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背景下民商法应用于电商行业的冲突与协调

2023-10-31 04:51:47扈峻瑞
法制博览 2023年28期
关键词:民商法买家商家

扈峻瑞 于 畅

1.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00;2.中化地质矿山总局,北京 100020;3.江苏煤炭地质勘探二队,江苏 徐州 221000

电子商务是基于先进的网络技术开展的商业活动,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大环境下,我国电子商务行业发展势头极为迅猛,已经渐渐地成功实现了传统线下交易向线上的转变,是一种打破了时空限制的新型交易模式[1]。“十一五”以来,我国电子商务蓬勃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电商行业的出现与普及为人们的日常消费带来了极大便利,已经成为居民消费的主要渠道之一,与此同时,电商行业为我国居民创造出了大量的新型职业及新型岗位,其已经全面融入我国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提升我国人民生活品质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然而,任何事物都存在着两面性。随着我国电商行业的迅速发展,其存在的潜在问题也渐渐暴露出来,如行业准入流程规范性不高、相关部门及单位对电商行业监管力度不足、电商行业本身存在较多欺诈行为等。因此,就我国现阶段的发展状况来看,电商行业在高质量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机遇和挑战并存的现象。民商法包括民法与商法,契合了我国民商合一体制,是电商行业规范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可确保商品经济正常运转并且得到健康长久的发展[2]。结合我国电商行业的发展现状,民商法在电商行业的应用中尚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对其应用产生了直接的不利影响,进而导致电商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也因此受到阻碍。因此有必要针对电商行业中的不规范现象及民商法应用于电商行业的漏洞提出相应对策。

一、我国电商行业现存问题

(一)准入流程不规范

电子商务的运行涉及商品提供者、购买者、在线交易平台、物流机构、保险机构等多个对象,多元化的运行对象严重影响民商法在电商活动中的实际应用效果。一些电商平台在发展初期并未对商家建立严格的行业准入标准,早期商家甚至无需提供营业执照等合法经营资质即可入驻平台,在合法运营的电商平台庇护下实施不法行为,导致产品虚假宣传、售后服务较差,多种交易纠纷频发,严重影响了民商事活动的正常开展,加大了民商法在电商行业中的应用难度。

(二)票据鉴定问题复杂

与传统交易模式中纸质化的合同与票据不同,电子商务交易依托于互联网,以电子票据的形式确定交易过程,难以实现纸质化交易合同。但民商法尚未赋予电子票据、合同的合法性。并且电子票据的数据信息易被篡改,消费者难以验证信息的真实性,导致线上交易的主动权掌握在平台商家手中,消费者较为被动,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线上交易中,民商法应该加强对电子合同、票据、数字签名等关键问题的监管。

(三)欺诈行为难以鉴定

依托于互联网而开展的电商交易最大的特点是打破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无需买家与卖家线下接触,给交易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这种便利取决于一个重要因素:诚信。由于电商行业发展初期入行标准较低,商家的资质、售卖商品的质量以及售后服务无法得到确切保障,此时商家的诚信度就至关重要。商家掌握着线上交易的主动权,若商家虚假描述商品信息,或在交易完成后修改对商品的描述,就会产生大量交易纠纷,买家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这种行为是否违法还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的界定。

(四)监管力度不足

电子商务易产生交易纠纷,一是因为交易涉及的多个对象权益界定不够清晰。电商交易大多数是根据线上平台的规则展开的,在交易中没有明确的合同规范,发生纠纷时无法明确判断交易双方的责任,因此维权较为困难,助长了不法行为的滋生。二是后续的监管机制不完善。一方面,部分商家及电商平台对售后问题不处理、不反馈,导致买家的售后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另一方面是线上交易除了电商平台外,还涉及物流、质检、第三方支付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之间的统筹监管尚不完善,针对这些问题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民商法创新的关键点

(一)电商主体的创新

当前民商法所针对的主体是传统民商事主体,这类主体首先要在工商局进行注册登记和资格审核,办好营业执照后才可以在规定的范畴进行交易。现行的民商法对主体的认证方式并不适用于电商主体。因此修改完善民商法可助力电商行业良性发展,实现民商法创新首先要做到的是实现电商主体的创新。电商主体主要是指电商平台涉及的买卖双方,作为伴随着新型交易模式出现的交易主体,在发生交易纠纷时,原本的民商法无法认定责任主体,这就要求在民商法的创新中要明确划分新型主体应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要求交易主体在线上交易时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促进电子身份法律平台建设,从而保障电子商务的一切活动都在法律监管下进行,提升电子商务活动的合规性。同时对于在交易中表现出不诚信、不遵守规则的交易主体也要做出一定的处罚,使得网络交易的大环境趋于健康[3]。

(二)电子合同的认证创新

电子合同是伴随互联网、电商交易发展而出现的新型电子证据,民商法对这一类电子证据的认证尚不明确,导致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难以确立。民商法认定的合同范畴包含电子合同,但由于具体细化的法律法规还比较匮乏,在涉及的实际案件中,电子合同难以用于交易纠纷的调解。因此随着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民商法也应该通过建立相应的标准体系,通过鉴定电子合同的电子签名,赋予其应有的法律效力,从而使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规范电子合同的管理。此外,因为电子签名易于模仿伪造,民商法还应该对电子签名的鉴定方式进行规定,避免让不法分子钻法律漏洞。

(三)合同履行及支付

电子合同在民商法中的规定尚不清晰,并没有关于电子合同的履行和支付等相关的明确规定,这就对处理这类合同纠纷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当前我们的民商法是基于长期的线下交易制定并完善的,在线上交易中的应用还存在很多问题,在两个方面尤其难以应用,其中一个就是电子合同的履行。电商交易基本上都是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以数字货币的形式完成的,这就导致这一过程中会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由于民商法还没有对合同的履行做出明确的规定,当交易出现问题时,买卖双方就会出现对合同是否履行产生争执的情况,这一类纠纷并不利于电子商务活动的有序展开和和谐发展,也会严重影响广大群众心中民商法的权威性[4]。

三、以民商法为主体,推进电商行业规范运行策略

(一)规范准入流程

由于在电商行业发展初期,电商平台对商家的准入标准较低,商家的资质审核不严格,在产品质量方面未作严格要求,导致交易纠纷频发。因此,应通过完善民商法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准入流程,使民商法在电商行业的发展中发挥推动作用。要规范准入流程,第一,应该对各个平台进行统一管理,提高商家入驻的条件,并定期对商家资质进行核查,要求商家必须出具经营者和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书等一系列资料,并定期抽检商家售卖商品,对商家行为进行约束;第二,应建立相应的资料审核部门,加强对上述材料的审核,确保商家资质的真实性。通过上述举措确保商家资质真实可靠,并保证产品质量,让平台与商家相互约束,保证电子商务行业稳定发展。

(二)增强电子信息鉴定能力

电商交易只需要交易双方在线上完成支付与信息提供,而这一过程涉及钱款交易、电子签名、电子票据等信息,因此加强对电子信息的鉴别能力也至关重要。在电商平台,一旦发生欺骗行为,无论是买家还是卖家,双方的合法权益往往都难以得到保障,这是因为当前的电商法未能制定更有效的电子信息鉴定制度。因此,民商法也应该顺应时代的发展加以改进,制定合理有效的信息鉴别制度用于处理买卖双方的经济纠纷。例如,当消费者通过网购购买并委托他人代签商品后谎称未收到商品,要求卖家返还钱款。面对这种欺骗行为,民商法可通过制定相关法规,加强对物流系统的统筹管理,调取发货信息、物流信息以及对快递点进行取证,与派件员沟通取证并向代签人员进行确认,通过反复核实确定买家已收到货物,从而保证商家的合法权益,避免平台商家受到经济损失。

(三)推进公平交易,减少欺诈问题

民商法无法完全应用于具有一定虚拟性的电商活动,而通过要求买家与卖家实名制交易可以保障电子商务活动依托于民商法开展。买家与卖家在电商平台和资金交易平台的实名认证可以有效地降低经济纠纷的发生频率,提高欺诈成本,使电商行业良性发展。在电商行业发展中,电商平台对卖家的监管力度大于买家,差评对商家带来的损失较大,因此有人通过恶意差评来破坏电商行业的公平性。民商法通过加强对买卖双方的身份认证可维护电子商务活动的秩序。同时,较多电商平台都通过“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制度来吸引消费者,而这一制度恰好给了心思不纯的人漏洞可钻。部分消费者利用这一制度,在购买物品后反复穿戴,并在最后期限退货,实现了在不支付商品费用的情况下免费试用商品,严重危害了卖家的合法权益。因此民商法应针对这种行为,指导电商平台出台相应政策,如设定消费者退货次数上限,缩短物流退换货期限,降低运费险抵扣额度等,从而确保电商活动公平开展。

(四)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电子商务安全性

1.加大买卖环节监管力度

具有虚拟性质的电商活动依托于电商平台展开,这种虚拟性是一把双刃剑,给经济活动带来了多种影响。一方面,电商活动无疑是打破了多种限制,为交易提供了很大的便利,降低了商家的经营成本,同时也丰富了买家的选择范围,为买家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另一方面,由于这是一种新型交易模式,监管制度不健全,虚拟交易显然增加了经济纠纷事件的发生频率。因此,相关部门应加大对买卖环节的监管力度,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保障买卖双方交易的安全性,维持电商交易的安全。

2.严厉打击电商平台的虚假行为

电商平台具有虚拟性,且汇集了大量的买家信息,这让电商活动中的虚假行为有机可乘。例如,很多不法分子通过向平台购买买家个人信息,向买家推送垃圾短信、欺骗性的链接骗取点击,向买家手机和电脑植入病毒,或是向购买过商品的买家发送与购买产品相关的诈骗短信,骗取消费者信任并进行诈骗,对客户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所以在线上交易中,买家要警惕奇怪的信息,收到相关信息后先要向商家和平台核实信息的准确性,还要了解相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维护自身权益,规避不法行为。

同时,民商法应该出台相应的监管措施,第一,要求电子商务平台加大对平台自身的监管力度,保护好买家的个人信息,防止信息泄露,保障交易安全地展开;第二,在交易过程中平台应该时刻提醒买卖双方所有的信息往来都在平台进行,不要利用第三方平台,避免买家上当受骗,并防止后期发生纠纷后沟通信息不具备法律效力;第三,在交易结束后要求平台向买家通过官方渠道发送提醒信息,确保买家知道平台和商家都不会通过第三方平台与买家取得联系,从而减少买家受到欺骗的概率。通过上述措施提升平台交易的安全性,有关部门若发现电商平台存在不符合民商法规定的行为,可责令其整改并进行适当的经济处罚,使电商交易处于健康的大环境中。

四、结语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的交易模式发生了较大的转变,已从传统的线下交易转变为依托互联网的线上交易。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商务也得到了迅猛发展,而我国的民商法尚未跟上这种转变,面对电商交易中暴露出的诸多问题,许多不法分子投机取巧、钻制度漏洞并以此牟利,严重危害了电子商务行业的良性发展,急需完善民商法中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助力电商行业良性发展。因此,有关部门可针对民商法进行创新,从根本上解决电子商务交易中存在的很多问题,加强线上交易的法律规范,保证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使电商行业持续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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