治理新路径。如荆门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通过运用司法行政网、综治网格网、法院调解平台和腾讯会议等载体,实现了市、县、乡、村四级音视频网络调解的互通,推动风险防范在前、矛盾调解靠前、纠纷止于诉前,切实发挥为群众减累增速、为企业减负增收、为法院减诉增效、为社会减访增和的共赢作用。
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灵魂在于以人民为中心,其本质在于人民主体性。人民群众是公共法律服务的感受者和评判者。湖北司法行政机关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精准、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加快推进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出台《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充分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资源,实现省、市、县、乡四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全覆盖。建成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室10715个,12348湖北法网、12348法律热线一体化呼叫中心实行7×24小时不间断服务,“三大平台”年均提供各类法律咨询服务50余万次。加强基层公共法律服务机构设施和能力建设,持续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
新时代“枫桥经验”的一个重要特色,就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治理难题。法治建设的根基在基层,法治环境的改善在普法。湖北司法行政机关始终把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作为全面深化法治建设的重要载体,充分发挥“法律明白人”在基层依法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家庭邻里等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深入开展“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组织创作“护航成长 与法同行”“法治新时代”等一批法治宣传作品,形成“好一个活‘法’”“荆楚普法云课堂”等普法品牌,328万名群众在沉浸式法治宣传教育中不断强化法治理念。出台《湖北省中小学法治副校长选聘工作规定》,推动全省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实现全覆盖。扎实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全省168个村(社区)被评为第八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群众法治意识显著提升。
小矛盾、小纠纷,影响大安全、大稳定。罪犯能否安心改造、社区矫正对象和安置帮教对象能否顺利融入社会,直接关系社会稳定。湖北司法行政机关坚持安全底线,以提高改造质量为中心,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紧紧围绕“四无”工作目标(无罪犯脱逃、无重大狱内案件、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无重大疫情),在罪犯矛盾纠纷化解中引入“枫桥经验”,完善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及时有效化解罪犯矛盾纠纷,连续6年未发生罪犯脱逃,连续18年无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深入贯彻实施社区矫正法,推动省市县乡四级成立社区矫正委员会,制定社区矫正刑事执行权责清单,2.3万余名社区矫正对象实现“两不一无”工作目标,通过教育矫正使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度过矫正期,融入社会。推动建立省市县乡四级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联席会议制度,努力做到安置帮教对象“接得住、安得下、管得好、帮到位”。
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推进司法行政工作高质量发展,面临严峻考验和重大挑战。我们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坚持底线思维,做到居安思危、未雨绸缪。
现代社会已进入“风险社会”,司法行政工作必须着眼于风险治理及能力建设。党在长期执政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治国理政的能力不断强化、水平持续提升,但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我国发展面临的风险和挑战比以往更加错综复杂,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各种“黑天鹅”“灰犀牛”事件随时可能发生。然而,我们仍缺乏对现代风险社会的全面认知,且研判风险、应对危机的能力有待提高。未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确定性将进一步加大,如何提升风险预防、评估和应急处置的社会治理能力,是司法行政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从量的增长转向质的提升,社会矛盾纠纷呈现主体多元化、类型多样化、关联扩散快、调解处置难等新特征。面对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社会矛盾纠纷的变化,全省法律服务资源配置还不够均衡,服务人民群众还有差距,不能有效满足人民群众与日俱增的多样化公共法律服务需求。这就要求我们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依靠法治系统解决社会各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急难愁盼问题,并以此为重点构建多元社会矛盾疏导和社会冲突化解机制。
基层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最后一公里”,是人民群众感知公共服务质效和温度的“神经末梢”。从基层社会治理来看,新时代主要面临四个突出的矛盾:第一,基层社会矛盾日益多元化与政府解决矛盾主要用行政化手段之间的矛盾,这要求社会治理模式从刚性管理向刚柔相济转变;第二,基层群众法治意识日益高涨与政府治理能力不完全适应之间的矛盾,这就要求社会治理模式从单向管理向双向互动转变;第三,“互联网+”时代高效性治理要求与政府传统低效手段之间的矛盾,这就要求社会治理模式从线下向线上线下融合转变;第四,基层社会治理日趋精细化与政府缺乏专业性人才之间的矛盾,这就要求社会治理模式从单纯的政府主导向更加注重社会协同治理转变。因此,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必须适应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抓住矛盾纠纷新特征,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对症下药、破解难题,不断提高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
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是司法行政机关职责所在、使命所然。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任务。湖北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确定了“努力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的奋斗目标,湖北省委部署开展以流域综合治理为基础的四化同步发展重点工作。这些都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必须以高质量法律服务促进现代化,以高水平法治保障现代化。面对新使命,我们必须做到中心工作进展到哪里,司法行政工作就推进到哪里,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就跟进到哪里,以司法行政的“一子落”助推全省高质量发展的“满盘活”。
司法行政机关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力量。我们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思考司法行政机关在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中应当引领什么、承载什么、规范什么,进一步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不断推动平安湖北法治湖北建设,在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中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党的领导是“枫桥经验”形成、完善的政治优势,是“枫桥经验”历久弥新、长盛不衰的坚强保障,是“枫桥经验”不断创新发展的根本保证。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党和人民手中的“刀把子”,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绝对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增强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确保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强化理论武装。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好、运用好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夯实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始终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捍卫者和忠实实践者。要坚持人民至上。深刻把握民心这个最大的政治,始终把人民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第一标准,始终坚持人民至上,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常态化、持续性打造更多为民、利民、便民的法律服务项目,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法治服务的新期待、新需求。要强化党建引领。充分发挥党建引领特别是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使基层党组织建设与基层治理有机衔接、良性互动,通过政治领导、组织引领、能力引领、机制引领,把党组织的服务管理触角延伸到基层治理的“神经末梢”,推动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实现党委领导下的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同频共振,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构建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的社会。
纵观“枫桥经验”60年发展历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内核。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为民”的核心理念,顺应人民群众法治新需求新期待,着力推进现代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司法行政为民服务水平。推进公共法律服务集约化。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统筹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快推动建设服务标准统一、整体联动、业务协同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群众提供集专业性、公益性、便民性于一体的“窗口化”“一站式”综合性法律服务,实现司法行政各项业务从“散”到“聚”的转变。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着力解决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发展不均衡、不充分等突出问题,将公共法律服务下沉到实处,推动法律服务资源跨区调配流动。打造“产业链+公共法律服务”品牌,推出涉企法律服务清单,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法律服务,心贴心、实打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深入开展服务农民工公益法律服务行动,更好满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多元化法律服务需求。推进公共法律服务智能化。健全发展“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智慧服务模式,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和网络平台深度融合发展,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大数据管理、应用机制,有效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效能,及时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法律服务需求。推进基层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化。深入开展“发挥司法所职能作用 参与和服务共同缔造”专项行动,大力推进司法所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开展“枫桥式司法所”创建,加大人员、经费、车辆、服装等保障力度,实现硬件提档升级、软件提质增效,着力把司法所打造成为维护稳定、服务基层群众的一支专业化力量。
矛盾就地化解是“枫桥经验”的精神实质和价值所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压紧压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预防在先化矛盾。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推动矛盾风险防范在先。统筹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聚焦平安建设、社会建设、民生建设等,打造一批具有湖北辨识度、富有鲜明时代感的立法成果,以“小切口”立法解决治理大问题。依法行政化矛盾。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确立法治主导社会运转的理念,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仲裁等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支持当事人依法、理性反映利益诉求。建立政府法律顾问体系,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降低政府决策风险,减少行政执行纠纷,促使各类矛盾纠纷在法治轨道上得到妥善解决。在法律援助办案过程中积极引入诉前调解、律师和解等机制。法润人心化矛盾。深入开展“八五”普法,大力加强民法典的学习宣传,将法治精神“润”入老百姓的内心深处和日常生活。全面推行责任单位年度履职报告评议工作,巩固深化“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快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制度,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加强法治乡村(社区)建设,大力实施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引导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优化营商环境是一个共建共治共享的过程。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要充分发挥市场在社会治理中的调节作用,最大限度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我们要主动融入经济建设主战场,将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社会治理智慧转化为保护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助推器”。不断推出惠企措施。出台《关于加强涉企行政执法监督 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意见》《湖北省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工作指引(试行)》,推动建立健全全省行政裁量基准制度体系,公布第三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抽查考评,选取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领域开展案卷评查,持续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构筑护企防线。持续开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广泛收集“运动式”“一刀切”等执法不作为问题线索,坚决整治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主体不适格、执法程序不规范、履行职责不到位、法制审核不严谨等行为。深入推进卫企行动。围绕省委、省政府的经济发展战略举措,组织开展专项法律服务活动,预防、化解经济转型升级过程中的各类法律风险和矛盾纠纷。深化拓展“法治体检”“万所联万会”活动,努力实现企业劳务、工伤等涉企纠纷就地化解,做到“小事不出园区、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发挥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全面审查优势,加大对涉企尤其是民营企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审查力度。
“枫桥经验”是践行群众路线、体现群众观点、积极调动社会力量防范化解社会风险的经验。司法行政工作既有人民警察队伍的专政力量,也有公务员队伍的行政力量,还有法律服务队伍的专业力量,具有专群结合的职能优势。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我们必须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形成平安法治建设合力,实现政治效果、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强化监所教育改造上下功夫。深入研究监所工作规律,创新教育改造方式方法,积极利用社会力量做好监所教育改造工作,引导社会专业人员到监所开展心理矫治、医学救助、职业培训、就业指导等工作,努力把服刑人员(戒毒人员)教育改造(教育转化)成为守法公民。要通过教育的“攻心治本”、管理的排查整治,确保场所持续安全稳定。在强化社区矫正对象等特殊人群管控上下功夫。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依靠人民群众做好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坚持管理与帮扶两手抓,落实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措施,确保管得住、不脱管。严格落实刑满释放人员衔接安置措施,落实重点人员“必接必送”制度。协调村(居)基层组织、相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建立社会关怀帮扶体系,帮助特殊人群解决心理健康、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问题,促使其顺利融入社会,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在提高调解效能上下功夫。要结合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的新特点,从群众最需要、发展最迫切、条件最成熟的行业和领域入手,完善调解网络,创新调解方法,提高调解效能,逐渐摸索出一套群众满意的矛盾纠纷化解模式,有效减少和防止矛盾纠纷的变性转向。坚持把非诉讼解决方式挺在前面,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密织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党政统筹、司法督导、基层实施、社会参与”的大调解体系,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大调解格局。要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深化“一站式”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实行线上线下“双线并行”、场内场外“联动协作”、诉前诉中“全程贯通”,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方式“无缝对接”,力争“访调裁审”“一站式”定分止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