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荣 苍首彤
摘 要:近年来,司法救助政策在解决当事人实际困难,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帮扶力量不足、救助资金不均、帮扶效果有限等问题。对此,检察机关应当立足检察职能,通过推动完善救助制度、凝聚各机构参与司法救助合力、推动完善财政预算、扩大宣传方式、开展多元帮扶、组织定期回访等举措,促进司法救助政策有效落地。
关键词:检察机关 司法救助 必要性 高质效办案
近年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香坊区院”)办理了一系列司法救助案件,通过依法能动履职,维护了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其中,尤某司法救助案是香坊区院主动发挥司法救助政策优势的典型案例之一。其对于该类案件很多共性或个性问题,提供了解决思路和对策,为进一步办好司法救助案件提供了一些可借鉴经验。
一、尤某司法救助案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尤某,女,1987年5月出生,系赵某某故意伤害案被害人。
2018年9月26日,尤某因发现其丈夫赵某某对婚姻不忠,约赵某某到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的家中商谈离婚事宜。当日二人在商谈过程中发生争执并撕扯,赵某某用拳头击打尤某右眼部,并持哑铃击打尤某头部,致尤某重度颅脑损伤,脑疝,右侧创伤性硬膜外血肿,原发性脑干损伤,颅骨骨折,头皮裂伤,右眼钝挫伤,吸入性肺炎,应激性溃疡,其头部损伤构成重伤一级,一级伤残。
2019年7月30日,香坊区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赵某某提起公诉。2021年4月15日,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尤某各项经济损失340余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害人一方不服提出上诉,同时被害人父亲尤某武来到香坊区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案件定性提出异议。该院控告申诉部门在接待尤某武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赵某某有使用哑铃击打尤某头部的行为,积极与刑事检察部门沟通,提出赵某某的行为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的意见。期间,赵某某在看守所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以赵某某在审理期间犯新罪为由发回重审。2022年6月23日,香坊区院以故意杀人罪变更对赵某某的起诉并追加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2022年8月22日,哈爾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以赵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6年。
(二)司法救助情况
香坊区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赵某某故意伤害案中主动了解被害人家庭生活困难情况,发现本案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经实地走访调查,查明被害人尤某系单亲家庭,一直与下岗的父亲尤某武共同生活。尤某被害后,经过长期治疗仍不能说话、卧床不起,靠流食维持生命。尤某武为了保住女儿性命,先后花了90万元手术费用,现尤某急需二次手术,其难以继续承担医疗费用,且由于诉讼环节没有获得赔偿,家庭生活陷入急迫窘境。据此,该院决定启动司法救助程序。
香坊区院经审查认为,尤某符合检察机关予以国家司法救助的情形,且系生活困难妇女,应予以重点救助,决定对其发放司法救助金,在2022年对尤某回访中发现其仍未脱困,香坊区院立即将本案情况向香坊区民政局做了介绍,经两家共同研究推进综合帮扶措施。重点针对尤某面临的生活费用、医疗费用、解除婚姻关系等难题开展“司法救助+社会化救助”举措。一是经与香坊区民政局沟通,将尤某确定为重点保障对象,为其办理残疾证并每月按时发放低保和医疗救助金,目前已持续发放救助资金达2万元。二是针对尤某因案致残不能自主离婚的事宜,香坊区院控告申诉部门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香坊区人民法院、香坊区民政局、香坊区妇联合力工作,通过法院的非讼程序对尤某进行无行为能力鉴定后,确定尤某父亲为其法定代理人,为其代理离婚案件。现尤某已与赵某某完成离婚程序。案件办结后,香坊区院与香坊区民政局仍坚持定期走访尤某所在社区,持续关注被救助人生活状况,努力帮助被救助人提高生活质量。
二、检察机关办理司法救助案件面临的主要困难
(一)制度机制需要完善,尚未形成多方救助合力
虽然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为司法救助工作提供了较为完善的指导,但在司法实践中仍需进一步完善。一方面,现有司法救助制度中对于政法机关的职责规定较多,但政法系统外其他部门是否有配合的义务尚无规定,尤其在需要多方联合进行救助的情况下,难以拿出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约束相关部门认领各自职责。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更加完善的救助机制,许多部门参与救助的能动性不足,大家在流程上“摸石头过河”,不仅效率低下,救助效果也极不稳定。如在尤某司法救助案中,尤某属于困难妇女,本身符合办理残疾证明和低保的标准,因其伤残不能自理,后续办理离婚就需要有关部门予以帮助。在实践中,虽然大多数部门和机构都愿意伸出援手,但需要检察机关主动联络和协调。这就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联合救助不具备法律义务约束力;二是联合救助没有形成固定模式,无法复制;三是联合救助缺乏程序上的法律依据,难以保证推进中不出现阻滞情况,从而不能较好落实司法救助成果。
(二)缺乏充足财政预算,救助资金配比不均
从黑龙江省司法实践来看,当前基层检察院申请司法救助资金的程序主要是由政法委牵头每年定期召开救助会议集中解决辖区司法救助问题,但随着基层检察院受理的司法救助案件数量逐年增多,产生了人民需求增加与解决渠道拥堵的矛盾。一方面办理司法救助案件是一个连续性的过程,集中在某一节点开放不能满足司法救助工作需求,且帮助被救助人解决实际问题并非可等可拖。如在尤某司法救助案中,因尤某急需二次手术申请司法救助,由于申请时间未在政法委开放受理案件的期限之内,导致救助资金并没有在尤某急需帮助时到位,救助效果受到影响。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资金审批流程中呈现被动性,无法参与到救助资金后续审批流程中,却面临需要及时答复当事人的询问和催促的情况。实践中,2021年香坊区院办理司法救助案件4件,获得救助拨款10万元;2022年香坊区院办理司法救助案件8件,获得救助拨款4.5万元。从直观上看,救助资金的发放存在资金需求和资金总数不匹配的情况,不仅难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帮扶被救助人的实际作用,还易造成司法层面的社会不公,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在尤某司法救助案中,虽然司法救助资金的发放相对减轻了尤某的经济负担,但也需承认因受本地财政因素影响,没能做到依据当事人实际需求提供充足的救助资金。究其原因,一方面程序上缺乏预算机制,财政上没有分配给用于司法救助的专项基金。另一方面政法委、检法机关、审计部门等缺乏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对补偿标准的评估,“申请多少、通过多少、能给多少”三个事项是处于分离状态的,但解决实际问题却需要这些环节串联起来形成合力。
(三)救助线索来源较为狭窄,救助政策宣传力度不足
从检察机关办理司法救助案件的线索渠道来看,主要来源于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的案件线索,群众主动来检察机关申请司法救助的较为少见。如尤某司法救助案件,就是刑事检察部门在办案中发现并移送的救助线索。同时,群众对于司法救助政策也不了解。其原因主要在于各级救助主体对于司法救助政策宣传不足。尽管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宣传司法救助政策,但由于宣传不到位、方式不新颖、对象不精准等原因,一定程度造成宣传效果不佳。从香坊区院2022年度办理司法救助案件实际情况来看,许多当事人仍不清楚自己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救助申请书应该怎么写。司法救助政策宣传力度仍有待加强。
三、检察机关完善办理救助案件的必要性与对策
(一)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的必要性
1.紧迫性。从近年检察实践来看,司法救助案件的线索多来源于故意伤害案、交通肇事案、诈骗案等,尤以故意傷害案居多,被救助的紧迫性也最强。一方面,故意伤害案件以事实清楚、作案动机单纯为特点,本身具备成为社会多发性案件的条件,也成为司法救助线索的最大来源;另一方面,由于致伤后果不可预测,被害人时有陷入生命危险而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紧急情况,及时开展司法救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凸显。如尤某司法救助案中,尤某急需进行二次手术治疗,但家中已没有治疗资金,因此时未在政法委未开放受理司法救助案件的期限内,检察机关无法及时提供救助资金,但立即联合民政部门协调医院给予减免一定治疗费用,取得较好效果。
2.公益性。司法救助具有特殊的价值,是“国家给处于困难境地的人们提供了一种救济和帮助”。救助对象也逐步由刑事案件被害人向经济困难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拓展,并从单一生活、就医等问题向就业、就学等多方面延伸,注重以多元化的制度设计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面临的实际困难。司法救助政策对于帮助因案受贫、因案返贫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和经济困难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推动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从2018年至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司法救助案件的情况来看,办案数量分别为1.3万余件、1.5万余件、2.4万余件、3.8万余件;年度发放救助金额分别为1.9亿余元、2.5亿余元、4.1亿余元、6.1亿余元。[1]发放的司法救助资金均由国家财政承担,体现出一定的公益性质。尤某司法救助案中,检察机关帮助其申请国家救助资金,当地民政局给予其帮扶资金、低保救济、社区帮扶等都属于国家财政出资,也都具有公益属性。
3.延续性。落实司法救助政策,确保其延续性,是检察机关落实司法为民举措的重要体现。在尤某司法救助案中,尽管检察机关通过司法救助帮助其获得一些手术费用,但其重伤后果带来的丧失劳动能力和后续治疗费用,注定会造成经济上的雪上加霜。其他和尤某一样,在被害后丧失劳动能力、因案背负巨债无力偿还的当事人屡见不鲜,故检察机关在对当事人开展司法救助后,也须根据案件事实情况进行跟踪回访,确保司法救助落地生效,彰显检察为民实际效果。
(二)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的原则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指出,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应遵循应救助尽救助,公平、合理救助,属地救助,辅助性救助的原则。这些原则对于办好司法救助案件具有重要意义,此外,通过办理尤某司法救助案件得出的经验来看,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工作还应重视以下原则。
1.严格审慎。司法救助政策本身具有公益性,为了避免权力滥用、资源浪费等负面情况发生,检察机关要严格审慎办理案件。如在办理尤某救助案时,检察机关通过实地走访、联络社区、审核医疗票据等方式对救助程序审慎负责,保证了司法救助目的、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此外,严格审慎还要求严格审查被救助人资格条件,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救助;对恶意骗取救助金的当事人及时予以纠正;对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配合调查核实的当事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2.倾听回访。司法救助措施是否起到真正的救助效果一定要从当事人角度去考虑,而不应是救助机关单方面的判断。首先,在对司法救助的对象进行认定时,认真倾听申请对象陈述。在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之前,检察机关应充分听取相关当事人意见,了解其是否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及案件基本情况。如果符合救助条件,则在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决定是否给予救助。其次,回访有助于救助机关检验帮扶效果,促进司法救助政策落地生根。检察机关要定期做好回访工作,回访时重点关注有无新的困难情况发生,如是否解决了实际问题、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案件再发、是否有效让被救助人恢复正常生活秩序等。如在办理尤某司法救助案时,检察机关正是通过回访发现了尤某在被救助后仍处于生活困难的情况,继而实施了进一步多元帮扶。最后,开展回访也有利于反查因办案程序不规范、调查核实不到位、办案人员过错等原因导致当事人无法及时获得救助的疏忽情况,有助于司法救助机关及时纠正。
3.适当引导。检察机关应当对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当事人及时予以回复,针对提出申请的不同情形,应当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政策的应当开展调查并及时立案;对于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但符合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也应主动担起指导责任,帮助当事人向其他社会组织如扶贫办、民政局等申请帮扶救助资金。
(三)高质效办理司法救助案件的对策
1.完善救助制度,明晰程序细则。首先,应加强党对司法救助工作的领导,明确规定党委政法委为司法救助的责任主体,通过党的领导来保证救助工作的顺利进行。如在办理尤某司法救助案件时,检察机关在党委政法委的协调后,与民政部门沟通就更为顺畅。其次,统一救助标准。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为参考,制定一个普适的、合理的救助标准,并依据案件实际情况和法院判决赔偿数额设计弹性区间。最后,详细规范司法救助程序。不仅要让司法救助的实施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有规可考,也要规避救助机关权力的滥用,要详细规定救助权限和权力边界。
2.加强机构联动,开展多元帮扶。检察机关要立足自身职能,强化与其他救助机构的协调联动,努力畅通司法救助渠道,推动建立常态化开展司法救助机制。以香坊区院为例,2023年7月该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与民政局、司法局、教育局、乡村振兴局等9个部门联合会签《关于建立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化救助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正是受到尤某司法救助案中联合妇联、民政局等部门取得较好救助效果的启发,现该院已初步搭建了一站式“多元救助”的平台,不断凝聚“司法救助+社会化救助”的合力,为司法救助案件当事人提供高效帮扶举措。[2]此外,还要构建救助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建共享。如和扶贫部门对接,对贫困户建档立卡情况进行数据共享,便于检察人员快捷识别司法救助申请人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是否享受低保救助等基本信息,提高审查核实对被救助对象相关信息效率,方便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人员进行国家司法救助。[3]
3.完善财政预算制度,促成良性循环。除了从制度层面设定能够最低限度保证各地区司法救助稳步运行的资金参考标准外,各地区也可以因地制宜,结合自身财政收入整体状况,在保障司法救助活动专项推进的情况下推动在财政预算上建立司法救助资金逐年增长机制,以及建立检察机关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报、政法委审核、审计监管的资金使用监管机制。同时,可以规定救助资金存在结余的情况下,可自动计入下一年救助资金总数,促进救助资金总额可持续发展。如在尤某司法救助案中,检察机关帮助尤某申请救助资金由于受到当年财政预算的限制,导致尤某未能得到与损害严重程度相匹配的救助资金。针对此类情形,可以参考上述思路加以调整。
4.拓宽宣传渠道,主动排查线索。在尤某司法救助案中,尤某本人及其家属并不知晓司法救助这一制度,救助线索系由刑事检察部门移交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后才予以受理。针对司法救助政策宣传渠道少、宣傳力度不足的问题,要尽可能丰富司法救助政策的宣传形式,加大宣传广度和深度,让司法救助政策深入人心、广为人知。应当增加线上线下宣传力度。可定点投放宣传展板、传单,开展“地毯式”社区宣讲、普法进校园、普法进养老院等活动;线上则多元利用新媒体方式,通过在各主流平台投放短视频等方式扩大接收群体,提升宣传效果。针对司法救助线索少的问题,检察机关可以积极推动司法救助工作由“被动等案上门”到“主动排查线索”,推动检察机关内部统一移送司法救助线索,对造成当事人重大人身伤害、经济损失的刑事案件开展逐案审查,全面排查司法救助线索,并及时告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享有申请司法救助的权利,畅通双向互动的救济渠道。
5.定期开展回访,延续救助效果。回访就是检测司法救助成效的最直观方式。在尤某司法救助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回访发现了尤某在接受帮扶后仍没能脱离生活困境的情况,在进一步调查了解后,拓展了帮助当事人取得其他社会福利保障的工作思路,主动联系民政部门帮助尤某申请低保、残疾证明、医疗救助等等,让司法救助措施得以延续。由此可见,落实司法救助政策应当是立足当事人需要、持续深化和细化的过程,救助是否落地、救助效果是否良好,最终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要回到被救助人是否恢复了正常生活状态这一根本性问题上来。基于此,救助机关首先以“量体裁衣”的工作标准,围绕不同被救助人的现实情况和内心诉求制定救助方案。其次开展定期回访,及时更新掌握被救助人工作、生活情况,了解被救助人需求,关注其心理变化。最后在一系列帮扶工作落实后,开展成果跟踪,检验救助效果。只有定期回访,不断优化救助举措,才能有效推动当事人摆脱生活困境,确保司法救助政策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