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鑫烨/文
话说最近笔者遇到一个故事,可以作为案例与读者分享一下。某家企业的“普货”被外地某应急部门(也许是交通运输部门的安全办)扣押了,理由是该产品与同类型企业的产品“外观”不一致。在笔者的追问下,对方才告知,原来这些货物是化学品,其他生产商都在铁桶外粘贴GHS 标签(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ing of Chemicals,简称GHS,全称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他们没有粘贴,让“懂行”的部门看出了猫腻。对方询问,是否一定要粘贴GHS 标签。笔者看对方欲言又止的模样,问道:“究竟这些化学品是不是危化品?”对方一时语塞,原来对方公司根本没有危化品生产许可证。听完这些笔者脑海中不知反复回忆了多少起危化品道路运输的火灾事故。
2022 年6 月4 日,孟加拉国南部吉大港附近一座占地约30 公亩、容纳4000 个货柜的集装箱仓库发生大火并引发装有化学品的集装箱爆炸,火势迅速蔓延,造成至少49 人丧生、300 多人受伤,1000 到1300 个满载的集装箱被烧毁或损坏。孟加拉国官员指出,由于经营者贴错了过氧化氢(双氧水)上的标签,导致消防员误判,错用水而不是泡沫灭火,致使化学品爆炸,造成致命大火。
这期“拍案惊奇”,我们就来和大家聊聊GHS 标签和危化品运输吧。
化学品生产行业的从业者对GHS 标签应该不陌生,GHS 标签来源于《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这是由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专家小组委员会推动并发布的一个全球统一的制度。20 世纪以来,它为化学品运输、统一标识提供了标准。化学品成千上万,危险性各不同、储运的要求也各不同,如何在全球运输中确保人员、货物的安全,需要承运人、托运人了解最基本的应急措施、储运条件,还需要在紧急的时刻,能快速分辨出危险的图标。随着20 世纪全球贸易的迅速扩展,各国各厂自己的分类和标识增加了全球贸易的负担,统一的标识标准自然能够解决国际化学品贸易的大问题。于是GHS 标签,国内也称为化学品安全标签在20 世纪初应运而生了。
国内的标准如GB 15258-200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30000.2-GB 30000.29《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等也相继出台更新,规定了化学品安全标签(以下统称GHS 标签)的内容。必须包括化学品标识、象形图、信号词、危险性说明、防范说明、应急咨询电话、供应商标识等。
那问题来了,是不是所有运输的化学品都需要粘贴GHS 标签?有人会说,氯化钠也是化学品,难道也要粘贴?这个问题笔者也查阅了很多标准和法律法规。
首先,危险化学品一定要粘贴GHS 标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明确指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其次,危险货物一定要粘贴GHS 标签。《道路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按照规定添加。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还应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危险货物并不完全等于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和《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12)为准。从分类看,危险货物和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差别并不大,对于生产企业而言,那一定是有灰色地带的。现行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从化学品28 类95 个危险类别中选取了81 个类别作为危险化学品的确定原则,包括了物理危险性类别8 个、健康危害类别4 个、环境危害类别2 个。最有争议的,也是最难判断的是一些混合物,闪点超过了60℃,但是具有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的类别。这就涉及化学品鉴定的问题。
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80 号)第六条的要求,“对于主要成分均为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并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小于70%的混合物或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生产或进口企业应根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 号)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鉴定分类,经过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 号)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但不需要办理相关安全行政许可手续。”
笔者相信很多企业都不会去鉴定,如果持有危化品生产许可证的,犯不着去鉴定,如果不持证的,那更不能鉴定了。既然不去鉴定,那就“蒙住眼”当普通货物吧。如果是普通的化学品,的确并没有强制性的要求粘贴。在国际的化学品贸易中,根据《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国际上并没有国内所谓的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如何判断是否需要粘贴GHS 标签,完全根据1.3 章危险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特别指出的是有些混合物是需要经过试验的方法得出实验数据证明,如果能证明“不被生物利用,就不必对之进行分类”。“1.3.2.4.5.2 某些物理危险(如爆炸或氧化特性所致危险)可通过稀释而改变,退敏爆炸物就是如此,也可通过混入某一混合物或物品、包装或其他因素而改变。具体部门(如仓储)的分类程序应顾及经验和专门知识。”这种比较严谨,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让我们把话题回到最初的问题,现在货物被扣,能用普通货物来解释吗?未必可以。毕竟有同类型的产品,执法部门既然能扣押货物,就是懂行的,完全可以要求取样鉴定。另外,粘贴与化学品性质不符合的安全标签,是违法的。一旦查实,可是要停产停业的。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一张小小的GHS 标签还会诱发连锁反应。对运输单位而言,用普通车辆运输危险货物,会不会被处罚?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相关罚则参考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 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 万元的,处3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买家而言,也有风险,根据《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鉴于生产企业不贴标的行为,执法部门会不会倒查企业的危化品生产资质?当然有这个可能。
贴不贴标也许在外人看来只是表面的功夫,但表面功夫都不做,那这些危化品经营单位多少总是要打些擦边球的,一旦真到了违规生产危化品,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的地步,就得不偿失了。故而笔者劝咨询的朋友,不如早点让问题曝光,让老板警觉起来,该取证的赶紧取证,否则哪天出了大事故,那可是后悔都来不及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