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程大学财务处 孙洪哲 ○河北工程大学管理工程与商学院 常真真
在“双碳”目标的指引下,减污降碳成为当前应对生态环境问题的关键举措。企业作为环境污染和二氧化碳排放的关键责任群体,其环境信息披露问题引起学界和业界的广泛关注。
为建立健全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我国颁布出台了多项政策法规,从自愿披露到强制披露逐渐过渡,从相关规定愈加细化和披露标准的不断提高,无不体现我国在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方面做出的不懈努力。2021年12月21日,《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的公布对我国改革后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环境信息披露对我国“双碳”目标的实现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能够推动构建良好的企业“碳自律”“碳约束”框架,为实现“双碳”目标提供有力保障[1],从而助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推动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本文借助CiteSpace软件分析环境信息披露的发展趋势,指出环境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双碳”目标提出相应的优化建议,以期改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质量水平。
我国对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研究不到30年,起步较晚。借助CiteSpace软件对发表在知网上的CSSCI文献进行可视化分析,有助于了解我国学者对环境信息披露相关研究的发展趋势。首先,在CNKI中检索与“环境信息披露”主题相关的CSSCI文献,共得到703条结果。将结果以Refworks格式导出,以便后续的可视化分析,数据导出时间为2023年3月19日;其次,在CiteSpace中进行时间范围、文献来源、阈值等的设置;最后,将节点类型设置为关键词后开始运行,并将结果保存。
由图1可知,在2006年以前,环境信息披露领域的相关研究发文量不多。这主要是由于2006年之前,我国对环境信息的披露问题仍在初步探索阶段,这一时期的环境信息披露主体主要是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作为环境污染的主要责任人,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意识薄弱,且缺乏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政策文件进行规范和监督,这一阶段环境信息披露研究较为匮乏。2007—2017年,环境信息披露领域研究进入高速发展阶段,发文量总体呈逐年递增趋势。在这一时期,随着低碳经济成为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国策,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日益完善,一系列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政策文件陆续出台,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进行规范与监督,形成多方治理机制,同时掀起了环境信息披露的研究热潮。2018年至今,环境信息披露领域发文量增加且存在一定波动,在2018年和2021年出现跌落,在2020年达到高峰。这主要是由于2020年9月22日“双碳”目标的提出。随着全球变暖问题突出,对生态环境加以治理势在必行,一系列新的研究课题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环境信息披露问题成为学术界的热点话题。
图1 环境信息披露研究的发文量时间分布
从图2可以看出,在2006年以前的初步探索阶段,我国关于环境信息披露领域的研究主题主要集中在环境报告、财务报告、重污染等方面,从关键词中也可以看出,2006年以前,我国的环境信息公开主要是以穿插在财务报告中的形式公布,并且针对主体是重污染行业,对其他行业并没有要求,这反映了我国当时环境信息披露的不规范和主体涵盖范围小等问题。2007—2017年为高速发展阶段。这一阶段的研究主题围绕信息披露、社会责任、企业价值和环境信息等方面展开。从关键词可以看出,这一时期的环境信息披露研究逐渐多元化,环境信息领域迎来高速发展期,学者们纷纷对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及实施效果进行探讨。2018年至今,环境信息披露领域研究进入波动繁荣期。这一阶段学者主要围绕环境治理、生态文明、碳达峰、碳中和、绿色金融等展开研究。随着低碳环保生产、生活方式被大力提倡以及我国“双碳”目标的提出,生态文明建设和减污降碳成为当前阶段的重要任务。为响应国家号召和助力“双碳”目标的实现,环境信息披露成为学术界讨论的热门话题。学者们围绕环境会计与信息披露展开广泛讨论,从影响因素到实施效果,从理论学习到实践检验,从披露优势到存在问题,对环境信息披露领域的研究及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此外,由于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逐步完善,一些企业为营造绿色环保形象出现“漂绿”行为,引起学界和业界的关注。
图2 环境信息披露关键词突现知识图谱
1. 初步探索阶段:2006年以前
这一时期是国家层面的起始期。在初步探索阶段,环保部门发生了由代替企业向社会披露相应环境问题,到鼓励企业主动披露环境信息的意识转变。2003年,环保局颁布了《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这是针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第一份正式文件。但由于我国对环境信息披露不够重视,且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制约,因此,这一时期学术界主要研究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理论。通过对西方国家环境会计的学习与借鉴,结合国情分析我国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不足以及努力方向,致力于筑牢根基,建立完整规范的环境信息披露体系。
2. 高速发展阶段:2007—2017年
这一时期是社会层面的成长期。2007年,环保局出台《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鼓励环保部门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企业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公开企业环境信息。2012年,环保局出台《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指南要求重污染企业公开发布环境报告,并向投资者公布企业临时环境报告。随着低碳经济成为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国策,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日益完善,逐步发展为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三方共同发力的环境治理机制。同时,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也成为学术界和业界关注的重点话题之一。学者们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研究低碳经济背景下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和不足,明确提出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实践模式[2],从而对低碳经济的发展趋势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起到助推作用。
3. 波动繁荣阶段:2018年至今
这一时期是企业层面的成熟期。随着工业化的迅猛发展,温室气体的排放加快了全球变暖的步伐,环境治理问题已成为亟待解决的时代课题。2021年底,生态环境部正式印发《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明确提出到2025年要基本形成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环境披露制度的发展日趋成熟化。同时,一系列环境政策法规的颁布对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提出了严格的要求。真实准确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是健全环境治理体系的基础,也是推进“双碳”目标实现的重要环节。因此,上市公司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是大势所趋。
纵观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发展的三个阶段,环境信息实现了披露主体由单一化向多元化扩张的历史性转变,披露渠道以集中、公开、共享为要义,披露内容和时限也进一步规范,并对未依法披露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可见,我国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已日趋成熟化与规范化,这对我国进一步实现经济社会绿色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大有裨益。
统一有效的环境信息披露能够更加直观地反映我国在“双碳”目标驱使下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虽出台了较为规范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但由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参差不齐和企业主体的差异性,使得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各有不同。而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差异为企业的选择性披露动机提供可乘之机。由于没有健全的披露制度,企业可能会抓住制度的漏洞对环保信息进行选择性“向好”披露,或者利用文字游戏粉饰环保信息,提供给投资者乃至社会公众一个良好的环保形象。如只公开模棱两可的环境保护政策和理念,较少披露甚至不披露对企业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信息;只披露企业对环境保护的意识,而不披露在资源利用和污染处置情况所付诸的行动;公开的信息多以定性信息为主、定量信息为辅;披露内容只注重经济效益、不注重社会效益;环境披露信息在财务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中均有涉及,较为分散且不便于检索等。这对我国“双碳”目标的整体推进是十分不利的。因此,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内容的规范性和统一性有待完善。
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环境信息披露评价体系,给政府部门的监管带来了极大的障碍。企业的环境信息遍布在财务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中,部分报告未经第三方验证,大大降低了所披露信息的可信度。再加上非财务信息计量难度大、审计鉴证和信息披露监管难等棘手问题,使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督机制始终在探索之中。而企业为获得短期利益伪造、瞒报、虚报环境信息的案例时有发生,环境信息监管机制的缺位可能会严重阻碍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向好发展,甚至可能会影响“双碳”目标的实现。
企业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企业价值或股东财富最大化,进行环境信息披露不仅可能增加企业的信息披露成本、污染处置成本等直接成本,还有可能因披露信息使企业公众形象降低而带来间接成本等,不利于企业价值的提升。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促使一些企业不合规披露甚至是不披露环境信息,这些企业不仅没有损失相关成本,而且企业形象良好,能够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更具有竞争优势,形成了一种“劣币驱逐良币”的恶劣局面,这对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和“双碳”目标的实现极其不利。
相关立法部门应加快推进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的出台,对企业在环境披露过程中的披露主体、披露内容、披露形式、披露要求以及披露时间等具体问题进行统一规范,增加环境信息的可比性、可理解性和及时性[3]。同时,立法机关应尽可能缜密的制定环境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做到全面部署、周全考虑,防止企业钻法律漏洞。如相关部门可以根据环境政策目标,制定统一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形成环境信息披露数量、质量和内容三方面合一的体系[4]。此外,我国要积极参与国际标准体系的建设,在充分考虑中国实际发展情况和自身需求的基础上,对比分析国际上领先的披露框架,对有效信息进行采纳,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
加大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需要多方支持。由于环境信息的复杂性和隐蔽性,通过一定的监管手段来强化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责任已成为必然。政府机构应督促企业不仅披露与环境有关的积极信息,还要披露污染物排放与处置情况、污染成本、环境诉讼信息等消极信息,同时督促企业减少避重就轻、流于形式的环境信息披露,帮助信息使用者提高信息的有效性和可靠性。执法机关应严格执法,针对排放报告数据不真实、漏报、瞒报等行为,采取罚款、责令改正、关闭、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并严格限制高排放、高污染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和不法处置。如一些发达国家提出企业每年必须以1%的速度降低单位产出的能耗,并且提出各个行业的节能减排标准,对于达标的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或税收减免,未达标的企业予以批评罚款。企业应在财务部门或审计部门增设环境会计、环境审计岗位,负责环境会计信息的记录、核算与监督。同时还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公开透明的举报机制,引导社会公众、媒体等对企业环境污染问题进行监督,形成环境信息公开透明、共建共治的局面。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在披露环境信息的同时难免会发生一定的损失,要引导企业认识到环境信息披露对企业发展利大于弊。如通过环境信息披露展示自身形象,提高企业影响力和竞争力;满足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要求,有利于获得融资,降低融资成本;推进气候风险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水平,降低排放成本[5];积极引导企业对产品消耗能源进行列示,对绿色无污染产品加以标识,从而形成绿色环保的市场氛围;动员全社会形成环境信息披露的共识,积极引导社会公众的生活观念和消费行为,鼓励消费者选择能耗低、污染小的绿色产品,倡导绿色出行,通过积极的绿色消费方式引导绿色生产方式。推进环境信息披露将进一步凝聚社会共识,提升公众对企业污染物排放监督的积极性和有效性,形成节能减排的绿色氛围,从而助力“双碳”目标的实现。
本文借助CiteSpace进行可视化分析,梳理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发展趋势,将其划分为初步探索、高速发展和波动繁荣三个阶段。以此为着眼点指出环境信息披露缺乏统一的环境披露框架和标准、缺乏对环境信息披露的系统性监督、企业信息披露意识薄弱和披露动力不足等问题。最后,对我国当前环境信息披露现状提出优化建议,从而助力“双碳”目标的实现,促进企业绿色经济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