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红,吕晓依,张金玉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 研究生部,北京 100091)
随着我国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深入,“申请—考核”制已逐步成为我国高层次创新人才选拔的主要方式。“申请—考核”制招生的一般流程为“网上报名—提交材料—初审材料—综合考核—录取”。招生单位的院系所可以根据招生专业及招生导师的要求设定基本的申请条件、应提交的申请材料、考核流程及录取原则等。这种招生模式赋予招生单位和导师很大的招生自主权,有利于招生单位和招生导师招到与专业特点和研究方向匹配度更高的优质学生。但同时也引发了外界的质疑和担忧:招生单位制定的申请条件是否合理?材料审核流程是否规范?综合考核和录取环节是否科学?这些担忧直指招生公平。招生制度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招生单位需不断探索和完善“申请—考核”制招生的各个环节。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从2019年开始,以个别所(中心)为试点推行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经过两年试点,于2021年,全院的博士招生实行“申请—考核”制。为了充分了解研究生、导师及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统称为:教师群体)对“申请—考核”招生制度的认知,以及对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我院)现行“申请—考核”制招生流程的意见和建议,特选取四所农林院校(我院、中国农科院、南京林业大学和沈阳农业大学)开展调研。调研结果不仅对优化我院的申请考核制招生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其他农林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博士“申请—考核”招生制度完善也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调研分为研究生群体和教师群体。四所农林院校共363位教师(硕导193人、博导127人、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43人)和1032位研究生(硕士研究生781人、博士研究生251人)参与了调研。在两个群体中,我院研究生437人,占研究生群体调研人数的42.3%;我院教师271人,占教师群体调研人数的74.7%。
针对两个群体,设计了两份问卷,问卷内容主要围绕两方面:(1)对“申请—考核”制招生的认知。(2)我院现行“申请—考核”制招生有待完善的方面。每套问卷由30道单选或多选题组成,两份问卷中大部分问题都相同,某些问题仅针对一个群体。通过统计每一选项的支持人数来反映调研对象对调研问题的观点。
1.两个群体对“申请—考核”制招生的了解程度。表1显示,仅有不到10%的研究生没听过或不关心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高达90.7%的研究生知道“申请—考核”制招生方式,其中38.08%的研究生非常了解该招生方式;在对教师群体的调研中,仅有不到1%的教师没听过或不关心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高达99.17%的教师群体知道该招生方式,其中高达70.52%的教师群体非常了解该招生方式。
表1 两个群体对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的了解程度
2.“申请—考核”制招生与普通招考相比具有的特点(多选题,仅针对研究生群体)。根据文献和笔者招生工作经验,归纳总结出“申请—考核”制招生的特点。(1)加强了导师和专家组在招生过程中的核心作用,落实了招生单位和导师的招生自主权,有利于导师招到与专业匹配度更高的学生。(2)降低了招生门槛,让想读博士的人都可以有机会读书,增加了教育的公平性。(3)丰富的申请材料有利于反映申请者的学习能力、科研成果和综合素质;多样的考核形式有利于考查申请者的专业素养、表达能力、学术志趣等,从而更全面评估申请者攻读博士研究生的科研潜质。(4)“申请—考核”制注重考查考生的科研能力而不是考试能力,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普通招考一考定胜负的弊端。
经调研,高达81.82%的研究生群体对(1)和(3)表示认同,73.00%的研究生支持(4),仅有18.73%的研究生支持(2)。
3.人情因素是否会干扰导师对招生权力使用,滋生招生不公。表2显示,近半数研究生和教师群体认为导师在招生过程中可能会受到人情因素的干扰,从而影响其公正地行使招生权力。
表2 人情因素是否干扰导师公正地行使招生权
1.申请条件的设置。科学、合理的申请条件,能为招生专业圈定合理范围的潜在优秀生源,为下一步综合考核的精细化师生匹配做准备,提高招生效率。我院现行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的申请条件包括:(1)思想政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2)学位要求: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境外所获学位需经教育部相关机构认证;应届硕士毕业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3)学术论文:硕士期间或近5 年,以第一作者在CSCD、CSSCI、SCI、SSCI、EI收录期刊发表与申请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1 篇。(4)英语水平:近五年内申请人需满足以下外语成绩的其中一项:①TOEFL≥80分。②雅思A类≥5.5分。③PETS 5≥60+3分。④通过CET4、CET6考试;如果本科期间已通过CET4或CET6考试,且攻读全日制硕士并取得硕士学位的考生,四、六级英语成绩不受五年时间限制(申报开始日为成绩截止日计算)。⑤近5年以第一作者或作为同等贡献第一作者(导师排第一,考生排第二)在SCI收录期刊发表与申请学科相关的英文学术论文2篇可不受英语考试成绩限制。
调研发现:相对于思想政治和学位要求,两个群体都认为学术论文和英语水平条件的设定需要进一步优化(见图1)。
图1 有待完善的申请条件
2.材料审核阶段。我院的申请材料审核分为形式审核和学术审核,主要由招生管理人员和专家组完成。形式审核,主要对申请人的报考条件及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备性进行审核;学术审核,主要根据申请材料对申请人的科研能力和培养潜质进行筛选。审核结果为通过或不通过,并对外公布。89.50%的研究生表示由于未公布材料审核标准,这一阶段招生信息不够透明。
3.综合考核阶段。我院目前综合考核环节主要包括笔试和专家组面试。专家组面试有一套标准化评分体系,力求在有限时间内,尽量减少面试时专家打分的随意性,最大程度对申请人群体进行综合素质评估。对于实践性较强的招生专业,部分培养单位还开展了导师团队考核,辅助考查申请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及实验操作能力等。具体的考核内容和要求有:(1)笔试:闭卷。测试申请人的专业英语以及专业基础知识,时间2~3小时。(2)专家组面试:考查申请者的思想品德、专业知识、综合能力、英语听说能力等。考生做PPT汇报,汇报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硕士论文的研究概况及取得的主要成果、对拟申请学科领域的了解和博士期间工作设想等。专家以提问的方式对申请者进行综合面试,面试时间不少于25分钟。(3)导师团队考核:申请者进入导师团队参加为期3~7天的专业能力与素质考核。重点考查申请人的学术素养、实验设计、实验操作、总结分析、组织协调及团队合作能力等。导师团队对申请者的表现进行打分。
调研发现:接近70%的教师及64%的研究生认为笔试环节很有必要;93%的教师支持我院全面推广导师团队考核。
4.两个群体对我院全面推行“申请—考核”制招生的意愿。表3显示,高达91.18%的教师以及超过半数的研究生支持在我院所有博士招生专业全面实行“申请—考核”制招生。
表3 两个群体对我院全面推行“申请—考核”制招生的调研
“申请—考核”制招生已经被研究生和教师群体认识和接受,尤其是教师群体,对该招生制度的了解程度和推行意愿较研究生群体高。大多数研究生认为与普通招考相比,“申请—考核”制强化了导师和专家组在招生过程中的核心作用,其灵活多样的考核模式,更注重考查申请人的科研素养和培养潜质而不是应试能力,有助于导师招收到专业背景契合、学术志趣相投的学生。然而,两个群体都认为,人情因素可能干扰导师公正地行使招生权,从而滋生招生不公和招生腐败。
1.申请条件中对英语水平和学术论文要求有待完善。招生单位通常会对申请者的英语水平和科研成果提出一定要求,但不同单位的规定不尽相同。我院对申请者英语水平的要求是硬性申请条件,达不到则不具备申请资格。因此,有可能将一部分英语水平欠佳或英语成绩超出了申请年限,但科研能力较突出的申请者拒之门外。我院对发表学术论文有数量和期刊质量的要求。招生单位对申请条件的设置,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过高或过低不仅会影响生源质量,也会影响招生公平。相关农林院校对英语水平和发表论文的要求,可以作为我院下一步招生改革的借鉴。
2.申请材料审核环节信息不透明。目前,不少招生单位关于申请材料审核并没有明确方案,材料审核的具体过程也鲜有公示[1]。对于报考人数远大于招生人数的单位,在材料审核阶段,往往会根据申请材料所反映的申请人的科研素养进行初筛,择优进入综合考核阶段。这势必会导致一部分申请者因为材料不够优秀而被淘汰,审核环节信息的不透明,容易引发外界对招生公正的质疑。只有量化并公布材料审核标准,才能有效消除外界对招生不公的担忧[2]。
3.综合考核阶段,保留笔试,推广导师团队考核。综合考核的目的是在有限的时间内,充分考察申请者的综合能力和科研潜力。考核内容上应结合专业特点,突出考核重点,对申请者进行个性化的考核设计。由此,衍生出了很多具有个性化的考核形式。研究生和教师群体认为笔试很有必要,一方面,可以考查学生的知识基础、思维逻辑及创新能力;另一方面,还可以检验考生的申请材料、面试水平是否具有一致性,是对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本土化改革的有益尝试[3]。我院实行的导师团队考核,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导师与学生之间的沟通交流和双向选择,增强了选拔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具有推广价值。
4.通过培养质量对招生公平的“反哺”以及完善监督机制,促进招生公平。实现培养质量反馈环节对招生公平的“反哺”促进招生公平。强化博士中期考核,畅通分流渠道,加大淘汰力度。落实导师责任制,要给导师“招进来”的权力也要给“培养好”的压力。要将博士生的培养质量和导师考核的各方面挂钩,促使导师有足够的动力遏制不适合博士阶段学习的人入学,减少人情因素对招生公平的影响。此外,应进一步加强招生过程监督。目前,我院实施院系两级监督机制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还可探索引入校外监督和信息化监控,遏制权力滥用和招生不公;畅通研究生利益诉求渠道,加强对研究生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