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春 磊, 刘 远 军
(1.长江大学 法学院,湖北 荆州 434023;2.重庆师范大学 新闻与传媒学院,重庆 401331)
作为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领域,版权产业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为中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持续有力的支撑。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的调研报告显示:2021年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为8.48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2.92%;占GDP的比重为7.41%,比上年提高了0.02%[1]。版权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稳步提升,总体规模不断壮大。其中,无论是传统版权行业还是数字版权行业都表现出深度的融合趋势与强劲的增长势头。但是,版权产业过去遭受的盗版侵权之害在互联网时代呈现出“有过之而无不及”的态势。以细分领域为例,中国版权协会2019年监测数据显示,2400多部影视作品被盗版率为100%,全网共发现疑似盗版链接约881万条,仅春节档上映的8部影片就因网络盗版损失7.87亿元[2]。网络文学总体盗版损失规模为56.4亿元,移动端盗版损失同比上升10.4%[3]。而对传统纸书而言,连教科书也成为盗版重灾区,由于网络非法扫描传播和电商平台销售盗版教材,仅高等教育出版社一家每年损失就达4亿元[4]。
2018年9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互联网法院规定》)首次承认了区块链在电子数据举证中的证明效力,这对提高网络版权侵权案件的举证效率和维权效果具有里程碑意义。区块链版权存证是通过一系列加密算法将版权相关信息固定并保存在区块链上的所有共识节点中,实现所保存数据的全生命周期确权与可信,为权利人提供溯源、保真、固证等证明服务。随着不少法院在建设“智慧法院”工作中开发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证据网络平台,特别是3家互联网法院创立了立案、送达、庭审、质证、裁决、执行等诉讼环节全程通过司法区块链平台线上完成的全新审判模式,从事版权确权、存证、认证等证据保全服务的商业区块链存证平台就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起来。对于法治领域出现的重大技术迭代和规则更新,学术界给予了高度关注。翟社平等通过改进拜占庭容错算法并利用联盟链技术设计了基于区块链的数字版权存证系统,进而验证了其在登记流程、数据防篡改、证据证明力等方面相比传统版权登记模式的明显优势[5]。廖柏寒在剖析“版权链+天平链”协同取证第一案后认为,区块链版权存证服务平台的出现使权利确认、让渡和维护的效率大幅提升、成本大为降低[6]。刘品新对中美区块链证据真实性规则进行比较后提出,可以从“区块链+推定”和“区块链+司法认知”两方面完善我国区块链证据真实性规则,使其既能适应司法系统直接参与区块链平台生成、存证、核验数据的情况,也能适应无需司法系统介入的各种社会性区块链平台的情况[7]。王进进一步提出,为了让区块链技术在版权保护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有必要调整著作权法,赋予依公共区块链发布的作品以传统版权登记的同等效力;并通过对技术平台建设、科技场景应用和信息数据收集等方面的嵌入式监管,保证区块链平台服务商的合规性、减少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8]。
现有研究从技术特性、证据原理、诉讼规则等角度,分析了区块链版权存证的安全性、可信性和可行性及如何予以保持与强化。其中既有基于技术开发和规则创新的微观研究,也有着眼司法改革顶层设计的宏观图景;但是缺乏对版权存证运营主体以及该市场信用环境的中观分析与考察,使前两个方面的研究缺少形成合力的纽带与载体。商业区块链存证平台是该领域的先行者与主力军,但其业务运营在安全标准、行业准入、竞争环境等方面面临不少疑问和难题。这些问题困扰着司法采信程度和社会接受程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探索建立适应区块链技术机制的安全保障体系,引导和推动区块链开发者、平台运营者加强行业自律、落实安全责任。要把依法治网落实到区块链管理中,推动区块链安全有序发展。”[9]因此,对于区块链版权存证市场未来发展趋势的把握和引导,需要在认清其运行现状、分析问题成因的基础上,针对性地提出因应之策。
自2009年比特币诞生以来,区块链应用行业飞速发展,应用场景日益增多,从起初的“挖矿”,而后进入到供应链金融、产品溯源、物联网等众多领域。2023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全球区块链授权专利报告,中国以22 457件授权专利排名第一,全球前10专利权人中,中国企业占6席[10]。这表明社会各界对区块链应用价值的认识和认可不断提高,特别是2017、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等7部委联合清理以虚拟数字货币首次募资预售(Initial Coin Offering,ICO)为代表的非法区块链项目,对遏制产业初期概念炒作、恶意诱导、过度投机起到了良好的理性规训效果。2019年1月,国家网信办出台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为区块链产业的良性发展提供了法律指引,从而将行业注意力引向技术优化、平台搭建与应用推广。版权存证作为区块链去中介、非对称加密、源头可追溯等技术的垂直应用领域,伴随互联网内容产业的蓬勃发展成为提供维权信息服务的新兴市场。
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普及的过程也是一个持续处理新型法律纠纷和违法犯罪活动的过程。而定纷止争、判断曲直的关键在于证据的收集与认定。因而,早在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就将数据电文列为书面形式的一种,在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通常归入书证或视听资料的证据种类,承认其证据效力。随着近年来民事、刑事、行政3大诉讼法的陆续修改,电子数据已获得独立的法定证据地位。但是,由于电子数据相比于其他类型证据在形式稳定性和内容真实性等方面较为脆弱,导致审判中法官对其的认定格外谨慎,且整体采信度较低。举证方不得不通过额外增加成本的繁琐公证程序为电子数据的证明力附加传统证明方式背书,既增大了举证难度,也从事实上弱化了电子数据的独立证明效力。
鉴于证明电子数据的原始性和真实性是长期困扰网络案件审理的痛点,区块链版权存证的出现就开启了崭新的法律服务领域。其应用原理是基于哈希运算、数字签名、共识算法、对等计算机网络等加密存储和传输技术,对原创作品进行版权确权、侵权监测和存证维权。区块链存证难篡改、可追溯的特点在电子数据存储环节可以保障其原始性与稳定性,在电子数据提取环节可以保障其真实性与完整性,在电子数据出示环节可以保障其灵活性与直观性。在审判实务中,互联网法院均已认可合规的区块链版权存证的证明效力。例如:杭州互联网法院国内首例区块链存证案“杭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深圳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广州互联网法院网络著作权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之一“蔡某诉某旅行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北京互联网法院典型案例中的“北京某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在上述典型案例判决书中,法院均对第三方区块链存证平台的资质条件、技术方案和取证流程进行了审核、说明与论证,存证平台出示的电子数据得到了法院的采信,成为判令侵权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关键证据。不过,判断区块链存证有效性的权威标准尚未统一,3家互联网法院分别制定了各自试行的司法区块链技术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有关司法解释也一直采用准用性规则的表述方式,即对区块链技术存储的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判断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而上述规定和标准目前同样处于分散和摸索的状态。
相对于金融、政务等领域政府专项政策的密集出台和高科技企业的大量投入[11],区块链版权存证服务自2018年获得司法认可以来仍处于业务流程推广和用户习惯培育的初创阶段。版权存证应用已逐渐扩展至图文、游戏、音视频、艺术品等细分领域,覆盖网站、自媒体、电商平台、即时通讯工具、APP应用程序等各种网络生活场景和线下实体交易。从国家网信办分3批公示的《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清单》可以发现,区块链版权(包含其他类型知识产权)是目前应用较多的场景之一,既有BAT(百度、阿里、腾讯)等互联网巨头围绕核心业务提前布局区块链产业链,也有新兴版权创业者参与内容创作和版权开发。在730项备案的区块链信息服务中,有96项涉及版权存证业务,占比为13.2%;业务主体类型涵盖科技公司、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公证处和司法鉴定机构,来自11个省市,且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和广东(见表1)。
表1 区块链版权存证业务现状
区块链版权存证业务发展与上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高科技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密集程度和文化娱乐产业发达程度成正比。在这个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新兴市场,存证业务受与之相伴的各种网络产业蓬勃发展、多元竞争格局的影响,也呈现出百花齐放的竞争态势。中小型科技创新企业敏锐捕捉到知识产权网络侵权的行业痛点,开辟出以往投资热潮忽视的维权信息业务,保全网、易保全等专攻司法存证服务的品牌通过举证维权胜诉判例的权威推广获得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而传统的互联网巨头BAT、京东、小米等则借助头部行业资源,依托强大的资金和技术优势,利用其在内容生产、电子商务、设备制造等领域成熟的软硬件基础和销售渠道,首先开发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区块链应用,然后向其用户和关联企业推广存证服务,进而通过云环境形成各自的区块链即服务(Blockchain as a Service,BaaS)平台,为其他组织搭建各类区块链应用提供运行基础和技术支持,从而向着集区块链底层技术和基础设施、底层平台、通用应用、垂直应用等于一身的全产业链立体架构迈进。总之,无论是依托技术背景的平台,如蚂蚁区块链,还是依托行业背景、司法背景的平台,如版权家、公证云,都在谋划服务深度和广度的提升,进一步贴近当事人取证应用及法官审判需求,完善平台的维权功能;深入探索区块链在司法场景下应用的全貌,通过技术输出或方案输入积极参与跨链平台的建设[12]。在区块链存证标准出台之前,占据创新制高点、形成成熟商业模式、取得行业领先优势是当前各存证项目主体激烈竞争的方向。
区块链版权存证在商业应用领域和司法适用领域都未形成统一的操作标准。原因在于区块链是若干网络安全技术的嵌套集成,其运用的每一种基础技术都有多种运行方式和标准。例如:哈希运算的类型多样,在MD4、MD5和SHA-1等基础散列算法上产生了众多具体的算法应用。而共识算法主要分为4类,即工作量证明(PoW)类的共识算法、Po*的凭证类共识算法、拜占庭(BFT)容错类算法与结合可信执行环境的共识算法。这些不同运行方式和标准的基础技术能够组合成更多类型和特点的区块链系统,加之不同的计算机操作系统对接入软件的兼容性有不同要求,则进一步增加了在Windows、Mac、Linux等不同操作背景中区块链系统标准和性能的差异性。因此,存证技术与环境的差异使得版权确权、侵权固证、证据出示等环节存储和提取的数据格式、参数、安全性有所不同,法院在每一次核实区块链电子数据真实性的过程中都需要对存证平台运行环境和技术标准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进行甄别或鉴定。正是由于当前区块链版权存证的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存在缺失,相应的行业引导与监管缺位,导致市场面临参与主体良莠不齐、存证效果莫衷一是、竞争环境马太效应突显的隐忧。
前文统计了在国家网信办进行备案登记的包含版权存证业务在内的全部区块链信息服务项目。但是,无论从生效判决书中还是从法院司法区块链接入节点名单中都能发现有些存证主体并未依据《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却仍然从事了区块链版权存证业务并得到了司法认可。这些主体主要是公证机构和司法鉴定机构,仅有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和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进行了备案。这两类机构本身已根据《公证法》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获得了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执业证书,从事保全证据或证据鉴定等证明服务并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区块链存证属于其传统业务在新技术条件下的扩张,由于设立依据、工作程序和管理体制的不同,这些主体是否受国家网信办相关规章的约束尚存疑问。究竟他们是独立进行了区块链版权存证、认证等信息服务,还是受区块链版权存证平台的委托对其存证数据进行了传统公证或鉴定仍属界限模糊的范畴。这表明目前存证市场准入门槛并不一致,公证机构和司法鉴定机构因先天优势已经在该业务领域先入为主;而对于运营区块链版权存证平台的主体,《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就成为必须遵循的规则和指南,即应当取得国家有关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设备、物理环境符合安全标准的凭证,并通过网信部门针对其区块链产品、应用和功能进行的安全评估。而前两类主体的区块链证据保全和鉴定业务就缺乏专门的规定和程序予以规范和检验。
此外,区块链版权存证平台的设立还应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获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方能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然而,未取得《电子认证许可证书》却从事相关服务是否具有证明效力呢?在“北京某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13]中,被告方就质疑了未取得《电子认证许可证书》却从事认证服务的易保全公司的资质问题,从而试图否定其存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但是,北京互联网法院依据《互联网法院规定》,通过论证易保全公司区块链存证流程和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反驳了对其存证资质的质疑,肯定了所提交电子证据的有效性。这一证据采信思路在2019年底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得到了进一步巩固,即规定由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数据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而未将获得相应资质的行政许可作为前提条件。这进一步表明,在司法实践中区块链版权存证业务的开展由多元主体依据不同规范授权“各自为证”且并行不悖。但是,不同于3家互联网法院先试先行的改革定位和特别规定,普通法院由于审判工作惯性和错案终身追责的压力,往往回避对区块链存证的效力做出直接判断,而是延续对电子证据进行公证背书的惯常模式。例如,在“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14]中,腾讯公司所属的自媒体平台“企鹅号”因遭受侵权而发起维权诉讼并胜诉。然而,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出具的判决书仍是传统民事侵权案件的表述模式,在判词中通篇不涉及区块链存证技术原理和操作步骤的阐述,更未提及原告企业开发的“一键维权”区块链系统的有效性,而是通过认可公证机关对电子证据补强的权威性来认定相关网页截图的证明力。这表明普通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在欠缺核验电子证据可信度的技术能力局限下,对国家公证的高度依赖性[15]。另外,普通法院基于对处于市场和技术劣势的其他主体利益平衡的考虑,也习惯于要求当事人将电子证据转化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传统证据再予以审查和采信[16]。上述局面加剧了版权存证市场的不确定性,不利于形成健康有序的竞争环境,也让消费者难以把握何种类型存证主体的存证行为更具权威性与证明力。
虽然,科技界公认区块链所运用的各项基础技术具备成熟性与可靠性,但是由于运营者技术水平、编程能力和系统环境存在较大差异,如果具体开发的应用程序不够严谨、出现安全漏洞,也会遭受外界攻击而导致安全事故。在虚拟加密货币应用领域著名的安全事故分别是The DAO、Bitfinex、Parity、Youbite 4家平台因为编程漏洞被黑客利用导致加密货币失窃,损失均高达数千万美元,Youbite平台就此破产[17]200-202。截至2023年第二季度,全球已披露的区块链重大安全事件就超过1070件,累计损失超过296亿美元[18]。尽管版权存证场景不具备加密货币的巨额利润,但鉴于电子数据证明效力对司法判决的关键性作用,因而存在黑客篡改、删除存证数据的可能,一旦区块链存证系统遭受破坏、甚至瘫痪,致使原始证据丧失完整性或者无法正常出示,就会导致举证方因举证不能而陷于败诉的境地。
由于版权存证的行业标准乃至基础性区块链标准规范的空白,不同类型存证主体依据不同部门的指导意见开展存证业务,可能导致存证的规范性与安全性难以得到充分保障。目前,公证机构开展相关业务依据的是中国公证协会发布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其附带的“常用操作程序”较为局限,仅以Windows操作系统下的IE浏览器7.0为例进行示范,无法涵盖多样化的计算机软硬件环境。司法鉴定机构开展相关业务依据的是《电子数据法庭科学鉴定通用方法》《电子数据司法鉴定通用实施规范》等国家标准和司法部技术规范。上述作为依据的意见、标准等规范性文件均是在区块链技术广泛应用之前制定的,并未涉及该技术的具体操作方法或鉴定方案,在实际工作中仍是沿用电子数据鉴定的通用程序和要求,结合区块链行业通行学说进行判断。而商业区块链存证平台则是基于行业主流应用程序和自有专利技术开展相关业务。随着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区块链系统的安全性面临新颖技术的破解与挑战。例如,量子计算机的出现使得优于传统晶体管计算机的超高速运算成为可能,这会使密码学破译理论实现突破,缺乏抗量子碰撞能力的区块链系统就存在被黑客攻击的危险。此外,有关操作规范对所存储认证的电子证据在上链之前的真实性是难以判断的,如何避免虚假证据通过上链存证而披上合法证据外衣同样是必须解决的难题。
虽然,开展区块链版权存证业务的主体为数较多,但真正获得用户青睐、形成品牌影响的十分有限。毕竟,最终检验版权存证效果的衡量指标是维权成功率与性价比,特别是所出示证据获得法院认可的权威性背书。因此,本身就拥有丰富用户资源的互联网巨头将存证业务以增值服务的形式与其主营业务进行捆绑销售即可锁定广泛的消费群体,占据存证市场较大的份额。例如,以阿里、京东为代表的电子商务企业和以百度、腾讯为代表的内容生产企业,他们开发的BaaS平台覆盖了各自全部业务范畴,提供的是包括版权存证在内的综合性区块链服务,在业务流程和技术兼容方面做到了无缝对接,其便捷性使用户不会舍近求远,其他存证业务主体若没有极强的技术与法律优势,很难获得与这些头部企业合作的机会。笔者对表1中所列项目逐一核实后发现,实际上已有部分项目查询不到企业官网或应用程序,处于经营异常的状态,说明在存证需求有限的市场行情下,没有足够的资源支持,仅靠为数不多的版权存证收费和交易分成还难以独立支撑起项目的运营与发展。
另一方面,司法机关等公权力部门在信息技术领域也不具有领先能力,在区块链存证真实性、完整性、关联性的审查过程中以及司法区块链平台的建设过程中同样需要依靠高新技术单位的支持,而技术支持方在提出参考意见、参与规则制定、参加平台组建的过程中就逐渐巩固了自身在存证市场中的竞争优势。而没有机会参与的主体则难免处于市场劣势。3家互联网法院的司法区块链平台接入的单位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含仲裁、公证和鉴定机构)、大型企业及全国性行业协会、第三方存证平台。其中从事商业版权存证的企业共计14家,且多数为互联网巨头(见表2)。
表2 司法区块链平台接入商业版权存证主体现状
从互联网法院生效判决中还可以发现,法院承认接入司法区块链的商业版权存证主体与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具有同等的证明力,在无充分反证的情况下均会采信存证平台出示的电子证据,这就成为接入的平台方承揽存证业务的权威性注脚。在营销推广方式中,接入平台均在其网站主页和各种媒体宣传中以醒目形式强调其接入司法区块链的优越性。而未接入的平台在出示电子证据时如果没有通过公证或鉴定予以补强,仍面临不被采信的不利局面。接入司法区块链的平台毫无疑问具备国内顶尖的技术水平,但是技术的中立性与安全性并不必然保证其运用主体具备同样的特性。百度、华为、阿里、京东等企业均有因侵犯知识产权承担赔偿责任的记录,而“魏则西事件”所揭示的网络虚假广告和搜索引擎竞价排名更反映出相关企业在逐利过程中对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的忽视[19]。企业机会主义的经营失范可能利用市场支配地位维护其对版权确权的单方判断,甚至可能通过垄断限制存证行业的自由竞争和充分质证。这将会对司法判断力与公信力造成不当影响。
在潜在风险没有爆发且产生严重危害行业经营秩序和司法公信力的后果之前,国家有关机关和行业组织应当未雨绸缪地弥补监管漏洞、化解业务风险。《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根据这一要求,可以从市场准入、技术标准、竞争环境等方面建章立制、依法推进,从而引导区块链版权存证的有序发展和良性竞争。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设立的区块链平台进行备案登记后才开始相关业务活动,这为区块链行业的规范管理树立了依法运营的良好典范。公证机构和司法鉴定机构同样无权例外。特别是近年来相关领域暴露出的违法违规执业问题突显了对司法辅助事务正本清源的必要性。司法部公布的公证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件涉及多省市公证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犯罪的情况[20]。2010年实施《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以来,全国司法行政机关共依法处理司法鉴定投诉1.17万件,针对违法违规鉴定行为作出行政处罚460余件,针对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不规范执业行为作出批评教育、训诫、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1200余件[21]。甚至,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国内首例区块链存证案中出具关键司法鉴定意见的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由于错误鉴定、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重大损失、扰乱诉讼秩序而受到浙江省司法厅给予责任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5个月的行政处罚[22]。因此,无论属于事业单位还是合作制公证机构或公司制鉴定机构,若要开展区块链存证业务均应履行备案手续,否则应根据《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由网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同时,这也应当成为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公证机构和司法鉴定机构清理整顿工作中的一项检查内容,从而真正落实《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证质量监管严防错证假证问题的紧急通知》和《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等文件要求。毕竟,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鉴证辅助业务作为决定裁判结果的重要环节必须经得起事实和规则的检验。
针对区块链版权存证业务管理条块分割、政出多门的不协调局面,在该领域的顶层设计中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司法部等部门应当联合梳理、厘定标准一致、有序衔接的市场准入规范。具体而言,首先,应以网信部门的既有规范为基础,进一步强调明确无论何种身份性质的主体,只要提供了区块链信息服务都必须依照规定进行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其次,应以《电子签名法》确定的业已成熟的电子认证服务体系为前提,进一步确立从事区块链存证服务除必须取得《电子认证许可证书》《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书》之外,从业人员还应持有工信部门出具的区块链电子数据存储、提取、认证等相关资质认证。最后,司法行政部门应专门出台公证和司法鉴定领域开展区块链存证相关服务的业务规范,确保满足前述条件的机构才有资格开展区块链电子证据的保全与鉴定。经过多部门共同审定,将符合条件、完成全部手续的主体列入区块链存证服务名单并予以公示,成为便于管理者、使用者和裁决者判断存证主体资质和水平的指南。鉴于当前许可申请、登记备案手续不完善或借用资质的业务运营现状,各部门可以采取联合通知发文的形式要求各类参与区块链存证业务的主体自查自纠、补充完善全部运营条件并完备各项手续,从而把好市场“入口关”,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未完全履行法定手续的机构或组织,各部门应依据管理权限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暂停相关业务,司法机关应拒绝认定其提供的电子数据证明文书的有效性。
标准是确立共识的基础,区块链产业的规模化发展有赖于应用标准的统一。为解决阻碍区块链应用普及的标准缺失问题,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0年4月批准了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提出的“全国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建方案。这就为各类区块链应用标准的逐步出台确立了设计主体。而与公正司法密切相关的区块链存证业务技术标准和实施规范的制定势在必行。
区块链存证业务技术标准主要应包括区块链存证各环节的定义、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要求、存证操作步骤、一致性检验程序、电子数据和检验结果存储与保全方式、区块链系统安全性要求,以及各项技术的性能指标和测评方法。区块链存证业务实施规范主要应包括区块链存证的基本范畴和原则,区块链电子数据存储、调取和认证的标准与方式等。具体而言,首先,该规范应界定电子数据的数字化形式和主要类别,确立区块链存证所遵循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设备环境清洁性等原则。其次,对存证平台资质、用户身份信息认证、存证程序、原始数据与数据摘要保存方式等提出精准的要求。再次,对平台存证数据调取的发起主体、原始证据副本与存证数据一致性比对的方法等进行严格约束。最后,对平台存证数据的质证方式、证明效力以及时间戳、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关键信息的技术验证手段加以明确。此外,还需要强调通过线上、线下并结合人工鉴别等方式排斥虚假证据上链存证。以版权存证为例,就要求存证平台借助完备的作品数据库,综合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进行比对和分析,结合专家评估对申请存证作品的原创性进行准确的判断,避免误判或及时撤销侵权作品的存证记录。
在区块链系统搭建时必须根据其应用场景和安全需要设计系统框架。鉴于版权存证场景对业务安全、隐私保护和运算效率有着严苛的要求,在多个互相知晓身份的区块链存证平台间组建联盟链既能保证参与节点事先的准入审查、事中的权限控制和事后的追溯归责,也能保持参与者身份和上链数据的加密保护,还能减少对共识算法的约束以提高运行效率。节点数量有限、明确且在线下已协商一致的模式有助于确保司法区块链、政务区块链等国家权威部门对整个存证联盟链的监管和维护。这种多中心化联盟链非常适合半开放区块链内部达成共享与共识,并能激励参与节点为了证明效力、司法正义和业务收益贡献各自的算力和存储,成为一个有形的法治共同体。这既避免了私有链的中心化模式仅适宜于组织内部管理,不能有效保障存证业务真实性与安全性的风险;也避免了公有链完全去中心化模式下数据公开无法进行隐私保护,参与节点过多导致运算效率偏低且缺乏自发提供资源、维护系统的积极性等弊端。
官方监管下的存证联盟链应当制定公开公平的接入技术规范与日常管理规则,允许符合条件的存证主体申请成为参与节点,让更多的中小型存证主体也能加入联盟链系统获得共同见证的权威证明效果,从而简化电子数据司法认定程序、增强业务维权成功率、巩固市场竞争力。通过以上一系列的业务流程规范和竞争环境培育,有利于形成百家争鸣的区块链版权存证市场,让商业区块链存证平台与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平等地参与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让专业版权存证平台在互联网巨头基础性平台以外的细分垂直领域实现业务的精深和技术的精湛。毕竟,充分的竞争能促使行业平均存证价格持续下调、服务水平不断优化,让更多的原创者和内容提供商享受数字法律服务低成本的便捷与保障。
移动互联时代,网络出版行业经营门槛低、资质造假易、复制破解技术简单、违法成本低,相应的,在版权保护中一直存在举证难、成本高、周期长、赔偿少、效果差等问题。而区块链作为去中心化的、点对点分布式账本,具有过程透明可信、防篡改可追溯、隐私安全保障及系统稳定可靠等优良特性[17]34-37,有助于澄清电子数据提取和认定中的原始性与真实性问题。当前,在这个新兴的高科技法律服务领域中,区块链版权存证业务的发展虽然存在亟待厘清和解决的难题,但是对于新技术、新市场和新挑战不能因噎废食。我们坚信,科技创新与制度构建是优化社会资源与司法资源配置的硬件和软件保障,通过解决商业区块链存证与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共同参与司法辅助业务的交叉、冲突和衔接等问题,能够逐步规范电子数据存证业务的开展,助力高效维权和公正司法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