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庆九(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青海地处“地球第三极”,是“三江之源”“中华水塔”。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护好青海生态环境,是“国之大者”,提出青海“三个最大”(青海最大的价值在生态、最大的责任在生态、最大的潜力也在生态)、“三个更加重要”(青海的生态安全地位、国土安全地位、资源能源安全地位显得更加重要)的重大论断,进一步明确了青海在全国生态安全中的战略地位。近年来,青海省检察机关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青海考察重要讲话精神,立足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能定位,不断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切实履行好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检察责任。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始终把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作为检察工作的优先方向,充实专门力量,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为在检察工作中贯彻生态优先理念打好基础。
深化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部署。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多次专题研究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制定《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常态化服务打造生态文明高地的实施意见》,细化分工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强化压力传导,切实将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转化为服务打造生态“高地”的务实举措。健全工作机制。青海省检察院制发《关于贯彻中央18部委〈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围绕落实《青海省“十四五”生态文明建设规划》《中华水塔水生态保护规划》,聚焦服务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守护长江黄河、服务国家公园示范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点工作,出台12项具体工作措施,持续加大生态环境领域检察保护力度。加强法治宣传。依托“青检讲堂”举办6期法律专题培训,会同省生态环境厅、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等省直单位发布生态环境领域典型案例85件,省检察院组建公益法治宣讲团,并通过“法律八进”“两微一端”等多种方式,深入开展生态环境公益法治宣讲,广泛宣传检察机关服务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取得的成效,持续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在各族群众中入脑入心。
健全组织体系,加强工作力量。建立专门机构。由青海省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专门管辖省内跨区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致力当好“三江之源”守护人。提升专业化程度。省检察院和西宁、海东、海西等市州检察院,将由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承担的行政检察职能归并至民事检察部门,成立专门的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在玉树、果洛、黄南等三江源地区基层检察院成立办理生态环境案件专业团队,提升专业化办案水平。加强人员配备。全省检察机关先后调配34名业务骨干充实到办案一线,并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适度倾斜。优化考核权重。省检察院印发《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科学运用案件质量评价指标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实施意见》,将办理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数占办案总量之比列为业务评价指标,动态调整各市州院和基层院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检察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赋予生态环境检察在检察业务考核中更大权重,促进抓质量、抓落实、抓提升。
创新生态公益司法保护理念思路和方法手段,持续推进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积极助推青海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加力提效。
开展巡回检察,解决“三跨”问题。针对发生在三江源等重点生态功能区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2022年2月,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制定实施意见,在三江源地区(“一片”)、环青海湖地区(“一圈”)、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一线”)三个区域,试点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探索以“属地检察+巡回检察+专项治理”解决河湖跨流域、地域跨区划、管理跨部门的“三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一年多来,组织开展覆盖“一片”“一圈”“一线”全域的巡回检察8次,相关市州检察机关开展辖区内巡回检察95次,发现一批跨流域、跨地域公益损害案件线索,摸排案件线索377件,立案315件,督促挽回、复垦被非法占用的耕地4700亩,清理污染河道82公里,清理修复被污染土壤17万亩,清除各类固体废物4万余吨,整治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201家,向污染企业索赔治理恢复费用1900万元。部署开展野牦牛公益司法保护专项活动,办理相关公益诉讼案件13件,与省直四家单位会签《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衔接 强化野牦牛司法保护协作意见》,助力改善野牦牛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生存环境。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的创新探索受到多方关注和肯定,并在首届“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和首届“服务保障黄河国家战略检察论坛”上作了介绍。
加强工作创新,助推办案质效。三江源地区检察院委托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出具了全国首份《野牦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价值鉴定评估报告》,有效破解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价值评估难题,法院据此判决涉案人员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79万余元。省检察院在刚察县设立公益诉讼检察青海湖裸鲤增殖放流基地,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完善青海湖裸鲤生态价值与增殖放流费用年度标准,由专业评估机构确定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的生态损害和增殖放流费用,共同构建年度动态评估长效机制,解决了“一案一鉴定”问题,破解鉴定费用高、周期长的办案难题。六年来,共办理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公益诉讼案件84件,收缴渔获物15590公斤,追缴增殖放流费用262万余元。青海省院与海北州院、刚察县院三级检察院协作联动,建成国内首个普氏原羚生命保护通道,守护“高原精灵”更好繁衍生息。
加强内外协作,凝聚治理合力。一是强化省内检察机关一体化履职。出台服务国家公园建设实施意见,建立服务三江源国家公园、祁连山国家公园、青海湖国家公园三个“检察一体化”协作圈,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提升服务国家公园建设实效。组织开展长江青海流域治污治岸治渔、助力推动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等7项专项活动。沿黄河八个市州检察院建立黄河上游青海段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果洛州、玉树州检察院通过一体化办案,督促水务、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完善放生放流制度机制,有效治理三江源水域外来鱼种放生乱象致水生态环境遭破坏问题。二是加强与有关执法部门协调配合。省检察院会同海南州政府、海北州政府和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构建青海湖生态保护府检协作机制,会同省直7个部门建立“中华水塔”守护人+公共利益代表工作机制,与省直23个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检察协作机制。与省河长制湖长制办公室建立“河湖长+检察长”机制,与省水利厅联合部署开展黄河青海流域水资源保护专项行动,共同保护黄河上游青海段水资源和湿地资源。尖扎县检察院与当地水利部门联动,针对某专业合作社在黄河干流河道西岸非法占地45亩建设温室大棚的违法行为,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多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拆除违法建设的温室大棚,排除黄河干流河道行洪安全隐患。三是积极开展省际检察机关业务协作。会同西北其他四省(区)、内蒙古和兵团检察院加强区域协作,致力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与西藏、云南等省区检察院建立青藏高原生态公益司法保护协作机制,与兄弟省(区、市)检察院加强长江、黄河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协作。青甘蒙三省(区)检察机关合力推进黑河流域生态环境检察协作,青甘两地检察机关建立祁连山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协作机制,邻省检察机关就跨流域、跨地域生态环境保护开展业务协作渐成常态。
全省检察机关紧紧围绕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坚持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同向发力、一体履职,积极助推生态环境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打击刑事犯罪,增强震慑效果。2018年以来,依法从快从严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与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等单位会签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办法,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等单位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开展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立案监督专项活动,全省检察机关共批捕污染环境、滥伐林木、非法捕捞等犯罪216人,起诉645人。
强化公益保护,守好三江之源。加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办案力度,共办理该领域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4020件,办案数量从2018年的216件逐年递增至2022年的1140件。5件案件入选全国典型案例。通过办案,督促修复被毁损的林地12030亩,督促挽回、复垦被非法改变用途和占用的耕地、草原13450亩,督促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地160处,督促关停和整治违法养殖场478家。三江源地区检察院受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86件163人,移送审查起诉案件83件158人,立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2件,办理2起非法猎捕国家一级野生保护动物野牦牛牛犊共20头、经济价值1000万元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涉案青海湖裸鲤重达376.45公斤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以及涉案价值5亿元的某公司非法采矿案等,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接受代表监督,推动衔接转化。邀请内蒙古、广西、安徽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开展专题调研,认真办理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三江源地区人兽冲突治理、草原牧区流浪犬治理等意见建议,办理相关公益诉讼案件320件。针对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加强三江源地区人兽冲突治理的意见建议,省检察院与省公安厅、省林草局等单位建立强化人与野生动物冲突应对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检察协作机制,办理此类案件60件。省林长办将班玛县检察院向县林草局发送的人兽冲突治理检察建议向全省通报,出台治理“熊出没”问题工作措施,督促加强全省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推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下一步,青海省检察机关将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职能作用,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守护好大美青海的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