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工党云南省委会
2020 年9 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重度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工作在全国进一步推开并取得了一定的宝贵经验。然而,根据一些省(区)的试点经验,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在推进过程中仍有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并加以解决。
一、长期护理需求的缺口较大。我国目前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中,只有不足5%享受长护险保障,覆盖面有待进一步深化。相关行业依然处于摸索阶段,存在护理机构少、护理理念落后、基本设施老化等问题。
二、资金筹措的渠道不足。我国各试点城市的长护险筹资渠道主要依靠医疗保险基金,缺乏可持续性。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医疗费用的上涨,医疗保险基金自身的压力也逐渐增大。长此以往,必定会入不敷出,难以应对我国日趋严峻的老龄化趋势。
三、城乡不均衡的问题亟待解决。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水平明显高于城市,且农民收入较低,失能老人对长护险的需求更为迫切。同时,长护险在农村地区的筹资能力以及照护服务市场的发展程度都与城市差距较大。
四、长护险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尚不清晰。长护险保障范围尚缺乏全国统一标准,各试点地区护理项目内容差距较大,全国层面没有建立具体清单,判定标准尚不清晰。
为此,建议:
一、持续优化长期护理供给侧产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持续扩大长护险制度的覆盖面,基本形成适应各省份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的长护险制度体系。支持商业性长护险发展,各级政府应强化政策指导、标准制定和市场监督,鼓励市场提供多样化的护理险模式。引导高校和职业院校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依托医学、护理等专业培养高层次人才,健全护理人才的职业资格认证。相关行业应广泛吸收长期护理人才,提高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加强对老年护理从业人员的专业系统培训。
二、探索完善多元化筹资机制。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社会互助共济、各方共担责任”的原则,探索建立可持续运行的筹资机制。政府作为制度发起人,是筹资责任主体之一,承担社会总体兜底责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作为人力资本的使用者和管理者,承担一定比例的缴费责任;个人作为长护险的直接受益者,承担相应的缴费责任。
三、尽快开展农村试点工作。在有代表性的农村地区开展试点工作,探索促进农村长护险可持续运转和农村长护险市场稳定发展的“双促模式”,逐步推动长护险下沉至农村,让广大农村居民也可以享受到医疗照护和居家照护双重保障。
四、加快推进标准制定。《医疗保障法》已列入今年立法计划,要明确医疗保障的法律定位、实施主体、筹资机制、保障范围、监管责任,实现长护险有法可依。建立全国统一的长护险等级评定、需求评估标准以及待遇支付政策框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