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费用多元分担研究*

2023-11-03 07:36黄国武向雯晖黄鹏鹏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2023年10期
关键词:公共卫生费用新冠

黄国武,向雯晖,黄鹏鹏

(1.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5;2.涟源市人民医院 )

1 引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在防疫工作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坚持动态清零不动摇,开展抗击疫情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最大限度保护了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取得重大积极成果。这些行动都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自疫情爆发之初,我国为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先后采取了多种措施。2020年1月,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宣布将新冠患者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确保感染患者和疑似患者不会因医疗费用问题而拒绝就医,该措施的实施对于新冠疫情的有效防控发挥了重要作用。2020年3月由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要完善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统筹医疗保障基金和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使用,实现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有效衔接,这为我国医保基金和公共卫生服务基金的协同发展指明了方向。我国在此次突发公共事件产生的医疗费用采取先治疗后结算和政府兜底的方式,而后期结算是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既要考虑人口经济等因素,也要保证地方财政的可持续[1]。基于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等维度研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患者医疗费用分担机理机制,探讨化解突发公共卫生中经济风险的长效机制。

2 我国重大疫情中医疗费用分担方式的溯源分析

2.1 新中国成立以前重大疫病:患者自担兼供方救济

在古代,发生重大疫情时主要是个人承担为主,政府在疫情时会组织相应的医师和药物以及防疫人员进行帮助。[2]传统中医对治疗鼠疫等恶性传染疾病的探索和积累,形成了独特的治疗处方。有的响应政府号召,把处方捐献出来[3],有的自己发布医方,也有采取刀割加草药麝香外敷等治疗[4]。在清末时期,东北鼠疫大流行,清廷政府采取封关封海、构建防疫体系、重视医护人员等措施,来消灭疫情[5]。民国时期,“地方政府—医家—乡绅”三者合作互补,通过施药、施医等方式来应对疫情,对于分担人们的医疗费用也发挥着重要作用[6]。总之,新中国之前,虽然部分地区有较为现代的医疗手段,但由于各地卫生条件不一,防疫意识不强,医疗资源和医疗技术有限,重大疫情往往导致了数万人员伤亡、土地荒芜以及引起社会恐慌[7]。

2.2 新中国成立初期治理传染病:政府保障、生产与防疫融合

新中国成立后,为消除传染病流行,国家推动了全民参与的爱国卫生运动,并在1950年第一届全国卫生会议上确定了新中国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即面向工农兵,预防为主,团结中西医,并开展有针对性的“除四害”运动。在缺医少药的背景下,以预防为主的措施,极大改善了公共卫生。鼠疫和霍乱也列入了甲类传染病,治疗费用一般由政府保障,个人医疗费用采取减免的方式。以消灭血吸虫病为例,1955年,党中央将消灭寄生虫病的任务列入全国农业发展纲要,随后开启了全民参与的消灭血吸虫病的运动,在疫区开展全民灭螺,阻断传播源。通过开展大规模疫情调查、人群查治病、家畜查治病、大规模群众性灭螺运动,粪便和水源管理及卫生宣教等措施,有效地控制了血吸虫病疫情[8]。

2.3 医保转型前上海应对食源性甲肝:企业、财政分担

1988年,经济体制虽然开始转型,但医疗保障制度还没有转轨,仍沿用了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整体上来说在1988年上海爆发的食源性甲肝大流行,虽然对经济社会带来了较大损失,并且医疗费用也较高,但是个人给付仍然比较少。研究显示甲肝病人个人支出费用中位数为450元,且主要是营养费和本人因病收入减少,其中医疗费用中位数60元。在医疗费用中,近85%患者享有公费、劳保医疗,公共支付占比90%以上。[9]其实在1988年之前上海地区也出现过传染性甲肝,不过规模较小。如1983~1984年上海平均每例甲肝患者医疗费用为179.5元,总医疗费用中,82.2%由企业事业单位支付,12.7%由卫生事业经费补助,患者个人支付的占比5.1%。在市场经济下,医保制度未改革前,重大疫情中通过劳保、公费(企业为主)和国家财政补助,个人医疗费用支付控制在5%~10%之间[10]。

2.4 职工医保转型后居民医保建立前应对非典:医保与专项分担

2003年非典爆发前,城市劳保医疗已经在1998年向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转型。而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合作医疗已经瓦解,2003年只有9.5%农民居民参加了合作医疗制度,79%属于自费医疗[13]。在医保制度保障不足的情况下,中央财政设立了非典防治基金,明确了对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体中的非典患者提供免费救治的政策,有效防止疫情蔓延特别是向农村蔓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4]。2003年4月财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印发的《关于妥善解决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费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提出“对于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群众由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助医疗费用等方式进行费用分担”。后续又出台文件要求当地政府承担医疗费用,同时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困难地区进行50%补助。这种从最高层到各部门通力合作,快速应对,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最强大的制度优势,这种制度优势对于应对这种具有增强全社会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反应能力[15],显示出其不可替代的强大作用[16]。

3 公共卫生事件医疗费用多元分担的机理分析

3.1 从法理分析医疗费用分担法律渊源和支撑

从法律渊源分析,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疾病状态下,有权利从政府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总体上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从法律到政策、意见的各个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在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明确当人民群众遇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可以从政府财政、工伤基金以及预备金等途径获得相应的经济保障和医疗保障。除法律外,我国各级政府部门也制定了相关的规章、条例等推动法律细化及落实,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使人们可获得以物质帮助的权利细化、可操作化。

医疗费用分担的合法性分析,我国虽然制定了各种类型的法律法规以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但由于应对突发情况,使得部分法律之间存在竞合状态。在《社会保险法》中第三十条中第三点规定应当由公共卫生支付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但在实际中却由医保基金与财政进行兜底,部分原因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提到了政府应该资助患病人群,但是实际中并没有拥有足够的保障资金来应对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医疗费用分担的合理性分析,在此次疫情期间,患者的医疗费用从数万到百万不等,过高的医疗费用可能使患者隐瞒疾病,无法及时到医院就医,同时,由于疫情具有负的外部性,这使得我国政府必须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来阻断疫情传播。而通过这种在紧急情况下实施医保基金加财政兜底的政策措施,最大限度的保证人们享受医疗服务的权利,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以及良法善治。

3.2 从健康经济学分析健康需求和传染病防治的本源

首先,治愈疾病是患者对健康的内在追求,因为健康可以提高人力资本,带来收益。健康人力资本不仅可以帮助群众提高自身收入,同时还可以促进经济稳步发展[17],带来正向的外部效应。此次疫情中,医疗保险基金和财政发挥了兜底作用,通过免费向全民提供新冠接种服务,坚持以人为本的公共健康伦理精神[18],推动人群形成保护机制,增进群众健康水平。

其次,在一定时期内医疗服务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即医疗资源总量有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尤其是重大疫情,会瞬时使一个地区的医疗资源供不应求,这是全球面临的普遍难题。任何患者使用医疗资源都会减少资源总量,体现了医疗服务的竞争性。由于提供医疗服务本身需要一定的固定场所,实际上排他性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技术上都很容易做到,在重大疫情中由于感染的原因,不少医院停止运营,或者只对疫情疾病患者开放,这实质上是对其他疾病患者的排他,可能导致次生灾害,尤其是其他重症患者,这种行为体现了医疗资源的排他性。

最后,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尤其是重大疫情中的传染性疾病具有较大外部性,即感染者除了给自身带来健康的损害风险,也给周围人群带来感染的风险。对于年轻或者症状较轻的患者,可能选择不去治疗,而由于该疾病具有传染性,外溢的成本被其他人承担,其周围人群被感染的风险上升,并造成较大社会损失。

3.3 从信息不对称分析医疗服务供求中的道德风险

由于医学的专业性程度高,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对于疾病的产生、治疗原理无法做到准确把握,使得医生在治疗过程中拥有着绝对的信息优势。我国从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对于公立医院的资金投入降低,同时为确保医疗机构发展,允许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药品加成。这些支持给予了医院和医生通过利用信息优势,给患者开更多的药物的动力。2012年后,我国着手取消药品加成,破除以药养医困境,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医院为了弥补收入,开始增加诊断和耗材收入[19]。由于疫情防控急迫性,且医疗服务中的道德风险问题无法完全避免,所以需要对医疗费用进行分担以确保确诊患者不因费用问题而避免就医。

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无法对患者医疗费用进行全覆盖,在其补偿后需要其他制度进行分担,如医疗救助。2020年新冠肺炎患者中最高只有20%左右是重症患者,有80%的轻症患者未达大病保险的门槛。而且轻症患者与重症患者医疗费用相差巨大。以SARS为例,广东省SARS疫情期间1353例人均医疗费用2.1万元,其中最低的肇庆人均1.5万元,而最高的佛山人均8.7万元[20],两者相差5.8倍。在新冠疫情期间,截至2020年4月6日,确诊住院患者人均医疗费用已经达到2.15万。医疗费用差异的减少,基本上可以确定80%的患者是轻症,大部分应该没有超过基本医保范围。关键是20%的重症患者,重症患者人均治疗费用超过15万元,少数危重症患者达到几十万元,甚至超过百万元。

3.4 从社会学角度分析费用分担的公平性

疫情费用分担体现机会公平。在此次疫情期间,由于老人等弱势群体身体原因,以及病毒不断增强的传染性,感染后会提升疾病的复杂程度,将会涉及到高额的治疗费用和医疗资源分配的问题,而且脆弱人群的就医问题极易升级成为焦点事件[21]。在市场化的过程中,如果没有足够的费用保障,那么这类患者往往无法的得到公平享有医疗资源的机会。而在疫情期间,只要是因确诊疫情而产生的医疗费用都会由医疗保险和政府财政兜底,这对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及时救治、免疫屏障快速建立起到了重要支撑作用[22]。

疫情费用分担体现了相对公平。疫情期间产生的费用,不仅有治疗患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同时还包括医院等一线抗疫机构所产生的各类费用,其中最重要的是人力成本。为此,中央和各级政府均发布相关对于抗疫一线人员的各类福利政策或现金补贴。从马克思的公平理论出发,此次疫情一线医护人员的付出得到了更加丰厚的回报,同时相较于未参加一线人员来说其获得的补贴和支持更多,更能体现相对公平。

疫情费用分担体现了结果公平。正是由于在整个过程中坚持机会公平和相对公平,才最终推动结果公平的产生。疫情费用的公平分担不仅仅保护了个体居民免于疾病的侵害,也保护了其他健康群体的身体健康。每一个患者都能够得到应有的医疗资源,在疫情中付出的医护人员也得到了应有的物质支持。

4 公共卫生事件中医疗费用分担的机制及其存在的问题分析

4.1 目前政策体系与制度设计分析

在医疗政策与制度方面,我国自1998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以及个人账户和自付费用,推动我国向社会保险转型,到2016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推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合并。这些制度的建立使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不断完善,进一步减低了民众的医疗费用。2020年通过颁布《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探索建立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豁免制度,有针对性免除医保目录、支付限额、用药量等限制性条款,减轻困难群众就医就诊后顾之忧。而实际来看重大疫情患者就是一个特殊群体,对新冠肺炎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应给予豁免[23]。

在公共卫生与其他政策和制度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减轻困难人群的医疗费用负担。为了确保各地区突发事件中的患者能够及时救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也规定县级及以上政府必须提供相关资金。同时,《工伤保险条例》也表明为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伤害的人群提供医疗救助和资金补偿。总之,我国现行政策和制度对于人民群众在公共卫生事件中医疗费用分担有着明确的规定,在应对单一风险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4.2 新冠肺炎患者治疗费用分担的运行机制分析

4.2.1 部门之间协同解决患者医疗费用

疫情初期,首批患者到医院就诊时,医院组织人力、物力资源进行治疗,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医学经验,救治医生只能进行探索性治疗,并将有效治疗措施上报给卫健部门。卫健部门在现有实践经验以及专家研讨基础上迅速发布第一版的新冠诊疗方案,并动态调整以优化现有方案,用以指导全国各地医疗机构收治新冠患者。为了解决费用问题,医保部门也迅速将诊疗方案纳入三大目录,由医保基金总体支付比例为66.6%[24],同时,人社部门也迅速跟进临时将三大目录纳入工伤基金支付范围。为了减少医疗费用对患者的冲击,在医保基金支付和工伤基金支付后,困难群众的部分医疗费用还会由民政部门通过社会救助形式进行化解,最终剩余部分费用将和其他患者费用由财政部门予以解决。总之,疫情期间,各级政府部门积极采取行动,在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下,通过政府部门之间的协同解决了抗疫中产生的医疗费用,保护患者生命的同时也缓解了患者的财产负担,对抗疫胜利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

4.2.2 政府、社会、市场三方分担医疗机构成本

疫情期间,医疗机构主要支出人力、物资与资金。在资金方面,为保证医疗机构有效收治新冠患者,医保部门通过预付专项资金的方式,缓解医院资金压力。人力方面,为支持医护资源缺乏地区抗击疫情,卫健部门通过协调全国医护人员资源,并以对口支援方式进行援助,同时为保障一线抗疫人员权益,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发布对抗疫一线医护人员进行补贴,对直接接触疫情病例防疫人员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其他防疫人员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25]。在物资方面,市场上生产的口罩等防护设备被优先保障供应一线医护人员,并且由于受到产能限制,各类企业还通过从国内外购买防护设备用以支援国内抗疫,而且全国各地人民也积极向疫情地区捐赠口罩等物资,这些由社会、群众筹集的抗疫物资在民政部门协调下,依照疫情发展程度分配至各地区医疗机构。所以在疫情中,通过政府、社会、市场的协同,使得医疗机构在疫情中产生的成本费用被最大化分担,降低了医疗机构的运行压力,对于抗疫胜利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部门之间协同以及政府、社会、市场协同分担费用流程,如图1。

图1 新冠肺炎疫情费用分担的实践运行

4.3 运行机制与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4.3.1 现行制度设计与实践运行不一致

社会保险法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法条难以适应时代发展。以第三十条第三款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金支付范围为例,至少有两方面的不明确。一方面公共卫生过于抽象和广义,以传染病为例,其分类上有甲乙丙三大类共40多种;其中一些由公共卫生经费负担治疗费如甲类的两种,其余主要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费用。另一方面医疗费用如果仅指治疗费用的话,与实践不符,因为新冠肺炎疫情中医保基金支付总医疗费用的67%。如果包括检查、检测费用的话,又与本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支付”有冲突,因为工伤保险条例明确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没有包括检测的费用,并且与第三款形成包含关系,也存在冲突。此外,虽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已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社会保险中内容并没有进行变更。

4.3.2 公共卫生缺乏足够的资金预算应对突发重大疫情

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为84元,但相应需要提供31类项目的服务,对基层来说服务供给与经费支持已经处于紧平衡。同时公共卫生预算资金也相对不足,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2021年度部门决算显示,中央层面公共卫生财政拨款为13.6亿元,其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为1.81亿元。而2021年,全国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272.7万例,报告死亡2.2人,丙类共报告发病350.6万例,死亡19人。即使加上地方财政的拨款,也仅出于相对平衡,因此也没有充足应对突发重大疫情储备资金。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条规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但是该预备金并不是专门针对公共卫生领域,其他突发事件也是其预防工作之一。

4.3.3 本国人在境外就医缺乏制度保障

在疫情之前,全球化发展不断加快,我国也积极融入全球化进程中。我国居民出国工作、旅游等成为一种常态化的行为,由于自身健康状况等原因,出国人员不可避免会产生在国外就医需求。但根据社会保险法,在境外就医的不纳入基金支付范围,这与宪法规定存在某种竞合。《宪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里规定了公民身份的保障权利,而社会保险法没有覆盖在境外就医的居民。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以及一带一路等海外项目的发展,出入境的公民越来越多,且医疗风险属于比较常见普通的风险,我们的制度缺乏对该群体的明确保障。

4.3.4 重大疫情的区域性与医保基金统筹之间的矛盾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会瞬时使一个地区的医疗需求增加,进而造成医疗基金的巨大压力,例如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中,截止2021年6月底,全国累计报告确诊病例91792例,其中武汉50366例,约占全国的54.87%,全国确诊住院患者结算总费用为28.37亿,医保支付16.31亿[26]。而后还需支付新冠疫苗接种费用,这对以收定支的医保基金平衡压力日益增长的医保来说是重大冲击。而现阶段的医保基金统筹更多的以市为单位,因为报销水平等原因,并没有上升到全国统筹范围,导致各地区的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程度不一,相较于沿海经济发达城市,中西部城市的医保基金抗风险能力就较低。此次疫情期间,受影响最重大的武汉市,由于确诊人数众多,医保基金平衡压力迅速上升。因此在后期中央财政补助60%后,剩余的40%责任仍然需要合理的分配,以确保当地医保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4.3.5 外国人在中国就医缺乏制度安排

目前的制度对重大疫情期间的外国人医疗救治没有明确的规定,仅有临时的政策性文件,对跨国流动的人员医疗费用分担存在制度空白。而在中国的在校留学生近十年从2010年13万增长到2018年49.2万,2018年涉外及华侨、港澳台居民登记结婚4.8 万。根据《中国国际移民报告2018》,在中国大陆地区约有100万境外迁入移民。由于在华外国人人数众多,且缺乏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制度保障,依靠临时性的政策文件能否及时有效的覆盖全部在华外国人,避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进一步扩大仍然值得关注。为适应国内外发展趋势,我国可以探索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在华外国人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障体系中。

5 完善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费用分担机制路径研究

5.1 明确法律法规中医疗费用责任

把医疗费用细分为治疗费和检测费,治疗费由医保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进行补偿,自付部分由地方财政兜底保障;检测从国际上来看是属于公共卫生服务,由公共卫生经费或者单独的拨款来解决。通过明确医保基金与公共卫生基金支付范围,可以推动医保基金长期发展,理顺在实际支付中的责任关系,并在国家文件的指导下,进一步推动二者在未来突发事件中的协同治理。此外,应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工伤保险、商业保险等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支付顺序,避免后期支付责任模糊,或者权责不对等。还可以通过明确社会保险法制体系建设目标:一部基本法+若干部专门法[27],即以社会保险为基本法,医疗保障法等为专门法,并以医疗保障法立法为契机,推动对费用进行分类保障。

5.2 建立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拨款与临时拨款机制

根据近年来全球传染病的发展情况,其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作用的范围也越来越广。甲型H1N1(2009),中东呼吸综合征(2012),埃博拉病毒(2014)到2019年新冠肺炎病毒。应急资金使用具有临时性短暂性,但疫情常态化的防控和准备具有长效性[28]。我国应建立疫情专项基金和临时拨款结合的财政拨款机制,建立与财政收入或者支出增长相一致的疫情专项储备资金,与公共卫生资金形成配套,并通过中长期的精算平衡实现稳态发展。建立疫情专项基金的目的是为了协同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社会捐助资金解决在疫情中个人自付部分,形成常态化的保护机制(如图2)。同时在应对突发传染病事件中,疫情专项储备经费和公共卫生资金出现不足时,通过资金池风险调控,增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的韧性,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次生灾害。通过建立疫情专项资金和临时资金相结合机制,减少突发公共卫生时各类临时性的资金支出对地方政府财政的冲击,因为突发疫情不仅会对医疗卫生产生影响,同时也影响经济发展,尤其地方财政收入,收入减少而支出增加将给地方财政收支平衡带来较大压力。如美国的《新冠病毒援助、救济和经济安全法案》规定向州和地方政府拨付救济资金、支持医疗卫生部门应对新冠疫情等。

图2 疫情常态化下医疗资金分担机制图

5.3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期间将外国人就医纳入保障体系

基于全球主要发达国家的做法,如日本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认定为《感染症法》中的“指定感染症”,这样不论国籍,感染者的医疗费用将由日本政府承担[29]。履行国际责任和践行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的发展理念,我国应探索建立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纳入到部分免费治疗的体系中。长期在华工作的外国人或者留学生一般都强制加入了某个保险,在疫情期间由政府协调保险公司把该传染病纳入到保障中,既降低他们对于高额医疗费用的直接承担,也避免完全由政府承担。如果要享受我国疫情期间的免费治疗政策,那么应当将人群范围限定于中国公民与法律认可的外籍纳税人[30]。对于短期或者旅游的外国患者,可以提供相应的检查或者隔离地点,而医疗费用则由临时的财政资金通过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救助以及个人支付的方式纳入我国治疗体系中去,以减少或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增加我国防疫难度。

5.4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期间保障本国人境外就医

探索与部分一带一路国家建立境外就医的费用报销机制,与当地政府建立跨国医保互认制度,避免重复参保和促进劳动要素的流动,降低劳动者的经济负担。同时与出境的商业医疗保险进行衔接,合理划分境外报销比例,提高本国公民在境外就医的保障水平,确保我国人民健康水平,欧盟在疫情期间通过出资协调新冠患者跨境救治[31],确保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此外,应积极建立跨国医疗报销线上服务,减少报销的复杂程度。以及搭建和推荐线上医疗问诊平台、提供急需防疫物资和救治和照顾不幸感染的海外同胞[32]。全球性疫情而言,我国政府还可以多渠道发布疫情等相关信息,在海外设立相应的疫苗接种地点,合理设置疫苗价格,为本国人接种疫苗提供机会,切实提高本国人的免疫水平,进而提高国民对于本国政府的认可度。

5.5 增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保基金跨区域补偿能力

建立医保基金与公共卫生基金跨区域的统筹机制,合理划分就医地财政兜底比例与参保地基金支付比例。放眼全国,对于劳动力输出地区,由于青壮年人口流失较多,老年人口比例增加,部分地区社保缴费比例较高,使得整体的医保基金收支平衡压力大。所以在疫情期间,应合理分担当地财政承担比例,帮助降低当地的财政负担,提升当地医保基金的可持续能力。同时,加强跨区域协调能力,提高合作水平,降低避免在协同合作时因效率而产生额外成本。

6 小结

我国在应对此次新冠疫情中,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党和政府在第一时间就迅速做出了应对新冠疫情的措施,包括采取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多层次措施,积极协调各个部门之间应对疫情的合作,协助各类民间抗疫物资迅速运到抗疫第一线,特别是中央宣布此次突发公共卫生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医保基金和国家财政兜底,该措施的实施对于新冠肺炎的防控起到了巨大作用,同时对于减轻患者疾病负担,保护社会公平,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也产生了积极作用。相较于之前的SASR病毒疫情,此次疫情防控取得了长足进步,包括政府反应速度,医疗费用降低,多部门协同等。但是,同样在此次疫情处理中,我国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仍然暴露出部分问题,如法律时滞性、法律之间的竞合性、公共卫生资金不足等问题。特别是在非疫情时期,突发公共卫生所产生的费用主要由公共卫生资金承担,而在疫情期间,医保基金和国家财政分担突发公共卫生的医疗费用,二者在此次的抗疫中担负十分重要的角色,承担了患者的医疗费用以及新冠疫苗普及的费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应对未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会越来越强,公共卫生和医疗卫生的法律会逐渐完善,平战时期的公共卫生费用分担将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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