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邱唐
遗嘱继承的法律观念与法律文化,在中国其来有自,但中国古代的意定继承也有其独有的特征,最为鲜明的就是遗产分配往往局限在家族亲属之间,绝少看到有如今日之遗赠概念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国人对于私有财产的自由处分意识不断增强,婚育观念也发生一定变化,因而,民法典对于继承部分的修改显然着力甚多,尤其是遗嘱继承中的诸多新规颇受热议,譬如录像遗嘱、打印遗嘱等新形式,“见证人”“宽恕”制度等新制,以及“遗嘱最新第一”的效力原则等,无不对今后遗嘱继承法律实务产生颇为深远的影响。那么,我们中华传统法治文明中的遗嘱继承又呈现出怎样的样态呢?
要考察这个问题,首先要厘清一个古今差异。当今一切共和政体之社会,继承的客体主要是财产一项。而中国古人的继承,则至少包含宗祧(主要是祭祀权和大宗地位)、爵位以及财产三个方面,这就决定了中国古代的遗嘱继承呈现出与今天不太一样的状态。在先秦时期,目前找不到过多关于遗嘱分配财产的法律规范或者历史记录,却大量存在遗嘱继承的实例,只是我们不太能够意识到这也是一种遗嘱继承,即屡见于史书的“废长立幼”“废嫡立庶”现象,诸如鲁文公废嫡子恶传位庶子俀、楚平王废太子建改立太子壬等。这些史事往往会被从宫闱斗争或者统治者的经历、性格进行解读,殊不知这种所谓“礼崩乐坏”的行为,本质上也是一种对于西周以来的嫡长子继承制之定法常经的破坏,转而对于宗祧继承和爵位继承抛弃常法所定之顺位而改为意定继承,这可以说是传统中国遗嘱继承制度的一种初文。
而与今日遗嘱继承制度在形式外观上更具有相似性的传统法规范,即关于直接由被继承人以遗嘱形式于法定继承顺位之外决定遗留财产的继承分配方案的具体规定,则出现在汉朝。张家山汉简所见《二年律令》中《户令》有云:“民欲先令相分田宅、奴婢、财物。乡部啬夫身听其令,皆叁半券书之,辄上如户籍。有争者,以券书从事;毋券书,勿听。所分田宅,不为户,得有之,至八月书户。留难先令,弗为券书,罚金一两。”可见在汉初,法律已经开始规制遗嘱继承的行为,人们可以通过遗嘱的形式对于田宅、奴婢、财产等动产不动产进行分配,立遗嘱时要有乡部啬夫这样的基层官吏在场见证,并且要到官府进行“券书”登记,与今日遗嘱继承中的“见证人”制度和公证制度颇为相似。而江苏仪征胥浦汉墓出土的《高都里朱凌先令券书》则印证了《户令》在司法实践上的落实。该券书记录了一位平民阶层、命途多舛却深情的母亲根据与三位丈夫诞育的六名子女的个人品行、经济状况等情形,进行的“为之计深远”的遗产分配方案。该遗嘱格式规范完整,有“里阝”“伍人谭”等为见证,且经官府“券书明白”,因而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可以从事”,也足见汉代遗嘱继承方式应用之广泛。
古往今来,关于遗嘱继承陆续出现了一些新规,但大多集中针对“户绝”,以及没有法定适格的男性继承人的家庭。唐代《丧葬令》详细规定了户绝者财产的处分规则,即令近亲变卖折现,安排丧葬事宜和“量营功德”之后的余财归于女儿;没有女儿则归于近亲;没有近亲则归公。但是又明确规定“若亡人在日,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这一法令表明,唐朝对于户绝之家的遗产处分,遗嘱继承的效力已经明显优先于法定继承,敦煌文书中甚至见到了僧尼等出家人对于财产分配的遗嘱。《宋刑统》基本沿用了唐代的令条,至宋仁宗嘉祐年间,更定《遗嘱法》,原文已佚,但根据史料,知其有“所以财产无多少之限,皆听其与也”等语,再次以法令形式强调了对于遗嘱继承方式的全面保障。而到南宋时,法律对于遗嘱继承的范围则严格限定在五服亲属内部,据《名公书判清明集》所引《户令》“诸财产无承分人,愿遗嘱与内外缌麻以上亲者,听自陈”,说明中国古代遗嘱继承制度设计的基本考量仍然是尽可能使被继承者的遗产在家族内部传承而非绝对的私有财产的自由处分。
明清时代,遗嘱继承于法并未见明文,但绝非指当时就没有遗嘱继承这样的继承方式,大量留存至今的“分家书”“析产书”在表明明清时期被继承人根据自己意志分析财产做法的盛行。甚而在小说、戏剧等文艺样式中,对于遗嘱继承的反映也屡见不鲜。《今古奇观》第三卷上就记载了一个《滕大尹鬼断家私》的故事,说的是倪太守有嫡子善继,又纳少妾梅氏,生一子名善述。倪太守临终之时假意将家私尽数付与大房,仅分给梅氏母子年久失修的东庄住房一所、田五十八亩并一幅画。亲族皆曰“千金难买亡人笔上照依分关,再没话了”,足见继承问题遵照遗嘱执行观念之剧。殊不知,倪太守的肖像画背后另有玄机,因主审官员滕大尹失手打湿了画轴,才显露出倪太守的另一份遗嘱,原来东庄住房“此屋虽小,室中左壁埋银五千,只作五坛;右壁埋银五千、金一千,作六坛,可以准田园之额”,保障了孀妻弱子的生活。由此可以推断,明清时代不过是将遗嘱继承视为一种非常常见的“民间戏故”,无须上升到国朝刑律的高度进行调整而已。
(图片来源:CFP)
通过上列的爬梳不难发现,遗嘱继承的法律观念与法律文化,在中国其来有自,但中国古代的意定继承也有其独有的特征,最为鲜明的就是遗产分配往往局限在家族亲属之间,绝少看到有如今日之遗赠概念。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古今继承制度的经济基础不同,今日的遗产继承制度是建立在宪法对于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保护的基础之上,而传统中国强调的则是“同居共财”,家而非个人是构成社会的基元,除非是作为家主的男性尊长,或者代位行使家长权的女性尊长,更多的家庭成员是很难有机会和权力支配作为家族共同共有的家族财产的;而有权立遗嘱的主体往往也只是利用遗嘱这一形式,对于遗产在法定继承范围内的一家一姓当中的适格继承人之间进行份额调配而已,稀见将遗产赠予亲族之外的他人的现象。尽管就制度与规范面而言,传统的中华法系已告消解,但从民众的法律观念和社会的法律认知看,历史未必不在深刻影响着今天的你,全面理解遗嘱继承制度的古今之变,未必不能有助于今日的继承问题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