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红星
(北京税海之星税务咨询有限公司)
H 公司是中国一家知名的跨国高科技企业,其全球转让定价框架的制定以及相关转让定价文档的建立涉及企业内部部门多,业务关联性强,税务专业性复杂,且需要符合中国和相关东道国税法规定。基于对H 集团公司全球业务的深入了解,其内部各部门对全球转让定价政策的关联和配合,加之对转让定价相关职能、资产和风险的准确分析和定位,才能制定出一套符合H 公司业务特点且遵循税务规定的转让定价政策和文档。这对于中国“走出去”企业具有很强的经验参考和借鉴价值。
随着近些年来,中国及东道国的税务遵从日趋严格,反避税措施更加有效,尤其是针对中国“走出去”企业的转让定价纳税调整案件越来越多。“走出去”企业亟须建立和完善一套科学、规范的全球转让定价政策及三级文档(主体文档、各个国家的本地文档,以及特殊文档)。笔者将H 公司内部特有的信息进行抽象和提炼,将具有税务转让定价原理的一般共性的专业内容进行分享和思考。特别是对于H 公司转让定价政策制定中涉及的税务风险做必要延伸解析和提示,以便相关者更好地比较和理解,有助于“走出去”企业做好适应性合理运用。
全球转让定价的安排在跨国公司都是公司级最高战略性的规划之一。它的科学、有效设计和实施可以长期规避集团公司的整体税务风险,同时可以使公司的全球有效税率最低,全球总体税负最轻。它是税务部对H 公司最有价值的贡献,当然这项工作需要很多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通盘考虑,同时也需要相应资源来支持。如某“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也曾经建议H 公司的转让定价政策适合自上而下的推行模式。如果仅仅依靠税务部的税务筹划处来做这项工作,权威性不够,资源不足,推动的速度也不可能预期很快。另外,H 公司现有很多部门也在从不同角度、不同目标开展着一些关联交易的工作。如财务部的关联交易处、预算部的子公司管理处、董秘处的海外子公司管理处及供应链关联交易组等。建议成立公司级别的项目组,类似端到端项目组一样,由财经部总裁或一位公司副总裁任项目组组长,税务部可主导日常的转让定价专业规划,设计并牵引各具体工作,成员由各相关部门骨干组成,整合资源,统一安排工作,进行有效考核,限期输出成果。
全球转让定价的一个通用的原则就是依照各公司的功能、风险及资产来定位其相应的收益。H公司在以往N 年的快速成长和发展中,已形成目前各公司的业务运作的定位。但是从全球转让定价的功能分析角度上来说,仍有很多公司的功能、资产及风险需重新定位和理解。如成熟的跨国公司的全球功能定位是:知识产权(IP)所有者(母国控股公司/外国控股公司)-制造商-大区域物流分拨中心/备件维修中心-区域管理中心-海外销售公司。如定位H 公司的中国总部是唯一的核心公司/利润中心,它既是主要IP 的所有者,也是核心制造商。其他公司(包括中国境内关联公司、中国香港及海外子公司等)都是为中国总部实现最终价值的辅助公司,也就是成本中心,与此转让定价的框架安排相配合。
考虑将H 公司(中国总部)的关联厂商定位为H 公司的委托制造商,而不是各个独立的利润中心。也就是说,这些关联厂商只收取H 公司的委托加工费,其利润比较稳定,但是不会定的太高,即采用所谓的“委托加工模式”。考虑再新设大区域的物流分拨中心(如在欧洲的H 国、中东的A 国)细分其物流囤货,分拨的功能,这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一大部分货物问题。还有设立大区域的备件维修中心,减少逆向物流,集中维修、增值的业务功能。区域总部的功能应该与在该国的销售公司的功能相分离。如果H 集团公司在海外的N 个区域总部和其所在国的销售公司是合而为一的,分离只是法律形式上的变化,并不会影响目前的业务运作。换言之,可以一套人员,两个独立的法人来运作。这样一来可以集中区域管理和控制的功能,特别是市场营销的功能应归集在区域总部的层面。另外,区域财务共享中心,也可以考虑与目前的区域总部合并在一起,这样可更加集中区域总部的管理功能,同时也好归集、分摊区域管理费用。
一般来说,跨国公司多将其核心知识产权归属在母国的最终控股公司,也有分别归属在母国总部(如中国集团总部)和海外控股公司,这样可以实现中国与海外的知识产权交叉许可,分别适用中国与海外两个市场。其目的是集中控制管理集团IP 和凸显其集团公司的核心价值,同时也是确定了全球转让定价的最终的利润中心。其理论是IP 的所有者因花费了巨大的研发费用,承担了最大的市场对新产品的认可的风险,其相应地应该得到最大的最终剩余利润。H 公司即有的IP 状况是:H 公司中国总部每年投资了总体X%的研发费用,H公司中国总部拥有最多的专利权和专有技术,其他关联公司拥有较少专利。这种定位和安排,有利于H 公司总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即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而不是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此同时,在H 公司总部研发部门有较大的研发费用投入,以及安排与海外各国研发所的委托研发费用都可以充分享受中国所得税法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即在企业所得税前的加倍列支),最大程度降低H 公司中国总部的企业所得税。另外,从知识产品(IP)的税收待遇来看,H 公司中国总部是全球的研发总基地,通过对境外知识产权的许可或转让,可以收取稳定、较高的收益(特许权使用费),中国与100 多个国家(地区)都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对于特许权使用费都有专门优惠预提所得税税率 (一般是7%~10%),且支付方(东道国)所代扣代缴的预提所得税,将根据双边税收协定或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进行境外所得抵扣,避免双重征税。
从转让定价的角度来说,必须明确IP 所有权的归属(法律上与经济上的归属权都要兼顾),明确其相应的专利许可使用和相关研发费用支付,如果H 公司授权的委托制造商因为一时亏损而无支付能力,可以暂时特殊约定豁免其支付H 公司总部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以授权的委托制造商的利润为基数来计算其应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多利多交,无利则不交。但是这种专利许可的协议必须是事先约定好的。另外,海外研发所的费用也应由IP 的所有者——如H 公司的中国总部支付,而不是H 公司的其他关联公司来支付,这就是所谓的“委托研发模式”。同理,若购买国外第三方的专利,如H公司的某项专利使用权的费用也应全由H 公司总部来承担。H 公司总部只有承担了相应的费用,才能在法律上拥有IP 的所有权。
H 公司定价中心目前的定价体系及IT 系统设计主要是以市场竞争为导向制定的,进而对H 公司的制造成本和制造利润来进行IT 设定和维护,但是这种定价体系和IT 系统还需要与H 公司全球转让定价安排的税理与设计相配合,如定价中心有目录价、成交净价(目录价-销售折扣-赠送设备-延期付款贴息)、授权价(成交净价-授权价上利润)、基本价(制造成本+期间费用+税费+基本价净利),而H 公司全球转让定价安排也需要设定目录价、客户销售折扣、企业内部销售折扣和相应的生产成本价。同时转让定价还需要同时在IT 系统能够自动生成利润分割法或成本加成法,如需要硬件与软件的分拆价与合并价,这就需要H 公司在定价系统及IT 系统作相应完善或升级,要完全满足H 公司具体转让定价的安排要求,因此,就需要对定价中心重新阐述H 公司转让定价的要求和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让定价中心和IP 部门补充和完善,甚至重新设定转让定价体系并维护转让定价数据。
若H 公司采用利润分割法来确定给海外子公司的关联定价,就要极大地依赖预算部对海外子公司的准确和及时的预算数据,其中全球各个海外子公司的销售收入、各项费用的预算数就必须十分准确和细分,而且预算能够时时(每季度或每半年)更新和修订,确保预算数和实际的发生数差异不大。例如,费用预算要准确划分销售费用、维保费用、公关平台的管理费用、派遣人员的费用等。只有预算部能够达到准确、及时、细化,才能配合H公司全球转让定价的需求。
一些海外子公司发生的费用,如初期市场开拓费用、保修期内的维保费用、受托研发费用、外派临时出差人员的费用等,都应该按照转让定价的原理安排,由H 公司总部(产品制造商)来承担。但是因为外汇管制限制,有些海外费用却由H 公司的海外关联公司作了承担。比如由H 公司的香港公司承担,因为中国香港特区税法的特殊规定:离岸收益豁免,即来源于中国香港以外的收益(包括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征税,实行的是单一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但是与其相应的费用也不能在香港的关联公司税前列支。由此,由H 公司的海外相关公司承担海外子公司的相关费用,从转让定价的原理来审核是不合理的,也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随着我国外汇管制与相关税收管理的改变与完善,这部分本属于中国境外性质的费用,应从H 公司中国总部以各项跨境服务费的方式支付,申请外汇额度汇出境外,同时需要按中国税法规定进行相关税款(如增值税或预提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目前,中国税务机关对境外费用列支问题,相关税法规定和实际基层征管有一定地区差异,税企之间在理解上也有一定的分歧。税务基层机关一般对此相对谨慎,征管也比较严格,因为这会直接涉及当地税务机关税收收入。随着改革开放深化,很多跨国公司的区域总部(如亚太总部、东亚总部)设在中国,这些区域总部也有收到其境外关联公司支付的各项区域总部的服务费或管理费。如初期海外市场开拓费用、保修期内的维保费用、受托研发费用、外派中方临时出差人员的费用等。对此,中国税务机关已经接受了这种转让定价的安排和功能分配的观念。只是H 公司的费用支付是相反方向的。由境内母国向境外子公司支付,但其税务原理是相同的。随着对中资企业“走出去”的鼓励政策导向的深化,H 公司的税务部应对于集团海外子公司的初期市场开拓费用、保修期内的维保费用、委托研发费用、临时外派人员的费用与中国地方所辖征管税务局,甚至与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积极的沟通和协商,寻求妥善和务实的解决途径与方法。当然,H 公司需要建立一整套完备的关联企业服务合同和协议,进而有力支持上述的业务和观点,将上述相关费用在H 公司总部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且可以顺利支付给境外的对应关联公司,从根本上解决海外子公司费用的资金来源问题。
H 公司海外子公司在境外东道国进口报关时,所面临的一个很大的挑战是报关价需要再细分到具体不同的产品中,前后期报关价格差异很大,甚至即便是同一时期,不同批次也是价格差异很大,这将会引起东道国海关和税务机关的质疑和检查,甚至会遭受东道国海关和税务机关的大额纳税调整,或是补税,甚至是罚款。这就需要公司税务部与供应链的物流部、合同管理部、国际订单管理部,还有各地区产品行销部沟通与合作,尽快制定一个科学、有效的报关设备细拆规则,完善IT 支持系统。同时要严格杜绝个别人为低价报关的行为。人为低报关将导致后期相应设备计价的低估,东道国海关可以依据同类货物的成本估价,进行补税或纳税调整,货物进口环节的低估,进而会影响境外关联公司相应成本、费用的低估入账,企业所得税的虚增,进而增大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因关税一般平均税率会比企业所得税的平均税率低,低价报关,企业所得税的税负将会高于关税税负,总体税负会增加,因小失大。
由于H 公司所在行业的特点,H 公司能参考外部同行企业的有关公开财务数据和可比条件都很有限,用利润分割法来将H 集团公司全球总利润进行分配,即总价值链在中国总部、香港公司、海外子公司之间的层层分割,主要依赖H 公司内部的财务数据,至少需要近三年的利润和相关费用数据。这就需要报告中心和预算部提供较准确,细致的报表和相关的可比明细数据。同时可以参考同行业的相关上市公司的公开财务数据,进行横向比较,对于一些业务特点有明显区别的方面,还需要做一些财务大数据相应调整,关键是要以业务的区别进行比较说明,尽可能地为我所用,为我所参考。
目前,由于中国的外汇管制,H 集团的香港公司主要的功能之一就是为海外子公司提供融资支持。但是依照全球转让定价的安排,香港公司应尽快理顺其融资功能与其他功能的区别。若需要解决海外子公司资金短缺的困难,要么采取股东增资或引入新的股东,要么采取股东贷款方式,这两种方式比较直接、快捷。但是相关的贷款要考虑合理的利息,还要考虑海外子公司所在国(地区)对利息的预提所得税的影响。另外,还要力求增大H 公司中国总部对海外关联公司的融资功能,如海外项目的买方信贷、以及H 公司中国总部提供担保的“内保外贷”,还可考虑安排H 公司中国总部为海外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在中国政府的“两优贷款”或“出口信贷-买方信贷”的融资支持下,基本上都可以力争到东道国业主的相关免税的优惠待遇,其中包括设备进口到东道国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东道国业主支付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但是,H 公司给境外关联企业的融资安排,大多数情况下是一般的商业银行贷款,在税收上就需要考虑贷款方(如中国母公司)设置合理的应收的利息率,如参考海外关联公司在东道国当地国商业银行同等条件下的利率水平,还需考虑借款方(如海外关联公司)所在国(地区)对利息的预提所得税的规定,以及贷款方(如中国)与借款方(如海外关联公司)所在国(地区)双边税收协定对利息的优惠约定,一般双边税收协定对于利息的预提所得税,都有相应的优惠税率约定。甚至还要考虑境外关联公司的资本弱化问题,大多数国家都有资本弱化的相关税务规定,债资比一般都是在4:1 至1.5:1。例如,印度尼西亚是4:1,巴基斯坦是3:1,印度是4:1,俄罗斯是3:1,哈萨克斯坦是4:1,蒙古是3:1,土耳其是3:1,匈牙利是3:1,埃及是4:1。东道国(地区)当地税务对资本与债务的限定比例规定,对于超过“资本弱化”比例利息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进而要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了更好地确定有形资产的内部定价,跨国公司一般将产品按其特点和成本的属性分别归类,以便分别计价(即用不同的销售折扣率)。一如,打印机行业的产品分类(Founding Type)为;网络/小型机、个人电脑、打印机、信息储藏器、服务器、易耗品等。二如,电信行业的产品分类为;无线产品、网络产品、增值服务产品、移动和固定终端产品等。H 公司也可考虑将产品按行业惯例细分为;如A、B、C、D 及E 类产品。这就要求H 公司的成本费用核算要更加细致和准确。这种符合行业特点的细致分类,特别是运用好海关国际上的协调制度,进行科学、规范的商品归类(即进行HS编码的区别),货物(产品)从中国出口,进而享受出口退税,到货物进入东道国(地区)海关,适用相应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其产品的细分也可以体现出不同的税负结果,不同货物(产品或商品归类)将会适用不同的进口关税税率、出口增值税的退税率和进口增值税的征税率。
将软件的成本费用细分出来也显得格外重要。因为许多东道国对软件有特殊的税收规定(如免税优惠),一般来说,镶嵌在有形载体(货物-硬件)的软件,在东道国报关进口,仅仅只对有形货物(硬件)交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并不对内嵌的软件单独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但是,绝大数东道国客户在单独支付软件费用时,需要代扣代缴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在与中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东道国(地区),支付软件费时,可以申请享受相关特许权使用费优惠预提所得税税率。如果H 公司对东道国客户的产品售价中,软件是不单独计价,而是打包到设备(硬件)中总体报价,这将存在很大的税务风险,特别是在软件本身价值很高的情况下,其价值本应体现出来。应该对软件作合理的拆分。若H 集团公司的海外公司在东道国报关进口时,人为地将软件拆分到每个具体的产品中,其报关价不但波动很大,也缺乏一致性的解释。这将会被东道国当地海关质疑和检查,将会遭受大额纳税调整,甚至是罚款。软件打包报关税务风险在近些年尤为突出,很多中国“走出去”企业在一些东道国都有海关补税和罚款的经历,小米公司等跨国企业在印度遭受到了当地海关大额补税、罚款就是典型案例。
H 公司集团海外子公司的快速发展,离不开H公司中国总部外派人员的现场支持。按国际税法的原理来说,临时外派人员在海外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该全部在其回总部后,由H 公司中国总部报销和承担。长期外派人员其工薪应该在派驻国(东道国)发放,而不是在派遣国(居住国-H 公司中国总部)发放,其应该按派驻国的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各项社会保险,其工资和社保也都应在派驻国当地公司列支。对于临时外派人员,H 公司中国总部要与派驻国的海外公司签署派遣协议,由派驻国的海外公司向派遣国(H 公司中国总部)支付服务费并在派驻国当地代扣代缴相应的预提税(如支付服务费的预提所得税,甚至还有预扣增值税)。长期外派人员可根据派驻国(东道国)与派遣国(中国)之间的双边税收协定或中国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在中国总部申请外派人员在境外已缴个税的抵免,以此避免双重征税。但是目前“走出去”企业在外派中方员工的实际操作中,既有派驻国工作签的限制,还有当地外汇管制问题,又有“名义工资实体化”(在东道国全部发放工薪)的困难。这个问题要想根本解决,还需要作进一步的实地调研,进行利弊权衡。目前中国“走出去”企业就外派中方人员在派驻国和派遣国(中国)之间仍然客观存在着一定的双重征税问题,“名义工资实体化”,即在派驻国尽量多发当地币,在中国境内尽量少发人民币,在东道国尽量多地在当地雇工,利用国际化的劳务派遣,这些才是根本解决外派员工个税重复征税的解决之道。同时,中方外派员工在中国境内保留社保缴纳,在派驻国又被强制缴纳当地社保,也有双重缴费的困境。一方面,力争充分享受中国与派驻国已经签订的双边社保协定,避免在派驻国(东道国)的一些社保缴费,但是目前与中国签订社保协定的国家很少(只有12 个国家已经生效,且都是发达国家),H 公司外派中方人员的派驻国大多数是发展中国家,大多数还没有与中国签订双边社保协定。另一方面,只能由派驻国的公司选择适合中方外派人员的商业保险,在保费、费率及理赔方面选择经济且适度的社保险种。
H 公司应将海外子公司的日常业务运作的特点和转让定价定位相匹配。按照转让定价的一般原理,若是定位海外关联公司(如海外销售子公司)为一个有限风险责任分销商或是销售代理商,就要保证海外子公司有一个合理、稳定、较低的利润率(如3%~5%),若海外子公司长期亏损,或营收忽高忽低,这将会受到东道国当地税收机关的质疑和转让定价的纳税调整。具体的转让定价方法制定是以海外子公司的预算收入与费用比例,倒推海外子公司之间的销售折扣率,以销售打折的方式实现海外子公司设备销售的利润,再将销售或服务收入进行细分,随之与H 公司总部和海外转口贸易平台公司对应结算。为此,H 公司在海外的子公司都应要求做相应本地转让定价文档,以此制定相应合理的利润率,特别是在欧美等法治健全、税收征管严格的国家或地区,在东道国当地的关联销售公司甚至还可考虑力争与东道国的税务机关签订的预约定价的事先裁定(Advance Tax Ruling),以此保证海外关联公司(销售子公司)在当地国的税务遵从和事先的确定性。
各海外子公司其所在东道国的税务、海关机关因其相应法规的不同,可能对当地海外子公司的转让定价文档的要求也不相同。这就需要东道国当地财务、税务主管认真研究东道国当地的转让定价税法规定。要结合H 公司的实际情况分析东道国当地的具体要求,对H 公司中国总部的标准全球转让定价主文档资料加以地方化。他们可借助东道国当地的中介专业顾问的帮助,建立和完善东道国转让定价本地文档,以满足东道国当地税务、海关及外部审计师的规定要求。其中,还要特别关注H 公司的全球转让定价政策,以及中国总部的主体文档与东道国本地文档的一致性、协调性和稳定性。我国已与很多国家签订多边合作协定,从双边税收协定的情报互换,CRS 的银行信息互换,到全球反避税的多方合作,转让定价文档和资料在H公司中国总部与各国东道国公司的关联性就显得非常重要和必要,避免各国的转让定价文档和资料的冲突和矛盾,也是避免被各东道国税务机关对国际业务的质疑,进而为转让定价纳税调整提供安全保障。
H 公司的全球转让定价政策及相关的具体三级文档(主体文档、国别文档和特殊文档)的制定,其专业性强,又涉及H 公司的长远利益和税务安全。H 公司为了少走弯路,不耽误时间,必须要借助外部专业顾问(如“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和帮助,但是要把握好外部专业顾问切入的时机和进入的程度。为了节约专业顾问的费用和提高专业顾问对H 公司全球转让定价政策制定的专业报告输出质量,H 公司自己内部专业财税专家必须要对H 公司全球转让框架有一个较清晰的认识。首先,H 公司内部的财税专家应该构思好H 公司的转让定价的大框架,然后引入外部专业顾问,此阶段外部专业顾问的作用是对H 公司的框架思路进行专业完善确认。外部专业顾问要保证H 公司的转让定价设计的总体方案在方向上是正确的,在同行业的业界也是有据可循的。其次,在有了正确的大框架下,H 公司必须要进一步提出自己的具体实施方案,在这点上,H 公司是不可能完全依赖外部专业顾问的。因为H 公司内部相关负责人对自己H 公司的法律实体,业务运作最清楚,外部专业顾问的作用在此阶段只能是对H 公司的具体实施方案进行优化,提供参考经验,尤其是在帮助H 公司进行各类公司的功能、风险和资产的分析及与同业比较,确定H公司的总利润或价值链在不同层次公司分割上处于一个合理的区间(如设立海外子公司的利润率区间)。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业界参考利润区间是十分重要的,他们有全球的专业数据库,对全球各东道国税务和海关机关有较客观和正确的职业判断。这是H 公司急需外部专业顾问帮助的价值点。最后,当H 公司的转让定价框架成立,具体方案通过后,H 公司要自己准备一套完整的,而且是税务、海关、外部审计事务所都认可的转让定价主体文档。外部专业顾问要帮助H 公司审阅,修订H 公司的这套文档资料,外部专业顾问的作用也是不可替代的。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H 公司的转让定价文档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尤其H 集团公司有众多的海外关联公司,其所在东道国可能要求的具体转让定价的本地文档都不相同,这就需要东道国当地财务、税务借助东道国当地的外部专业顾问将H公司中国总部的全球转让定价主体文档加以地方化,以满足东道国当地税务、海关及外部审计师的要求。由此可见,外部专业顾问是分阶段、分专题就H 公司的不同阶段的目的而辅助介入的。而H 公司自己要全方位、全过程地主导安排转让定价的整体构思,以及最后的具体落实实施。外部专业顾问的作用是有限的,但是要起到关键的催化剂作用。当然H 公司还要加强与外部专业顾问公司和业界同行公司有更多的交流和学习,如参加转让定价的专题研讨会,适当地请外部专业顾问进行专题培训等,与他们保持一个经常良好的合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