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僵尸企业”资产处置视角下的重大风险司法化解与防控

2023-10-31 04:51:47
法制博览 2023年28期
关键词:僵尸企业僵尸债权人

吴 月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江苏 扬州 225200

一、“僵尸企业”资产处置的问题

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是化解防范金融风险中的一环,也是经济产业结构调整的“牛鼻子”。而破产案件审理的压轴环节便在于资产处置,资产处置的成败、效率及价格不仅直接影响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更是“僵尸企业”能否顺利退出市场的关键,影响着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破产案件的资产包括土地、厂房、楼盘及机器设备等种类,处置方式包括传统拍卖、司法网拍、政府收储、变卖等形式,从裁定通过破产变价方案到资产实际成功处置的时间长短不一。

基于上述情况,目前“僵尸企业”资产处置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产类型较为单一,土地厂房占据多

“僵尸企业”待处置的资产类型主要集中在土地厂房、生产机械、运输车辆及库存等实体资产上,缺少股权、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这一系列的资产,因而从这个角度出发,“僵尸企业”的待处置的资产类型较为单一。同时,由于“僵尸企业”厂房机械及生产设备处于闲置状态,有的设备甚至出现了老化,属于应淘汰的老、旧、杂资产,缺少相应的营利能力,难以进行市场竞争,债务无法还清,银行也因此会出现许多坏账,无法从投入给“僵尸企业”的贷款中获利,导致了银行资产被大规模占用,银行的持续信贷能力降低,进而影响了整个市场经济体系的稳定性[1]。

(二)资产处置难度较大,处置时间相对较长

由于大多数“僵尸企业”除土地外,无其他有效资产,且土地的用地性质大多为划拨用地或工业用地,难以变现,因而处置时间相对较长。此外,“僵尸企业”价值低廉的工业用地与国有划拨土地,一方面,通过变性开发,升值部分实际上是可以用于弥补处置成本的,但部分地方政府因各种原因,例如经济下行、财政困难,或者担心流拍增加地方债务而不愿执行;另一方面,大部分国企没有足够的能力与经验进行房地产开发,进而妨碍了土地的自我开发利用[2],这也变相增加了“僵尸企业”资产处置的难度。

(三)短时间内集中进行资产处置,会形成大量资产流失

现行的法律并未专门就破产企业的资产处置作出特殊规定,仅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中原则性规定了“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故在实践中拍卖、变卖都依照执行程序的规定。一般执行程序中不动产三拍流拍后应进行变卖,变卖不成且执行债权人不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将财产退还给被执行人,动产二拍流拍后的处置方式亦然。而破产案件中,特定财产上往往存在两个甚至更多的债权人,故“以特定财产抵债”的方式很难实际操作。同时,“僵尸企业”的土地厂房在拍卖中一拍、二拍流拍率较高,甚至达到100%,往往要经变卖、政府收储的方式进行处置,在缺乏相应政策配套措施的情况下,资产的折价率很高,因而会形成大量的资产流失。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统计结果,以河南省法院的资产处置为例,在河南某化工集团所属的4 户破产“僵尸企业”资产处置中,资产流失近16 亿元,在郑煤集团所属的2 户化工企业破产资产处置中,资产流失高达20 多亿元。

二、“僵尸企业”资产处置复杂原因的分析

“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源”,关于如何处置“僵尸企业”的资产,中国人民大学王欣新教授在《僵尸企业治理与破产法的实施》中提到:所谓斩草除根,只有从根源上解决问题才是真正的解决问题,同样对于“僵尸企业”问题的解决也要从根本究其原因,只有断绝其产生的原因之后,才能无后顾之忧地清除因其产生的不良后果。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新形势下梳理和把握“僵尸企业”资产处置复杂的原因,对于进一步探寻化解“僵尸企业”资产处置问题具有显著意义[3]。

(一)资产处置信息公开途径较为单一

信息的不对称是目前“僵尸企业”资产处置难的一大重要因素,其原因在于“僵尸企业”土地、厂房的拍卖信息公开方式较为单一、公开范围不广。当前委托拍卖的公开方式主要是在平面媒体上进行刊登公告信息,并结合拍卖行向自身累积的客户群进行信息推送。在纸质媒体不断衰落,新兴媒体日益崛起,电子媒体、自媒体逐渐增多的趋势下,传统的拍卖信息推广效果不佳,而司法网拍的信息公开方式也仅局限于淘宝平台,且仅局限于法院作为资产处置机构进行网拍,这进一步限制了资产处置的灵活性。此外,对于公开拍卖之外的资产处置方式,其信息公开的范围更小,有的甚至仅局限在部分债权人之中,这无疑加大了“僵尸企业”资产处置的时间与难度。

(二)资产处置涉及多方利益导致程序僵局

破产案件牵扯面广,利益主体众多,利益诉求复杂,不仅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私益”,也涉及劳动债权、税收债权等“公益”,除了要面对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整体上的债务纠纷,还有普通债权人与优先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大小债权人之间的博弈,有时还存在着投资人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清偿比例矛盾,正如经济学中著名的“非零和博弈”一样。“僵尸企业”与股东、政府、上下游企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牵连在一起,在进行资产处置的过程中,各利益相关者都各行其是、各谋其利,严重阻碍了“僵尸企业”的资产处置进程[2]。而资产处置又是各项利益得以实现的关键,是故抵押权人、建设工程款债权人、职工、普通债权人等各方利益主体会竭尽各种方式影响资产处置,维护并争取更多利益。具体而言,抵押权人及部分建设工程款债权人因享有优先受偿权作为保障,其核心利益诉求往往是资产尽快变现,对处置时间的敏感度远远高于处置价格,实践中很多银行甚至愿意让渡部分金额给予普通债权人以争取资产早日变现。劳动债权虽优先于普通债权清偿,但顺位后于有担保权的债权,故在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劳动债权时,职工往往要求优先于有担保债权受偿,并用信访等形式表达诉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又会影响资产处置的进程。普通债权人面对极低的清偿比例,往往会对《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投反对票并通过信访、群访、扰乱拍卖等激烈方式阻碍“僵尸企业”的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资产核销等一系列利益问题相互交织一起,在缺少相关配套政策支持下,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来解决。以衢州法院进行的四川内江某大型钢铁集团资产处置为例,其债权人涉及政府相关部门、银行、小贷公司、企事业单位、中下游客户、民间借贷机构和个人等主体,各方之间协调难度很大,已连续重组失败多次,处置超3 年仍未完成。

(三)相关配套政策不健全

承接上文,“僵尸企业”的资产处置涉及多方利益问题,需要税务、建设、国土、规划、工商、招商等多个政府部门的配合,但我国《破产法》仅有一些原则化的规定,如“企业破产要向法院提交职工安置和工资支付情况”“金融机构破产由监管机构提出”等,虽然为行政机关的介入预留了一定的空间,但这些规定都较为宽泛、笼统,在涉及资产处置问题上也缺乏一个完善的处置机制。同时,在资产处置过程中,诸如劳动债权清偿、企业清算后职工档案社会化管理、出资人权益调整和企业注销中的工商登记、企业资产不足以支付全部欠税的税务减免、无产可破情况下管理人费用支付等问题,各个政府部门又欠缺具体性的配套政策,往往需要法院和破产管理人在个案中与相应部门进行协调,这也是“僵尸企业”资产进行高效便捷处置的障碍。例如在实践中土地厂房的处置是企业资产处置的难点,法院为减少纠纷在拍卖上述标的物时往往会规定“过户所需一切税费均由买受方承担”,事实上除了政府收储可以免交土地增值税之外,其他人购买土地厂房必须承担高额的土地增值税,这对土地厂房的处置而言是不利因素。又如针对企业重整后的信用修复问题,工商部门也没有相应的对接机制和操作流程,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投资者进行重整的意愿。

三、完善“僵尸企业”资产处置的路径

一如前文所言,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可避免会遇到金融经济风险,“僵尸企业”的资产处置势在必行,既要保持战略定力,推动我国经济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又要增强忧患意识,未雨绸缪,精准研判、妥善应对。

(一)加强信息公开,开拓资产处置变现的新局面

虽然淘宝司法拍卖受众较广,但在目标特定化方面缺陷较明显,建议借助全国性资产处置平台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如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作为最高法院组建和备案注册的专门性司法拍卖公共网络平台,该网站拥有拍卖信息发布、网上竞买报名、拍卖机构随机选定、网上电子竞价、网上结算等功能,且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均把司法拍卖信息发布全部纳入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是全国法院统一的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同时,淘宝司法拍卖平台的处置主体多为人民法院自身,这种信息公开方式和资产处置方式,无疑增加了法院的工作成本,也增加了“僵尸企业”资产处置的时间与难度,建议为破产管理人提供淘宝拍卖平台账户或开设管理人资产处置的专项板块,由法院为破产财产的处置提供网络拍卖平台和相关技术支持,由管理人借助网拍平台对“僵尸企业”的资产进行处置,并作为资产处置的主体,对网拍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倒逼管理人全面做好破产资产的调查、资产信息披露工作,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从而缩短资产处置的时间。

(二)完善审理机制,推进资产处置的繁简分流

针对“僵尸企业”资产处置时间相对较长的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繁简分流,实行简案快审和繁案精审。对于资产情况清晰、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权人数量相对较少的案件,可以适用快速审理的方式,尽量同步破产事项、压缩程序时限、简化流程环节,以减少资产处置的周期。而对于涉及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或拖欠薪酬、社保费用等衍生诉讼、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财产状况复杂,或者管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可能期限较长或者存在较大困难,抑或债务人生产经营活动尚未终止,难以在短期内对资产处置完成的,就要进行繁案精审,针对各项问题一一突破,不能一味追求速度。例如对于国有“僵尸企业”的资产处置要注意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法规和政策,尤其是涉及土地和房产等价值巨大的资产,不仅要考虑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还应充分考虑各个地市的相关政策。否则,如果对国有资产处置缺乏应有的谨慎态度,一味追求办案速度和债权人自治,则又容易导致前文所述的资产流失的风险。

(三)建立常态化府院联动机制,完善相关配套设施

“僵尸企业”的资产处置牵一发而动全身,其资产能否得到妥善处置,关系到企业退出市场和结构产能优化所引发的资产保护、职工安置等一系列问题,涉及面广、影响重大,需要党委正确领导和政府的大力支持。[4]如前文所述,法院在“僵尸企业”的资产处置中面临许多与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的协调困难,而苏州吴江地区以及浙江地区的“僵尸企业”资产处置工作近年来突飞猛进,与其府院协调机制的建立息息相关。苏州吴江地区出台了府院联动相关的规定,并成立了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对化解过剩产能、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建立常态化的府院联动机制相当必要,不仅有助于加快以法院为主导的资产处置进程,协调和组织解决其衍生的社会问题,而且能够更有力地协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于国家政治经济大局。建议相关政府部门围绕“僵尸企业”资产处置等若干重大问题建立常态化的府院联动机制,通过召开定期或不定期的联席会议的方式,进行跨部门、多领域的综合研究、讨论,以求达到密切合作。同时建议建立多个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加的破产案件资产协同处置机制,以提高土地厂房、大型机器设备的处置效率,使资产处置更加便捷,长此以往也会增强潜在买受人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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