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洪磊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法学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2022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22 年末,全国就业人员73351 万人,其中城镇就业人员45931 万人,占全国就业人员比重为62.6%。全国就业人员中,第一产业就业人员占24.1%;第二产业就业人员占28.8%;第三产业就业人员占47.1%。另据《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3)》,2022年,我国共享经济市场交易规模约为38320亿元,同比增长约3.9%。随着共享经济市场的“蛋糕”越做越大,众包骑手、网约车司机、快递员等新业态劳动者逐渐成为一个数量庞大的群体。饿了么平台发布的《2022蓝骑士发展与保障报告》显示,2021年,通过该平台获得稳定收入的骑手有114万人。美团发布的《美团2022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显示,2022 年全年,624 万余名骑手在美团外卖平台上获得收入。
2021年5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放开参保户籍限制,逐步探索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2021年7月1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提出,推动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但新业态劳动者纳入我国现有的工伤保险体系依然存在困难,职业伤害方面的社会保障仍然缺失。因此,新业态劳动者身份应如何认定?应该纳入什么样的保障制度?职业伤害问题如何得到更好的保障?时至今日,相关举措仍处在探索阶段,没有统一的答案。本文通过分析新业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护的现状,对比各地方举措,进而对劳动者属性、保险属性、保险制度构建等要素进行阐述,希望为新业态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提供有益的建议。
目前,我国对新业态劳动者的保障措施显然跟不上新业态的发展速度,工伤保险难以覆盖新业态劳动者,现行劳动法律制度无法将其全面纳入;统一参加保险的主体目前处于缺位的状态;现有商业保险存在保费高、保险范围窄、保额低等问题,直接影响到对新业态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根据我国传统劳动保护法律,劳动者得到工伤保险保护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工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产生隶属管理的法律关系(陈文美、姬思敏,2023)。通说认为,从属性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以及保护对象——劳动者(雇员)的基本特征(谢毅,2019)。当没有劳动合同时,符合劳动关系中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也可以确认存在劳动关系。传统职工具有工作地点、工作场所、上下班时间固定的特征,时空受到严格管理,劳动关系认定相对容易。不同于传统职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新业态在催生大量就业岗位的同时,也带来就业模式、用工方式的根本性变革,表现为“公司+员工”传统的、标准化的用工模式正逐渐被“平台+个人”这种更具灵活性、非标准化的用工模式替代(胡放之,2022)。用工平台通过数据算法为劳动者匹配任务,劳动者选择并认领,传统用工模式下的整体劳动任务被割裂成具有间歇性、不特定性、独立性等特征的劳动任务。新业态劳动者工作时间自由灵活,但呈现“碎片化”、工作地点不固定、发生职业伤害后难取证、劳动关系难认定、以“职工”为保障对象制定的《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保护劳动者的相关法律难以有效覆盖等特征。结合有关骑手职业伤害的既有案例来看,即使在司法判决中有些案件被法院认定为平台和骑手之间具备劳动关系,但大多也是法官基于公平正义的价值考量,局限于个案当事人受到的伤害情况,避免影响平台既有的商业模式,缺少放之全国而统一适用的制度标准。毕竟不认定劳动关系就无法保障新业态劳动者的职业伤害风险,认定劳动关系则意味着新业态劳动者除了得到职业伤害保障之外,还会获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劳动基准等权益,极大地增加了新业态企业的用工成本,甚至可能会影响新业态经济的发展,从而对新业态劳动者产生负面影响,出现“双输”情况(王增文、陈耀锋,2022)。
在基于劳动关系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中,由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经办机构核定,用人单位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征收机构在足额征收之后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娄宇,2021)。在外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用工中,平台主导劳动者的日常管理,由平台缴费或者代扣代缴保险费是最便捷高效的方式,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网络平台以低成本调动各类劳动和生产要素,使其在更大的社会范围内流动匹配,实现交易与合作,这不仅对既有工业时代生产组织及法律关系造成了冲击,也影响了劳动者和网络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胡凌,2020)。平台称自己是“居间者”,不承担为劳动者缴纳各类保险费的义务,代扣的商业意外保险费只是提供的其中一项服务,包含在骑手每天跑单缴纳的服务费中。事实上,在互联网平台经济中,平台工作的机制赋予了平台更多的控制权(Umer Hamza,2021),雇佣关系具有隐蔽控制性,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垄断运行规则。笔者曾注册并申请成为美团众包APP 和蜂鸟众包APP 的骑手,发现在用户协议中,平台竭力将自己定位为信息中介平台,或是居间服务平台,或是提供信息互通的平台,平台的工作人员也强调众包骑手只是兼职。事实上,平台为骑手制定了严密的行为规则,从接单时起,骑手就要受到平台的监控并面临超时处罚的风险,只要超时,就会损失近一半的订单收入。骑手要想获得稳定的收入,就要持续接单。第二,掌握定价权。平台的盈利模式是向商家收取技术服务费用、订单佣金、配送费、竞价排名费、广告费等。这样一个形成完整O2O闭环的平台,实际上并不是其自称的单纯的信息中介。配送费用不是平台入驻商家与骑手协商的结果,而是平台掌握着实际定价权的事实反映,这显然超出了“中介”的定位。第三,算法控制。许多外卖配送平台,就像共享经济中的其他平台一样,确实允许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相对自由地接受特定任务,但这种自由是在算法控制之下,其中包括激励定价、评级规则以及更广泛的不确定和不可预测的收入(Griesbach Kathleenetal,2019)。平台采取自动化推荐、匹配和派单等方式,将把平台当成分享工具的业余玩家清除出去,留下那些更加愿意追求赚取收入的“准全职”劳动者,但这在形式上却表现出是劳动者自愿选择的结果(胡凌,2019)。
平台的上述举措明显超出了自身是“居间者”的定位,显示出平台才是整个用工关系的主导者。平台在享受劳动者为其带来巨大利润的同时,利用劳动法律的滞后,规避了其应承担的用工风险和成本。这造成了应当为劳动者参保承担义务的企业处于缺位的状态,使劳动者处于没有统一参保主体的尴尬境地。
目前,大部分平台都采用商业保险的模式。国内的主流平台,如美团众包和蜂鸟众包,为骑手代购商业意外保险。平台每天会代扣3 元服务费(包含保险费用),保险责任包括:在保障期间内,骑手发生死亡及伤亡、医疗费用和第三者损害。该保险对在保险期间内配送人员所遭受的人身伤害或者在保险期间内造成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予以理赔,本质上属于人身保险和责任保险相加的复合型保险。
本文认为,此类商业保险作用的发挥有局限。首先是保费高。骑手为追求更高的收入,往往不分白天黑夜,每日都处于长时间工作状态。调查得知,蜂鸟众包的外卖骑手24小时全时段为用户提供服务,最忙时间段为上午10—11 点,在深夜和凌晨,依旧有骑手送外卖赚钱。每日工作不到8小时的骑手占比为12.6%,而工作达8 小时以上者为87.4%,其中,工作12小时以上的为5.5%(胡放之,2019)。假设外卖骑手全年无休,那么,其在一个平台上每年缴纳的费用就达千余元(3×365=1095元)。而且商业人身意外保险的保费虽然高,但仅针对被保险人意外医疗和猝死补偿,既不能解决医疗期内的收入中断问题,也无法涵盖严重伤害情形下的高额医疗费(王天玉,2022)。其次,保障范围参差不齐。《工伤保险条例》将上下班期间受到的伤害纳入保障范围,与工伤保险相比,骑手意外险在时间上适用狭窄。比如,美团众包平台的保险须知中载明了保险保障的时间范围:骑手为其配送合作商提供服务期间内,每天接首单到次日凌晨1∶30。而上班路上受到职业伤害显然不在保障范围内,超过时间范围在配送途中遭受的职业伤害也无法得到保障。最后,保险金额有限。死伤最高赔付金额为60万元,第三者损害赔偿仅共享20万元保额。一次性赔付不利于骑手长久权益的保护,伤残津贴更是无从谈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强化职业伤害保障,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的平台企业为重点,组织开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各地方很早就开始了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大致分为“单项工伤保险”“单项职业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组合”三种模式。
单项工伤保险模式将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工伤、劳动能力的鉴定流程和工伤保险待遇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具有代表性的地区有:山东潍坊、江苏南通、浙江绍兴、广东等。以上采用相同模式的地区在具体实施中又存在不同。
1.缴纳费用的主体不同
南通在2006 年发布的《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中规定,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应该由个人承担。而广东发布的《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和绍兴发布的《关于在快递企业等新业态劳动者试行职业伤害保障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工伤保险费由用工单位遵循自愿原则为劳动者缴纳。
2.强制程度不同
南通要求,凡是在南通工作的灵活就业人员均须参加工伤保险,属于强制规定。虽然其保险费用全部由劳动者承担,但结合现有的资料,可以说南通对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的探索实践早于全国大部分地区,对其他地区的实践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而广东、绍兴等地遵循用人单位自愿缴费的原则,表明了政府希望用人单位积极承担用工责任而不是由劳动者自行承担保险费的态度,虽然缺乏强制性,但对用人单位的选择起到了鲜明的政策导向作用。
新业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险是政府主导、政府承办或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的单独设立的职业伤害保险,试行该保险的代表地区有苏州的太仓、吴江,两地的保障内容也有所区别。
1.适用主体不同
太仓职业伤害保险的适用人群按照户籍划分,有太仓户籍的适龄劳动人员才有资格参加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该模式提高了参保门槛,具有浓厚的地方保护色彩。显然,共享经济时代不将就业群体区分为“本地”“外地”,才能维护好全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吴江的职业伤害保险则适用于在本地工作的所有灵活就业人员,没有户籍限制。
2.认定情形不同
《区政府关于印发吴江区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将工作中的突发疾病、上下班路上受到意外伤害等情况排除在职业伤害保险之外,缩小了工伤的认定范围。而太仓规定,在工作场所及岗位上突发疾病且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认定职业伤害。相较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太仓的适用标准更为宽松。
3.缴费主体不同
太仓将职业伤害保险纳入社会保险补贴范围,由政府出资,参保人员不承担费用。这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上文提到的太仓职业伤害保险将非太仓户籍灵活就业人员“拒之门外”的原因。但笔者认为,太仓完全可以通过补贴的形式对太仓籍就业人员给予政策照顾,而不是采用一刀切的模式。吴江采取个人承担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缴费形式,参加养老或医疗保险的就业人员同时参加职业伤害保险的,政府会给予每人每年120元的补助。此举虽使参保人员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却加重了政府财政负担。吴江以参加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作为补贴的前提条件,从政府角度看,确实有利于甄别在吴江就业生活稳定的居民,实现财政的精准补贴,但职业伤害保险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捆绑却为劳动者参保设置了障碍。
4.保障水平不同
吴江设立职业伤害身故补助金,赔偿额度为40万元,一次性支付。太仓仅规定一至十级伤残人员可以享受保险待遇,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因为职业伤害死亡的,却按照养老保险仅享有丧葬费、抚恤金等待遇,有学者称其为“保生不保死”(何佳怡,2022)。
该模式即在工伤保险模式下引入商业保险作为补充。政府鼓励新业态企业统一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为劳动者设置职业伤害保障“双保险”,代表地区有浙江金华和湖州。
在用工单位责任归属问题上,两地区都指出新业态劳动者与多个用工企业同时存在用工关系的,各企业可以分别为其购买工伤保险。金华明确提出,在企业参保的前提下,由发生职业伤害时正在接受劳动的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劳动者同时接受多个平台派单,且责任确定有困难的,以在同一路程内接到的第一个订单作为认定应负责任企业的依据(金华人社法〔2020〕56号)。金华对用工企业的责任认定举措,对各地区乃至构建全国范围内的新业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规定都极具借鉴意义。但遗憾的是,在涉及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问题时,两地大多是“自愿”“鼓励”的字眼,缺乏强制性,具体实施效果并不理想。金华将参保工伤补充保险的前提设为参保工伤保险,那么劳动者不参加工伤保险,就无法参加工伤补充保险。截止到2022年6月20日,在金华现有的15.1万名新业态劳动者中,参保人数6.5万人,仍有8.6 万人未参保。在缴费标准上,湖州把上年度省内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进行计算;金华采取保险费率浮动机制,根据工伤的赔付率与发生率等具体情况来浮动调整,有利于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
在具体实施上,金华提供专业化工伤保险服务。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医疗服务、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程序的代办服务,这可以节省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各项成本。湖州开辟单险种缴费通道,参保企业需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可以一并申报缴纳。
▶表1 各地试点规定的对比
综合现有的三种模式进行比较,可见各地执行职业伤害保险政策标准不一。
缴费主体大多是个人缴纳,即使是政府代缴、补贴的也有户籍等限制,降低了新业态劳动者参加保险的积极性。政策缺乏强制性,对用工企业和新业态劳动者参保的要求大多遵循自愿和鼓励的原则,而鉴于资本天然的逐利性,无法寄希望于用工平台会主动承担起责任。新业态劳动者的参保意识不足,积极性低,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如果没有强制性规定,新业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险的推行就会困难重重。
若将新业态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势必会给工伤保险制度带来压力,新业态经济可能会给传统行业与产业带来挤出效应,即建立稳定劳动关系就业中的部分岗位被削减,直接影响现行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也对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造成一定影响(苏炜杰,2021)。而商业保险不能脱离其营利性,虽然保险承办机构在政府主导下的获利受到控制,但仍存在保险缴费水平与保险待遇水平的对应关系(王天玉,2021)。
尽管各地单独设置职业伤害保险存在各种问题,但其针对性强、覆盖范围广,笔者相信经过合理的调整便可给予劳动者更加灵活和人性化的保障。总的来说,各地试点数十年的探索,为建立新业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险的构建提供了创新视角。
由于新业态劳动者涉及人数庞大、情况复杂,职业伤害保障体系的构建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对人群进行精准的区分,这涉及劳动属性的认定,进而确定应该适用的保险属性,以期构建覆盖范围广、保障力度强、适用效果好的保障体系。
依据我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劳动关系的确认是劳动权益获得保障的前提。具备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是我国劳动关系的认定条件。那么,新业态劳动者是否符合这样的标准?
1.人格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定义
人格从属性是指劳动者对雇主具有人身上的依赖性,也就是说劳动者工作的时间、地点、内容由雇主决定,生产工具由雇主提供,雇主通过指定工作流程、劳动纪律、奖惩制度、考勤制度等对劳动者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劳动者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经济从属性是指劳动者的主要谋生手段是在雇主处劳动,以获得的报酬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2.人格从属性认定
人格从属性的认定要满足时间要素和流程要素。与新业态劳动者类似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法》中的非全日制用工工作的时间短,但其与用人单位达成了一定的劳动期限,从时间跨度看,符合时间要素的持续性;在流程要素方面与全日制用工并无差别,同样要接受用人单位指派的任务,接受管理、监督,符合人格从属性。因此,《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 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新业态劳动者在接单后要受算法的控制、平台的监督,符合流程要素。但工作场所和生活场所界限模糊;工作内容按单组成,呈现碎片化特点;工作时间自由灵活,大多按单计酬,跑单持续时间短,跑完一单后,劳动者的时间可以自主安排,双方缺少时间要素上的持续性。因此,新业态劳动者缺乏人格从属性构成要件,劳动关系认定困难。
3.经济从属性认定
非全日制用工由于工作时间短,在经济从属性上表现不明显,所以法律在认定其具有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只将其纳入工伤保险,赋予的权益有限。可见,经济从属性并非认定劳动关系的决定性因素。承揽等活动亦具有经济上的从属性,但显然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上,经济从属性可以随着人格从属性中时间要素的持续而自然产生,所以经济从属性只能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一个参考标准。2019年,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调研的107 位受访者中有72%的众包骑手每天工作超过8 小时。可见,有相当一部分平台劳动者并不是兼职,而是将跑腿或送快递等作为主要工作,与平台有经济从属性。
4.新业态劳动者属性的确立
由于新业态劳动者按单计酬,而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订单量和劳动者收入状况参差不齐,因此,可以通过设立用工时间标准来判断劳动者与平台之间是否具备经济从属性。用工时间标准可以参考《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实务中通常认为,全日制用工的最长工时限制实际上是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界限,也就是说,一旦实际工作时间超过了非全日制用工的最长工时限制,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其所承担的责任不是支付加班费的问题,而是可能会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的问题(黄昆、周国良、刘文华,2008)。因此,这一点可以作为用工时间判断标准。只要劳动者的日工作时间和周累计工作时间超过非全日制用工时间,沿用生活风险类社会保险的结构性制度,强制平台为网约工参保并由双方共同分担缴费可以通过合法性论证(娄宇,2022)。如此一来,新业态劳动者就被划分为工作时长超过非全日制用工时长标准且具有经济从属性和未超过非全日制用工时长标准且不具有经济从属性的两类人群。
1.保险属性认定的必要性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关系。由于新业态就业具有灵活性,认定劳动关系困难,大部分劳动者无法纳入工伤保险。结合上文各地的试点,部分地区将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在涉及职业伤害的认定上也大多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则。实际上就是在认定“新业态劳动者”身份的基础上,将其身份视为“具有劳动关系”,纳入工伤保险。在将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的同时,却将平台的用工责任转移到劳动者身上,劳动者成为按照工伤保险标准缴费的义务人。这种前后矛盾的做法不仅降低了新业态劳动者参保积极性,而且对劳动者身份固定化,否定了其灵活性,并不适应新业态的用工特点。同时,这一情况的存在也不符合社会公平的原则。工伤保险本就是一种全部责任由用工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劳动者不承担缴纳义务,依靠个人缴纳并不符合工伤保险设立的初衷。而将全部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费用一刀切地由企业负担,这种做法恐有不妥。一是各地方试点并无此先例;二是会极大地增加企业成本,对企业也是不公平的。因此,重新认定新业态劳动者的保险属性是必要的。
2.从“身份险”到“行为险”
结合上文,大部分新业态劳动者是具有经济从属性并且具有职业伤害保障需求的劳动者。国家强制用人单位为非全日制用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按照“举轻以明重”的原则,平台理应为工作时长超过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并确定劳动者对平台具有经济从属性,认定其与平台构成劳动关系。
对于工作时长未超过非全日制用工最长工时限制的劳动者,我们可以尝试将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险从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中分离出来,依据其职业特点单独构建。不管是偶尔兼职,工作时长没有超过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或是将其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新业态劳动者,多是按单计酬,其工作内容都是分割的、独立的接单任务,其风险也存在于每单的给付劳动中。因此,可以将给付劳动中的人作为保障对象,将职业风险分摊在每次的跑单行为中,进而设立“行为险”。
本文所说的“行为险”是指独立于工伤保险制度之外、专门针对新业态劳动者探索构建的,符合新业态劳动者工作灵活、时间安排自由等用工特点的职业伤害保险。“行为险”按单投保,可以更好地界定劳动者是否是因为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对职业伤害的认定更精确;可以使劳动者面临的职业风险在整个劳务给付过程中得到保障,尊重新业态行业用工灵活的特点。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明确以出行、外卖等行业为重点,开展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的试点工作。可见,政府已经意识到新型用工模式无法被传统《劳动法》所覆盖,而倾向于对新业态劳动者单独开展职业伤害保障。“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引入是为了把新业态劳动者更好地纳入保障范围。虽然目前《劳动法》的体系还不完善、配套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劳动者的部分权益还难以落实,但劳动关系法律调整模式向类型化、精细化、灵活化方向的发展已具备了初步的法治基础(谢增毅,2017)。关于各地职业伤害保障模式,上文已作探讨,各有优劣。当务之急是汲取各地试点措施中的可取之处,结合上文对新业态劳动者属性和保险属性的探讨,制定全国范围内具有统一效力的新业态劳动者保险——“身份险+行为险”。
“身份险”即以非全日制用工工作时长为分界线,超过非全日制用工时长标准的劳动者,可以认定其对平台具有经济从属性,并在认定劳动者具备经济从属性的基础上将其纳入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强制平台为劳动者配置工伤保险。此部分内容上文已有论述,此处不再赘述。
“行为险”的设计思路如下:
第一,在保险保障时间方面,由于新业态劳动者就业方式灵活,工作时间具有弹性,往往意味着其工作时间长、没有规律以及夜间工作等(胡京,2020),“行为险”的起算时间应该从接单时算起,订单完成后合理期限内(如一个小时)算作一个保险期间。如果在一个小时后接单,则是另一个保险期间。鉴于新业态劳动者可以随时随地灵活接单,上班途中的风险认定困难且不必要,至于下班途中的风险应在保险范围内。劳动者在平台注册时应登记个人居所(居所变化后可提交申请修改),风险发生后可根据其是否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程内来判断是否在保险范围内。有学者担忧平台用工工作地点灵活多变,可能发生在工作时从事私人活动,发生伤害后难以判定责任的情况。其实,劳动者自接单时起,就要按平台为其规划的路线行驶,依照现有的技术手段,完全可以实现对劳动者的监督。
第二,在保险缴费方式上采取按单缴费,由平台代扣劳动者个人承担的保险费后,与平台应缴纳的保险费一并缴纳。考虑到以平台接单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跑单数量多,应设置单日、单月保险缴费上限。
第三,在适用主体方面,应由政府统一规定,凡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均可参保。以户籍为门槛的做法应坚决摒弃。
第四,在参保强制性方面,由于现行地方政策规定缺乏强制性,地方基于各方利益的考量,缺乏壮士断腕的决心,国家应规定符合新业态的劳动者必须强制参保,将参加职业伤害保险作为劳动者的上岗前置条件。
第五,在缴费主体出资比例方面,个人保险费出资占保险费总额比例可以由国家统一规定。除劳动者外的缴费主体(如平台)缴纳费用所占保险费总额比例应由国家设置下限。鼓励经济水平允许的地方政府和用工平台在国家规定的下限基础上提高出资比例。应避免出现设置参保门槛、地方保护主义色彩浓厚等问题。政府可以研究出台专项财政补贴办法,对参加职业伤害保险的劳动者采取政府缴费出资和政策补贴等相结合的形式,通过政策引导来提升劳动者的参保积极性。至于政策补助的有无或多少,可由地方政府根据自身财政情况和劳动者工作时长等因素自行决定。
第六,在费率方面,由于不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存在显著差异,应在确保能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情况下,兼顾地方财政。费率可以由国家设置确定标准和区间范围,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新业态经济飞速发展,新业态劳动者的职业伤害保障不能被忽视。本文在对新业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中的缺位进行总结和对各地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后,围绕保险制度重构、认定新业态劳动者的属性和与之相对应的保险属性,认为应当在将部分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的基础上,构建以“行为”为基点的新业态劳动者专属职业伤害保险,使新业态劳动者能够更加从容、有保障、有尊严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