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的购车指标想收回,法院会支持吗?

2023-11-02 16:16侗芷
妇女生活 2023年10期
关键词:大志摇号名下

侗芷

她把购车指标出租获利5万元,心里乐开了花。然而,当家庭出现变故申请低保时,挂在她名下的一辆豪车成了“拦路虎”——

她把购车指标出租获利,却没想到因为自己名下“有”一辆豪车,申请低保被拒

2023年7月的一天清晨,在北京做生意的陈大志兴冲冲地到停车场取车,准备去谈一单大生意。看到车的一刹那,他傻眼了:车牌不见了!他急忙打电话给小区物业说明情况,然后报了警。

警方查看停车场的监控视频发现:当天凌晨,一个中年妇女一路左顾右盼,找到陈大志的车,从随身携带的提袋里拿出工具,鼓捣了好一阵子,把他的车牌给卸了下来。

“赵玉英!”陈大志一口叫出了偷车牌人的名字,对民警说,“我认识她,还有她的电话,你们赶紧找她。”

警方当即给赵玉英打电话,要求她到派出所配合调查。面对传唤,赵玉英一点儿也不惊讶,说了声“好的”便挂了电话,不一会儿便来到了派出所。

赵玉英告诉民警:“这个车牌本来就是我的,我只是取回自己的东西而已。”民警不解:“既然是你的,为啥还这么费劲去偷呢?”赵玉英道出了事情的前因后果。

赵玉英家住北京郊区,和丈夫平时就在附近乡镇企业打工,上有老下有小,日子一直过得不宽裕。6年前的一天中午,几个同事在一起讨论摇号买车的事,说现在机动车购买资格摇号成功率非常低,他们都想早做打算,提前摇一摇试试运气。

赵玉英听后也动了心,一番研究后,很快完成了机动车购买资格摇号的注册申请。然而,就在她参加摇号并准备打持久战时,第二个月就意外中签了。

赵玉英不敢相信自己的运气居然这么好。短暂兴奋过后,她就烦恼起来:家里经济不宽裕,买车的钱从哪儿来?

赵玉英在网上看来看去,發现最便宜的车也得四五万元,她认为这时候买车对她家来说并非好时机。但根据规定,购车指标最多保留12个月,过期不买视为自动放弃。难道眼睁睁地看着购车指标作废?她不甘心。

一个朋友给她出主意:“你把购车指标租出去,肯定能收不少钱,既能保号又能挣钱,一举两得。”赵玉英觉得这个办法好。

很快,经朋友介绍,赵玉英认识了陈大志。陈大志早些年从外地来北京做石材生意,买卖做得风生水起,正打算弄个当地车牌买一辆车充门面。赵玉英手握购车指标却没钱买车,陈大志想买车却没有购车指标,两人一拍即合,迅速达成协议:陈大志租用赵玉英的购车指标购买一辆轿车,使用期10年,一次性支付赵玉英指标使用费5万元。

协议签订后的第三天,陈大志就用赵玉英的指标购买了一辆价值百万的豪车,登记在赵玉英名下。

拿着5万元购车指标使用费,赵玉英心里乐开了花,期望着等协议到期,她收回车牌,就能购买一辆属于自己的车。然而没多久,一场变故不期而至。

一天,赵玉英的丈夫傍晚去亲友家串门,返回途中被一辆闯红灯的车撞倒,路人拨打了120。经抢救,赵玉英的丈夫虽然保住了性命,但成了植物人。

天降横祸,赵玉英每天除了工作、照顾孩子,还得护理丈夫,身心俱疲。更麻烦的是,肇事车辆只有交强险,没有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赔付有限的款项后,剩余赔偿款肇事车主迟迟不兑现,赵玉英每天都要为丈夫的医疗费发愁。无奈,她只好向民政部门申请低保补助。

然而,赵玉英提交低保申请材料后,民政部门的审核结果让她心里一沉:经审核,她名下有一辆价值百万的豪车,不符合申请低保补助的条件。据此,民政部门驳回了她的低保申请。

赵玉英向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解释,这辆车不是她买的,只是车主用了她的购车指标。但工作人员告诉她,按照目前的情况无法批准她的低保申请,唯一的办法是把那辆豪车从她名下转出去。

于是,赵玉英找到陈大志,向他说明家里的情况,希望他能把购车指标还给她,把那辆车从她名下转出去。陈大志一口回绝:“我自己没有车牌,车怎么办理过户?我办不到!”

见陈大志不同意,赵玉英只好换个方式与他商量:“当初车牌租给你的价格确实很便宜,现在我家真的太困难了,你看能不能增加点儿指标使用费?”陈大志一听更不乐意了:“难道以后你没钱了就来找我要?这不成无底洞了吗?”

见商量不成,赵玉英索性找到陈大志的车,把车牌卸了下来。

协议内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判决协议无效

民警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后,叫来了陈大志,告诉他和赵玉英,他们之间属于民事纠纷,希望两人各退一步,争取协商解决。陈大志当即表态:“赵玉英,你要收回车牌可以,但车随牌走,你必须同时买下这辆车。”赵玉英一口回绝:“我要是有钱买一辆豪车,还用申请低保?”她坚持要求陈大志,要么归还车牌,要么增加费用。

双方都不肯让步,协商以失败告终。

2023年8月初,陈大志起诉到法院,要求赵玉英协助重新办理车牌,并赔偿他无法使用车辆期间的交通费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即使双方自愿订立合同,但因合同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本案中,政府为了缓解拥堵和减少污染,制定了机动车购买资格摇号制度,赵玉英与陈大志之间的协议,很明显有意规避这一制度,扰乱了正常的机动车管理秩序。因此,该协议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协议当事人也不享有法律应当保护的合法权益。据此,法院做出判决: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购车指标租赁协议无效,被告赵玉英应退还原告部分使用费,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随即,当地交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撤销了赵玉英名下的机动车登记,购车指标作废,对她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还作出了“三年内不予受理其提出的购车指标申请”的处罚。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刘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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