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超群 侯灵犀
摘 要:第一种形态是“四种形态”的基础和关键,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第一道防线。高校党委用好第一种形态,对于将全面从严治党真正落到实处、健全中国特色现代大学治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该文通过比较若干高校的典型举措,梳理高校探索运用的现实挑战,总结清华大学的探索实践经验,认为高校深化运用第一种形态,对提高党员干部思想认识、发挥各级党组织政治功能、提升党内制度机制和涵育良好文化氛围都产生积极影响,综合效应已逐渐显现;下一步要深入学习领会加强运用,完善制度机制,强化工作协同,加强评估反馈,不断探索高校深化运用的创新路径。
关键词:高校党建;第一种形态;监督执纪;全面从严治党;清华大学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00X(2023)31-0005-06
Abstract: The First Form is the foundation and key of the "Four Forms" and the first line of defense for comprehensively and strictly administering the Party. Making good use of the First Form of Party committees in universities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truly implementing comprehensive and strict administering of the party and improving the governance system of modern universities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his paper compares the typical measures taken by several universities, combs out the practical difficulties of explor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the First Form in universities, and summarizes the practical experience of exploration at Tsinghua University. It is believed that deepe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First Form in universities has had a positive impact on improving the ideological understanding of Party members and cadres, giving play to the political functions of Party organizations at all levels, improving the system and mechanism within the Party, and cultivating a good cultural atmosphere. The comprehensive effect has gradually emerged, and the next step is to deeply study and understand and strengthe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First Form, improve institutional mechanisms, strengthen work collaboration, strengthen evaluation feedback, and constantly explore innovative ways for universities to deepen their application.
Keywords: Party building in universities; The First Form; supervision and discipline enforcement; comprehensively and strictly administering the Party; Tsinghua University
黨的十九大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党章,确定为持之以恒正风肃纪的重要任务、新时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遵循。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高校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神圣使命,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深化用好第一种形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只有少数高校专门制定第一种形态的实施细则,在实践中也遇到一些现实挑战,健全高校全面从严治党体系,需要探讨推进高校第一种形态实施运用的有效做法和创新路径。
一 深刻把握高校运用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意义
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1]。党的十九大修改通过的党章明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2]。第一种形态是“四种形态”的基础和关键,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第一道防线[3]。2018—2022年,全国纪检监察机构运用第一种形态占比为63.6%、67.4%、68.1%、70%和67%①,充分说明第一种形态运用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重要性。我国的高校是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大学,精准用好第一种形态,及时发现和提醒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早纠正党员认识偏差和工作不足,将全面从严治党真正落到实处具有重要意义。
(一) 有利于加强党对高校的全面领导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办好我国高等教育,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牢牢掌握党对高校工作的领导权,使高校成为坚持党的领导的坚强阵地”[4]。党的领导是全面的、系统的、整体的,必须全面、系统、整体加以落实。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提高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5]。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更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教育部明确高校要“加强日常监管,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6]。第一种形态重在“治未病”,解决党员干部破纪之初的思想意识问题,避免轻微破纪后形成“重疾”。精准运用第一种形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监督管理,有利于抓好“关键少数”,形成“头雁效应”,落实党的领导的体制机制。
(二) 有利于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
高校肩负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任务。思想政治工作与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目标同向、实践同行,既有很多“大概念”也有很多“小细节”,需要做大量“润物细无声”的事情。第一种形态重在常态化地提醒和批评教育,强调“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刀刃向内,关口前移”,要求每位党员敢于自我批评、自我检视、自我监督。对于师生员工中,特别是党员学生、党员教师中出现的错误思想言论,应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有利于充分发挥高校的育人职能,激励党员干部坚守理想信念、坚定政治立场、明辨是非黑白;引导党员教师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践行者;教育学生党员成为作风正、素质高、业务精的学生骨干,成长为堪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三) 有利于提升关键领域的风险防控能力
高校教学科研机构、支撑服务机构等各级党组织之间的隶属关系复杂、事权分散,日常监督执纪工作中难以做到全覆盖警示教育,甚而引发严重错漏和违纪、违法问题[7]。2021年中央巡视组对31所中管高校党委巡视发现,部分高校“深化从严管党治校有不足,责任压力传导还不到底,一些下属单位问题反映较多,科研、基建等重点领域腐败问题仍有发生,校办企业、合作办学、附属医院等领域廉洁风险比较突出”[8]。推动高校改革发展,必须克服“高校特殊论”,防范精神懈怠、能力不足、脱离群众及消极腐败“四种危险”。发挥第一种形态的教育提醒作用,强化高校基层党组织的监督力度,对于师生员工特别是重点领域人员做到真抓真管,“小过及时过问,小错及时纠正”;强化高校职能部门的监督职能,健全纪检、巡视、信访、审计及财会等的协同机制,有利于坚决守住纪律和规矩的红线、底线。
(四) 有利于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治理体系建设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内容。实施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不仅要求理清党委与行政、书记与校长、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定位和职责,更要求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各级党组织用好第一种形态,做到看见苗头就提醒、听到反映就过问、发现问题就处理,形成党委抓总负责、纪委(即纪检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纪委”)监督协助、基层党组织及党员干部尽职履责的责任链条,健全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发现问题和纠正偏差的工作机制,强化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服务、凝聚群众的职责,才能将党中央、上级部门和学校党委的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对党的各级组织工作人员用好第一种形态,有利于走好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持续纠“四风”、树新风,强化“接诉即办、未诉先办”机制,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幸福感。
二 高校第一种形态运用的现实挑战
第一种形态相较于其他三种形态,涉及范围最广、弹性最大,实践中应用最频繁,也最难把握。通过对全国50所高校相关负责人访谈发现,2016年5月教育部党组、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教党〔2016〕21号)[6]发布后,部分高校制定了符合自身特点的“四种形态”实施细则(办法),只有少数高校专门制定第一种形态的实施细则。经过几年实践,当前高校运用第一种形态面临一些现实挑战。
(一) 主动运用的思想意识有待提高
高校党委对第一种形态运用重视程度不同,大多数事实上仅将其作为高校纪委“监督执纪”的工作规则,在制定“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时将其作为其中的一个部分。抽样调查的50所综合性大学中,只有西安交通大学、大连理工大学、湖南大学、清华大学单独制定第一种形态实施规则,并将第一种形态运用作为党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②。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认为践行“四种形态”只是纪检机构的职责,对自身落实主体责任、践行第一种形态认识不足[9]。2020年,刘虎等[10]通过对60所高校91名纪检监察干部的调查发现,46.15%认为高校基层党员领导干部对第一种形态的概念内涵理解不够透彻清晰,对其重要性认识还不够;45.06%认为所在学校的基层党员领导干部不能做到主动自觉,“存在不想用、不敢用、不会用、不认真用的问题”。
(二) 责任主体及适用对象不够明确
各高校虽然明确了各级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但在学校层面由高校党委部署推动、督查落实,还是由高校纪委组织落实,各校的认识和做法并不一致。对于校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非党员校领导能否对分管领域相关负责人运用,学校行政部门能否在分管领域运用,也存有不少争议。在适用对象上,中國共产党章程、教党〔2016〕21号等文件明确第一种形态是党内监督的基础性工作,适用对象是“党员”,重点是“党员干部③”[11-12]。对于高校来说,是否将各级党组织纳入第一种形态的适用对象,目前尚存在不同认识和做法。对于是否将非党员教职工、特别是非党员教师作为“行使公权力的其他人④”纳入第一种形态运用范畴,在理论上和操作中都有待进一步商榷。
(三) 适用方式和执行过程需要细化
2016年10月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规定,第一种形态包括:“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13],对于班子成员之间围绕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情况一般性的谈心交心,以及经常性开展或在民主生活会上开展的批评与自我批评是否纳入第一种形态,在学术界和工作中存在不同意见⑤[14]。从西安交通大学、大连理工大学、湖南大学和清华大学的实施细则比较可知,各校仅将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党员干部履职不力、或者出现轻微违纪违规行为等情形纳入第一种形态运用范畴;但对哪些情形明显不适用第一种形态大多未做细化规定。由于第一种形态实施细则不够明确,干部对是否适用,以及第一种形态、第二种形态的界线难以把握,因此有的高校干部简单地将业务指导和工作要求纳入其中,填报的第一种形态统计中近三分之一需要剔除[15]。有学者抽样调查发现,46.15%的专职人员认为领导干部不能准确把握适用范围和处置方式,47.25%认为启动程序不明晰,39.56%认为执行过程把控不够[9]。
(四) 执行程序和跟踪督查还需改进
高校纪委运用第一种形态,一般都针对问题线索,需要严格履行程序;但党委、各级党组织运用既有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也有日常工作中的“咬耳扯袖”,执行程序和登记统计要求不尽一致。有的采用不痛不痒的集体谈话,没有严厉地通报批评;有的“一对一”谈话只说现象,缺乏针对问题的提醒教育;对大多数问题往往只采用谈心谈话而忽视通报批评、函询等其他方式;谈话提醒后对后续整改缺少跟踪[7]。一些高校基层党组织大多数谈话提醒是一谈完事、一谈了事,谈话提醒记录大多由纪检部门存放,缺乏部门联动,缺乏对谈话提醒作用的评价机制[16]。第一种形态在高校基层落实存在不平衡和层层衰减的情况,一些基层党组织运用纪实不规范。刘虎等[10]发现,82.42%的高校没有建立基层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定期报告和分析研判制度,71.43%的高校未对基层运用情况进行核查。
三 清华大学党委深化运用的探索与实践
2016年以来,清华大学党委将第一种形态作为深化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走好新时期党的组织路线的重要抓手,不断完善实施细则,推动全校各级党组织准确把握、精准运用。
(一) 修订完善第一种形态实施细则
2019年9月,《中共清华大学委员会 中共清华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细则(试行)》发布后,学校在各个层面广泛开展宣讲培训。2020年底,学校党委办公室汇总二级单位、党政职能部门运用情况发现,一些二级单位对第一种形态的适用情形不清楚,大多将一般性谈心谈话、组织生活会上的批评与自我批评纳入其中;大部分的党政职能部门、特别是行政部门,对本单位内部和分管领域都没有运用第一种形态。
2021年11月,为进一步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压实各级党组织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考虑到高校纪委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运用“第一种形态”已有上级文件明确要求,学校修订形成《中共清华大学委员会运用“第一种形态”实施细则》,整体删除了“监督执纪”的相关表述。新修订的实施细则明确,第一种形态适用于党内,党委书记或党组织书记为本单位第一责任人;将学校纪委履行党内监督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情况纳入统计数据;将适用对象和运用主体中的“党政职能部门”调整为“党委职能部门”,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批评教育的情形,不再纳入第一种形态统计范畴。新的实施细则删除了适用对象中“师生员工”相关表述,明确限定为“党员”,并在工作中明确:对于非党员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第一种形态”的被运用人为其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相关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等党员。在适用情形上,区分“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的具体情形。对“不适用情形”也做了整体性概述性规定,不再在文件中列举典型事例,而是在工作指南中每年更新。
新的实施细则重申,采取个别谈话且主要内容包括谈话对象在政治、思想、作风、纪律和履职等方面存在不足而进行谈话提醒的,才列入第一种形态,特别强调要避免将不涉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日常谈话、任(免)职谈话和廉政谈话纳入第一种形态运用范围。同时,对询问提醒的要求也进一步明确,并将党员校领导纳入运用对象范围,由校党委书记、党员校长或校纪委书记对其运用第一种形态。表1以“询问提醒”的运用方式为例,比较修订后的实施细则中对运用主体的要求。
(二) 持续推动深化用好第一种形态
2019年以来,清华大学每年汇总更新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典型事例,持续改进统计要求和统计方式。2021年新实施细则发布后,学校对于党员在“政治、思想、作风、纪律、履职”五方面问题情况做了细化要求,并明确党员因违反疫情防控政策而被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具体情形。2021年,学校党委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第一种形态”被运用合计350余人次。其中,党员领导干部因履职原因、党员轻微违反党纪党规被运用比例均为三分之一左右、比例最高,表明第一种形态运用主要集中在工作疏漏或工作不足,以及轻微违纪但不足以运用更高形态的情形。被运用人员中,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委员、党组织书记和支委共占三分之一左右;其他为普通党员,其中教师、职工、学生各占三分之一左右。
2022年,针对上一年度统计过程中发现存在政治与思想、作风与纪律等分类难以分辨的情况,学校将适用情形进一步规范为轻微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和生活纪律六类情形;党员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情况不再单独统计,而是统一并入违反“工作紀律”类别。学校以此口径面向二级单位和党委职能部门进行宣讲要求。经统计,被运用人次比上一年度下降11.7%,表明各部门单位对第一种形态的运用更加精准,全体党员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所减少。在被运用人员中,普通党员占比基本不变,但由于年内学生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情况增多,教职工比例下降、学生比例增加,反映出第一种形态对学生党员规范制约的作用明显。
(三) 第一种形态运用成效逐渐显现
一是党员干部的思想认识不断提高。通过持续宣讲宣传和实际运用,广大党员干部充分认识到,第一种形态体现了党内“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不影响个人岗位晋升、薪酬收入等职业发展,也不对本人及所在单位产生额外影响,从而化解了运用和被运用的思想压力。二是党组织主动运用意识不断增强。各级党组织逐渐将第一种形态运用作为教育、监督、管理广大党员的重要举措,与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工作结合起来,根据苗头线索及时开展谈心谈话、询问提醒,及时深入地掌握党员、干部的思想动态和工作状态,切实提高了发现问题、纠偏改误的能力,强化了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三是深化运用的制度机制不断完善。学校党委每年听取运用情况报告,纳入学校党委年度述职报告内容,及时在二级单位党委层面进行通报,并将运用情况纳入年度党建评价内容。学校党委办公室每年组织宣讲培训,不断明确运用职责、适用对象、运用方式,每年更新典型案例和工作指南,细化统计流程,加强指导督导。党委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党委、党支部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将深化运用的制度机制内化为管党治校的重要制度。四是严的氛围和严的文化不断强化。通过持续深化运用,各级党组织主动发现线索、积极开展工作、及时查漏补缺,进而持续改进对关键领域和关键岗位的监管机制。广大干部、党员的纪律意识、规矩意识更加彰显,“识大体、拘小节”,慎独慎微,营造了更加注重问题本身、求真务实的党内文化氛围。
四 高校加强第一种形态运用的路径展望
全面从严治党是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的坚强政治引领和组织保障。高校深化用好第一种形态,努力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营造保持风清气正校园政治生态,才能以高质量党建推动保障学校高质量发展。
(一) 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思想自覺和行动自觉
一是高校党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从立足“两个大局”、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出发,高度认识用好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意义,层层压实各级党组织责任,充分发挥第一种形态运用在健全高校党内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二是各级党组织要结合实际细化运用。深刻认识深化运用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永葆自我革命精神、防范“四种危险”的锐利武器,坚持作为一级党组织的长期性工作,融入日常、用在平常。三是干部和党员要正确运用、正确对待。深刻认识第一种形态对于消除问题隐患、筑牢思想防线的重要作用,党员干部在主动运用中提升政治能力、树立工作威信,广大党员正确对待组织的教育、提醒和批评,及时纠正思想和工作偏差、提升自身素养。
(二) 完善制度机制,推动规范化和精准化运用
一是立足党委工作健全制度体系。结合加强高校党的建设、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健全第一种形态的实施细则或“四种形态”的配套文件,对深化运用第一种形态提出指导性、规范性、制度性要求,并加强宣传培训、指导督导。二是基于学校实际更新工作指南。细化区分轻微违反政治、组织、工作、廉洁、群众及生活等方面纪律的具体情形,定期更新精准运用的典型案例,推出标准化、情境化、实情化的运用指南,加强对一线党务工作者的培训指导。三是面向基层一线优化工作表单。区别运用主体和运用对象,基于基层一线的实际需求,科学设计谈心谈话、询问提醒的工作表单,加强工作指导和业务交流,不断规范基层党组织精准运用的纪实要求。
(三) 强化协同联动,提升运用能力和运用质量
一是加大党委和纪委间的沟通协同。高校党委和纪委进一步明确第一种形态运用的职责分工;纪委及时向党委通报运用情况;党委职能部门、基层党组织发现适用更高形态的情形,及时向学校党委、纪委报告。二是加强党委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党委职能部门将第一种形态运用作为强化职能监督、健全党内监督体系的重要工作,根据涉事党员的具体情况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同,发挥精准运用的综合效应。三是加强各级党组织间的上下联动。在学校党委部门、二级单位党委、党支部层面建好运用情况台账,对于学校党委、纪委反馈的线索,二级单位认真组织配合查核;二级单位、党支部层面通过不同途径渠道识别捕捉苗头性问题,以担当作为的精神深化运用。
(四) 加强督查检查,深化评估反馈和整改提升
一是纳入党建评价体系。发挥党组织年度党建评价的指挥棒作用,科学设置第一种形态运用情况的评价指标,对于应当运用而实际未用、运用不规范的情况及时督查核实,必要时纳入负面清单。二是建立统计反馈机制。每年由党委统计审核全校运用情况,形成年度报告提交党委常委会审议,推动校领导督促分管领域、分管部门用好第一种形态。三是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结合内部巡视和党建工作督导检查,对各单位运用情况进行倒查检查,督促各级党组织以实际行动落实对党员干部的严管与厚爱。四是完善闭环工作机制。学校定期组织研究分析第一种形态运用状况,强化整改“回头看”和落实检查机制,推动现代大学治理体系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
注释:
①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2018—2021年相关数据整理,数据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https://www.ccdi.gov.cn。
② 2018年7月12日,西安交通大学发布《中共西安交通大学委员会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细则》,共29条;2018年12月11日,大连理工大学发布《中共大连理工大学委员会关于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共16条;2018年12月20日,湖南大学发布《中共湖南大学委员会关于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共23条;2019年9月19日,清华大学发布《中共清华大学委员会中共清华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细则(试行)》,共30条。
③ 党的二十大修改通过的党章明确:“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可见,党章并未明确是否可以对一级党组织运用包括第一种形态之内的“四种形态”,“四种形态”只针对“党员”。2016年,中央纪委《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明确第一种形态的14项指标,包括经纪律审查后仅给予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等12项组织措施,针对的也是“党员”。
④ 例如,2018年12月,《中共大连理工大学委员会关于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将“行使公权力的其他人”纳入适用范围。
⑤ 例如,辽宁工业大学审查调查室王晓明等认为,把“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谈话都记录在册,是一种新的形式主义。
参考文献:
[1]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國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25.
[2] 中国共产党章程[N].人民日报,2017-10-29(01-04).
[3] 毛翔.驻中央组织部纪检组坚持廉政谈话制度化——抓早抓小抓预防[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6-04-22(1-2).
[4] 习近平.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 开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新局面[N].人民日报,2016-12-09(01).
[5] 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64.
[6] 中共教育部党组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教党〔2016〕21号)[EB/OL].(2016-06-01)[2023-03-25].http://www.moe.gov.cn/srcsite/A25/s7071/201606/t20160601_247295.html.
[7] 刘玲.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在高校的实践探索[J].西部学刊,2020(118):28-30.
[8] 十九届中央第七轮巡视完成反馈[EB/OL].(2021-09-05)[2023-03-25].https://www.ccdi.gov.cn/toutiaon/202109/t20210905_146928.html.
[9] 袁敏,张齐.高校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现实问题、向度拓展及路径创新[J].民族复兴与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2022(6):24-32.
[10] 刘虎,刘红旗.第一种形态问题研究——基于60所高校专职纪检监察干部的调研[J].廉政文化研究,2020(2):65-71.
[11] 中国共产党章程[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51-52.
[12] 程威.精准有效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N].中国纪检监察报,2022-06-01(6).
[13]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5.
[14] 王晓明,陈明,郭爽,等.高校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探讨[J].辽宁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2(6):9-11.
[15] 苗振华,孙咏梅,张超.“四种形态”在高校实践运用的分析与探究[J].办公室业务,2022(22):82-84.
[16] 周胜庭.对基层党组织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分析思考[J].机关党建研究,2019(4):55-57.
基金项目:清华大学“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专项“加强高校党的政治建设研究”(2021-05)
第一作者简介:陈超群(1980-),男,汉族,江苏常州人,硕士,副研究员,清华大学党办校办副主任。研究方向为高校党建、高等教育管理、教育基本理论和实践探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