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东北地区朝鲜移民水田农业的发展及其原因

2023-10-30 19:51:19权哲男金彦
东疆学刊 2023年4期

权哲男 金彦

[关键词]近代东北地区;朝鲜移民;水田农业;农业发展模式

近代中国东北地区传统农耕方式是河北、山东地区移居过来的汉族带来的旱作农业,主要栽培大豆、高粱、谷子、玉米、小麦和旱稻等农作物;水田农业是随着19世纪70年代开始的朝鲜半岛移民的增加而发展起来的,朝鲜移民在东北地区定居后,逐渐形成了中国朝鲜族。他们改变了我国东北地区的旱田农作物生产结构。

农业发展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大农场(大中农)经营为基础,主要通过增加农业机械等劳动替代性资本投入,提高劳动生产率,实现农业发展;另一种则是以小农经营为基础,主要通过增加肥料等土地替代性资本投入和品种改良,提高土地生产率,推动农业发展。前者是劳动节约而资本密集型技术进步,在土地资源丰富而劳动力资源稀缺的地区易于发展,通过规模化经营迅速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农民收入,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捷径;后者是劳动密集而资本节约型技术进步,是土地资源稀缺而劳动力资源丰富地区的农业发展模式,通过精耕细作提高土地生产率,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农民收入受制约,实现农业现代化会遇到瓶颈。

近代中国东北地区是移民社会,土地资源丰富而劳动力资源稀缺,具备了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实现农业发展的条件。但是,水田农业发展是以租佃土地进行的小农经营为基础,依靠朝鲜移民和耕种面积的增加及土地生产率的提高来实现,因而农民未能摆脱贫困。本文旨在在收集和整理近代中国东北地区农业经济相关调查统计资料的基础上,分析东北水田农业发展状况及其原因。

一、水田农业的开端

1875年,朝鲜移民在鸭绿江上游通化县上甸子附近试种水稻成功[1](1)。随着朝鲜移民的缓慢增加,东北地区水稻耕种面积在1913年达到0.4万多公顷。日本吞并朝鲜半岛后,中国东北地区的朝鲜移民迅速增加,水稻耕种面积在1921年增至4.8万多公顷[2](83),水田农业逐步扩大到“间岛”、安东、通化、奉天、铁岭、海龙、牡丹江等地区。

在此过程中,中国东北地区地方政府接受了朝鲜移民及其水田开发。奉天省政府为了土地的有效利用和水田开发带来的经济利益,于1912年颁布《水田耕种奖励章程》鼓励水田开发,省水利局也雇佣朝鲜移民进行水田开发[3](68)。1914年吉林省政府实施《吉林省全省放荒规则》,把便于开垦水田的荒地以公定价格的半价出售给中国地主和水田经营会社。1918年颁布《吉林省奖劝耕种水稻章程》,以朝鲜移民集中的延吉、珲春、和龙等12个县为重点进行水田开发,允许无中国籍的朝鲜移民向中国地主(包括入中国籍的朝鲜移民地主)租佃土地,或被雇佣从事水田耕作。1914年黑龙江省政府颁布《黑龙江省招垦规则》,招募朝鲜移民进行水田开发。与此同时,部分东北地区地方政府从民国初开始,建设水利设施,设立水田经营会社,改良和推广水稻品种等。[4](91)

“南满洲”铁道(株)(以下简称“满铁”)也基于东北地区水稻生产的巨大潜力,1912年在新京(今长春)开设水稻试种地,1913年设立熊岳城农事试验分场,从日本引进水稻品种,进行水稻品种改良和耕种技术研究[1](1)。日本政府也以1918年在日本国内大米供给不足而发生大米骚乱为由,1921年设立东亚劝业株式会社,雇佣朝鲜移民进行水田开发与经营。

二、以佃农为主的小农经营的形成

在清朝和民国政府严格禁止或限制土地私有的情况下,朝鲜移民租佃土地,并利用朝鲜半岛传统的水田农耕方式开发水田进行水稻栽培,形成了租佃土地进行小农经营的农业生产模式。伪满洲国时期也延续此生产模式,朝鲜移民成为了中国东北地区水田农业的经营主体。

(一)以佃农为主

朝鲜移民的佃农比率在“间岛”地区相对较低,其余地区都很高。1933年“间岛”地区朝鲜移民农户56582户,地主占2%,地主兼自耕农占7%,自耕农占23%,半自耕农占24%,佃农占45%,半自耕农和佃农占了68%[5](80-81,84)。据《东边道各县调查报告书》记载,“农业者的98%是佃农,都是移住当时开始过着借财生活,从地主处借农业资金和生活资金维持生活”[6](119);据《关于沈海铁路沿线朝鲜人的一般情况》记载,“朝鲜人中没有纯粹的自耕农,都是属于佃农,其收成按折半或四六比率获取,由于没有资产,农耕资金只能靠借款”[7](122);据《开原背后地调查报告书》记载,“这些朝鲜人拥有资产者几乎没有,所以大部分只能和中国人地主签订租佃合同”[6](119)。1936年东北中部地区永吉县大屯村的朝鲜移民几乎都是佃农[8](142),1939年北部地区海伦县瑞穂村的朝鲜移民中半自耕农占11%,佃农占85%[ 9](120)。

这是因为,1881年清政府解除图们江流域封禁,实施“移民实边”政策,1884年在珲春设立越渡局,鼓励朝鲜移民开发农田,并给予加入中国籍的朝鲜移民土地所有权。随之,图们江流域形成了无中国籍的朝鲜移民借中国籍朝鲜移民的名义间接拥有土地的佃民制,导致了佃农比例相对较低[5](67-71)。而在东边道地区,虽然1872年清政府解除封禁,但不承认朝鲜移民的土地所有[10](97-98)。其余远离中朝边境的地區由于已经形成了地主土地所有制,且政府只承认中国籍朝鲜移民的土地所有,因此大多数朝鲜移民只能租赁土地开发水田。伪满洲国时期,朝鲜移民仍然是以个人移民为主,其中大部分人租赁土地从事农业生产。而1936年9月,日本成立“满鲜拓殖股份有限公司”,1937-1938年组织的朝鲜移民(包括集团移民)只有26307人[11](591),规模不大。

地租是以实物地租为主,有定额地租、分成地租等形态。在东北南部和东部地区的地租率很高。具体来说,1931年“间岛”地区延吉县政府公布的救济佃农措施《佃农垦民救济办法》第3条规定,“对佃农收获的农产品,佃农得6成,地主得4成,但是可以根据土地的优劣,租佃双方经协商加减”[5](63-65),而救济方法原案中没有经协商加减地租的条款,后因地主们的反对而添加,可见当时高地租率现状。另外,东边道地区的地租率是收获农产品的40%至50%[12](189),在沈海铁路沿线的9个县中,有5个县的地租率是收获农产品的50%,3个县40%,1个县45%[7](124),梅河口地区是45%[13](141)。东北中部和北部地区,因地广人稀,地租率相对较低,一般为收获农产品的30%左右。伪满洲国时期也延续了高地租率。

(二)以小农经营为主

朝鲜移民是以租赁土地的小农经营为主。如表1所示,在“间岛”地区,耕种农田3公顷以下农户占63.3%,3至5公顷农户占19.0%,共占了82.3%。在东边道地区,耕种水田2.5公顷以下农户占71.3%,2.5至3.7公顷农户占15.2%,共占86.5%。在东北中部和北部地区,耕种水田3.7公顷以下农户各占66.7%和68.1%,虽然3.7至7.4公顷农户各占24.4%和26.4%,但其多数是5公顷以下的农户。

小农经营是顺应自然条件,利用传统生产方式和农具进行的低生产力的、自给自足的小规模农业经济,农产品商品化率低、资本积累少、技术进步缓慢,抗自然灾害能力差。朝鲜移民因支付高额地租租佃土地进行小农经营,经济基础非常薄弱,若发生灾害只能被迫负债,难以摆脱贫困,因此成为了阻碍朝鲜移民扩大经营规模,以及建设规模化水利灌溉设施、投入农业机械等通过增加资本投入来实现水田农业发展的原因之一。

在当时土地资源丰富而劳动力资源稀缺的条件下,水田农业仍然以小农经营为主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四个方面。首先,大多数朝鲜移民是因经济困难而迁移到中国东北地区的贫苦农民,其带入的是朝鲜传统的水田农耕方式和小农经营模式。其次,朝鲜移民的土地所有结构和高地租率使规模化经营难以发展。再次,受当时水稻耕种技术发展趋势的制约。水稻耕种技术的领头羊日本是土地资源稀缺而劳动力资源丰富的国家,是以小农经营为基础,主要通过改良种植品种、增加肥料投入、改进栽培方式、完善灌溉水利设施等促进水田农业的发展,但替代人力的农业机械开发仍然很滞后。最后,由于水田农业比旱田农业收益性高,因此能够在高地租率的条件下维持小农经营。

三、水田农业的发展

伪满洲国时期,朝鲜移民利用丰富的土地资源扩大水稻耕种面积,提高土地生产率,实现了水田农业的发展。

(一)耕种面积与产量增加

从1923年开始,“满铁”在东北地区进行的《农产物收获高预想》调查是农业生产统计的基础资料。但是,在调查初期,一部分地区被漏掉了。即1923年由于只调查了69个县(1928年调查了143个县)而难以被利用,1924年有44个县、1925-1926年有7个县、1927年有1个县没有包括在调查范围中,而从1928年开始调查范围涵盖了东北三省全域。本文对1924-1927年未被调查的诸县的大豆、高粱、谷子、玉米、小麦、水稻、旱稻和其他杂粮的耕种面积,分别根据各个县所属的“南满”和“北满”的相同品种农作物耕种面积的同比增长率估算,生产量按其耕种面积乘以同年各个县所属调查地区的平均土地生产率估算,其整理估算结果反映在表2。

从表2来看,东北地区水稻耕种面积变化趋势可划分为1927年之前的持续增长期,1928-1932年的减少期,1933-1941年的迅速增长期和1942-1944年的停滞期。

具体来说,东北地区1927年之前水稻耕种面积持续增加,1924年7.0万公顷,1927年达到12.6万公顷。水稻产量波动大,1924年12.1万吨,1925年19.8万吨,1926年19.2万吨,而1927年下降至14.8万吨。

从1928年开始,东北地区水稻耕种面积急剧减少,同年8.2万公顷,同比减少34.9%,1932年只有6.3万公顷,同比减少23.0%,比1924年减少0.7万公顷。1928-1932年耕种面积平均增长率为-12.9%。水稻产量除了1932年的11.0万吨之外,其他年份维持在15万吨左右。这是由自然灾害频发和社会经济动荡造成的。在“南满”地区,1928年和1929年发生严重干旱,造成耕种面积锐减。1925年8月奉天省政府实施《修正管理雇佣韩侨垦种稻田法》,禁止朝鲜移民获得土地所有权,不承认其租佃权,只允许被雇佣于一年为限的水田耕种地等[2](83)。加上1931年“9·18事变”造成的社会经济动荡,促使部分朝鲜移民逃难到“满铁”沿线地区和城市[14](205),导致水稻耕种面积减少。

从1933年开始,东北地区水稻生产迅速增加。水稻耕种面积于1933年回升至7.9万公顷,同比增长26.0%,1935年13.7万公顷,超过了1927年的耕种面积,1941年达到了高峰35.5万公顷。1940年,因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耕种面积同比减少了19.1%。1933-1941年耕种面积平均增长率高达21.2%。水稻产量1933年16.6万吨,1935年30.9万吨,1939年达到高峰74.3万吨,1941年为71.4万吨。

当时,大米的主要消费者是官僚、资本家、地主、军阀等,也是日本人的主食,日本要稳定伪满洲国殖民统治也需要保证大米供给。伪满洲国建立后,日本人人口急剧增加,大米供求缺口扩大,随之从日本和朝鲜大量进口大米。对于从殖民地朝鲜和中国台湾进口大米来满足国内需求的日本来说,急需在伪满洲国扩大大米生产。因此,伪满洲国实施放任和鼓励朝鲜移民的政策,大量接收朝鲜移民,利用中国东北地区丰富的土地资源,开发水田,扩大水稻耕种面积,增加了水稻生产。

1942年因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水稻耕种面积降至31.1万公顷,同比减少12.3%。之后,受战时经济困难、大米公定收购价格低廉、劳动力不足等因素影响,耕种面积恢复缓慢,1944年达32.1万公顷,比1941年仍然少3.4万公顷。水稻产量1942年下降至52.4万吨,1943年达64.6万吨,1944年达69.3万吨。

此外,从水稻耕种面积占谷物耕种面积的比例来看,1929年至1932年水稻耕种面积只占0.4%,而从1933年开始水稻耕种面积所占比重上升,1941年达到2.3%。1943年至1944年虽略有下降,但仍然占1.9%,比1932年多1.5个百分点。水稻产量占谷物产量的比例更高,1928年至1932年维持在0.9%至1.2%之间,而从1933年開始增加,1939年达到5.0%。1940年至1944年,除了1942年之外,都维持在4.0%至4.8%之间。可见在伪满洲国时期水稻农业有了发展。

(二)土地生产率提高

引进和改良水稻品种是近代东北地区水田农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也是提高土地生产率的主要手段。伪满洲国时期,中国东北地区继续促进水稻品种改良与开发,同时开始增加化肥投入、改良栽培方式,土地生产率显著提高。

从图1来看中国东北地区水田土地生产率的变化,1924年每公顷水稻产量1714千克,1931年增加至1942千克,比1924年提高了13.4%。伪满洲国建立后,每公顷水稻产量1933年2092千克,1939年达2541千克,比1931年提高了30.9%。1940年土地生产率降至1837千克后缓慢回升,1941年2010千克,1943年2054千克,1944年达2158千克。

再看谷物作物的土地生产率变化趋势,大豆、高粱、谷子、玉米、小麦土地生产率均呈下降趋势,只有水稻土地生产率保持增长趋势,且从1933年开始更加明显。伪满洲国时期,由于受20世纪20年代后期开始的大豆出口市场不断恶化的影响,大豆出口急剧减少,导致了大豆和小麦产量的减少,使以大豆为基础的轮作方式遭到破坏,加上农业季节性劳动力不足和农业工资上涨,东北中部和北部地区大中农户的农业生产陷入困境。而伪满洲国产业开发政策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满足日本经济发展需求和殖民地统治需要,其农业政策实质上只限于流通领域,着眼于农产品掠夺,而没有采取推动农业发展的根本性措施。旱田农业仍然是以传统农业技术为主,技术进步和资本投入停滞,土地生产率下降,趋于衰退。[15](216-218)相反,水田农业通过增加朝鲜移民和扩大水稻耕种面积,从而提高土地生产率实现了发展。

四、水田农业发展的原因

水田农业发展是以水田农业与旱田农业的土地利用互补性和水田农业高经济收益为基础,通过朝鲜移民的增加和栽培技术的进步得以实现的。

(一)水田农业和旱田农业的土地利用互补性强,水田农业经济收益高

从中国东北地区的自然条件来看,虽然春季干燥不利于水稻栽培,但是由于夏季高温多雨,日照时间长,有利于水稻生长,秋季晴朗少雨也有利于收割与脱谷作业,因而只要建设灌溉设施,就能栽培水稻。而适合于水田农业的低洼地、涝洼地、苇塘地和湿地都是旱田农业不能或不适合耕种的土地,因此水田农业与旱田农业的土地利用互补性很强。

同时,清朝从1896年开始大规模丈放官地(官荒、官庄),允许旗地的自由买卖,确立了地主土地所有制,继而民国政府也继续放荒,土地向商人、官僚、军人、大地主集中。大土地所有者要开垦土地就需要劳动力,随之普遍出现了地主通过提供粮食、家屋、农舍、役畜、农具等生活生产资料收容移民开垦土地的现象,使赤贫移民也能够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活,推动了移民和土地开发进程[15](29-31)。这都给朝鲜移民租佃土地开发水田提供了有利的环境。

水田农业的经济收益因其高土地生产率和高水稻价格而远高于旱田农业。据“间岛”地区的调查(以1930年为例),水田和旱田的单位面积收益(收入与支出的差额),在上等地中,水稻是大豆的4.6倍,高粱的6.5倍,谷子的3.9倍,小麦的2.7倍;在下等地中,水田是大豆的2.5倍,高粱的6.2倍,谷子的3.9倍,小麦的2.8倍。另据1936年进行的北部地区34户旱田经营农户和6户水田经营农户的比较调查,水田4垧地(1垧约0.73公顷)收益为501元,旱田20垧地收益为429元,水田是旱田的5.8倍[16](136-137)。

朝鲜移民开发水田给地主和地方政府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使得朝鲜移民能够租佃土地经营水田农业。水田农业成为了朝鲜移民在东北地区扎根和发展的经济基础。

(二)朝鲜移民及熟练劳动力供给增加

19世纪60至70年代,朝鲜北部地区频发自然灾害,朝鲜人开始迁入毗邻国境地区。清朝从1861年开始实施“移民实边”政策,1872年解除东边道地区封禁,1881年解除“间岛”地区封禁。中日甲午战争战败后,清政府全面放弃封禁政策,不仅促使关内汉族移民急剧增加,也为朝鲜移民的增加创造了有利环境。

1910年,日本吞并朝鲜,1912年颁布《土地调查令》,大肆掠夺朝鲜农民的土地,使大量陷入生活困境的农民和抗日爱国志士被迫迁移至中国东北地区。据1930年李勋求进行的关于朝鲜移民的移民动机与理由的问询调查,201户被调查农户中,“在朝鲜经济困难”占14.9%,“在家没有金钱”占16.4%,“生活困难”占35.8%,“衣食困难”占1%,“在朝鲜事业失败”占12.0%,经济困难就占了80.1%。其余,“在满洲经营农业”占9.0%,“在满洲赚钱”占5.5%,“在朝鲜的政治理由”占3.4%[17](106)。

伪满洲国建立后,1932年9月,日本关东军颁布《满洲移民纲要案》,确立了“积极招募日本开拓民,管制和指导朝鲜开拓民,调整中国人开拓民”的移民方针,进而与朝鲜总督府合议,对朝鲜移民采取了任其自然发展的“放任”政策。1936年9月,日本关东军成立“满鲜拓殖股份有限公司”,积极鼓励和组织朝鲜移民[18](86)。大多数朝鲜移民生活在农村,从事农业活动。

中国东北地区的朝鲜移民人口不断增加,1910年为20.2万人,1923年52.8万人[19](28),1932年达到62.8万人(参照表2),1910-1932年平均增长率为5.3%。1933年,受中国东北地区社会动荡的影响,朝鲜移民人口下降至55.2万人,同比减少了12.0%。从1934年开始,朝鲜移民人口迅速增加,1938年104.8万人,1944年达170.5万人,1933-1944年平均增长率高达10.8%。朝鲜移民是以青壮年劳动力为主,为水田农业发展提供了大量熟练劳动力。

(三)大米需求大、价格高

据陆涤寰在1928年至1930年对奉天及附近地区26种职业1371人的食物摄取情况进行的调查结果,人均每日谷物消费量是654克,其中,高粱占30%,谷子17%,玉米17%,小麦粉14%,其他杂粮6%,而大米只占2%。小麦粉和大米主要由少数上层阶级消费,而高粱、谷子、玉米由一般民众消费[20](133)。大米消费比重少并不意味着大米需求小,而是因大米供给严重不足和价格高引起的。一般民众若能够食用大米,可以增加优质植物蛋白质摄取量,大米潜在需求非常大。同时,伪满洲国的日本人人口为1933年31.7万人,1936年39.3萬人,1938年49.8万人,1940年82.0万人,1942年109.7万人[21],1944年达116.7万人[22],导致大米需求量迅速增加。

在近代中国东北地区,由于大米产量不足而一直需要进口。在伪满洲国,大米净进口量从1932年的0.5万吨开始急剧增加,1933年3.1万吨,1934年7.2万吨,1936年高达10.5万吨,1937年降至6.9万吨,主要从日本和朝鲜半岛进口。1938年和1939年,从日本、朝鲜半岛、台湾进口的谷物(大部分是大米)分别达4.4万吨和7.1万吨[23]。

农产品流通最初是以粮栈为媒介通过市场进行的,其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但是,1937年日本发动侵华战争后,伪满洲国的生产生活资料价格急剧上涨,随之从1939年末开始实施农产品公定收购价格制,统制农产品流通过程。从新京谷物批发价格变化来看,每100公斤谷物价格,1933年大米14.65元,小麦8.50元,大豆5.36元,谷子5.32元,玉米2.76元,高粱2.30元,大米价格远高于其余谷物价格。到了1939年,大米28.98元,小麦15.69元,大豆10.68元,谷子16.53元,玉米9.60元,高粱8.90元,大米价格比1933年上涨98%,且仍然远比其余谷物价格高。高粱、谷子和玉米价格上涨率高于大米是因其1933年价格太低造成的。1941年大米36.9元,小麦23.26元,大豆13.13元,谷子19.16元,玉米11.58元,高粱11.27元,大米价格比1939年上涨27%,上涨率除了小麦之外均高于其余谷物[24]。

(四)水稻品种改良取得成效

当初朝鲜移民使用的水稻品种来自于朝鲜半岛,后来开始引进耐寒且早熟性好的日本水稻品种。中国东北各地区政府和“满铁”也进行了水稻品种的引进、改良和推广工作。特别是“满铁”,1912年设立长春水稻试验地,1913年设立产业试验场熊岳城分场,进行水稻品种比较选定试验,选出了日本品种早生大野、龟尾、红糯、北海(札幌赤毛)、田泰、青盛、嘉笠和朝鲜品种京租,并育成新品种大原、万年,建立采种田推广。1918至1930年期间,熊岳城、奉天、大榆树、抚顺采种田累计提供了水稻种子194974公斤[25](43)。随着京租、北海、小田代等品种的推广,中国东北中部和北部地区的水田农业也得到了发展。

伪满洲国也根据1928-1937年在熊岳城农事试验场进行的对34种水稻品种的比较实验结果,选定了陆羽132号、万年、嘉笠、青森5号、坊主6号、田泰和兴亚等奖励普及品种[26](1-11)。随之,陆羽132号和万年在奉天以南安东省和锦州省,嘉笠在奉天省部分地区,田泰和小田代5号在长春以北地区、“间岛”地区和牡丹江省得到了推广。熊岳城农事试验场从1930年开始开发的耐寒性强的新品种兴国、弥荣、兴亚[27],于1936年被指定为中部和北部地区推广的奖励品种,开始替代北海。水稻品种的改良,不仅促使水稻栽培扩大至东北北部地区,而且也提高了土地生产率。

(五)水稻栽培技术改良与化肥使用增加

水稻栽培过程包括整地、选种、播种、除草、收割、脱谷等作业环节,作业仍主要利用传统技术进行。伪满洲国时期,通过引进日本的栽培技术,进行了部分作业环节的技术改进,提高了劳动效率和大米品质。具体而言,在播种方法中,干田直播法逐渐消失;灌水直播法由原来的直接把种子均匀散布在水田的撒播法向沿着拉紧的绳线进行直线播种的条播法转变;新技术移植法逐渐普及到相对温暖的南部和中部地区,随之开始使用除草机除草,方便了除草和水田管理。脚踏回转脱谷机替代打谷法逐渐普及[ 28](83-112)。而当时先进的盐水选种、使用点播器播种、动力(机械、电力)脱粒机等技术,因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且要求熟练操作技能而没有得到普及。移植法虽然在育苗过程中使用硫酸铵,并进行精细管理,但没有防风保温设施和预防病虫害措施,仍存在技术缺陷[1](34)。朝鲜移民农户由于经济基础薄弱,土地租佃合同期限短且流动性大,农家肥施肥量少。

水稻栽培的施肥效果非常明显。伪满洲国农事试验场的实验结果表明,水稻栽培所需的每公顷氮肥合理施肥量为40-60千克(换算成硫酸铵约200-400千克)[29](17),共施氮肥和磷肥增产效果达74%,比大豆、玉米、高粱、谷子等农作物高出46%至63%[30](15)。从1934年开始,随着国内和关东州(大连)生产的硫酸铵产量和过磷酸石灰进口量不断增加,伪满洲国硫酸銨和过磷酸石灰使用量分别达到1934年824吨、4185吨,1936年8566吨、16536吨,1939年29782吨、19000吨,1940年39490吨、11279吨。进口硫酸加里使用量1935年931吨,1936年1110吨,1939年1155吨,1940年1000吨。上述化肥主要用于伪满洲国紧缺的水稻和棉花等农作物栽培中,其中至少约一半用于水稻栽培方面。

从1941年开始,硫酸铵使用量继续增加,同年为45857吨,1942年达60379吨,而过磷酸石灰和硫酸加里进口量急剧减少,同年过磷酸石灰进口量只有3281吨[31](23,249,251)。配给水稻栽培的硫酸铵1941年19175吨,1942年19643吨,1943年21038吨,过磷酸石灰1942年938吨,1943年750吨。由于化肥供给量不足,配给水稻栽培的85%化肥集中在耐肥型水稻品种,多用于安东省、奉天省、锦州省、吉林省等,每公顷硫酸铵施肥量113千克至150千克[29](10-12)。虽然化肥施肥量不足,但确实起到了增产效果。

(六)水田灌溉设施建设

因中国东北地区气候和地形的特性,灌溉设施建设是水田农业发展的前提条件。水田灌溉几乎都利用大小河川之水,从小河川直接挖水渠引水灌溉水田,或在河川中上流,拦河筑坝提高水位,挖水渠,建水门灌溉河坝下流地区的水田。

灌溉设施除了少数满鲜拓殖会社和“满洲”拓殖会社所有之外,全部都是民间所有。其中,除了只限于灌溉自己耕地的个人所有外,民间所有包括两种共同所有形式:一种是水利合作社所有,由合作社成员共同出资购买水渠用地,并建设、管理、维护灌溉设施,在朝鲜移民集中的“间岛”地区比较盛行;另一种是水田经营者(或所有者)经协商,共同向水渠土地所有者支付地租,并建设、管理、维护的灌溉设施。这是由于“间岛”地区之外的绝大部分地区的水田是中国地主所有,水田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因此采取此方式。大多数民间所有的灌溉设施由于设计粗糙,且利用脆弱的材料拦河筑坝和建水门,抗自然灾害能力差[32](132-142),干旱时容易造成灌溉用水不足,雨季则容易发生洪水,破坏河坝和淹没水田。少雨之年往往受旱,多雨之年则屡屡遭受水灾,灌溉设施的不完善阻碍了水田农业的进一步发展。

总之,伪满洲国时期水田农业得到了发展,这是为了满足伪满洲国殖民统治对大米的需求。以朝鲜移民租佃土地进行的小农经营为基础,利用丰富的土地资源,积极接受朝鲜移民,增加劳动力投入,扩大水稻耕种面积,并通过品种改良、栽培方式的改进和肥料投入的增加,提高了土地生产率。然而,由于租佃土地小农经营为基础的水田农业发展模式的局限性和日本的殖民统治政策,朝鲜移民仍未能摆脱贫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