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盗版“剧本杀”侵犯著作权案

2023-11-22 02:19张宏羽
检察风云 2023年20期
关键词:盒装印制知识产权

张宏羽

“剧本杀”作为时下新兴业态,广受年轻群体喜爱。但随着线下“剧本杀”门店经营的火速发展,大量盗版剧本频现,给行业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2023年6月25日,上海首例盗版“剧本杀”侵犯著作权案宣判,一条以苏某某、林某某为首的印制、销售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产业链被彻底斩断。

在本案庭审的法庭教育环节,公诉人孙秀丽慷慨陈词:“你们因往日的贪财图利,无视法律红线,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为了一己私利,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破坏经济市场秩序,你们必须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代价……”

與此同时,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三分院”)在庭审当日组织“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等社会各界人士走进检察院,由该院副检察长介绍本案案情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相关情况。参与活动的人员通过视频直播,远程观看本案庭审。

这无不是向全社会传递的一个鲜明信号:检察机关始终坚持高质效办案,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全链条、立体式打击,不遗余力地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服务我国改革发展!

疯狂的盗版“剧本杀”

“剧本杀”是一款基于剧本完成特定任务的角色扮演游戏,玩家根据各自剧本角色,通过搜证、推理、判断完成任务、找寻真相。“剧本杀”的剧本直接决定了玩家整场游戏的体验,是整个产业交易的核心内容,因其包含故事情节,且以文字形式表现,因此在整体上构成文字作品。此外,剧本中的美术图案及其配套视频、音频等可能构成美术作品、视听作品、音乐作品,以及邻接权中的录音录像制品等类型,同样受著作权法保护。

2021年5月,苏某某与林某某发现,“剧本杀”门店生意火爆,“剧本杀”的剧本不愁销路。于是,二人决定合伙做盗版“剧本杀”剧本的买卖。苏某某网购正版剧本,二人在网吧内对正版进行扫描、排版,再委托他人印制、包装,以远低于正版的价格对外销售。没过多久,开始盈利的二人购买扫描、打印设备,并成立印刷公司,进行“1:1印制”。

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为了便于印制、囤放、销售盗版成品,二人租赁五处场所作为生产、仓储、经营地。苏某某负责招募人员、采购正版“剧本杀”盒装剧本以及扫描、排版、销售环节的管理,林某某负责印刷、包装、发货环节的管理。二人陆续雇佣杨某某、鲍某某等7人分别负责扫描、排版、印制、销售。上述人员共制作出《来电》《搞钱》《月光下的持刀者》《年轮》等130余种各类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大量低价盗版“剧本杀”剧本通过网络平台销至各分销商,或者通过“一件代发”的模式直接发货至全国各地。至此,分工有序、制销一体的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产业链条形成。

2022年9月,苏某某、林某某以及其雇佣的杨某某、鲍某某等9人被上海公安机关查获,9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计,苏某某、林某某二人通过个人微信、网络店铺等平台对外销售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共计人民币475万余元。公安机关在其生产、仓储场所内查封尚未销售的各类“剧本杀”盒装剧本97种,共计4万余盒,待销售金额达人民币320万余元。

本案经三分院提起公诉,最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中院”)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与其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判处杨某某、鲍某某等7人有期徒刑2年至1年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本案9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记者注意到,本案中既有“惯犯”也有“新人”。早在2023年2月20日,山东某地法院就已判处被告人苏某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审理现案的三中院认为,苏某某在前罪判决宣告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从前述的判决结果看,对苏某某的处罚也是最重的。

“希望你能在这次教训中好好反思、反省,吸取惨痛教训,从这次教训开始,真正明白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公诉人在法庭教育上的一席话振聋发聩,这不仅是说给苏某某听的,也是说给所有毫无敬畏、知法犯法的侵权者听的。

判决书显示,该犯罪团伙中有不少“95后”,学历也都不低,却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碰法律红线,坐到了被告人席上。公诉人对此深表惋惜的同时,也告诫这些年轻人:“触碰法律红线必然要付出相应的代价。希望你们从本案中吸取教训,增强法律意识,尊重并维护知识产权,在将来的日子里,遵守法律法规,做守法公民。”

盗版背后的法律之思

虽然本案中各被告人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是涉案“剧本杀”剧本种类众多,多达百余种,这就导致无法在短时间内找到所有涉案作品权利人,无法将百余种涉案作品与正版进行一一比对,并获取所有权利人是否授权的证据。那么,对于查获的众多“剧本杀”剧本,在没法与原版进行同一性比对,没法找到所有权利人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明晰且具有可操作性的侵权认定标准,以此准确认定本案犯罪金额呢?

三分院第六检察部主任孙秀丽告诉记者,在本案中,检察机关坚持依法能动履职:一是加强办案力量。本案作为上海首例盗版“剧本杀”侵犯著作权案,因涉案金额巨大、涉案人数多等因素,广受社会关注。三分院充分考虑案件关注度、影响力,在案件受理初期,立即组建专业化知产办案团队,由该院副检察长担任组长,专案专办。办案团队在组长的带领下对本案侵犯著作权相关专业问题进行研判、充分听取权利人、辩护人意见,推动检察业务提质增效。

二是准确确定侵权作品范围。针对本案认定难点,办案团队经过研讨一致认为,“剧木杀”为新兴业态,大部分著作权人要么缺乏维权意识,要么不了解维权途径,本案属于涉案作品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情况,可以先通过抽取部分不同权利人的不同作品与涉案作品进行比对,验证二者的同一性,以此来印证被告人关于“1:1印制”的真实性,然后再通过正版、盗版售价差距,结合各被告人供述,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根据上述证据确定侵权作品的范围。

记者了解到,司法实践一般认为,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着眼点不仅仅是放在犯罪数额、犯罪情节等事实的审查上,厘清民事、刑事的范围边界,是准确判断案件性质的前提。在明确民事侵权成立的前提下,再针对是否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进行评价。这也是本案中司法机关未对直接购买盗版“剧本杀”成品的商家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因之一。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迁告诉记者,若是直接购买盗版成品的商家,并没有实施复制等受任何专有权利规制的行为,则无法认定侵权。但这不代表权利人对此类行为就完全无可奈何——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以及《伯尔尼公约》,对于商家使用的盗版“剧本杀”成品,即侵权复制品,应予没收,或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予以销毁。

需要指出的是,若是商家在网上订购电子版“剧本杀”并下载,此后自行制作成套卡片,这种行为无疑构成对相关作品的复制,且在《著作权法》中找不到免责依据。商家的行为因此构成对复制权的侵权,应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当下,盗版“剧本杀”的侵权形式愈发隐蔽。孙秀丽介绍道,此种隐蔽性特征主要表现在销售渠道、销售方式等方面。盗版“剧本杀”的销售环节大部分在线上进行,还有中间商通过“一件代发”形式,在不接触侵权复制品的情况下,仍能参与盗版物的销售,并且成为推广销售的中间环节。更有大量侵权复制品被通过微信销售,这种模式比网店更隐秘。

检察官建议广大创作者,在著作权形成时,应加强自身权利保护,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或者在对作品进行发表时,及时留证。同时,根据目前“剧本杀”行业的现状,很多“剧本杀”的创作者会将著作权转让给相关公司。检察官建议相关公司积极开设盗版举报通道,将举报联系方式印制于作品外包裝上,便于收集侵权线索;若发现相关线索涉及行政违法、甚至构成犯罪的,应及时向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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