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纪田 聂淑亮
摘 要:党和国家适时提出为资本设置“红绿灯”,必须明确设置的依据、位置及其运行规则等。为资本设置“红绿灯”既是资本自由行与禁止入的结合,也是市场激励、政府管制的互补与边界。通过法律规则控制、调节资本的政府限制属于禁入的“红灯”,市场作用以及产权保护属于自由行的“绿灯”。政府限制资本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但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允许普遍性限制资本。根据资本增殖的特性,“资本运行”是为资本设置“红绿灯”的位置。为此构建资本产权状态二元结构理论,资本静态归属产权的支配绝对自由,资本动态利用产权受到源自社会化的政府限制。为资本设置“红绿灯”,集中在市场壁垒的资本垄断、社会成本的外部性、劳动力资本化管理等多方面。
关键词:资本;资本产权;劳动力资本;产权二元结构;“红绿灯”
中图分类号: F121/F832.5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23)04-0041-11
一、问题与思路
2021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需要为资本设置“红绿灯”。在2022年3月的全国两会上,代表们热议为资本设置“红绿灯”的问题。2022年4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规范和引导我国资本健康发展”进行了第38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学习时强调要依法为资本设置“红绿灯”。这是党和国家在关键时候提出的一个关键问题,是一个需要准确理解与全面贯彻的关键问题。党和国家为资本设置“红绿灯”,属于借用现代交通管理手段,规范和引导各类资本的健康发展。这一形象化的“借用”方式,为构建资本运行的现代治理体系确立了方向。
從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目标来看,为资本设置“红绿灯”已成为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1]。资本及其行为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资本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基因,能持续提升社会生产力与全球劳动生产力水平,是推进社会向前发展的引擎;另一方面,资本逐利具有投机性和贪婪性,存在阻碍市场公平竞争的风险。资本是个好东西,但它具有双重属性。在共同富裕的新时代,既要保护资本的积极作用又要控制其消极性,这就是“设置资本‘红绿灯的双重用意”[2]。 但为资本设置“红绿灯”时,存在制度上的溯及力问题。资本无序扩张是资本运行同时存在的问题,在市场经济建立多年以后才提出为资本设置“红绿灯”,必须让社会知晓设置“红绿灯”的起点定位、根本原因以及社会价值等,才能避免资本所有者对存量资本的忧虑,进而让他们对未来有足够的预期与信心。
“为资本设置‘红绿灯,依法加强对资本的有效监管”[3]实质上不只是对资本运行的监管,更在于保障资本自由前行与禁止进入的双向性。资本监管与保护之间面临系列挑战:既要坚持市场自由又要强调政府管制,如何界定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分工;既强调保护资本产权又提出限制资本产权,如何确立保护与限制之间的逻辑关系;设置“红灯”的资本运行不同于设置“绿灯”的资本运行,如何分辨两者运行的不同;政府不能过度干预也不能过度亲近资本,如何防止政府缺位与越位[4]。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明确为资本设置“红绿灯”的位置及内容。
为资本设置“红绿灯”的位置,即设置“红绿灯”的环节。通常认为,“资本具有追求增值的特性,只有在运动中才能实现增值”[5]。为资本运行建立合理的法律规范制度,就是将“红绿灯”设置在资本的运行环节[6]。对资本的限制不是针对全部资本而仅针对资本的运行,因此,必须明确资本运行与资本静止的分界问题,确立资本运行与静止的判断标准成为关键。为此,本文构建资本产权状态二元结构理论,依此确立设置资本“红绿灯”的位置,并进一步确立“红灯”与“绿灯”的边界。
二、认识与把握资本增殖的特性
资本的一般规律,在于与劳动力相结合,从而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剩余价值。资本的最本质特征是具有增殖性,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否则就不能称其为资本而仍然是货币。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以大量的篇幅论证了资本增殖是资本的基本特性问题。马克思以资本的“增殖性”“作为货币的货币和作为资本的货币的区别”[7]168。这一区别说明,货币不存在增殖性,能够增殖的货币是资本的外在形式。马克思由此创建了资本增殖的总公式:G-W-G′,前面的资本G经过生产、流通后变成了G′,G′是前面的资本与资本增殖之和。G′超过G的这部分,不是价值的“增殖”,而是利润的“增殖”。因此,马克思认为,G′是“原预付货币额加上一个增殖额。我把这个增殖额或超过原价值的余额叫做剩余价值”[7]172。资本G加上剩余价值,就是资本在运行中的增殖特性。
根据资本增殖的特性,“资本不是资本主义的特有范畴,而是市场经济的共有范畴”[8]。资本也是社会主义市场存在的基础条件,中国式现代化再生产过程必须连续不断,资本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基本要素。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揭示了资本追求增殖的规律,是市场经济关于资本运行的普遍规律。能够产生增殖的财富才能成为资本运行的动力,因为追求利润才能让资本逐步积累起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资本增殖仍是资本运行的主要目的,而且资本增殖没有满足的时候。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将资本无止境的这种增殖称为利润,因为这样更符合政治经济学的方向。资本利润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原因。个体的理性经济人追求利润最大化规律,汇聚成社会整体福利的增加,从而推动社会与经济向前发展。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利润与效用的双重性再生产过程,即生产的商品既让资本获得利润又给消费者带来效用。“市场经济效用与利润双重再生产的特殊本质决定了利润存在的必然性”[9]。通过资本的积聚,利润不断转化为资本,以此扩大再生产,推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有理由相信,资本利润是社会发展的动力,追求利润是资本的基本特性。
资本的利润与剩余价值,两者在结果上是相通的。两者都是生产、交换获得的收入减去其成本的余额,具有等值性。但是,资本的利润与剩余价值等值的性质是不同的。有学者分析,“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全部矛盾和不一致,都来自把剩余价值和利润混为一谈,把利润和剩余价值等同起来必然会产生庸俗观点”[10]。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确立的剩余价值属于预付资本,由资本家独自获得劳动者创造的全部价值。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生产、交换产生的利润的源泉与结构是综合性的。社会生产要素的各种资本共同创造财富价值,资本、劳动、土地等生产要素都成为利润的源泉,利润是各种资本的合力贡献。法国经济学家萨伊在《政治经济学概论》中指出,利润来源于“劳动、资本和自然力的作用和协力”[11]75。在资本运行的市场,早期经济学家就提出了社会财富“共同创造论”。比如,诺贝尔奖获得者萨缪尔森指出,“利润基本上来自企业所有者提供的资本和劳动”[12]208。在创造利润的过程中,人的劳动与其他物质要素本质相同,参与财富创造的各要素具有同一性。
从形成过程来看,资本利润与剩余价值具有同源性。从最终处置来看,资本利润与剩余价值的区别主要在于分配结构不同,利润是共同分配的成果,而剩余价值则是投资者的所得。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增殖形成的利润是劳动者、投资者以及自然资源等多方共同参与分配的成果。共同做大的“蛋糕”就应该共同分配,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坚持按贡献分配原则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基本途径。按贡献分配才能保障收入分配的公平性,防止资本的利润滑向投资的剩余价值,才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是,资本利润形成的合理性以及利润分配的公平性,都不可能在自由市场中形成。
在自由市场里,理性经济人聚集起来就是社会不理性,马克思的剩余价值论就是以自由资本主义为背景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控制理性经济人而让社会更理性,出路在于对自由市场进行适度干预。应从根本上保障资本增殖的预期与信心,也应限制资本不当谋取利润的行为,防止资本拜物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重演。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重视公权力对资本所有权的限制,并合理“确立政府干预经济的原则”[13]。认识资本增殖的特性在于把握其行为规律,即适时为资本设置“红绿灯”的一般性依据:资本增殖的自由应当受到必要的限制。
三、依资本特性尊重与适时限制资本运行
为了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社会应支持、保护并尊重资本的增殖性。为了发展的公平性及共同富裕,资本增殖的市场自由应受到一定的約束,以此防止资本自由增殖导致的负外部性效应。比如说资本的剥削性、排斥市场的竞争性等野蛮生长现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须阻止的行为。我国适时提出为资本设置“红绿灯”,是社会与经济发展进入新时代的战略性决策。
(一)市场经济国家日趋限制资本运行
为了社会利益的公平性与市场经济的竞争性,自由市场需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发挥管制作用。对于市场运行的政府管制,就是为了达到社会整体目标而由政府采取的干预行动,以依法限制资本增殖的无序性与野蛮性。这种政府管制,就是为资本增殖设置运行边界,即为资本设置“红绿灯”,它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探索与进步。
1.市场经济因权利限制而发展
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初期,为促进经济的独立性而主张自由放任。亚当·斯密的《国富论》清晰完整地解释了市场经济的运行,发现了市场中自然的秩序与和谐。亚当·斯密专注于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认为市场总能理性地制约和平衡,一切都应该交由市场解决,从而主张经济自由主义理论。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初期,该理论持续时间较长。在经济自由主义理论看来,个人资本对利润的追求促进了整个社会财富的增加。在这个财富积累的阶段,追求资本增殖是原动力,无论是投资资本还是人力资本以及生态环境等,只要能够促进社会财富增加的资本增殖行为均被市场与社会所接受。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逐步积极、主动地干预市场经济的运行。20世纪初,凯恩斯抛弃了传统的古典经济学理论,他认为,总需求不足而导致失业的存在,仅凭市场机制不能解决失业等社会问题;必须依靠国家对资本运行的干预,才能有效地降低失业率以及实现经济的稳定发展。与古典经济学完全不同的国家干预主义,被称为“凯恩斯革命”或“凯恩斯主义”。凯恩斯主张政府干预经济事务,必须为个人资本的权利自由设置一定的边界。政府积极干预市场的资本运行,依靠政府管制来克服市场的不完全性,这就让“凯恩斯主义一时热起”[14]。在对自由市场加强监管的进程中,批判凯恩斯主义的声音从没有停止过。当20世纪中期以后兴起的新自由主义遇到2008 年的国际金融风暴,就形成了“批判凯恩斯主义的大合唱”[15]。但人们并没有丧失对资本市场约束机制的信任,凯恩斯主义开启了政府干预资本运行的大门。无需批判凯恩斯的政府干预主义,而应思考政府如何干预资本运行才能更好。自此,各国政府对资本运行的管制作用在批判中得到加强与完善。
2.市场法治因权利限制而完善
对市场资本运行的管制必须从市场的制度规则入手,上升到法律层面,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过程。无论哪种形态的资本都具有所有权,从罗马法至现代法律体系均强调了所有权的重要性,现代民法体系即以罗马法为历史依据。在罗马法初期,突出强调了财产所有权是绝对的和排他性的,所有权可以对抗任何人,排斥任何限制、任何外来影响。这就表明,“对所有权的限制并不是罗马法所原有的”[16]182,但在其发展中,逐步拓展和加大了对个体所有权的限制,“罗马法所有权发展的历史就是其所受限制不断增加的历史”[17]49。罗马法对所有权的限制,以服务公众利益为目标,因而成为所有权结构的固有部分。
罗马法关于限制所有权的发展过程,对工业社会以来的影响较大。向工业社会的转变带来了经济结构的变革,促使资本所有权的绝对性至高无上得以被修正,并逐步反映在所有权的制度规则中。政府开始更多地进行干预,力图以此解决新生的社会问题。依法进行政府干预,“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改变了过去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格局和观念”[18]103。因此,《拿破仑法典》第544条规定:“所有权是以最绝对的方式享受和支配物件的权利,但不得对物件采用法律和规章所禁止的使用方法”。《拿破仑法典》的特点在于为绝对所有权增加了限制,体现了所有权行使的社会性。此后,德国从宪法高度明确了对所有权的限制。《魏玛宪法》第153条明确规定:“所有权负有义务,其行使应有益于公众福利”。从罗马法到《魏玛宪法》,逐步将所有权的绝对性向所有权行使负有义务方面靠拢:资本所有权的一端可以对抗任何人,而另一端必须受到不同的限制。社会也形成这样一种理念:“为了达到保护和促进公共福利的目的而扩大政府的作用;如果有必要的话,甚至可以实施强有力的限制”[19]328。 政府的作用以及资本负有的义务,都需要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依法监管资本的运行。
(二)限制资本运行是我国社会发展的时代要求
在我国社会发展中,资本运行有一个生长、发育与不断完善的过程。在市场经济初期,主要通过资本增殖使资本自由扩张。在市场经济基本建立并具有一定的物质基础之后,适时加强对资本所有权的规范及监管,防止资本野蛮生长并保障资本运行的公平性。我国社会发展从富起来进入强起来的新时代以后,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根本性转化,时代要求平衡发展以实现社会共同富裕的战略目标,这就必须依靠市场以外的政府管制对资本运行发挥作用。
我党的百年奋斗使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三大飞跃。在富起来阶段,我国实行了改革开放,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侧重于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主张“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并强调效率优先的社会发展理念。进入强起来的阶段,社会“从片面发展走向全面发展”[20]。从富起来向强起来的飞跃,实质上是从“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转向社会“共同富裕”的飞跃。实现共同富裕,既是高质量发展的战略目标也是社会强起来的本质要求。坚持合理的社会资源配置、公平的收入分配、共享的发展机会等,才可能进入普遍享有美好生活的状态。如果说富起来的关键在于市场“效率”,那么强起来的关键就在于社会“公平”,公平是社会共同富裕的“调节阀”。市场强调的是效率,社会公平则是市场的不足,必须依靠“看得见的手”来弥补市场的不足。因此,必须“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对于所有公民的保护和赋权增能功能”[21]102。赋予公权力因公平原则而限制资本所有权的运行,这关系到“国家及其政府的职能和治国理政”的能力[22]。
新时代对社会主要矛盾的准确判断,关系到党和国家长远战略及大政方针的制定。党的十九大指出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展现出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遵循[23]。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随之发生转化:一方面,社会从“物质文化需要”转化为“美好生活需要”,人们已从追求财富的积累转向追求财富的利用;另一方面,社会从“落后的社会生产”转化为“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追求高质量的发展。社会主要矛盾在两个方面及时转化,更切合社会主义的本质[24]。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带来了新的社会问题,对社会主义建设与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制定的未来目标更加注重于发展的质量和均衡”[25]。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日益凸显”[26],尤其是发展不平衡制约了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成为制约社会主义事业的主要问题,即社会矛盾的主要方面[27]。社会发展不平衡,主要体现在群體之间的不平衡、资本结构的不平衡、收入分配的不平衡等,资本运行甚至出现一种无序扩张的趋势。缓解社会主要矛盾,必须重视资本运行的平衡发展,通过必要的限制防止资本野蛮生长。因此,“共同富裕应该是一种既充分又平衡的发展状态”[28]。
四、依产权状态二元结构理论限制资本运行
在竞争市场上为资本运行设置“红绿灯”,目标是既要限制资本运行又要保护资本的增殖性。限制与保护的对象都是“资本”,看上去似乎相互冲突。事实上,保护与限制的资本并不具有同一性,即“红灯”与“绿灯”所调整的对象并不重叠。这就需要构建产权状态二元结构:资本的静态归属产权和资本的动态利用产权。根据产权状态二元结构,明确政府与市场的分工及其权力的边界。
(一)构建现代资本产权关系
货币与资本有本质区别,货币不是资本,资本是用以增殖的货币。但是,货币与资本有内在联系,货币是资本的形态,资本需要通过货币的形式表示出来。资本形态的种类较多,包括货币、机器设备、自然资源、知识产权、互联网平台等。不同形态的资源统一归于资本,集中表现为一种由人与资源的关系所进一步明确的人与人的关系。比如,货币、土地的价值仅说明了人与资源的关系,主要体现了一种自然属性;而货币增殖的资本主要是一种社会属性,是一种相互协作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进一步看,资本的表现形态与资本的运行状态又有根本区别。资本的运行状态,不是从资本形态上确立而是从资本产权方向界定,主要强调主体对于资本的支配关系。为此,必须突破传统的资本所有权关系,因为所有权的权能已被民法固定而无拓展空间[29]。因而,在权利方向上应按党和国家关于产权的政策确定,即以资本产权关系取代资本所有权关系。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定绕过了所有权,而是坚持以产权为中心,提出产权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核心,强调产权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等。产权关系更适合资本的运行,马克思曾经指出,“资本不是一种物,而是一种以物为中介的人和人之间社会关系”[30]。马克思关于资本产权关系的论述,成为学者们关于产权定义的依据,如“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31]204。可以说,资本产权的定义是研究资本运行的基础。
资本所有权关系转向资本产权关系,主要在于资本产权状态的可结构化。美国产权学派弗鲁博顿与德国制度经济学家芮切特共同从经济学的角度将产权分类为绝对产权与相对产权,系统地提出了“关于对绝对产权(Absolute Property Rights)与相对产权(Relative Property Rights)的区分”[32]103。我国学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方向对产权进行了规范与分类,将资本产权“依民法学划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33]。《民法典》在第205条调整了“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将“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整体归于民事关系,这也是关于民事“归属与利用关系的天然分离”[34]。资本产权关系既可以天然分离又能够整体归于民事关系,这就是关于资本“产权的二维构造”[35],它是由“财产归属制度和财产利用制度组成的二元结构体系”[36]82。
(二)资本产权状态二元结构理论
经济学或民法关于资本产权的二维构造或二元结构理论,将资本产权的归属与利用对接,整体构成资本产权状态二元结构关系——资本的静态归属产权与动态利用产权及其关系。
1.资本静态归属产权
资本的归属,是主体对特定资本予以管理与支配的状态,主要强调资本对于主体的从属性,即资本的一种“属于”关系;资本归属权,是指特定的资本已转化为可支配的客体,由此确立权利主体对特定资本的排他性支配关系。这种资本拥有关系,受到相关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从资本对人的从属性上看,確立的是一种归属性,意味着资本的“属于”关系明确。因此,“资本的归属性是指资本归谁所有的问题,即所有关系”[37]。但是,这里的资本所有关系并不是资本所有权关系,资本属于特定主体所有,不是指属于主体的所有权。因为民法中的所有权包含了对资源的占有和使用权等,而资本归属产权不包含对资本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等权利。然而,资本所有关系与物的所有关系的效力平等且相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就是宣示自然资源国家归属权。本来物也是资本的形态,资本只是物、货币等的形式而已。所以,《民法典》中关于“物的归属”效力可转至资本归属产权。
资本归属产权,说明资本的拥有关系,具有鲜明的特性。其一,资本归属产权具有排他性效力。此排他性,排除了其他任何人对该资本的归属产权。其二,资本归属产权具有绝对排他性。资本归属权是一种具有“专属权”的法律判断,意味着资本归属权主体以外的他人,必须无条件地认可、尊重这种资本归属权的效力,并不得干预与妨害其资本归属权。资本归属权主体享有自由支配的权利,不需要他人许可而直接管控的权利。资本归属产权属于一种“特权”,归属权主体以外的他人仅负有尊重这种权利的义务。一方享有权利而周围他人承担义务的单向性产权关系,属于“绝对”排他性的归属产权。其三,资本归属产权总处于一种静态。明确资本产权的“属于”关系,仅需要法律认可权利的效力。在法律认可的过程中,不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也不需要占用一定的空间。能基本忽略时间和空间的变化。与资本增殖的运行相对比,资本产权应属于静态归属权,也就是归属产权。罗马法关于产权问题“是从归属角度而言的,即某物能否在法律上被私人所拥有,这是一种静态的定义”[17]9。其四,资本归属产权的被动性。资本产权的静态决定了资本效用的休止状态,意味着资本不运行则不能增殖甚至承担守护成本。比如,土地、设备等不投入市场利用,则会造成闲置与浪费。资本不予以投资性利用,就停留在没有效用的资本归属产权状态,可属于“被动产权”[38]。这就相当于停在车库里的车,未发挥作用也不具有危害性。
2.资本动态利用产权
明确资本归属产权的功能,在于保护产权市场与维护竞争秩序。但社会发展不能让资本产权处于静态,必须进入生产并加快流通。资本归属产权的目的在于把资本投入不断更新的生产实践,以此发挥资本的效用并实现资本的价值。必须通过企业等实际占有、使用资本,并且获得资本使用过程中的收益,从而实现资本归属产权的目的。各主体对资本的实际占有、使用与收益等,就是发挥资本效用的资本利用。通过资本归属产权而专门利用资本的权利,应属于资本的“利用权”或“资本利用产权”,即因资本利用所产生的民事关系。
资本利用产权在占有、使用与收益等过程中更具独特性。其一,资本利用过程的动态性。必须由资本利用者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做出一定的行为,利用的行为、空间、时间等始终处于一种变化状态。比如,利用过程中的投资决策、生产与销售、收益分配等都在变化,社会环境、制度因素、他人行为选择等都在不断变化。其二,资本利用产权的相互性。整个资本运行的实质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总是处于一种相互性的运行环境之中:资本之间相互依赖、相互分享、相互约束等。这就决定了权利的相对性,即资本利用过程中必须接受国家、社会以及相关他人的约束,并在相关规则范围内才能有自由。其三,资本利用产权的多元性。资本归属产权单一、清晰而无争议,而资本利用产权则是诸多权利的集合,如生产权、销售权、定价权、分配权、环境权等。复杂的资本利用产权,因权利约束的多元性而导致权利的不确定性。对于难以界定清晰或界定成本大于收益的不确定性产权,通常将其以“剩余控制权”的方式留在不完全契约之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建立“归属清晰”的产权制度。认定“归属清晰”的产权,就排除了建立“利用清晰”的产权制度。其四,资本利用产权的主动性。资本进入利用才能产生收益,以此激励资本归属权人将资本投入生产与交换市场,因此资本利用属于“主动产权”。资本利用产权的主动性是资本要素市场活跃的引擎,也是资本增殖的源泉。这就相当于行驶在路上的车,发挥了车的效用,但跟行人与周围车辆形成一种秩序关系,并可能带来一定的风险。
(三)依产权二元结构理论保护与限制资本
资本静态归属产权与动态利用产权及其相互关系,整体构成现代资本产权二元结构理论。资本的归属产权与利用产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状态,具有各自的产权特性,而且两种产权状态分别独立存在。两者根本特性的产权结构关系,在于资本归属产权的排他性与资本利用产权的相互性与对称性;资本归属产权绝对自由,而资本利用产权必须接受公权力的限制,由政府依法确立其权利边界。二元结构的资本产权结构关系如图1所示:
1.绝对性地保护与尊重资本归属产权
构建资本产权状态二元结构理论,便于合理区分资本的所有者权利与管理者权力,以此明确政府与市场的职能分工。资本静态归属产权属于排他性的绝对产权,享有不需要任何人允许的自由支配权,并排除包括政府在内的任何干预。社会负有尊重绝对产权的义务,而“在绝对权当中这种义务是每个人都有的”[39]5。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储蓄在银行的货币、拟投入生产的设备以及可作为注册资金的专利等,均属于直接支配的静态归属产权。我国加强产权保护集中体现在静态归属产权,只有保护并支持资本拥有量的差别,才能保持市场经济发展的动力。
应当保护并尊重资本归属产权,但其中的阻力是关于“资本原罪”的问题,即怀疑资本在原始积累时的合法性。市场经济初期,由于经济转轨过程中的管理经验不足、法律制度不完善等,不可避免地导致某些带有“原罪”性“资本的原始积累都打着特殊国情的烙印”[40]。然而,“资本原罪”的处置与资本归属产权的绝对性不是等同关系。根据资本产权状态二元结构理论,“资本原罪”形成于资本动态利用过程,而不是资本静态归属产权本身。“资本原罪”问题属于资本归属产权确立之前的资本动态利用过程中的行为性质问题,即通过某些违法或违德等行为获得收益。那么,学界争议中是否原谅“资本原罪”的问题,不应影响资本归属产权的绝对性,因为两者分别独立存在而必须区别对待。只有在资本产权二元结构理论下分辨“资本原罪”问题,并结合历史环境认定该问题,才可以既让资本产权人安心又能真正解决“资本原罪”问题。由此可知,关于“资本原罪”的争议,可以佐证合理限制资本利用产权的法治价值[41]。
2.相对性的监管与限制资本利用产权
社会是由众多个人资本共同形成的协作、合作、依赖等相互关系,应认可资本利用产权的相互性。个人或组织是资本利用的主体,这在整体上已是由人与资本所引起的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关系。当整个市场挤满了资本利用产权时,社会发展公平则要求任一资本在自我发展的同时顾及他人發展的机会。只有每一资本都有发展的机会,社会才能普遍性的发展。但是,个体资本追求利润的经济人理性契合市场效率的激励,与社会普遍性发展及社会整体福利相冲突。因此,在追求市场效率时需要社会公平予以调节,需要“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42]。契合社会发展目标的国家限制方式,就是保障机会公平的制度安排,就是弥补自我约束不足的公共选择集。在市场效率与社会公平的关系中,资本利用产权在限制范围内才有自由。为了资本的合理运行,监管者权力可以进入资本利用产权的任何环节。国家限制资本运行的社会与经济管制是制造社会公平的“机器”,以此让资本运行受到约束。
资本运行才有收益,只有资本利用产权才能增殖,这就能明确政府管制的对象与制定公共政策的依据。资本利用产权的主动性不是指的资本而是资本的运行,因为资本的拥有和竞争仅仅是获得收益的源泉,只是获得收益的潜在机会与可能。实质上,资本利用产权导致收入分配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应该是资本利用产权获取新的有价值资源的参与能力。在资本动态利用产权下,其参与能力可以根据使用状态、排他成本、规模经济、共享物品、交易成本以及公共政策等诸多因素来确定。资本利用产权的参与能力,就是一种具有市场强制性的“权力”。资本利用产权的“权力是权利、个人特性以及他人选择的函数”[43]9。甲乙两人分别以同等资本经营相同产业,结果甲获利而乙却亏损,这是两者在资本权力上的差异。这就说明,资本权力与政府权力有相同的市场效果,均以市场强制性为特征。传统经济学忽略了资本权力的问题,对甲的获利建立在乙的利益之上这样的问题视而不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资本产权制度,应将重点放在资本利用产权的权力方面。以公平原则规制资本利用权力,保障资本在权利平等、公平的基础上运行。以政府权力调控资本权力,“政府的卷入基本上可以看作是一种带来收入和财富向社会有价值部门转移的手段”[44]41。政府进入资本利用产权的监管与限制,就是社会的“经济权力与政治权力两方面都被集中于同一个少数”[45]39。在行为选择方面,监管的政治权力替代了资本权力。
五、限制资本利用产权的基本走向
在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方面,市场通常难以正确地发挥作用,这就应当根据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与制度安排,由政府管制来调节与纠正。政府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必须对资本进行一定的干预。根据资本产权状态二元结构理论,政府主要管制资本动态利用产权。但这只是确立政府管制资本的具体对象,即确定了为资本设置“红绿灯”的位置。还要进一步明确为资本设置“红绿灯”的内容,即解决“如何设置”以及“设置什么”的问题。必须明确政府管制的目标是平等与公平,而“平等是社会的产物且具有社会性”[46]。政府管制的任务是解决不利于平衡发展的社会主要矛盾问题,“不平衡是普遍的,要在发展中促进相对平衡”[47]。总体来说,社会公平程度与发展平衡情况,决定着为资本设置“红绿灯”的诸多方面。以下选择三个代表性的内容,探索如何为资本设置“红绿灯”。
(一)控制资本利用产权的垄断性
静态资本产权因其权力可集结形成一种强大的“势能”,投入市场以后转化为强大的“动能”,由此形成资本利用产权的权力可能存在不利于市场竞争的风险。集中性的资本权力越强,则在市场中的占有量越大。这时的资本不仅追求利润,还会追求市场力量。一旦建立起拥有市场力量的地位,就将产生利用进入壁垒来控制市场的战略行为。利用市场地位限制竞争,一是具有比潜在竞争者更大的成本优势,有能力通过价格限制竞争;二是拥有或者能够创造出市场接入的通道优势,比如通过广告改善形象,采取行动抬高竞争者的成本等。如果资本权力集中形成垄断,阻止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竞争,则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一般认为,市场“阻碍是一个潜在的问题,因为它会导致竞争对手成本的上升或者进入动机的减少”[48]253。由此可见,人为设置进入壁垒,让强势资本权力垄断经济机会,必然剥夺了另一部分人的机会。资本权力的集中,还具有剥削消费者的趋势,甚至存在规避政府管制的危险。经济学家“形象地说明了,大公司已经大得可以忽略政府,能够公开地向政府或者市场的约束提出挑战”[19]10。这类现象就是政府必须反垄断的时机和原因。
实现经济上更加优越的方法是管制,管制的目的是在保障效率的同时限制垄断者的某些垄断能力。限制资本权力的垄断,并不仅仅局限于市场效率的考虑,还在于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反垄断是一种间接的政府管制,主要通过相关法律予以实施,其效果取决于针对资本行为的规则是否正当。比如,资本合并能够创造新的价值,但为了控制市场价格而合并时就应被阻止。因为资本控制市场份额过大、资本集中度过强的合并,极有可能削弱市场竞争。“研究表明,利润同市场份额的关系比同市场的集中程度更紧密。”[44]205依法判断并阻止不正当竞争,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则,并根据规则判断合并正当与否。根据反垄断的法律原则,政府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而不是市场竞争者。这个重要原则表明,为资本设置“红绿灯”在于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只有强调这个原则,才能“健全社会流动的机制,给更多人创造致富机会,形成人人参与的发展环境”[49]。
(二)防止资本利用产权的负外部性
在市场经济中,资本利用产权自由增殖可能导致经济外部性。通常将属于他人的经济机会、经济收入等归于资本增殖,而且并不向社会承担相应的成本。经济外部性范围广泛,理论界争议较大,而为资本设置“红绿灯”的范围特指“公共外部性”。公共外部性具有非排他性的公共物品特征,比如,关于环境污染损害、场所健康与安全、产品质量等问题。它们有一个共性,那就是相互之间通过“谈判来解决外部性往往是十分困难的”[50]。在没有管制的情况下,社会成本往往没有被生产者承担。市场自由倾向于支持资本的利用效率,却没有阻止社会成本增加的功能,由此就产生了经济外部性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商品的价格没有反映出社会为了获得这种商品而必须放弃的价值,所以,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将会误导我们。”[51]16市场中拥有不完全信息的人们,因为没能掌握信息或获取信息的代价太大,就无法依靠个人的选择来规避风险。比如矿山工人,不完全知晓自己所面临的安全风险。政府干预资本利用产权的原因是外部性与不完全信息的存在,“但我国对外部性理论的应用存在‘应用失衡和‘规制失衡的问题”[52]。
保障优良的环境、健康与安全、产品质量等是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更是为了满足人们追求美好生活的需要。当资本利用产权未解决其行为的溢出效应时,就必然会导致这些效应的制造者与承受者之间的对立。社会发展进入新时代,这种对立正在变成一种越来越重要的利益对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理念是:为了达到保护和促进公共福利的目的,必须扩大政府的作用;为资本利用产权设置“红绿灯”,对其施加强有力的限制。该限制会增加不具有资本价值的产品,而其代价是资本产权的增殖性。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政府限制将改变产出结构,降低生产率与经济增长速度。这是因为,把产业中的大量新资本投入生产安全、清洁的社会产品,损失资本增殖就成了限制的代价。
以集中的政治控制取代分散的市场控制,这在理论上是完全可行的,但必须顾虑相关政府对经济增长速度与财富积累的暧昧态度。为此,必须加强行政与社会立法,通过法律规则将政府权力明确为政府职责,让政府依法履行职责,依法监管资本运行。这就使政府“在直接管制与法律限制中作了区分,认为前者主要是规定的,后者则是禁止的”[53]34。有了这种区分,就可以明确政府管制机构是市场博弈的裁判而非市场参与者。
(三)保障非人力资本与人力资本之间的均衡性
社会发展从“富起来”进入“强起来”的新时代,回顾“富起来”的时代:坚持效率优先,集中力量消除贫困,把国民财富和个人收入本身增长作为社会发展目标,同时促进收入分配公平,并强调把“蛋糕”做大可以让每个人多分“蛋糕”。但在社会“强起来”的时代,“蛋糕”确实做大了,但却不一定每个人都能多分。
建设中国式现代化,要求成果的分享与成本的承担相匹配。每一收入的获得都源于成本的投入,分享“蛋糕”的前提必须是承担了的成本。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只有事前对成本认同才能在事后分享产出的成果。在过去的实践中,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不平等,劳动力的付出往往很难以资本增殖权力参与“蛋糕”分配。在此有必要提出,完全性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计时或计件的收入,是劳动者因劳动得到的工资数额,不是对产出的“蛋糕”收益的分享。而参与“蛋糕”分配的契约,必须是投资、盈利与风险等方面的不完全性契约。事前依资本投入确定“蛋糕”分配的份额,而不是生产出来的“蛋糕”越大就一定能多分;如果事前约定不足则事后的“蛋糕”分配很可能产生纠纷。将“蛋糕”做大则能让每个人多分的传统理论,是诱惑人力资本产权者的一种手段而已。
马克思在阐述劳动力属性时,将劳动力在价值增殖中作为可变资本,明确其属于真正能够增殖的资本[54]。生产资料与劳动相结合共同生产“蛋糕”,而劳动是创造价值的重要源泉。因为必须有劳动力的贡献才能实现增殖,所以劳动力应当作为投资资本。让社会认识到人类劳动是社会向前发展的动力,“从而为提高劳动力资本化的政策选择提供依据”[55]。将劳动力资本化,以此让劳动者获得应有的收入,平等地参与“蛋糕”分配。只有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平等投入,并共享劳动成果,才能以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机制实现共同富裕。
从纵向发展来看,我国劳动力价值提高较快,但仍然处于用得起劳动力而用不起机器的阶段,而世界的发展趋势则是劳动力价值越来越高。从社会发展来看,劳动力资本增殖可以拉动消费,进一步促进生产。同时,在社会强起来的时代,更多的闲暇时间也是人们美好的追求。劳动力除了在劳动中获得工资以外,还应平等地参与“蛋糕”的分配。人力资本必须依法列入资本增殖要素之中,并且在事前以契约形式固定下来。通过劳动者权益保护立法,控制、调节、平衡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关系,赋予劳动者公平合理的待遇。
六、结语
资本无序扩张必须受到控制,应为资本设置“红绿灯”,让其在法制的它轨道上运行。根据资本产权状态二元结构理论,只能将“红绿灯”设置在资本动态利用产权上。由此明确,公权力不得干预已确立的资本归属产权,资本利用产权必须接受政府监管。限制资本所有权的运行,产权所有者对资本权利的外延以遇到的边界为限。只要涉及资本运行必然受到政府权力的干预,公权力对私权力的影响总是如影随行。
政府管制措施通常是对资本利用产权施加约束,以此“稀釋”某些资本运行的权力。对资本利用产权的合理限制或监管,看似“削弱”了资本运行的权力,但实际上因资本运行的正当性、稳定性以及可预期性,反而增加了资本利用产权的价值。这是因为,在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中,公平的制度环境才能够促进资本利用效率的提升。个人资本利用产权,服从并服务于社会的整体发展战略,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同与支持。保障社会上的每个人都有发展、获利的机会,是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实现共同富裕的基本要求。
为达到一系列的公共目标,政府必须在一定程度上渗透并影响资本的决策。政府的管制,将限制一些资本的自由,与此同时另一些资本权力得到解放与拓展。因此,政府“对产权施加约束,实际上就是绕过价格机制而分配资源”[56]119。这种约束就是政府对资源配置的直接参与,实质上形成了一种收入的再分配。这就是“人们常常认为,市场交易和市场的政府管制构成资源配置的两种可替代方法”[53]31。政府干预必然限制了资本的自由,但限制资本自由的政府权力也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为资本设置“红绿灯”,政府必须在法制的“灯光”下行使政治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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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ed on the Dual Structure of Property Rights:
Setting a “Traffic Light” for Capital
KANG Jitian, NIE Shuliang
(Hunan Loudi University of Administration, Loudi, Hunan 417000,China)
Abstract:To timely set a “traffic light” for capital, the Party and the state must clarify the basis, location, and operating rules for such a setup. The “traffic light” for capital entails a combination of allowing and prohibiting capital flows, as well as a synergy between market incentives and government regulation, defining their boundaries. Government restrictions on capital, controlled and regulated by legal rules, are considered the “red light” of prohibition, while market forces and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represent the “green light” of freedom. Restricting capital is an inherent requirement of a market economy, but the development of a modern market economy does not permit universal restrictions on capital. In light of capitals growth characteristics, determining the “operation” of capital is the key to setting the “traffic light.” The theory of a dual structure of property rights for capital is constructed, where static ownership rights over capital are dominated by absolute freedom, while the dynamic utilization of capital is subject to government restrictions arising from socialization. The setting of a “traffic light” for capital focuses on various aspects, such as capital monopolies due to market barriers, externalities of social costs, and the capitalization of labor management.
Key words: Capital; Capital Property Rights; Labor Capital; Dual Structure of Property Rights; “Traffic Light”
編辑:张莉
收稿日期:2022-02-15
作者简介:康纪田(1957-),男,湖南新化人,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法学;聂淑亮(1984-),女,湖南邵东人,讲师,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经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