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振益,谢花林
(1.江西财经大学应用经济学院,江西 南昌 330013;2.自然资源部大湖流域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技术创新中心,江西 南昌 330025;3.江西财经大学生态文明研究院,江西 南昌 330013)
我国乡村地区面积广阔,自然资源、文化资源等生态产品广泛分布其中。但是,绝大多数普通乡村仍然处在两难困境:一方面,以农业生产为基本的经济活动利润低下,村民亟需乡村产业振兴带来的经济红利;另一方面,乡村生态资源长期沉淀,其价值并未得到充分实现[1-2]。当前,我国乡村正处在乡村振兴战略和生态文明战略的“战略叠加期”,研究如何在实现乡村生态产品价值的同时也实现乡村产业振兴,使得乡村生态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村民个人收益等多利益目标达到动态平衡,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同时,这也是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通过生态富民缩小城乡差距,从而达到共同富裕的有效路径。
目前,学术界围绕乡村生态产品价值已经开展了大量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第一,以某个区域为切入点,研究乡村生态产品价值的核算体系与实现路径[3];第二,与乡村振兴战略紧密结合,讨论乡村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理论逻辑[4-5]、现实困境[4]、实现模式[6-7]、发展路径[5,8]、政策选择[9]、生态富民效应[9-10]、共同富裕效应[11]等;第三,生态资源富集区的地方实践经验总结[12-13],研究内容以理论分析为主,研究方法以定性为主,多采用案例分析法。综上所述,学界对乡村生态产品的理论进行了深入讨论并取得较多成果,为该研究提供了重要参考。乡村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依赖多元利益主体协同发挥各自的相对优势与职责,但现实中利益冲突、制度僵化、资金不足和环保意识薄弱等问题造成了各自应有职能与公共责任难以有效发挥,出现治理危机。现有研究大多数关注乡村生态产品的实现模式和发展路径,较少关注实现过程中的多中心治理问题。因此,乡村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应当更多地关注两方面的科学问题:(1)从多中心视角出发,探讨乡村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中遇到哪些困境,如何解决困境;(2)如何从多中心治理视角出发,归纳出乡村生态产品价值的关键要素,提出具体有效的治理机制和角色定位。
鉴于此,本文从多中心治理理论出发,按照“有什么困境—如何破解困境—利益相关者评价”的逻辑思路,试图构建“行动困境—关键要素—治理机制—角色定位”的多中心治理体系分析框架,分析乡村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困境和解决思路,以期为我国加快推进乡村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参考。
乡村生态产品是指在乡村范围内,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前提,维系乡村生态系统安全、保障乡村生态调节功能、提供更优质生态产品或生态服务的自然要素的集成[11]。从生态系统服务角度,乡村生态产品可以分为物质供给类产品、文化服务类产品和生态调节服务类产品;依据物品排他性和竞争性程度,乡村生态产品可以分为私人物品、准公共物品和公共物品[11,14]。根据研究需要,本文采用第二种分类方式(表1)。乡村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有3 条:一是市场化路径,是指将价格、供求和竞争等市场机制引入生态产品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过程[15],包括市场交易、产权及指标交易、发展生态产业等;二是政府主导路径,以财政转移支付、政府购买、征收环境保护税、生态补偿等方式促成生态产品的非市场价值实现;三是政府与市场结合的混合路径,通过法律或政府行政管控、给予政策支持等方式,培育交易主体,促进市场交易,进而实现生态产品的价值[10]。
表1 乡村生态产品的类别划分Tab.1 Category classification of rural ecological products
乡村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涉及到当地政府、村集体、村民以及开发公司等多个主体,仅仅依靠单一的政府治理或者市场治理机制时,往往会陷入集体行动的困境,出现“资源沉睡”“机会主义行为”“搭便车”“公地悲剧”等治理失灵的状况[16](图1)。(1)乡村生态产品供给的区域性可能会导致“机会主义”行为存在。如果地方政府不顾当地实际情况,盲目照搬成功案例进行乡村生态产品项目开发,这种相邻地方政府之间的“羊群效应”,必然会产生大量的重复投资和建设,不仅造成资金浪费,而且当乡村生态产品开发存在环境保护矛盾时,地方政府之间、各部门还会存在“扯皮”现象。(2)乡村生态产品的地域属性可能会导致生态资源沉睡。乡村生态产品地处农村,村集体由于资金、人才、基础设施、政策等供给不足,开发和保护呈现无力状态,导致良好乡村生态产品的价值没有被开发出来而造成资源的沉睡。(3)乡村生态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可能会导致“搭便车”行为。乡村生态产品产权不明晰,村民对于良好生态产品保护意愿单薄,普遍存在只想受益不想付出的心理,导致“搭便车”行为。(4)乡村生态产品的非排他性和竞争性也可能会导致“公地悲剧”。开发公司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轻保护,重开发”的过度经营模式会导致“公地悲剧”。由此可见,过去以政府或市场为核心的单一治理模式已经难以满足和适应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中各个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亟需多中心治理模式解决。
图1 乡村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集体行动困境逻辑图Fig.1 Logics of the collective action dilemma to realize the value of rural ecological products
综上分析可知,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中,单一的政府治理和市场治理机制都会存在治理失灵的风险。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提出的多中心治理理论认为,公共事务的治理应该摆脱政府或市场单一中心的治理方式,建立政府、市场、社会三维框架下的“多中心”模式[17]。中国的政治制度、治理体系以及社会文化与美国有着较大的差异,多中心治理理论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上的研究应当结合我国政治生态和社会环境,不能够生搬硬套。因此,本文以多中心治理理论为基底,试图从关键要素、治理机制、角色定位三个方面出发,阐述和构建乡村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多中心治理体系。
多中心治理能够很好地克服单中心治理的缺陷,形成多元主体联动共治的局面。关键要素是乡村生态产品价值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在乡村生态产品价值的多中心自主治理中扮演者重要角色。关键要素如何形成并得以长久运行下去,需要从新制度供给、可信承诺和相互监督三个方面完善治理机制。明确各主体角色定位,协调各主体的利益和行为,促进“有为政府”“有效市场”“担当集体”和“自发村民”的有机协同,是多中心治理的最终目标。本文将行动困境、关键要素、治理机制和角色定位纳入统一的理论框架,构建乡村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多中心治理体系(图2),为乡村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和理论基础。
图2 乡村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多中心治理体系框架图Fig.2 Framework of the polycentric governance system for the value realization of rural ecological products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在她的经典著作《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中通过研究众多国外公共池塘资源多中心自主治理的成功案例,从中归纳出多中心自主治理制度所需的8项设计原则[18]。虽然这8项原则带有一定的推测性,但是可以说是在公共池塘资源场景中制度有效的必要条件,是自主治理的必备要素[19]。由于乡村的森林资源、水资源、耕地资源是乡村生态产品最基础、最广泛的自然资源载体,其形成的生态产品具有典型性。限于篇幅,本文选取福建省南平市“森林生态银行”案例(案例1)、云南省元阳县“阿者科村生态旅游”案例(案例2)、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青山村水基金”案例(案例3)这三个自然资源部公布的我国乡村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典型案例(表2),根据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核心观点和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的“公共池塘资源制度设计原则”,归纳出乡村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多中心自主治理的7大关键要素并展开分析。这7大关键要素关系如下:产权界定是前提条件,资源禀赋适配是物质基础,嵌套式治理与发展、市场自由是发展手段,冲突解决、监督与制裁是保障机制,共建共享是分配原则,最终目标是实现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
(1)清晰界定边界。乡村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具有明显的公共池塘资源属性,清晰界定自然资源的边界和产权归属是第一步。①界定自然资源的边界。如果资源的边界不清楚,就不知道谁来管理,管理什么;谁来开发,开发什么。②界定产权边界。首先,需要通过清晰的产权界定来将“贪婪”同村人和“外来者”排除在努力保护的生态环境和努力创造的成果之外;其次,明晰产权归属需要界定清楚乡村自然资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权利归属与流转规则,以有利于政府或村集体统一收储管理,开发公司与村集体、村民之间进行流转。
(2)资源禀赋适配。①认识清楚当地最具特色、最具优势、最具品牌效应的生态产品。乡村生态产品因其地理区位不同,表现为不同的自然资源、独特的传统文化和民族文化。只有发掘出当地最具特色、最具优势、最具品牌效应的生态产品,才能够在众多乡村生态产品中脱颖而出,抢占市场。②根据当地生态产品的资源禀赋情况、管理方式,因地制宜地选择合适的模式和产业进行开发。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分布情况、管理方式、开发利用情况,文化产品的精神内涵、文化内涵、独特风格、可创新性、可推广度等,都对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模式选择产生重要影响。表2中的三个典型案例都是把当地独具优势的森林资源、水库资源和梯田景观资源打造成最具特色、最具优势、最具品牌的乡村生态产品。
(3)市场自由。①市场准入自由。外来主体、外来资本等参与乡村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治理与开发时无过高门槛。在“全国一张清单”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推动市场准入持续放宽和规范。②要素流动自由。要素流动体现在土地、林地、水域等自然资源使用权、经营权等权利在不同主体间的流转,也体现在资本、人才、技术从城市往农村流动。盘活乡村自然资源,打破城乡资源要素不平衡的状态,为乡村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提供必要的资源要素支撑。③产业模式自由。产业模式自由体现在能够自由地选择适宜当地发展的多元产业模式,没有多元的产业支撑,乡村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就会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泉。案例1委托专业且有实力的产业运营商具体管理,引入社会资本投资“林业+”产业;案例2 引入“大自然保护协会”,联合万向信托等合作伙伴,组建了“善水基金”信托;案例3引入外部技术援助,拍摄小视频用于宣传,发展生态旅游、生态种养。
(4)嵌套式治理与发展。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认为将占用、供应、监督、强制执行、冲突解决和治理活动包含在一个多层次的嵌套式企业中加以组织,所有更复杂、存续时间更长的公共池塘资源制度都满足这一条原则[18]。本文所提出的嵌套式企业是由政府、村集体、村民和企业组成的层级嵌套结构,虽然每个层级所扮演的角色不同,但是发展目标的引导,制度、规则的制定与遵从,利益联结共享等都要建立在这4个层级上。该结构可以将乡村生态产品的拥有者、保护者、开发者纳入到层级的组织中,并被纳入当地、地区和国家的管辖区域之中。这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科层化”治理,而是嵌套式的多中心治理,体现政府治理、社会治理和市场治理。虽然不同地区实践所构建的嵌套式治理与发展的模式有所差异,但是其本质内涵都是一致的。表2中的典型案例都采用了多主体的嵌套式治理与发展模式,但是主导主体不一样。案例1是政府主导,案例2是组建的决策委员会主导,案例3是村集体企业主导。
(5)冲突解决。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各主体往往会因为利益而产生冲突,因此,需要将乡村治理中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相结合,来规范各主体间的权、责、利,从而把控冲突和解决冲突。①正式制度是指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契约等。②非正式制度是指乡村社会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宗族宗教、村规民约、人伦礼法等约定俗成共同遵守的准则[20]。③各自整合,形成互补。一方面要注重正式制度的建立与严格执行,另一方面要对非正式制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两者处于相对均衡的状态。表2 中的典型案例要么采用法律这一正式制度解决林业资源“赎买+改培”、梯田保护难点的矛盾,要么采用组建决策委员会,采用非正式制度解决各方的利益矛盾。
(6)监督与制裁。多主体对于乡村生态产品的保护、管理和运营会采取权变策略,即只要其他人遵守规则,每个人都同意遵守规则。因此,需要监督与制裁来维持规则的运行与纠正错误行为的发生。①内部监督。包括地方政府的内部监督,村集体的自我监督,村民内部之间的相互监督,开发企业的内部监督。②外部监督。指政府、企业、村集体以及村民各个主体之间的互相监督。③分级制裁。制裁机关根据主体违规的次数、程度和所造成危害,分级提高制裁的强度,避免过度制裁而造成的潜在伤害。因此,需要“权变式的自我承诺—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分级制裁”这种渐进式的监督与制裁。表2中的典型案例都采用了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7)共建共治共享。想要让村民广泛地参与乡村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中去,需要建立长久、稳固的“共建共治共享”机制,将“局外人”排除在外。共建是共治共享的前提,共治是共建共享的保障,共享是共建共治的目的。共建包括人居环境、营商环境、生态环境的共建;共治包括农民权利保障、政府权力约束、资本张力规制;共享包括权益性收益,产业收益,生态环境收益共享[21]。表2中的典型案例都采用了“全村入股(入信托),共同保护建设,全村分红”的方式,这完美地诠释了共建、共治、共享的原则。
本文选用“生态修复及价值提升”模式中自然资源部公布的典型案例对关键要素进行验证支撑。在山东省威海市华夏城矿坑生态修复及价值实现案例中,采取了明确产权的方式(要素1),采用与当地资源禀赋状况相适宜的科学修复方法展开生态修复(要素2),采用“生态+文旅产业”的产业发展模式(要素3),采用“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多资本融合”的嵌套式的管理运用模式(要素4),印发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三年行动方案(要素5 和要素6),带动了周边地区人员的充分就业和景区配套服务产业的繁荣(要素7)。由此可见,本文提出的7大关键要素具有一定的全面性、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
新制度供给、可信承诺和相互监督是解决集体行动困境的三大途径[18],也是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关键要素的保障机制。没有有效的监督,就不可能有可信承诺,没有可信承诺,就没有提出新规则的理由[16]。有效的制度供给是可信承诺的基础,而可信承诺又会促进相互监督机制的完善。新制度供给是基础,可信承诺是前提,相互监督是保障,三者相互制约,互为补充,统一于有效的治理体系之中[22]。
2.3.1 新制度供给机制
中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制度来保障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但是,针对乡村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制度缺乏有效的系统性供给。一方面,对于当前乡村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中存在的一些困境,需要构建相应的制度予以解决。例如湖北省鄂州市采用明晰产权的制度对生态环境良好的梁子湖区各类自然资源进行确权登记,采用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制度开展生态价值核算,制定了《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等制度实施生态补偿,出台了《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等制度建立保障绿色发展的体制机制。另一方面,乡村社区并不缺乏制度,相反,甚至存在制度过密化的现象[23]。因此,有效的制度供给才是重中之重,它会使所有主体的情况变好,从而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此外,也需要解决某些理性人利用新制度供给的机会搭便车的动机,否则会造成二阶的集体困境。
因此,乡村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新制度供给的选择理论很值得研究讨论。因此,本文借鉴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的制度选择分析框架进行分析[18]。首先,进行收益—成本分析。分析制定一项新制度实施后所能带来的收益和形成的成本,预期收益和预期成本的评估依赖于政策实施的事前评估,需要对方方面面进行考量,比如各主体利益的异质性、自然资源状况、是否可预测、贴现率大小等。在此基础上,考虑乡村的内部规范(非正式制度)与新制度的兼容性,新制度的供给只有与乡村内部规范适配和兼容,才能得到村民的认同。其次,供给新制度需要与各主体目标利益相容。这里的相容是指能够包容、保护各主体所主张的正当、合法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够有力地将各主体联结在一起,形成治理的一致性。最后,统筹全局考虑下,决定是否在乡村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中供给新制度或采用新策略,最终形成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互为补充的多元供给体系。新制度供给选择框架如图3所示。
2.3.2 可信承诺机制
可信承诺是有效治理的必要条件,为新制度经济学的广泛共识[24]。总体而言,只要满足大多数处境相同的个人做出同样的承诺,且采用这一策略的预期长期净收益大于采取占支配地位的短期策略的预期长期净收益,人们就会遵守所做出的承诺[18]。本文提出的各主体可信承诺框架如图4所示。
图4 各主体可信承诺框架图Fig.4 Credible commitment framework for each subject
对地方政府而言,首先,需要明晰生态产品产权边界,摸清家底,这样对乡村生态产品的保护和开发就不存在推诿和争议,对随意占用者和破坏者的惩处也有依有据;其次,需要采用适宜性的开发方式,以免在开发模式和资源禀赋不匹配的情况下会造成资源浪费和利益相关者的抵触,可信承诺被打破;最后,需要采取行政处罚与经济激励相结合的方式,在威慑“可信承诺潜在打破者”的同时也可以激励各主体遵从可信承诺,调动各利益主体的积极性。
从其他主体角度来讲,最重要的是让受乡村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项目影响的村集体、村民、企业能够参与到对应项目规则的制定与修改。参与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利益诉求反映到制定的规则之中,而多方利益博弈的均衡结果能够使得多主体达成相对一致的规则,多主体一致做出的可接受规则是可信任承诺的重要基石。当可信承诺短暂失序时,需要包括村委、村内长老或地方乡贤等“地方权威”出面来维护秩序、主持公道。由血缘和地缘联结的高度整合的村庄共同体有益于地方权威的生成[25],地方权威往往具有政府所不具备的传统威信,包括调节和制裁作用;从企业角度来讲,企业在运营开发乡村生态产品时既要遵守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工商经营等法律,又要遵守行业规范、村规民约以及与村集体、农户签订的自然资源开发合同、劳动合同等。
2.3.3 相互监督机制
可信承诺只有在解决了监督问题之后才可能做出,如果没有互相监督进行保障的话,可信承诺很容易因为内部利益诱惑和外部压力而被打破。本文将互相监督机制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方面,监督关系框架如图5所示。
图5 各主体互相监督框架图Fig.5 Mutual supervision framework for each subject
内部监督指的是各个主体内部的自我监督。就地方政府而言,既要加强上下级行政监督和职能部门协同监督,又要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等专门监督。就企业而言,既要加强对乡村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项目的日常监督,又要加强项目的发展战略、经营活动等发生较大变化时的专项监督。就村集体而言,既要健全民主管理、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财务会计监督管理等村集体的民主监督制度体系,又要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以免村干部在“三职一肩挑”的情况下造成权力寻租。就村民而言,内部监督是基于 “差序格局”社会结构的村民之间相互的监督,其监督力量的大小,受村民血缘、地缘、收入水平、知识文化水平、村民威望和政治地位等影响。
外部监督指的是各主体之间相互的监督。对政府而言,应当以立法监督、司法监督、检查监督、党的监督为主,企业、村集体、村民等给予的行政监督为辅;此外,对与乡村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有关政府部门、企业、村集体和村民的行政监管不能缺位。对企业而言,村集体应充当好基于出让合同而形成的出让人角色,发挥好对乡村生态产品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监督权利;村民将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入股企业,也需要发挥好其权益人的监督职责。对村集体而言,企业可以基于利益分配合同对村集体行使监督权;村民对村集体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民主监督的权利。对村民而言,企业的规章制度只能监督劳动加入或者以资源入股的农民,但是村集体通过村规民约实现对全体村民的监督。
2.4.1 利益相关者划分
目前公共政策利益相关者的划分应用比较广泛的方法是“米切尔评分法”[26]。米切尔评分法根据合法性、权利性以及紧迫性三种属性来对利益相关者进行划分。利益相关主体与三个属性相契合且至少有两个高度契合的为确定型利益相关者,与至少两个属性相契合且未达到确定型利益相关者条件的为预期型利益相关者,与一个属性相契合或者未达到预期型利益相关者条件的为潜在型利益相关者[27-28]。利益相关者不是一成不变的,且不同类型利益相关者可能因条件变化而相互转化[29]。参照相关学者的划分[27,30],本文对乡村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中的利益相关者进行划分,划分结果如表3所示。
表3 乡村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中利益相关者界定Tab.3 Stakeholder definition in the value realization of rural ecological products
2.4.2 利益目标与角色定位
地方政府、企业、村集体、村民既是乡村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中的核心利益相关者,也是乡村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参与主体。因此,本文借鉴相关学者[27-28]所采用的核心利益相关者利益诉求及角色定位分析框架,对地方政府、企业、村集体和村民的利益目标、角色职责及角色定位进行分析(表4)。
由此可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所有的路径都需要构建“有为政府”“有效市场”“担当集体”和“自发村民”的多中心治理局面,这是多中心治理的最终目标,也需要各个主体发挥好他们的角色职能(表4)。当然,市场化实现路径和政府主导实现路径的侧重点有所不同。采用市场化路径时,要构建“有效市场”为主,其余主体有效参与的格局。政府需要完善市场机制,企业应当选择合适的嵌入式模式,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等要素,积极参与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市场化路径当中。采用政府主导路径时,要构建“有为政府”为主,其余主体有效参与的格局。政府应当积极履行职责,提供制度和政策供给的同时要进行权力约束。
本文从多中心治理角度提出乡村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7大要素,用自然资源部公布三个典型案例进行验证分析;深入剖析了乡村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多中心治理机制;采用“米切尔评分法”,从公共政策角度分析地方政府、企业、村集体、村民四方核心利益相关者在乡村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中的利益目标、角色职责及角色定位,得出如下结论。
(1)单一治理模式容易造成乡村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中“资源沉睡”“机会主义行为”“搭便车”“公地悲剧”等集体行动困境问题,乡村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需要多中心治理体系支撑,包括关键要素、治理机制和角色定位;(2)多中心治理的关键要素是清晰界定边界、资源禀赋适配、市场自由、嵌套式治理与发展、监督与制裁、冲突解决、共建共治共享;(3)新制度供给、可信承诺和相互监督是关键要素长久运行的重要保障,是多中心治理的重要机制;(4)地方政府、企业、村集体和村民作为核心利益者,应当根据自身的利益目标承担相应角色职责,协调各方利益,构成“有为政府”、“有效市场”、“担当集体”和“自发村民”的多中心治理局面,以实现乡村生态产品的价值增值。
本文提出的针对不同困境的多中心治理解决方案如下:针对政府的“机会主义”困境,要构建“有为政府”,明晰资源边界和权力边界,采取资源禀赋适配的模式进行项目建设;针对企业造成的“公地悲剧”困境,要构建“有效市场”,在运用好市场力量的同时要加强市场监督与制裁、解决冲突的能力;针对乡村的“资源沉睡”困境,要构建“担当集体”,采取市场自由的方式和嵌套式治理与发展的模式,唤醒乡村沉睡的资源;针对村民的“搭便车”困境,要构建“自发村民”,在明晰产权边界的基础上采取共建共治共享的管理方式;同时,这些需要新制度供给、可信承诺和相互监督这三大机制的支撑。
乡村生态产品价值如何实现是学界和社会广泛关注的重要议题。未来的研究可进一步关注以下内容:一是可以进一步研究国内外乡村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失败的案例,尤其是因为多主体矛盾冲突而导致失败的案例,从而为我国实践提供参考。二是在乡村治理形态嬗变的背景下,研究乡村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在乡村科层治理与简约治理下的不同,从而研究出更为合适的乡村治理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