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贤主导的在地化乡村建设
——以傅柏翠的古蛟地区实践为例

2023-11-23 01:44:30张艺英
关键词:农民建设

张艺英

乡村振兴战略、乡村建设行动提出之后,学界和政策界对民国时期乡村建设运动的关注有所增加,但一般仍以晏阳初、梁漱溟、张謇、卢作孚等人的思想与实践作为主要研究对象,以期获取对当代乡村振兴的有益启示。然而,与外来知识分子或者爱国企业家所实验和践行的乡村建设模式相比,民国时期还有不少在地乡贤或者地方实力派主导的在地化乡村建设模式,傅柏翠(1)之所以称傅柏翠为本地乡贤,是因为他从未实际担任地方自治机关的领导人,虽然傅柏翠是古蛟地区乡村建设的实际领导人,但他一直作为乡民代表活跃于古蛟地区,古蛟的乡长和自治机关的负责人都另有其人。于1931—1949年在闽西古蛟地区开展的乡村建设实践为其显著代表之一。1945年,时任福建省社科院研究员的章振乾实地调查闽西古蛟建设情况时,充分肯定了傅柏翠的乡村建设成效,认为古蛟地区“人们堪称富庶、康乐,精神健旺,意志集中”,“民风素朴、教育普及”,“社会事业纷纷举办,使人较觉满意”,“较过去调查之龙岩任何乡镇为进步”(章振乾,1995:85,88,103,128)。他进一步对比提出,“梁漱溟的‘村治’、晏阳初的‘乡村建设’,虽经艰苦的努力,但终于不能有良好的收获者”,而古蛟之所以较为成功,则在于其在土地改革的基础上“发展各种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建设”(章振乾,1995:85-86)。

傅柏翠(1896—1993),福建上杭蛟洋村人。他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历史人物,早年留学日本,受三民主义和日本新村主义的影响较大;1926年加入国民党左派;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加入中国共产党,率先从自身实行二五减租;1928年领导闽西四大暴动之一的“蛟洋暴动”,逐渐成为闽西地区的著名人物,其统领的蛟洋地区也发展为闽西革命根据地最重要的中心。后因与中共土地革命的思路有所不同,而日渐消极脱党。此后,开始在古蛟地区开展乡村改革和地方建设,长达18年。1949年,傅柏翠宣布起义;1986年,以90岁高龄重新入党。

目前,学界多关注傅柏翠的政治人生,尤其是1927—1931年间,他从积极革命到日渐消极的人生轨迹,而相对忽略傅柏翠1931—1949年间领导的古蛟地区乡村建设实践。蒋伯英(2018)将傅柏翠描述为一个因自身利益、政治信仰和国共两党斗争力量变易与形势变化而反复改变人生轨迹的“投机者”。其他一些传记类作品虽拉长了研究的时间段,但也基本侧重于政治方面,比如将其前半生描述为“始终不忘共产党、相信共产党、追随共产党”的“富有传奇色彩的人物”,传奇名人、奇人或革命奇人等(姚鼎生,1995:1-2;陈赛文等,1995:引言;孙向阳,俞琳玲,2009)。此外,陈耀煌(2013)将傅柏翠称为“地方强人”,并从地方社会与地方强人的角度论述了傅柏翠与闽西地区,展现了傅柏翠作为一个地方强人的复杂面向。该文资料丰富,评价较为客观,但同样较侧重于其政治交往。

本文将利用档案、出版图书、回忆录等史料,首先论述傅柏翠从积极革命转向乡村建设的时代背景,而后聚焦1931—1949年其在古蛟地区(2)古蛟地区位于上杭县的东北角,与连城、龙岩两县交界,基本上包括上杭县的蛟洋、古田、文都三乡,人口有2万余人,人均土地2~3亩,盛产粮食,为粮食输出地,副业有造纸、木材、石灰等。开展的乡村建设,深入探究作为本地乡贤的傅柏翠是如何开展在地化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建设的。更进一步,本文将尝试分析傅柏翠的乡村建设模式所内含的历史经验,以及其与外来知识分子、爱国企业家主导的乡村建设经验有何异同,以期为当代的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益的启示。

一、消极革命:傅柏翠转向乡村建设的时代背景

与民国时期大多数乡村建设实践的缘起不同,古蛟地区开展乡村建设有其较为独特的时代背景。尽管蒋伯英将傅柏翠因对土地革命的不同意见而最终放弃革命归结为投机行为,但同为闽西的著名革命者、农民问题专家邓子恢在1949年对土改的反思中却在很大程度上肯定了傅柏翠这一行为。“过去我们在闽西、闽南等地,许多地区农民运动由反对苛捐杂税,转入减租减息或借粮后,即迅速转入抗租抗债、暴动、分田……但这种过早转变,也妨碍了四周农运的发展。当时许多边区与苏区的对立,固然由于干部缺乏明确的阶级观点与充分的群众路线,但苏区过早土改,邻区农民赶不上,地主过早镇压,也是重要原因。当时傅柏翠不主张转入土改,固然由于他的阶级立场,由于他害怕斗争,由于他看不到当时只停于双减而不转入土改,也同样引起敌人进攻所致。但如当时环境允许,我们多搞一个时间双减(减租减息),以便推广双减区,发展农运面,则慢一点转入土改,并不是不可能的”(邓子恢,1996:191-194)。因此,要理解傅柏翠为何从积极参与革命运动转向偏于一隅的乡村建设,需要回嵌到当时的历史场景中。

1927年国民大革命失败后,国民党大肆逮捕和屠杀共产党员和国民党左派。正是在这样残酷的斗争和血的教训中,中共中央于当年8月7日在湖北汉口召开紧急会议,即“八七会议”,确定了土地革命和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总方针。此时,作为国民党左翼的傅柏翠也被通缉,随后罗明、陈祖康介绍他加入中国共产党,可以说傅柏翠是在中共最为艰难的时期入党的。为躲避通缉回到家乡蛟洋附近的傅柏翠很快就依据八七会议的指示,在附近十余个村庄开展了土地革命和武装斗争工作。他建立农村党组织,成立农民协会,收缴民团及地主枪械,组织农民自卫军,党员人数迅速增加,仅仅其领导的北四区就达到100多人。在土地革命方面,傅柏翠自己率先实行二五减租,从而在领导农民减租、抗石灰捐等斗争中取得了巨大胜利。

傅柏翠在蛟洋附近顺利开展减租抗捐、组织农民、发展新党员时,福建省委不再停留在“二五减租”阶段,提出“武装暴动”以及“杀土豪、分田地”等激进的新任务。傅柏翠对此有不同意见。武装暴动“这个问题上要慎重行事,充分准备,不要零零碎碎搞暴动,要么就象放连环鞭炮那样一个接着一个;要么就,不主张马上举行暴动”;从减租抗捐迅速进入“杀土豪、分田地”这一土地改革阶段,如此行事恐怕不易立即获得成功(傅柏翠,1985:7-8)。新中国成立后,他总结土地革命初期蛟洋地区农民运动发展顺利的原因时即提到,“北四区过去农民革命斗争的规模是由小到大的,最初的退租斗争,地主方面损失不大,一部分比较开明的地主顺乎情势答应退租;一部分地主慑于斗争威力也不能不答应;至于顽固的地主看到有惩例在先,都缩进了头,不敢说个‘不’字了”,另外,“农民斗争初起时,目标专对区内顽固的豪绅地主,力量集中,打击面小,斗争容易取得胜利”(傅柏翠,1985:4)。

那么,该如何理解傅柏翠的这一认识呢?首先,需要对比当时国共双方力量。1927年国共关系破裂时,国内政治局势突然逆转,革命力量遭受摧毁性的打击。根据中共六大所做的不完全统计,从1927年3月到1928年上半年,被杀害的共产党人和革命群众达31万人,其中共产党人2.6万多人,党的组织遭到严重破坏,在许多地方都被打散了,中国革命从高潮转入低谷,这是冷酷的事实。而此时,国民党的力量明显增强,反动力量大大超过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力量。尽管没有到总暴动的时刻,党的任务却是在各地努力鼓动城乡革命推向高潮,使得一些从实际出发提出的正确主张被斥为“右倾”、懦弱和动摇(金冲及,2017)。尽管闽西相比周边各区域是国民党力量最为薄弱、群众基础较好、地势条件具备优势的地域,但因为党的整体力量薄弱,一旦发动暴动,周边势必难以形成有效的支撑。

此外,闽西地区的基层社会组织形态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杀土豪、分田地”的土改进程。在闽西地区,发达的宗族组织通过购买公田等一系列活动逐步发展出一套主导地方公共事务的组织模式。郑振满(2012)认为,闽西历史上的家族组织对基层社会实行了有效的控制与管理,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对乡族事务和公益事业的自我管理,其中士绅是乡族自治的社会基础与中坚力量,他们借助社团组织与慈善机构对地方事务实行全面干预。从清代到民国,地主作为士绅仍然承担着相当的公共责任,比如1945年古蛟郭车村的乡村建设王助理员即谈道:“彼过去(1929年前)系地主,但在当时亦有苦处。亲朋戚友中之入不敷出或有不良嗜好者随时向他要钱”(章振乾,1995:114)。

与此相似,古蛟地区的土地主要掌握在宗族地主手中,而这些错综复杂的宗族关系、血缘关系等使得佃农与地主之间存在较多道义上的责任。据领导蛟洋暴动的骨干人物傅燕兹回忆,蛟洋村当时境内的土地约70%属于公田,30%为私人地主所有。在地租的缴纳方面,以蛟洋乡陈坊村为例,该村没有大地主,100担(约合50亩)以上的地主有6家,佃租不太重,大概占总收获物的50%,如属于公田,则一般在40%(章振乾,1995:112)。基于此,关于开展土地革命与武装暴动等问题,傅柏翠后来与邓子恢争论道,“北四区(即蛟洋乡区域)农民过去受地主地租剥削很小,因此土地革命对北四区农民利益很少”(邓子恢,2016:198)。傅柏翠由此分析,如果以“杀土豪、分田地”的方式进行土地革命,革命不易取得成功。

这一背景说明,傅柏翠当时基于闽西或者说古蛟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关于武装暴动和土地革命的判断有一定道理。虽然傅柏翠不主张马上举行暴动,但仍然听从上级指示发动了闽西四大暴动之一的蛟洋暴动。与闽西其他武装暴动一样,蛟洋暴动失败了。中共福建临时委员会在1928年10月总结闽西暴动时,提出闽西暴动存在以下弱点:不是广大的群众暴动,不是自觉地去实现土地革命建立苏维埃政权的暴动,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农民运动未走上正确轨道,党不能如意地指挥领导这次暴动等。临时委员会认为这是“革命主观力量”,“仅只这五大弱点已经足够断定闽西暴动的命运了,何况敌人又从各方面围攻我们呢”(3)中央档案馆,福建省档案馆,1984.福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省委文件1928年下),第219-220页。。由此可见,福建省委实事求是地承认了整个闽西地区武装暴动的失败,尤其是在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尚处于弱小地位并面临敌人多重围攻时。

此后,傅柏翠与党关于土地革命的认识仍然存在分歧,在与红四军及闽西特委发生矛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下,其对革命日渐消沉。1945年,他在与章振乾的调研中谈道,“过去曾经参加共产党和农民暴动,但对于共产党之分田单干计划原不赞成,认为搞共产主义嘛,应该‘土地国有,共同耕作、共同生活’才对。为此还曾与邓子恢等人多次辩论过,但均不为他们所接受。朱德、毛泽东来闽西后,也同样主张分田,乃不得不遵照办理,但思想并不很通”(章振乾,1995:98)。可见,此时的傅柏翠对于共产主义仍存在比较高的理想,对于直接分田的土地革命也存在不理解。尽管这一理想后来付诸实施后不了了之,但这也许是后来他拒绝毛泽东的邀请外出继续革命的主要原因。

傅柏翠自1929年10月以“请假”为名脱离革命队伍后,便游离于党组织之外,并于1931年正式离开党组织,完全回到古蛟地区,带领当地200多人的农民自卫军维持古蛟地区的地方自治。由于古蛟地区为粮食出产地,且位于多股势力格局下的权力缝隙地区,才能维持18年的地方自治。因古蛟地区与外界几乎中断了联系,傅柏翠设立了临时机关即农民联合会作为地方自治机关,以开展乡村治理和乡村建设。我们无法站在“结果论”的视角去审判历史人物的选择,在整个革命陷入被动和低谷时,一些地方领袖在追求革命的同时,因顾及自身与地方民众的利益和生命安全,从而趋于保守和改良。

二、土地改革与经济建设

依靠土地革命初期在古蛟地区积累的个人权威和民众武装组织,傅柏翠在初步分田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当地的土地制度,最终形成了类似于20世纪80年代的“土地集体所有、农民分户经营”的体制。在均分田地的基础上,古蛟地区得以进一步整合当地资源,推进在地化的经济财政建设,重塑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结构。

(一)均分田地与“两权”制

八七会议后,根据福建省委的指示,闽西地区各级党组织即按照会议精神发动农民“打土豪、分田地”。1928—1929年,在闽西革命根据地纵横300多里的地区内,有50多个区、600多个乡开展了大规模的土地革命,当地很多地区基本上都分了田(章振乾,1995:182)。但随着革命受挫,其中大部分地区又被地主反攻,维持分田的区域寥寥无几。以上杭县为例,虽大部分地区当时都分了田,但最后坚持下来的只有古蛟和白砂两个乡。闽西与陕甘边界的情况类似。如果不能阻止国民政府军队返回,分配土地只能让农民处于猛烈的报复之中。因此,作为政治手段的分田,必须配合后续一系列深入的手段才能维持下去。古蛟地区的分田即经历了好几个阶段的调整才最终固定。

古蛟地区第一次分田应该是在1929年,背景是毛泽东、朱德领导的红四军进入闽西,其军事斗争的胜利从根本上改变了该地敌我力量的对比。1929年1月,红四军进入闽西,闽西革命根据地迅速形成,“伴随着军事斗争的胜利与各级工农革命政权的建立,中共闽西特委在毛泽东的指导下,果断迅速发动群众,实行土地革命,仅仅一个多月就完成了大部分地区的土地分配,大约有80万穷苦农民获得了土地”(蒋伯英,2004:36,45)。在此背景下,古蛟地区也分了田,但该时期的土地并不是全部拿来均分,而是大体上抽多补少、抽好补坏。即使如此,该时期的分田并不稳定。例如,古蛟地区的很多土地归连城的地主所有,土地革命高潮之后他们一直伺机夺回。

傅柏翠依靠本地的自卫组织以及国民革命军十九路军的支持,最终稳定住了古蛟的分田成果。1931—1932年是古蛟地区被外界封锁的最为严重时期,傅柏翠依靠并发动农民自卫,便以“仍旧维持分田制度,采取更为公平的办法”为口号,同时提出废除债务、不许地主打击报复和保证婚姻自由等规定,从而安定了民心。借此机会,傅柏翠决定按照人口均分土地,“约定各村土地重新按人口平均分作若干份,名曰田凡属村民,不分贫富男女老幼,均得按份领耕,不均时抽多补少,其有出生、死亡、嫁娶、迁移者,应报告订记,分别给领或收回”(4)古蛟社会状况概述.福建上杭县档案馆.卷宗号:6-1-145-6,1942:20-41。。1933—1934年,蔡廷锴率领国民革命军十九路军进驻福建后,决定维持已经分田区域的土地现状。傅柏翠参与了十九路军的“计口授田”工作,并在这一政策的保护下,对古蛟地区分配不均的土地进行了再次调整。

经过三次调整,到1935年,古蛟地区的土地权利基本固定,并规定土地不准买卖,以防再次被少数人兼并。但通过土地革命形成的土地产权是残缺的、不完善的,即古蛟的政权当局拥有土地的强大控制权,可以随时将土地收回或者进行调整,而农民仅仅拥有使用权。这与20世纪80年代分田到户后形成的土地制度类似——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即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农民拥有土地使用权。这一制度基础也成了古蛟地区进行乡村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地方政府规定对不遵守地方自治条款的农民可以随时没收土地。

(二)财政整理与经济建设

分田到户后,除了缴纳国家正式的田赋,古蛟地区以“公益捐”名义按亩征收的赋税成为其乡级政权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土改之前,古蛟的地租率基本在50%左右,由地主或公田管理者向国家缴纳田赋,其他剩余归地主或宗族所有,用于自身消费或公共事务。土改之后,土地收入由国家—地主—农民三者分配变成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分配,由农民向国家缴纳大概10%的正税,然后以田亩原载税额为缴纳标准,农民“自动”认缴“田亩公益捐”,每年最高额为产量的15%、最低额为产量的8%,该收取比率视地方建设事业经费的花费及其他收入的多少而定。以1942年为例,收取占比为12%,约收谷8 000担(5)古蛟社会状况概述.福建上杭县档案馆.卷宗号:6-1-145-6,1942:20-41。。由此可见,古蛟的土地改革将以往地主或宗族的农业剩余转移到了集体与农民手中,不仅使以往地主或宗族承担的治理功能成功地转移到集体手里,而且通过增加农民收入的方式提高了群众对当地自治组织的认同感。

在此基础上,古蛟政权进一步整理了当地丰富的山林资源,将山林、池塘及稻田等收归村级组织所有,提高了各村的财政收入。古蛟还成立了地方公有财产管理委员,村级设立了村公有款产管理处,专门管理地方公产和地方财政事宜。在田山方面,设立了田山处理委员会,专门管理田山的争端、管理与分配等。这些内部组织有效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内部资源的谈判价格。例如,各村所有杉木成材欲向外出卖时,由古蛟乡村建设委员会统筹招商购买,以提高价值,避免受他人操纵(6)上杭古蛟乡村建设委员会三年计划纲要.福建上杭县档案馆.卷宗号:6-7-2519-1,1942:1-55。。这些村级公有的山林也采取了和土地同样的方式,村社共有,但一般分给村民领管。村民领管山内如有成材杉木,10年后发卖者,由村主管机关在树价内拨5%给经管人;20年后发卖者,拨给13%;30后发卖者,拨给20%(7)上杭古蛟乡村建设委员会田山处理细则.福建上杭县档案馆.卷宗号:6-1-3384-1,1942: 1-8。。

古蛟还大力鼓励开垦荒地荒山,进一步拓展地方财政收入的来源。古蛟地区对于开垦荒山荒地的制度很完备,农民所领垦荒山荒地,开荒期限届满(一般5~10年,免税),以收归公有为原则,但在领垦人原所耕田地与人口相差较大时,可以申请拨给领耕,照例完纳赋税及公益捐(8)同③。。既有资料没有古蛟开垦荒地的确切数据,但根据1945年对几个自然村的调查,可以大概推测该地区的垦荒数量。比如,陈坊村人口200人,垦熟荒地50亩;上郭车村人口518人,垦熟荒地大概30亩;竹岭村260余人,垦熟荒地约30亩(章振乾,1994:107-117)。这三个村人口约为1 000人,垦荒地110亩,而古蛟地区2万余人,按此比例估算开垦荒地可达2 200多亩。这些开垦的荒地占古蛟地区原有土地(人均2~3亩,合计4万余亩)的5%以上,大大增加了乡村两级的财政收入。荒山的垦熟规则与此类似。

另外,傅柏翠还将古蛟境内的墟场也收归公有,针对境内三个墟场(古田、文都、蛟洋)进行课税。经过财政整理,古蛟形成多元的乡村两级财政收入结构,详见表1。

表1 古蛟乡、村两级地方财政收支科目对比

傅柏翠将这些整合的财政收入用于当地的经济建设,创办了各类小型工业企业。1926年,傅柏翠在古田模坑兴办炼铁厂,蛟洋暴动后加以整顿扩大,又在龙岩投资创办铸铁锅厂。此后,他还在本地创办了松节松香油厂、樟油樟脑厂、酒精厂、土纸厂等。特别是对炼铁厂,他进行了多次改造(陈赛文等,1995:128)。据时人1939年考察,“古蛟实业社铸铁已获利数千元,改良之毛边纸,五色纸,蜡纸,肥皂及化妆品等,均有出产,现复计划用小型机器织布,各乡均派人员在该社学习,将来发展可期”(英,1939)。

三、政治建设与社会文化建设

正因重塑了社会经济结构,古蛟地区也顺利地推进了当地的政治和社会文化建设,形成了民国时期颇有成效、颇为独特的乡村建设模式。

(一)高效且低成本的政治建设

在稳定的经济基础之上,古蛟逐渐形成了区别于国民政府基层组织体系的自治组织。古蛟地区从最初模仿中共的苏区建制,后作为农民联合会、自治局、自治委员会、农村教育社、地方协会等自治组织存在,直到1942年正式更名为“古蛟乡村建设委员会”,作为正式的行政组织,行使政治职能。当然,古蛟之所以能在国共两党之中间地带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自治体系,主要原因是国民政府构建的基层组织涣散无力,同时与中共维持了互不对抗的暗中约定。从1942年古蛟为争取其自治组织的合法性时上杭县政府向省政府的呈文中可以看到这一空间的存在:“查近些年以来,保甲制度已逐渐形成虚壳,保甲人员未必即为当地之中心人物……政制组织不起核心作用,社会间形成涣散现象,这种情形之每况愈下,是为社会之最大危机”,因此,对于古蛟“倡导乡村建设,使与保甲互为体用,使社会转变观感,借以完成自治工作,亦可以奠定县政之基础,而况本县古蛟,过去与县府形成瓯脱,现在该地人士先声倡导、自求努力,似可准予备案,以观所成”(9)上杭县政府转呈公民代表傅柏翠等为实行乡村新建设组设古蛟乡村建设委员会给福建省政府的呈.上杭县档案馆.卷宗号:6-1-145-4,1942:9-12。。

由此可见,国民政府因自身组织涣散而同意古蛟“自求努力”,与“保甲互为体用”。这一现状使得国民政府在该地建立的基层组织——乡公所和保甲——事实上归乡建会领导,从乡建会执行部主任廖广渊兼任乡长一事也可以证明(章振乾,1995:83,86)。也因此,乡建会作为古蛟的实际政权机构,其职权范围基本囊括了国民政府处理的所有事务,比如文化、经济、卫生、保安、建设等调查研究和设计、执行与考核,还处理县政府交办或者乡公所委托协助事项,以及乡民所建议事项等。乡建会由此形成了完善的组织机构体系,下设执行部、计划委员会和考核委员会三个机构,其中执行部是核心部门,分为总务、管、教、养、卫五股,具体如图1所示。

图1 古蛟乡村建设委员会组织架构 资料来源:上杭古蛟乡村建设委员会组织章程.上杭县档案馆.卷宗号:6-1-145-5,1942:14-20。

古蛟乡建会的组织建设充分展现了其政治建设能力,尽管表面上是根据国民政府的“管教养卫”四科而设计的,但内里填充的却是自身实践中实际存在的职能。古蛟地区的政治建设之所以成功,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政治清廉;二是效率高,干部的执行力和能动性强;三是成本较低。根据章振乾1945年的实地调查可知,古蛟的公务人员虽然待遇较低,但其政治较其他地方清明,公务人员也无丝毫拥有其他非法收入的可能,人民对其非常信任,整个地区的向心力较强。另外,“乡村干部并能各具信心,埋头苦干。其次,办理乡建的人员能处处发现问题,时常做解决问题之努力,培养下级干部,虚心接受来自各方面的意见,报道详确,可为明证”(章振乾,1995:85,88)。

最为重要的是,该体制成本较低并随时根据财政状况调整乡政人员。首先,乡建委员会、乡公所及乡建会书报社等机关都在一个屋子办公,无形之中降低了行政沟通成本,同时行政人员数量不多,正如章振乾1945年在当地调研时感受到的,“古蛟现在最感缺乏者为干部问题,仿佛有事事都需要充实,事事都缺人办理的情形”。其次,乡级行政经费和保办公费来源于土地收入的一部分,保一级工作人员均为义务性质,人员待遇及经费支出都比较低,为极力减轻政府和地方摊派的负担,古蛟乡政人员的待遇极低且事务极多;同时,办公费的支出也较少,比如保,每年的办公费不过1 000元而已。当农民的生活受外部影响而变得艰难时,乡建会还会进一步降低收取的费用。比如抗日战争开始以后,由于农产品价格降低,当地的木材等无法输出,导致古蛟地区的经济受到一定影响,以至于到1945年,不得不将行政经费收取降低到田地收入的5%,并对乡级政府人员大批裁员(章振乾,1995:84,86,88,107)。

(二)社会文化建设

古蛟地区的乡村建设非常重视学校教育。1935年,古蛟地方秩序稳定后,傅柏翠便开始筹备设立古蛟中心小学,同时组设农村教育社,以教育为乡村建设的中心,督导各村普遍设立初级小学、短期小学或改良私塾,并实行强迫教育,如果青少年儿童不入学,则收回其已分的田地。到1942年,古蛟地区总计有初级中学一所,学生200余人;乡级中心学校两所,有学生400余人;保国民学校10所,有学生1 000余人;其他各村改良私塾30余所,有学生1 000余人。此外,为鼓励深造,古蛟设高中及大学奖学金。古蛟籍的大学生可得到米100斗,值10 000元;高中学生亦可得到数十斗。1945年时,古蛟就有大学生十余人,高中学生更多,主要为本地乡村建设的储备干部,使该事业顺利发展不致发生问题(章振乾,1995:83)。

除了学校教育,傅柏翠也非常重视社会教育。1936年,其创设古蛟书报社,每隔两日编发壁报一期,张贴在各重要路口以及分发给学校供民众学习;1937年,各村普遍设立民众俱乐部,利用娱乐机会实施社会教育,并组织古蛟新剧院下乡巡回演出,有抗战及改良社会风俗等话剧。至于识字教育,1939年,由古蛟地方协会理事会按月编制识字卡片,发不识字民众习认,并随时派员考察成绩(10)古蛟社会状况概述.福建上杭县档案馆.卷宗号:6-1-145-6,1942:20-41。。可以说,古蛟在扫除文盲上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上过成人识字班的农民大都能写信、写便条等,以至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在农村实行工分报酬制时,古蛟地区绝大多数社员都能自己记录当天的工种。相比晏阳初的“扫盲”教育不受农民欢迎,古蛟采取较为强硬的惩罚手段(没收土地或罚钱),取得了较好的扫盲成效。

针对儿童、老人、残疾人等社会问题,古蛟地区采取了有针对性的积极对策。古蛟设置有苦难儿童教养所,教养所收容的是一些父母双亡、无家可归的孩子,正如教会办理的孤儿院之类的慈善机构。1930年,该地区成立了养老院、废疾院,组织人力、物力照顾鳏寡孤独及残疾不能自理者;还建立了医务所,中、西医各一人,给群众治病,免收诊费,只收药本费(11)傅赞谟口述,傅国兴记录,1985.回忆傅柏翠在古蛟的几件事.上杭文史资料,26页。。到1939年,古蛟地区已有养老院十余所,凡残废者、老年无子者(60岁以上)、不能谋生者,均有入院权利。在蛟洋,一所养老院内养老者达十余人;村内建有医院一所,中西普通药品改由政府供给,并在各村设有中医生(英,1939)。为顾及老人的面子,古蛟规定由政府代耕田地、按月送米、年节请菜。

古蛟通过开展多种教育形式,以及组建妇女、老人、青年、幼年等组织,提高了民众组织程度和文化素质,改善了当地的社会治理。随着民众素质的提高,该地区“有两个禁令推行得最为彻底,其一为禁止烧山,其二是禁止赌博。前一种的犯者如为较有钱的人家,则杀其猪,每家分4两猪肉,贫者则罚其分送每家4块油炸豆腐,连这也出不起者,则罚其做工并拘留;后一种犯者,则拘役之外,并挂以‘赌徒’标志,自己摇铃游乡示众。所以犯者甚少”(章振乾,1995:84)。由此,古蛟地区变得乡风文明,社会秩序井然。

四、古蛟在地化乡村建设的历史经验与比较

综上可知,相比于民国时期其他的乡村建设团体,傅柏翠在古蛟地区实践出了独特而有效的乡村建设模式。这一模式可以总结为本地乡贤主导、资源在地化和组织在地化的内生型的自主乡村建设道路。

(一)本地乡贤主导

外来知识分子进入乡村开展乡村建设往往脱离乡土社会的民情基础,其与当地农民在价值观念、利益结构、组织动员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因此往往面临进入成本高的困境。晏阳初在进入定县几年后,一旦涉及当地的政治、经济等核心问题时,依然会立刻遭到当地士绅的反对,并且指责其“像外国的牧师来传教,把中国人看成可怜虫,前来拯救,可是中国人(定县人)不愿自居为可怜虫”(燕树棠,1933)。当地士绅对平教会的理念、县政改革以及组织的同学会的反抗,表明了外来者的知识体系与乡土社会之间的巨大缝隙。平教会并无有效的办法来回应这一反抗,只能撤换实验县县长,弱化同学会的功能,导致经费投入巨大但收效甚微。为了降低进入成本,平教会只能不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在地化调试。以卫生建设为例,直到1946年之后,其才在抗战大后方摸索出成本较低的、与乡土社会有效结合的组织方式(葛珊,宣朝庆,2023)。

在抗战大后方开展乡村建设实验的基督教协进会同样面临进入成本高的困境。伊莎白在四川兴隆场的调查显示,基督教协进会原本打算在当地开办一个服务农民的食盐合作社,令人意外的是,最终竟然是原先在镇上垄断盐业、哄抬价格的富商当选为合作社主任,该主任公然打着合作社招牌囤积居奇、提高盐价,使得协进会最终不得不关闭合作社。以至伊莎白感慨道,“一个外来者如果未曾深入研究了解当地的社会、政治现实,便贸然在传统乡村,实行哪怕极小的经济改革将会遇到多么大的麻烦”(伊莎白,俞锡玑,2013:7)。

相比外来知识分子主导的外源型乡村建设,由本地乡贤主导的古蛟乡村建设深谙民情,具有进入成本低的特征。傅柏翠的本地乡贤身份使其避免了进入当地社会的诸多阻碍。在土地革命时期,他意识到抗租抗息更容易被当地的地主所接受,而不愿意直接发动土改和暴动,这一判断正是基于他对本地民情的了解。这也是傅柏翠能在古蛟逐步完成社会经济改造的最重要原因之一。如若不然,像平教会或者基督教协进会一样,任何一个触动当地既有利益结构的举动都将遭到极大的反抗,更何况是完成分田和整合公有资源。也是在对民情的正确判断下,傅柏翠在制定古蛟的乡村计划时更贴合当地的实际,比如发展适合当地资源条件的工业、改良农业、开展适合本土的教育等。

(二)资源在地化

尽管古蛟不似南通、北碚具备工业基础,但是古蛟利用本地有限的资源实现了土地、山林、金融等资源的在地化汲取与利用,奠定了乡村建设的经济基础。上文详细论述了古蛟通过数次土地改革将大部分农业剩余转移到集体和农民手中,以及通过山林、荒地、墟场的资源整合将公共资源转移到集体手中的在地使用过程。除此之外,古蛟还实现了金融资源的在地化流通,从创办信用合作社到创办农仓、储蓄会等,均是为解决农民缺乏资金的难题并避免农民遭受高利贷的盘削。1927年12月,傅柏翠在该地成立“上杭县蛟洋农民银行”,并发行流通券,对农民低息和无息贷款等。1929年10月改办信用合作社,采取由区财管会拨给基金、发动群众投资入股、盈利按股份分红的方式,吸收储蓄存款,聚集农民的闲散资金,向农民提供低息贷款,消灭高利贷等。20世纪40年代,古蛟在各保设立农仓和储蓄会,以低于市场价格的利息对农民借粮或借款(章振乾,1995:108-109)。

可见,古蛟的经济发展是自主的、内生的、内循环的,通过内部积累发展实业、金融和社会事业,促进了当地的农业、工业、金融的协调发展。假如将目光转向国民政府20世纪40年代前后在抗战大后方四川乡村社会的改造,会更加清楚地看到傅柏翠在古蛟地区将山林、鱼塘、墟场等资源收归公有的重要性与艰辛性。晚清以来,国家试图向农村和农民汲取资源完成国家现代化及支持抗战,国民政府在四川省实施了一系列政策以将跑冒滴漏的税收尽可能收归国有,但最终都事与愿违。以兴隆场为例,其营业税(屠宰税、米税等)等税赋的征收均在改革之列,然而以往该场的税收都被包商所把控,即使国民政府派来三任外来年轻乡长,都被包商挤走,最终包商坐上了乡长的位子(张艺英,温铁军,2020)。

不仅是国民政府试图解决从农村汲取剩余完成现代化的问题,其他的乡建团体在动员农民、整合本地资源推进乡村现代化时也面临难以进入本地社会的困境。以晏阳初领导的平教会为例,尽管晏阳初在定县实验期间就认识到解决土地问题的重要性,但因为社会组织缺乏动员农民的手段而寄希望于国民政府。直到1946年,平教会才愈发认识到土地改革与经济建设对于乡村建设的根本作用,从而在抗战大后方的华西实验区实行“创置社田”的土地改革计划,但该计划受制于国民政府与当地农民的双重压力而失败(李军,2018)。也因此,平教会一直较为依赖美国的资金援助和国民政府的支持,始终无法创建一个内生的、可循环的乡村建设模式,以至在各个实验区屡遭反抗与挫折。其他如梁漱溟在邹平、卢作孚在北碚虽然也留意到这一问题,但受制于各种因素,未能解决这一问题。

(三)组织在地化

在地化的组织是古蛟顺利推进乡村建设的重要保障。上文提到的古蛟乡村建设委员会,作为古蛟的自治组织,委员会主要由农会总干事、中学校长、各保保长等本地人组成。这些人都是在保卫古蛟的斗争中成长起来的,不仅具有革命的理想主义情怀,而且对本地的社会情况非常了解,因此能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发展计划。委员会在各村设置的乡村建设助理员,也主要来自农会会员、改造后的地主以及古蛟中学毕业的学生等,他们同样具备改造社会的理想且了解本地情况。这是古蛟实现内生、自主发展的根本组织保证。

除此之外,古蛟的在地化组织还有民兵组织、农会、储蓄会、合作社、民众教育协会、识字班等。这些组织充分纳入当地的农民,形成了农民抱团自主发展的基础。其中,值得特别提出的是古蛟的自卫民兵组织,它与集体化时期大队的民兵组织体系相似。古蛟的民兵组织形成于1927—1931年,这些民兵基本上都当过兵。正如章振乾所观察到的,古蛟“每一壮丁均能打仗,因此治安特别良好……由于境内安全,乡公所不设警卫,大半警队在边境任警戒之责”(章振乾,1995:83)。进能打仗、退能耕田,古蛟地区拥有一支能充分保障当地治安及乡村建设工作的在地化准军事力量,这是古蛟得以顺利发展的军事组织保障。同时,古蛟还通过学校和社会教育组织培养本地人才参与本地建设,增加了古蛟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

事实上,建立低成本的自治组织及扮演准军事力量的自卫自治,是所有乡村建设团体取得成功的重要保障。比如,彭禹廷在镇平、卢作孚在北碚都成功建立了符合自身需求的地方自治组织,卢作孚在北碚的乡村建设得以持续到1949年,但彭禹廷的自治组织因遭到国民党的破坏而未能持续。无论是卢作孚在北碚、梁漱溟在邹平、彭禹廷在镇平,都拥有自己培养的准军事力量,以保卫地方治安及建设的顺利进行。平教会的晏阳初经过新都实验的民变事件之后,也认识到建立自身武装力量的重要性,因此在华西实验区开始建设之时,便计划引进宛西民团的民兵及枪械,但最终因国民政府的反对而未果(12)接管华西实验区各重要问题及处理意见.璧山县档案馆.档号:9-1-38,1950:28。。

五、结束语

傅柏翠主导的古蛟在地化乡村建设模式,是在传统农业社会的生存方式之下,通过占有少量农业剩余维持该地的行政运行与社会建设,使农民基本安居乐业。傅柏翠依靠其在土地革命早期形成的武装力量,调整了中共初期较为激进的土地改革方式,在古蛟顺利地实现了土地集体所有、农民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权利关系变革,将原本大部分归地主所有的农业剩余在集体与个人之间进行了重新分配,并在掌握土地权力的背景下进一步整合了其他地方资源,使得乡、村两级获得了稳定的财政收入。可以说,傅柏翠在古蛟地区创建了人民共享均等公共服务的内循环的新经济体系。在此基础上,傅柏翠依靠强有力的行政组织将获得的财政收入投入乡村的各项建设中,取得了显著的乡村建设及社会治理成效。

学界一般认为,分田到户这一行动对古蛟地区的乡村建设具有关键作用,但本文认为均分田地不是古蛟乡村建设成效显著的唯一原因。比如,周边的白土、紫冈等地也分了田,根据时人观察,“白土、紫冈各地分田之好处仅表现于农民生活较能安定而已,此地则更进而从事于计划性之努力,在土地解放的基础上发展各种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建设”(章振乾,1995:85)。因此,傅柏翠均分田地后的一系列制度设计,比如创造出一个强有力的乡—村两级组织、构建支撑这一组织的可持续的财政体系、培养当地的中青年干部等,最终成功构建出了一个可循环发展的、在地化的政治、经济、金融、社会体系,这是古蛟地区得以长期维持稳定发展的根本原因。

由此可见,古蛟地区的乡村建设经验与民国时期外来知识分子、爱国企业家参与乡村建设的经验是截然不同的。无论晏阳初领导下的平教会的定县实验、新都实验、华西实验区,还是教会背景下伊莎白等在璧山兴隆场的乡村建设实验,都无法突破外来者与乡土社会的交易成本过高的问题,由此导致乡村建设遭到地方社会的反抗乃至成效有限甚至失败。同时,古蛟作为一个传统的农业经济地区,也不具备张謇在南通、卢作孚在北碚的工业发展条件。傅柏翠根据当地的社会资源条件,通过一系列制度创新,在当地农民之中获得了极好的口碑和极大的信任。一份新中国成立后的文件谈及傅柏翠的影响时提道:“傅柏翠对上杭,特别是古蛟周围的几个区的影响是广泛与深入的……至今,才溪群众还说傅柏翠的主义好……杭北几个区,群众对傅柏翠称先生的人也还不少。特别是古蛟的群众受他的影响更深,可以说,他在古蛟尚有深厚的基础”(13)雷时标、黄胜香等口述.傅柏翠叛变革命和上杭古蛟革命的中断.中共龙岩地委党史办公室印,1955:6。。

当然,傅柏翠所领导的古蛟地区的乡村建设也具有局限性。如果将眼光放置于整个国家的发展,一旦追求更高水平的现代化(进一步发展工业、扩展地盘等),就必然要向农民索取更多的剩余。很明显,古蛟地区收取的农业剩余不足以支撑其工业化起步,这也是傅柏翠后期期望国民政府将其定为试点争取补助的重要原因。他在1942年草拟《古蛟三年乡村建设计划》时,就有两个问题想不出解决的办法:第一,内部的农工商业如何相互配合;第二,古蛟如何与外面互相配合。正如章振乾(1995:170)所说:“古蛟无论在求进步的需要还是仅想维持其现状,都需要外间之环境能够有所改善,这是因为古蛟是整个中国的一部分,在整个环境没有变革的情况之下,它的特殊性是难以长久保持的”。据此,也许我们就能理解新中国成立后为何在以发展重工业为主要目标时要大力开展合作化运动了。

即使有以上局限,古蛟地区构建的在地化的、内循环的社会经济体系持续发展到1949年,人民安居乐业、社会稳定发展。很显然,这种本地乡贤主导的具有自主性、在地性、社会性的乡村建设方式,不仅是中国乡村社会治理的早期探索之一,也对实现新时代的乡村振兴战略具有一定启发意义。

猜你喜欢
农民建设
农民增收致富 流翔高钙与您同在
今日农业(2021年2期)2021-03-19 08:36:46
饸饹面“贷”富农民
今日农业(2020年17期)2020-12-15 12:34:28
自贸区建设再出发
中国外汇(2019年18期)2019-11-25 01:41:56
农民丰收歌
民族音乐(2019年4期)2019-09-13 06:26:00
促进农民增收 粮食部门责无旁贷
基于IUV的4G承载网的模拟建设
电子制作(2018年14期)2018-08-21 01:38:28
《人大建设》伴我成长
人大建设(2017年10期)2018-01-23 03:10:17
保障房建设更快了
民生周刊(2017年19期)2017-10-25 10:29:03
努力建设统一战线学
“五老”以“三用”关爱青年农民
中国火炬(2012年12期)2012-07-24 14:1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