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明
[关键词] 日本;义利之辨;道之宜;羞恶之心;公利
“义利之辨”是儒家哲学中重要的道德范畴,从先秦儒墨之争到朱熹、陈亮的“义利王霸”分歧,一直以来它都是一个极具张力的论题。从传统儒家思想来看,“重义轻利”一直贯穿于“义利”的紧张关系之中,特别是朱熹在继承儒家“重义轻利”传统的基础上对“义利之辨”作了进一步诠释,引发了理欲公私之辨。于是,“重义轻利”也往往被中国学界视为探讨朱熹“义利之辨”诠释的重点。随着中国儒学的日本化,近世的日本学者围绕“义利之辨”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形成了各自不同的哲学诠释。准确把握日本近世“义”“利”的内涵是正确理解儒学日本化过程中“义利之辨”诠释理路的关键。基于此,本文尝试在分别厘清日本近世“义”与“利”内涵的基础上,从道、耻、公三个方面探讨日本学者“义利之辨”的诠释理路。
一、道之宜与羞恶之心:“义”内涵的展开
从孔子“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到孟子“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儒家哲学将“重义轻利”作为一种道德规范对“义利之辨”进行诠释。在“学无浅深,并要辨义利”[1](227)的主旨下,朱熹注解“君子喻于义”时说:“义者,天理之所宜。”[2](201) “天理之所宜”是“君子只知得个当做与不当做,当做处便是合当如此……君子则不顾利害,只看天理当如何”,[3](701)“义”之所指在于是否合乎天理。在论说“亦有仁义而已矣”时,朱熹说:“义者,心之制,事之宜也。”[2](73、201) “心之制”是“心自有这制。制如快利刀斧,事来劈将去,可底从这一边去,不可底从那一边去”,[4](1220)“义”由“心”所支配并起到裁断的作用。在朱熹的诠释中,“义”意指在“心”的支配下使人做合乎天理之事。因此,可以将朱熹对“义”的诠释概括为“天理之所宜”,是“心之制”。[5](542)换句话说,“义”的内涵在朱熹思想中表现为“天理之所宜”与“心之制”两个方面。
日本近世由于受到朱子学的影响,不少学者仍然是在“天理之宜”与“心之制”两个方面理解 “义”的内涵。林罗山基于“义,天理也”,[7](7)“云义者宜也。义字之心乃云宜字之心也。云裁制事物使合宜也,万事万物之明辨,使各自犹如合适”,[8](127)阐明“义”的内涵是明辨万事万物并使之合乎天理。在这一学理构架下,林罗山进一步阐发了“心之制”的意涵,“心之制乃于心处明辨条理,遏制心之涌动,此云为义之心矣……云心之制喻以为斧,例如有能切物之斧,又有竹、木,即割分为二,人之心有天理自然之性,犹如割分万物之义与不义”,[8](127)他将“心之制”理解为可以“裁制”事物“义”与“不义”的利斧。而中井竹山也从朱子学立场肯定了“天理之宜”与“心之制”的解释,他认为:“中庸曰,义者宜也。程朱发其意曰,在物为理,处物为义,曰心之制,事之宜,曰天理之所宜,曰宜之理,释义字确而尽矣。义者宜也。”[9](30)可见,朱熹“天理之宜”与“心之制”的内涵诠释整体涵盖了日本近世对“义”的基本理解。
但是,为了更加准确地把握“义”的内涵,林罗山把朱熹的诠释作了更加具体的解释,他以《说文解字》“己之威仪也”和《礼记》“十义”为依据,认为 “义”的内涵表现为存养威仪与伦理关系。存养威仪是指行住坐卧的仪态,所谓“威仪者,行、住、坐、卧之四威仪也。行、住、坐、卧,威仪之存养云为义也”;[8](127)伦理关系即“十义”,指“父慈、子孝、兄良、弟弟、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10](275)“以义理为义理,义也。合乎此义者所谓何也,云十义。”[8](127)从行、住、坐、卧之“威仪”和伦理关系把握“义”的内涵,林罗山的解释让“义”的内涵“天理之宜”与“心之制”转向日常人伦。这种转型在山鹿素行的思想中表现得更加明显,他将“义”的内涵诠释为“道之宜”与“羞恶之心”。
山鹿素行解释说:“义者道之所宜而公也……道乃事物当然之道。所宜乃当中其节之则也。曰于人人当共行之道,中其节,至大至公底也,此云义也。”[11](40)他没有沿袭朱子学“天理之宜”的内涵,而是主张“道之宜”。所谓“道者日用所共由当行,有条理之名也,天能运地能载,人物能云为,各有其道不可违”,[12](41) “道”意指日常的法则,即“日用之条理”。换句话说,山鹿素行所诠释的“义”就是合乎日常的法则。“义”的内涵从“天理”转型为“道”,成为了日用之学。与山鹿素行一样,荻生徂徕也强调“道”的意义,他将“道”解释为“先王之道”,认为“天理之宜”与“心之制”的解释都只是朱子学对“义”的片面误读。因此,荻生徂徕论述说:
义者,诗书所载先王之古义也。古之人据先王之古义以裁决事之宜焉,古学既亡,人妄取诸己臆,谓之义,非义之义也。后儒解义以宜,以裁决,皆其一端耳。其源眆于误读孟子,以羞恶之心为义耳。朱子曰,义者天理之所宜,以此而赞义,何不可之有。苟不本诸先生之古义,将何所取乎。礼义一类书曰,以义制事,以礼制心。孟子曰,礼之礼,非义之义。传曰,诗书义之府也。可以见已,历观经传,有礼之义者,此先王以制礼之义也。有以人臣言之者,如义以方外,大义灭亲,不仕无义,及出处进退之义,是也。有以利对言者,如此章是也。易曰,理财正辞,禁民为非,曰义。盖民以营生为心者也,其孰不欲利焉。君子者奉天职者也,理其财,使民安其生焉,是先王之道之义也。故凡言义者,虽不与利对言,然莫不归于安民之仁者。为是故也,故义者士君子之所务,利民之所务。[13](85-86)
在荻生徂徕的诠释中,“义”的内涵记载于诗、书等古典文献中,表达的是“先王之道”,具体指的是“使民安其生”“利民”。但是,荻生徂徕的这种诠释遭到中井竹山的激烈批判。中井竹山认为:“渠特以为一端,又以为后儒之解者,胡然而妄也。夫君子以自得之学精思深虑,以裁事物之宜。變故百端而应酬亡穷,考诸古,而不缪验诸今而得当,则渠所谓先王之义者,自囿乎其中,岂非能画手融会古人之神者哉。尤氏所云,诗书义之府,即程叔子所谓诗书载道之文。是已。徂来(徕)泥辞,以义限乎诗书,岂其然乎”,[9](30)如上所述,中井竹山仍然是从朱子学的学理框架下展开对“义”内涵的诠释。不过,中井竹山也认识到“义”内涵中“道”的意义,他说:“父子、君臣、夫妇、长幼、朋友名为五伦,一日不可离,其道需慎重也。五伦之道,谓亲义别序信之五事也”,[14](2)其中“义乃不违条理也”。[14](2)根据中井竹山的诠释,“义”是不可违背的法则。这一法则源于“五伦”,“义”所对应的是君臣关系,所谓不可违背的法则实际就是君臣之道。因此,中井竹山所诠释的“义”是合乎君臣关系的法则。
关于朱熹“心之制”的诠释,山鹿素行认为:“大丈夫存心之工夫,唯在辨义利之间而已……欲云如何为义,内省而有所羞畏,处事而后自谦,是当云义。”[15](23)与朱子学强调“心”的支配作用不同,山鹿素行将“义”解释为一种“心”的“内省”要求。“内省”源自于人有“羞恶之心”。“羞恶之心,义之端也,”[16](73)“羞恶之心”是“义”的开始,所以辩明“义”的内涵应当具有“羞恶之心”,从“内省”开始。对此,伊藤仁斋也注意到了“羞恶之心”的重要意义,他认为:“义训宜,汉儒以来,因袭其说,而不知意有所不通。中庸谓义宜也者,犹言仁人也。礼履也,德得也,诚成也,但取其音同者,发明其义耳,非直训也。学者当照孟子羞恶之心义之端也,暨人皆有所不为,达之于其所为义也等语,求其意义。”[17](82)在伊藤仁斋看来,传统儒家是采用同音字的方式将“义”直接解释为“宜”,表示“合当”之意,这种解释方法是“发明”其意蕴,真正的儒学者应该在 “羞恶之心义之端也”“人皆有所不为,达之于其所为义也”等《孟子》原文中探求“义”的本义。根据伊藤仁斋的理解,他对“人皆有所不为,达之于其所为义也”的解释是:“有所不为,羞恶之心也,达者,扩充之意,即上文所谓仁者以其所爱,及其所不爱,是也。言扩充此心,而无所不至,是为仁义也”。[18](1)伊藤仁斋认为“羞恶之心”是不做不该做的,以此为原点进行“扩充”做应该做的才是“义”,即“为其所当为,而不为其所不当为之谓义”。[18](1)
日本近世对“义利之辨”中“义”内涵的诠释体现了朱子学的辐射范围,仍然是从“天理之所宜”和“心之制”两个方面把握“义”的基本意义。但是,随着对儒学认识的不断深化,“义”的内涵开始转向具有法则性质的“道”和内省意义的“羞恶之心”。这一转变不仅显示出日本近世对“义”内涵的多元化诠释,而且还体现了“义利”意义的思想性变革。
二、公利与私利:“利”内涵的内外分际
在“义利之辨”中,“利”的内涵与“义”相互对立,朱熹将其解释为“利者,人情之所欲”,[2](73)“才有欲顺适底意思,即是利”,[1](228)意指“利”乃人之欲望。这种欲望表现为“小人则只计较利害,如此则利,如此则害……小人只管计较利,虽丝毫底利,也自理会得”。[3](702)其来源于“气禀”,“盖小人于利,他见这一物,便思量做以物事用他,计较精密,更有非君子所能知者。缘是他气禀中自元有许多鏖糟恶浊底物,所以才见那物事便出来应他”,[3](703)“气禀”中的糟粕、恶浊使得人会产生欲望。朱熹对“利”的阐释主要是“人情之所欲”“人欲之私”,且由“气禀定了”是“学力不可变化”的。[5](544)也就是说,朱熹所阐释的“利”是任由“气禀”糟粕、恶浊所生的私欲。于是,“义”和“利”在朱熹的思想中有着本质的区别,“仁义根于人心之固有,天理之公也。利心生于物我之相形,人欲之私也。”[2](202)“义”为“天理之公”,而“利”为“人欲之私”,也就是说,“义”“利”内涵的本质在于“公”“私”之别。何谓“公”“私”,即是“将天下正大底道理去处置事,便公;以自家私意去处之,便私。”[1](228)在朱熹“义”“利”内涵的诠释中,“义”是通过“心”的支配使之所做合乎“天理之公”;“利”是任由“气禀”糟粕、恶浊所生之私欲。因此,朱熹對“义利之辨”的诠释是将“义”与“利”看作相互对立的关系,并引发“天理”与“人欲”的对峙。换句话说,“义”即是“天理”,“利”即是“人欲”,而朱熹道德哲学的本质就在于对人情欲望的超越,[19](81)表现在“义利之辨”中便是“重义轻利”。
但是,在林罗山看来,“利有二义,所恶则利欲利害利财之类也,所好则义理之利也,因民之所利则利之,又事之所宜,谓之利不可不择焉。”[20](924-925)他将“利”的内涵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令人厌恶的利欲、利害、利财;另一方面是为人喜好的义理之利、利民之利,即私利与公利之分。因为林罗山认为:
子罕言利,孟子不言利,然孔子为政则曰富庶,孟子论王政则曰井田,细之至于曰五母彘五母鸡不可曰不言利也,若不然与王衍曰阿堵物何以异哉。孟子不然,圣人亦曰因民之所利而利之,所谓以义为利者是欤。故圣贤之言,利不为私也,不为桑弘羊也,不言利为公也,不为王衍也,圣贤或言利或否否者,常而言者少,故曰罕言利,以其有害故乎。有闻于列者揖进曰乾四德之有利,何也。与向所说异欤同欤,果同于以义为利欤。[20](404)
虽然“利”有弊害,但孔子所言“富庶”,孟子所语“井田”等皆属“利”之范畴。不过,林罗山以为孔孟所言之“利”乃是以义为利、乾卦四德之利。《大学》所谓“此谓国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也”,[21](15)《周易》“乾卦”曰:“利者,义之和也……君子,行此四德者,故曰,乾,元亨利贞。”[22](3)于是,林罗山以《大学》《周易》为依据,将“利”的内涵分为了公利与私利。
这种公利与私利的区分也得到了山鹿素行的认同,他认为:“利者己之所欲而私也”“任己之情欲,此行不应广及人物。出一人之私,是云利也,”[11](40)而且“欲云如何为利,内纵欲而外从其安逸,此当云利。”[15](23)山鹿素行意指“利”是在安逸中放纵私欲行为,即为私利。同时,他又解释说:“太史公注书好利之弊。只好利乃误也,忘义与欲得也。好利乃人情也,故忘义有失。孔子云放于利而行多怨。若利乃天下之所求,与天下共时则可也,与天下共此则为义。”[12](41)换言之,如果“利”是为了满足天下人的需求,与天下共赢,山鹿素行认为这才是“义”,即为公利。荻生徂徕也强调要“利民”,他解释说“义利之辨,先如以为孟子开卷第一义。夫舜之三事,利用厚生居其二。文言曰,能以义利天下,不言所利,大矣哉。故圣人之道,利民为先,道而无所利,岂足以为道乎。故虽孟子亦以安富尊荣为言,而此章首辨义利者,说之道也。”[23](4)由此可见,是否有利于民、有利于天下,成为林罗山、山鹿素行、荻生徂徕在诠释“利”的内涵时公利与私利的内外分际。不过,林罗山、荻生徂徕的诠释中强调的是“利”对“义”的涵摄意义,而山鹿素行则提出了公利即是“义”的观点。中井竹山也主张“利”即是“义”,他指出,“商人之利乃士之知行,农之作德也,皆义而非利”,[14](2)他也承认“利”对“义”的涵摄意义,他认为:“故不以利为利,若成上下皆利,是即以义为利也。”[24](40)
然而,“以义为利”这种公利诠释背后的学理依据却遭到伊藤仁斋的猛烈批判。他认为:“此谓国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也,是亦以利心言之者也。孟子曰,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夫君子之行道也,惟义是尚,而不知利之为利也。苟有以义为利之心焉,则其卒也莫不舍义而取利也。盖战国之间,陷溺之久,人皆悦利,而自王公大人,以至于庶人,惟利之欲闻,故虽被服儒者,每忧其术之不售,必以利啗人,所谓生财有大道,又曰,以义为利,盖用此术也。”[18](82)根据伊藤仁斋的解释,“以义为利”仍然在论说求利之心,它与《孟子》崇尚仁义的观点扦格不入,因此《大学》所谓“生财有大道”“以义为利”皆是求利之术。不过,他也指出:“言利则害义,然利国利民之事,则不可不言焉。”[25](129)由此可见,虽然伊藤仁斋的诠释强调了“利”所产生的弊害,强烈反对“以义为利”的观点,但是他还是将“利”分成了公利与私利。
整体来看,日本近世“利”的内涵是强调利国利民之公利,反对利己之私利。在这一诠释基础上形成了“利”内涵下公私对立的内外分际。但是,三宅石庵的诠释却有些离经叛道,他认为:
若纯一之仁义则无利欲之心也,若利欲之心甚焉則无仁义之心也。故圣贤君子,仁义之心纯一也。为中位者,仁义之心各有一方,又若如此随意云恶之利欲之心亦各有一方,此处为学问之事也,此处为用功夫之事也。若见世上人人皆有义理之心者也,则可随意为善事也。故有利欲之念也。由此二条内,易强引于利欲之念方。纵使如此世上之人,皆浊如尘,而此方之利不为彼方之义抑,彼方之利亦不为此方之义抑,此亦势均之中,尘乃浊,若此一拍子错,则危矣。一人之心有此,一方之心思义理,一方之心思利,则易为利强引,难回义理之方,此甚危也。故修身之人,不可不以仁义之心,活用利欲之念。治国之人不可使利心流行,而当使仁义流行于世上。而胸中仁义与利欲相战不可不用功夫甚也。纵如子夏之贤者有此病,亦当谨慎用功夫也。[14](10)
三宅石庵将人分为圣人君子与普通人,圣人君子的内心只有仁义,纯正如一,而普通人的内心则各有一半仁义之心与利欲之心。因此,他主张普通人要维持内心仁义与利欲势均力敌的关系,就要活用利欲使仁义盛行于世。在三宅石庵的诠释中,具有普遍意义的“利”与“义”并存于人心,且达成了对立统一的关系。但是,他也意识到需要慎重活用利欲,否则差之毫厘,谬以千里。三宅石庵对“利”的诠释完全不同于程颐“君子未尝不欲利,但专以利为心则有害。惟仁义则不求利而未尝不利也”的观点。因为,朱熹解释说:“圣贤之言,所以要辨别教分明。但只要向义一直去,更不通思量第二著。才说义,乃所以为利。固是义有大利存焉,若行义时便说道有利,则此心只邪向那边去。固是未有仁而遗其亲,未有义而后其君。才于为仁时,便说不遗其亲,为义时,便说要不后其君,则是先有心于为利。圣贤要人止向一路做去,不要做这一边,又思量那一边。仲舒所以分明说不谋其利,不计其功。”[4](1218-1219)朱熹认为,人若秉持仁义则无须思量利益;但若在践行仁义时便有追求利益的动机,则只会让人唯利是图,因此他主张“循天理,则不求利而自无不利,殉人欲,则求利未得而害己随之”,[2](202)人心遵循天理,不求“利”而“利”自来,追求人欲,求“利”而得“害”。于是,“义”与“利”的紧张关系在“义”的主导下达成了统一。在朱熹看来,在没有秉持追求利益的动机下,自然会获得利益。这一诠释虽然让“义”与“利”达成了统一关系,但最终目标仍然是要通过消灭求利之心来达到仁义之心,本质上仍然属于“重义轻利”的范畴。而三宅石庵肯定了圣人君子的仁义之心,同时还从普遍意义的立场进一步阐发了人内心“义”与“利”的辩证关系,他主张维持仁义与利欲势均力敌的紧张关系,并通过慎重使用利欲达到推广仁义的目的,其实质是义利并重的思想。
三宅石庵强调仁义与利欲平衡的目的是尝试通过对“利”的诠释实现追求利益的正当化和合理化。换句话说,三宅石庵所追求的利益是正当和合理的利益部分,这部分利益是仁义之心的体现。因此,日本近世对“利”内涵的诠释兼具公利与私利的内外分际,这既是对朱子学“重义轻利”的反思,也是儒学日本化的重要体现。
三、“义利之辨”的诠释与道、耻、公之理路
从朱子学“义”“利”的内涵来看,始终贯穿于朱熹“义利之辨”诠释中的是“重义轻利”的思想。随着朱子学在日本近世经过接受、批判与再阐释的动态发展后,a“义利之辨”的思想变革成为探讨儒学日本化的重要课题。换言之,在明确了日本近世“义”“利”的内涵后,需要进一步把握近世学者对“义利之辨”的诠释及内在理路。关于“义”“利”内涵的理解,日本近世由朱熹“天理之宜”“心之制”“私欲”转向“道之宜”“羞恶之心”“公利”,这一转向标志着日本近世思想的变革。那么,是否意味着日本近世“义利之辨”的哲学诠释已经超越朱子学“重义轻利”的思想范畴呢?
在朱熹对“义利之辨”的诠释中,“义”“利”的紧张关系源自“天理”与“人欲”的对立。其中“天理”决定了“义”内涵本身就具有普遍原理的道德属性。但是,在日本近世语境中,“道”从原理性上取代朱子学的“理”决定了“义”的内涵。而在朱子学的哲学结构中,“道”具有人伦事物的“理”与共同道路、规律两方面意思,大致等同于“理”,但它又是行于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五伦”之间的“实理”,是仁义礼智信之“五常”。a可以说朱子学中“道”既是“义”之“实理”,亦是“义”。虽然“义”在日本近世儒学中仍然属于绝对的道德范畴。不过,当“义”内涵的原点由朱子学的“天理”转向“道”后,其原理性的内在理路也发生了异质性的变化。因为,在日本近世“道”与“理”是体用关系。对此,山鹿素行认为:“道乃事物应接之间当行之义,其条理不紊也。直指理谓道,是与程说道即性也之所云同。凡理乃道之用也。故曰道,其间有其条理也,道充于当行之处,理乃其条理之极也。若有物则有其道,其道以条理来也。君臣父子是物也。若有此物,当须有其道。有其道时,详究其理,尽其极,行其至善,是有条理也。故道理一致而不可混合其分,唯理在思之,道在行之,所据其本少有差异也……愚谓,道与理尤有差,混合曰道理可也,指道曰道理不可也。”[26](399)在山鹿素行的思想中,“道”是事物之条理,而“理”是条理的极致,从二者的体用关系可知“道”具有的原理性特质。这种原理性特质也体现在荻生徂徕的“先王之道”中,他说:“道者统名也,以有所由言之,盖古先圣王所立焉,使天下后世之人由此以行也。辟诸人由道路以行,故谓之道。自孝悌仁义以至于礼乐刑政,合以名之,故曰统名也。”[27](55-56)对此,王青将荻生徂徕的“道”解释为自孝悌仁义到礼乐刑政等制度、文化的总称。[28](50)换句话说,荻生徂徕的“道”涵盖了孝悌仁义、礼乐刑政等内容。所以,“先王之道”的本质就是圣人制作的原理,它特指人所遵守的社会规范。这与山鹿素行的“道”极为相似,山鹿素行阐释说:“道者,天地、人物、事上、日用之间,所共由当行,其条理之谓也……言道乃通上下事物,有天地之道,有人之道,有事物之道,有君子之道,有小人之道,故道无所不在,物中无所不有。”[27](384-385)“道”是在天地、人物、日用中运行的条理,在社会生活中起到规范、法则的作用,也就是事物之条理。实际上早在林罗山对“义”内涵的诠释中就已经显现出对社会规范的关怀,龚颖将其解释为具体事物的条理、事情的道理。[29](77)而中井竹山则将“条理”视为君臣间的规范。由此可见,“道”在日本近世既具有原理性,又是人所遵守的社会规范。因此,“义利之辨”的诠释必须合乎“道”,即“道之宜”。
“义”作为“道”的原理性及社会规范的体现在日本近世被认为肇始于《孟子》“四端之心”中的“羞恶之心”。朱熹将“羞恶之心”解释为“羞,耻己之不善也。恶,憎人之不善也”。[2](202)林罗山继承了朱熹的解释并论说:“羞乃读作耻,恶乃读作憎。云耻吾之不义、不善,憎人之不善。”[8](129)“羞恶”乃以自我之不义、不善为耻,以他人之不善为憎。对于林罗山而言,“义”不仅表示对自我不善的羞耻,而且显示出对他者不善的憎恶,即自他与羞耻、恶憎的双重意义。基于此,山鹿素行将“义”的内涵阐发为内自省而有羞耻,外处事而需自谦,他认为:“欲云如何为义,内省而有所羞畏,处事而后自谦,是当云义。”[15](23)于是,根据朱熹、林罗山及山鹿素行的诠释很容易产生《孟子》中“舍生取义”的结论。但是,在分析越王勾践雪耻复国时,山鹿素行又认为:“然越乃大国也,国灭臣戮乃大事也。清國之耻正先祖之功,祭庙祖祖乃大义也。至于勾践之身,小也,至于其辱轻也,至于其之所役微也”,因此“古人云,君子不忍耻以立名,烈士不隐恶以济难。云心,唯今目前忍耻而后立功,隐恶而末欲得大功,非君子烈士之上事也。是论义与利之谓也。然若有心云欲答心如何,只当此有勇士之本意。然事有大小,义有轻重,以是较了,当云从其宜究理……如此之所,当究义利之论。然无大小之分后无轻重之考,欲云忍辱之事,非君子烈士之本意。”[15](23)按照“义”内涵的诠释,虽然“羞恶之心”要求人要“舍生取义”,但是山鹿素行主张“义利之辨”要有大小轻重之分,如果面对的是国家兴亡,社稷存覆的“大义”,则应当效仿勾践卧薪尝胆、忍辱负重、最终雪耻复仇;而如果没有大小、轻重之分则不能忍辱负重,应当舍生取义,这才是君子、烈士的本心,也即“羞恶之心”。换句话说,“羞恶之心”在山鹿素行的诠释中包含了根据“义”的大小轻重应该做和不应该做的双重意涵。这一意涵正是伊藤仁斋所诠释的当为与不当为,“为其所当为,而不为其所不当为之谓义”。[18](1)不过,伊藤仁斋还主张以“羞恶之心”为原点进行“扩充”。由于“羞恶之心”从个体道德“扩充”为整体社会规范,所以“义”的内涵在近世武家社会结构具有普遍性的道德意义。这种普遍性意义一方面表现在幕藩体制下垂直的上下关系;另一方面表现在士农工商四民阶层。武士道是日本近世最具代表性的道德规范,既是君臣关系遵循的法则,也是武士阶层的道德规范。换句话说,“义”在武士道中是武士应该遵循的道德规范,而“羞恶之心”则表现为武士的羞耻感,在文化语境中被称为“耻”(ハジ或者耻文化)。对此,新渡户稻造也指出武士的羞耻感源自《孟子》“羞恶之心”。[30](78)然而,山鹿素行强调,在大义面前武士必须忍受耻辱,反之则舍生取义。所以,“耻”作为武士道从“羞恶之心”抽取的道德规范与“义”之间相互作用。
关于“义”与“耻”的关系,日本近世最具有代表性的争论就是“赤穗四十七义士的复仇事件”。a对于这一事件,一方面以林凤冈、荻生徂徕为代表,他们认为复仇事件是遭受耻辱且不义之举,其中林凤冈以为:“偷生忍耻,非士之道也”;[31](2)荻生徂徕也指出:“长矩一朝之怒,忘其祖先而从事匹夫之勇,欲杀义央而不能,可谓不义也。四十有七人者,可谓能继其君之邪志也,可谓义乎。”[32](7)另一方面以室鸠巢为代表,他认为:“诸士舍生取义,虽事之大小不同,然其所以重君臣之义”,[33](10)赞誉四十七义士是舍生取义之举。如上所述,在山鹿素行的诠释中,是否忍辱负重与“义”的大小轻重相关联。而围绕“赤穗四十七义士的复仇事件”所展开的争论则是个人耻辱与国家大义的冲突。但是,这些论述的本质是国家之义与个人之耻的争论,即公私之辨。
在朱子学中,“义利之辨”本来就引发了公私的争论,“义”为“天理之公”,而“利”为“人欲之私”,“义”“利”之间的紧张关系意味着公私之间的对立和排斥。但是,关于日本的公私之辨,沟口雄三先生认为公与私既不对立也不排斥,同时也不对等,私是位于公之下,从属于公而其存在又得到承认。[34](244)日本近世三宅石庵对“义利之辨”的诠释就是沟口雄三先生所言之典型。不过,在沟口雄三先生这段结论的背后仍然有一个重要问题有待厘清,那就是位于公之下、从属于公的私当中是否还存在另外一种关系,是否所有的私都能得到承认?“利”的内涵是回答这一问题的关键。从“利”的内涵来看,日本近世强调公利,公利意指林罗山的“义理、利民”、山鹿素行的“利天下”、伊藤仁斋的“利国利民”、荻生徂徕的“利民”,但是,他们又反对利己之私利。于是,在“义利之辨”的“利”内涵中形成了另外一种公私关系,即公利与私利。位于“利”中的公利是得到承认的,而私利仍然是遭到批判的。这意味着在日本近世私位于公之下,从属于公的同时,在私当中还存在一种公私关系。亦或可以说,当日本近世通过公私来诠释“义利之辨”时,公具有双重性特质,它既指“道之宜”,合乎公共的法则,即“义”,也指利国利民之公利。
综上所述,在日本近世“义利之辨”的哲学诠释中,“义”是“道”的原理性及社会规范的体现,并肇始于“羞恶之心”,它与“耻”的相互作用形成了适应近世武家社会的道德规范——武士道;“利”有公利、私利之分,在“利”的领域下公利得到充分肯定和承认,而私利则仍然受到批判,于是在“利”的内涵下形成了另外一种不同于朱子学的公私关系。这一诠释理路从原理性上克服了朱子学对“理”的依赖性,通过对“羞恶之心”的阐发建构了“义”与“耻”的联系,形成了适用于武家社会的道德规范,并从学理上承认了“利”内涵下公利的合理性。日本近世对“义利之辨”的哲学诠释超越了朱子学“重义轻利”范畴,体现了儒学日本化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异质性的本土思想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