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孟涛(Matthias L. Richter) 王翔宇/译
摘 要:本文讨论早期中国写本的合成性及流动性。指出写本的不定性并不能归结于写本物质形态。相反,事实指向了反面:写本常常体现出其制作者试图界定文本身分及防止混淆文本顺序的努力。早期中国文本的合成性及流动性的原因在于其使用场景。
关键词:合成性 流动性 文本身分 说教类文本 写本形制
近年来,随着学界对早期中国文献的历史批评(historical criticism)的重视,先秦文本的流动性及合成性特点愈来愈受到学者的关注。与此同时,20世纪初以来关于写本之重大考古发现,特别是70年代后出土的大量古籍写本,极大地促进了对早期中国文本的制作与接受的物质特点的研究。这些研究自然激发了有关写本制作中物质性与文本结构间的相关性的讨论。由于《论语》无疑是合成文本中的典型代表,不少学者用早期中国写本的形制特征作为论据来解释《论语》是由诸多短小、独立的文本单元组成的集合这一现象就不足为奇了。本文的目的在于检验此类论点的内在逻辑与正确性。
不可否认的是,书籍制作时的物质状况可能会影响文本的编纂。我这里使用的“书籍”(book)一词指的是广义的一个或多个文本的物质载体,不论其是以写本、印本抑或是其他特定的形式呈现,如册子本(codex,即装订成册的书页)或早期中国的卷或编连的竹简。然而,在书籍制作与文本的编纂之间笼统地建立联系并不妥当。如果无法说明一个特定的文本在其编纂之时以何种方式和何种程度受到了书籍文化的物质特性的影响,那么这种论点就易被误当作一般性的事实而妄加应用。例如,关于小说的发展得益于册子本(codex)相对于卷本的优势的这一主张不应使我们得出小说的编纂与接受依赖于册子本的形制这一推论。毕竟,被视为小说发展史上里程碑的查尔斯·狄更斯的作品是首先连载于报刊上,分期与读者见面的。此外,狄更斯小说的受众之中有相当大的部分是听众而非读者。
而对于早期中国的案例,试图探究何种社会与物质因素真正决定了某一特定文本的制作与接受无疑更加困难。我们有理由去仔细检视那些将早期中国文本的流动性与合成性归结于特定写本的形制特质的论点,因为这样的论点会使我们的注意力偏离真正值得关注的问题,即为何有些文本不仅由短小的单元组成,而且亦以此种形式传播,而在另一些文本中,这类短小的单元则逐渐被融入持续且逻辑连贯的主题构建之中。一种典型的重要观点是将文本的流动性归因于对竹简的再编排,但这将误导我们过高估计写本的形制对一些早期中国文本结构的影响。这种理论显然受到了现代文本观念的影响,比如何为文本,文本是如何编纂、如何使用的。我们应该注意梅约翰(John Makeham)的提醒,“我们应该牢记读者/阐释者在重构历史语境时扮演的关键角色”,要特别小心关于文本历史意义的自负的论断,以及关于文本物质性的草率解读。
在我们讨论的问题中,一种主导的习惯是认为文本完全依赖于他们的书写形式。然而,甚至在现代的文本中,那些未被书写下来的或是至少不主要以书写文字形式流传的文本亦比比皆是。诸如电话、无线电和电视等视听媒体的兴起使得口头交流的重要性变得不亚于书写媒介,然而书写媒介的重要性亦随着诸如电子邮件与短信等新技术的发展而增长——手机的例子就证明了如今的文本文化中书写与口头二者间的紧密联系。然而,学者最关注的现代文本种类——即署名书籍或报刊文章——都是书写文本。甚至诸如学术讲座、公共演说和话剧等表演文本通常也是以书写形式创作,且在表演结束后亦常常以文字形式出版。因此,当我们指称某个文本的创作之时,我们自然地默认该文本是被书写的。在现代英语中,甚至在学术写作之中,“文本”一词很大程度上成为了“书写”的同义词。在早期中国研究中,许多作者将口述性(orality)与文本性(textuality)对立,好似口述文本并无文本性一般。然而,对于早期中国文献而言,探索文本的制作与传播过程中口传与书写模式间的相互依存和互补的功能显得至关重要。我们不应将文本的概念局限在书写的范围,并因此假定文本对其书写的呈现形式有着绝对依赖。
幸运的是,如今早期中國领域的学者得以接触到不少这一时期的写本,我们终于有机会能在不将现代文本文化的概念投射到早期中国的情况下检视书写文本真正的潜力和局限。接下来我将讨论现有之写本证据能否证明那些关于写本形制在文本的编纂、使用和传播中所扮演角色的观点。首先,我将列出一些关于写本形制对文本影响的假说。其次,我将指出这些假说所隐含的假设。最后,我将检验现有的考古证据能否支持这些假设。
关于写本形制对文本的影响的假说
在司马儒(Maurizio Scarpari)对《论语》形成历史及作者问题卓有见地的讨论中,他指出“在周代……文本与丰富的口述传统相伴”——这样的遣词表明他将“文本”理解为书写文本。尽管他有不少重要的观察,但当司马儒进而讨论早期中国文本的可变性时,似乎认为当时的写本文化不但决定了这些文本的书写形式,甚至影响了文本的编纂方式——一个将众多短小的文本单元逐渐汇入更大的文本的过程:
在每枚简上……写着数量不等的字。这些简再被集中在一起形成了长度不同的文本单元,从短小的“册”到更具权威性的“篇”或“卷”……如此编纂书写文本的方式意味着单枚、一组或多束竹简可以以不同顺序拼合及重新拼合,这解释了为何在各种传世版本中,有时某些篇目或整个作品的顺序都有不同。在传世文本中,原本的“书”被降格为“章节”“段落”或“句子”。
在现有的早期中国写本中,司马儒所提及的写本学概念——册/策、篇和卷——从未以清晰指向某个特定的写本学意义上的形式或单元而出现,因此也就无法决定这些概念在当时的具体意义。司马儒似乎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故谨慎地添加了注释,但依旧坚持他的主张。由于缺乏早期中国的证据,在讨论古代写本时所使用的现代意义上的概念如册/策、篇和卷必然是回顾性的,也就是说我们实际上使用的是这些概念在传世文献中的含义。因此,认为册/策汇集后形成了篇以及篇更具权威性的说法都仅仅是猜测,其中蕴含了关于写本统一的术语和制作标准的假设,而出土文献并不能确认此种统一性。此外,考古证据中出现的册/策、篇和卷等概念并无明确的写本学上的指称,这也意味着它们对解读考古证据并无裨益。唯有当我们试图阐释对那些真正使用了这些概念的文本的传世叙述时,这些写本学概念才有意义,例如《汉书·艺文志》以及刘向和刘歆对秘府文献之重构的叙述。
司马儒所述的第二部分对我们的讨论至关重要。司马儒注意到那些曾经被视为完整且独立文本的文本单元逐渐被汇编进更大的文集中,最终“降级”为某个文本中的部分,这个观察无疑是正确的。然而,他认为早期中国文本的流动性源于写本形制的独特特点,尤其是单枚或整编竹简可以被重新编连的可能性,这个论断是值得商榷的。这个理论认为一个新的文本是通过重组现有的写本而产生的,而非以不同顺序书写而创造的。
这种论点的后果严重,因为其暗示了较小文本单元的潜在独立性和流动性很大程度上是由早期中国写本的物质性造成的,而非是对文本内容和社会使用考量的结果。而且,有意将使用竹简或竹简类写本作为确保文本流动性的方法甚至意味着那些短小、独立的文本单元是作者有意为之的结果,通过使之契合较小的写本载体的单位以便于未来将之重组。另一种看似更加实际的解释则将早期中国文本大多是由较小的文本单元组成的现象归因于竹简笨重的特点。然而,这里同样高估了书写材料对文本制作的影响。例如,经过粗略估计,一份写有5000字的竹简并不比最新版《早期中国》(Early China)期刊(约600多克)更重。这只是个粗略的估计,毕竟竹简的重量差异很大,不仅取决于其尺寸,也受到当地湿度的影响。我的测量表明,与公元前300年郭店简尺寸(即30厘米×0.5厘米×0.15厘米)相当的竹简每枚重量大约为3.5克,假设平均每枚竹简含27个字,那么一篇5000字的文本所需竹简的大致重量为650克,这对运输或个人携带来说并非难事。
然而,那些写有数千字的长编竹简似乎难以用于反复阅览。假设一枚竹简的长度约30厘米,即适合阅读的长度,每枚简含25~30字,那么一篇2000字的文本就需要至少67枚简,其展开后的宽度几乎达到50厘米(考慮到编连的空隙,按每枚简5~6毫米宽,两简之间间隔1~2毫米计算)。然而,我们应该记住阅读并非写本的唯一或者主要的用处。在某些情况下,书写文本可能主要具有展示的功能。
司马儒关于竹简便于文本流动性的观点显然受到他常引用的Erik Maeder的文章的影响。在这篇文章中,Erik Maeder将竹简的形制比作“一个可以放入各种材料的活页夹,包括不同人所写的课堂笔记、记录讲义等,而这些材料可以随时依照编者喜好的变化与新材料的发现而被重组、删减或是扩充”。Maeder的这一论述极为流行,而司马儒也为这一说法增色:“那些曾拥有文本的人可以根据他们的喜好、需要和个人的解读和观察直接修改文本。根据个人的理念和现实需要,竹简可以被移除(包括可能只是损毁所致)、增加或是移动,这样产生了一种永久的文本流动性。”司马儒随后指出书写在便于未来调整文本顺序的材料上的文本暗示了文本单元的短小,并将这种说法和陆威仪的“权威以引用的幌子呈现,被引用的话语以弟子作为受众和抄手的含蓄存在的形式而授予权威”的说法结合起来。而陆威仪同样论及了文本的流动性,他说文本“是在不同人手间流传的一贯的社会创造。作者的观念是薄弱甚至缺失的。相比之下,读者或传播者则比现代读书人发挥了更主动的作用。要在诸如教学之类的众人聚集的环境中创作文本,并随着时间的推移将之保存或拓展,这就需要此种初始的情况不断重复”。在这种对早期中国文本文化,特别是引用与权威间的关系的刻画中存在瑕疵,即陆威仪始终将文本默认为书写文本,似乎并未考虑到一种可能性,即许多早期中国的说教文本(即他所说的“学术文本”)很大程度上是在不靠书写形式或是在一个书写文本至多仅起到了辅助作用且以口述占主导地位的文本文化中创作、交流与传播的。本文无意卷入在早期中国文字与口述何者占主导地位这一辩论中。目前已有不少论著试图平衡陆威仪对于书写的过分强调。
当然,对于口述文本文化,我们并没有直接的证据,唯有根据传世文献和当时写本的特征以及在说教语境下文本的创作与传播中口述性所起的重要作用这一历史背景来做推论。至关重要的是,虽然我们缺乏关于口述文化的第一手材料,但默认文本必然通过书写文字创作与传播的观点也不妥当。陆威仪所言弟子以受众和抄手的身分在文本中含蓄存在似乎暗示了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实时记录教师言语的场景。当他断言“书写者自身扮演了记录他人言语的书记员角色”时,他对将文献所述作为实际操作的直接证据持谨慎态度,且承认“文本中所描述的‘宣讲场景……也可能不符合记录话语的实际‘交流场景”。
当司马儒引用《论语》第6篇第15章中据称子张将孔子所言写在了自己的腰带上并称之为“这一习惯的清晰案例”时,他更多从字面意义上理解这一对孔子教导的文学叙述。 司马儒还为“书诸绅”一句加了注释,解释道“这可以追溯到古代将竹简挂在腰带上以固定衣袍的习俗”。这听起来似乎比假设子张把老师的话直接写在他的腰带上要合理。孔子的话有48个字,适合写在两枚普通尺寸的竹简上。然而,被司马儒援引作为旧习俗证据的西周颂鼎铭文则在许多方面与我们讨论的《论语》有很多不同之处。首先,铭文中所记述的时间是周宣王三年(前825),比《论语》所述要早三百多年。其次,作为周王室策命仪式上所用的文本,其社会背景和《论语》中的情境有极大的不同。对于《论语》所载的对话,其发生场景显然远不如“左史记言,右史记事这样的记载形式”那般严肃正式。最重要的是,青铜器铭文对此操作的叙述语言与《论语》完全不同,铭文中称受命者“颂拜稽首,受命册,佩以出”,这迥异于《论语》所述的“书诸绅”。
那么我们是否应该将上述《论语》篇视为孔子的弟子们把老师的教诲写在腰带上的证据,即使只是特例呢?毕竟,这是文本字面上的意思。然而,这种情形的可能性很低。《论语》第15章第6篇是早期中国文献中唯一提及“书诸绅”这种行为的,这种情况本身就值得我们谨慎待之。但同时从可行性角度来说也值得思考,这种情形假定子张在老师讲演之时或之后解下了他的腰带来记载老师的话。此外,腰带的材料应该足以让子张在上面写上至少48个字。需要明确的是,很大的文字几乎可以写在任何表面上,但对书写合乎早期中国写本尺寸要求(即大约0.5~0.8厘米长,0.4~0.5厘米宽)的文字来说,就需要由紧密编织的细线织成的特殊织物这样的书写材料;而为了能让所写的文字易于识读,丝的表面应当能确保墨迹长期停留而不被材料吸收。而不论子张还是其他任何人,都不太可能穿着由这种精致、昂贵的丝织品制成的腰带。此外,子张还需要笔、墨、水、砚台以及书写时放砚台的地方。他还需要一个非常平整的平面以便铺开他的腰带。似乎桌子就足以安放腰带和墨汁,但他仍须把腰带放好以防其在书写时移动。
即使我们可以假设子张确有可能在他的腰带上记下孔子的教导,抑或是《论语》中所谓“书诸绅”实为“子张把孔子的话写在了竹简上,随后将之挂在腰带上”之省略,我们仍需考虑《论语》中此句的修辞作用。尽管颂簋铭文中关于颂将周王策命文的文字记录带出了仪式现场的记载是确实可信的,而且也以文本中的有机叙事元素之一而呈现,但是《论语》中“书诸绅”句则是为孔子教学这一情景作结。这个结束了师徒间短暂对话的情节的叙事作用显然不是为了提及一种普遍的习惯。如果这种行为是普遍的,那么可能根本就不会被提及。相反,子张将孔子所言写在腰带上的行为在叙事上应当理解为他对老师所言的一种非同寻常的强烈回应。这使得叙事更为戏剧化,从而着重强调了孔子的教导。在《论语》和其他有关文本中,强调性的结尾通常用于对孔子教导的文学性描述。在对话的结尾,我们常常看到孔子的评价话语或弟子谦虚地指出自己的不足并表达自己努力将孔子教导付诸实践的决心。例如,在《孔子家语》中,子夏如是回复孔子的教导:“商请志之,而终身奉行焉。”强调式的结尾也可以借叙事者之口说出,或以叙事者的话语和直接引用人物的话相结合的形式呈现,例如在《孔子家语》中,有“子路再拜曰:敬而受教”的结尾;而在《礼记》中,有“三子者既得闻此言于夫子,昭然若发矇矣”和“子夏蹶然而起,负墙而立,曰:弟子敢不承乎”这样的结尾。
考虑到其他有关孔子教学的类似故事中的文学传统,《论语》15.6中结尾句“子张书诸绅”显然不应按照字面意思理解。相反,这是一种修辞的表达,意在强调子张将时刻牢记老师的教导——孔子的话已然包含了这一要求,当然也不应按照字面意思去理解“立则见其参于前也,在舆则见其倚于衡也”。对于像《论语》或其他文本,如此深入检视是否应该按照字面意思去理解其叙述的行为看似是不必要的,然而,当我们试图将之认定为历史事实时,就有必要全面地检视这一假设所涉及的各个方面。接下来将用类似的方法检视现有的写本证据能否佐证竹简形制是造成《论语》或类似的早期中国文本结构特点的原因或决定因素。
文本的长度
第一个假设涉及文本的长度。早期中国的写本形制是否必然使文本长度变短或以可重组的短小单元形式编写,而后以较小的单元计算,毕竟过长的文本显得太笨重呢?的确,竹简的特点使之更偏向于短小的文本,但这无关重量(如前所述),只是为了能让写本的大小保持在一个便于读者打开且轻松手持阅读的范围内。当我们遇到的写本由超过大概40枚简组成,或其中简的长度超过大约30厘米时,我们就有理由怀疑该写本是否为接触某不知名文本的主要渠道或者其用处在于背诵或记忆某个文本。相反,如此长篇写本很可能主要用于存档或展示等目的,并在实际的交流中起辅助作用。
尽管竹简上只能书写长度有限的文本,为了便于阅览而受限于尺寸,但是并不能由此认为这些形制特点限制了早期中国文本的长度。相反,文本的长度取决于其内容和文类(genre)。许多古代写本上的文本之所以由许多短小、易于重组的文本单元组成并非是由其载体的材料所致,而是因为其内容大多是说教性的,而短小的文本单元易于记忆,且可以在教学和政治游说等场景下灵活运用。我们并不清楚这些文本最初是否以书写文字形式创作,我们也无法了解它们在何时、以何种程度形成文字,并按照该文字记录被使用,但我们可以确定的是,竹简形制并非创作或记录长篇文本的障碍。而且,载有长篇文本的竹简是存在的,且其组成部分并不能被重组,因为其内容或系统性的论证并不允许其他文本顺序的可能性。就拿约公元前300年的两篇楚简《容成氏》和《性自命出》来说,前者超过了2300字,而后者超过了1550字,其中超过60%的内容是连续的系统性论述,其逻辑排除了将内容重组的可能性。
文本与其载体间的相符性
如果写本的形制确能便于或促进创作较小的文本单元,确保文本的流动性,那么我们就应该能看到特定文本的长度和写本形制单位上在某种程度上相符。然而,迄今出土竹简长度的极大差异性并不支持这种推论。简的尺寸取决于多种因素,比如文献的类别、拥有者的社会地位和各地的制作标准。例如,通过比较郭店简和上博简,可知其各自的尺寸范围。郭店简的长度大致分布在三个区间(15.1~17.4厘米、26.4~28.2厘米和30.6~32.2厘米),而上博简的长度则分布在四个区间(57.2~51.7厘米、47.5~42.6厘米、40~39厘米和33.9~32厘米),明显长于郭店简,唯一的例外是长度为24厘米的《柬大王泊旱》简。不论上博简是否出自一个或多个遗址,其和郭店简尺寸间的巨大差异恐非巧合。既然二者都含有以政治哲学内容为主的文学与说教类文本,甚至二者都出现了同一文本的不同版本,那么其尺寸差异的原因当与文献的类型无关,而要另寻他处。或许上博简拥有者的社会地位比郭店墓主人要高,抑或是其分别出自遵照不同形制标准的匠人和抄手之手。毕竟直到帝国早期,标准化的写本尺寸才出现。马王堆帛书的尺寸(约24厘米和约50厘米两种长度)就和王充所述的标准尺寸大致相当。但即便那个时候,整个帝国所生产的简也不大可能都合乎标准尺寸。
即使我们可以假定一个特定的常规竹简长度,我们还是无法决定每枚简一般所能承载的文本量。那种使用相对统一大小的文字并保持相同字距的趋势直到帝国早期才出现,而且也仅限于那些高质量的写本。在早期的写本中,文字大小不一,其大小不仅取决于字体,更重要的是还取决于文本的内容,因为不同词由不同大小的字写成。尽管竹简的宽度(一般为0.5~0.7厘米)限制了字的宽度,但其高度则因其整体形状和结构复杂度差异很大,从而使其向垂直面而非水平面拓展。现代汉字中常见于聲符左边的形符,在楚文字中常出现在底部。尽管像“一”“厶”“已”,或是更常用的“亡”“曰”或“之”这样简单的字只需较小的空间,但像“誉”“清”“然”“丧”“爲”“唯”和“事”这样较高的字就会占据简上很大的空间。在以相同字体书写的郭店简中(即《老子》甲乙丙、《太一生水》、《语丛四》),文字大小的差异极大,小到如《老子》甲简2上高度仅为2.3毫米的“私”字,大则如《老子》丙简8上高度是前者5倍达12.2毫米的“丧”字(见图1)。
特定长度文本所需的空间则取决于字距大小以及字间标点符号的数量。在战国简中,一定空间内所写入的字数差异很大。例如,在郭店简中,一般的比例是每30厘米写入约22个字。然而,在同集合的写本中,我们发现即使四篇尺寸大致相当的写本(由整理者命名的《语丛》四篇),文字书写密度的差异也极大。在《语丛四》中,每枚长度为15厘米的简上写有15个字,而在《语丛一》至《语丛三》中,每枚长度为15~17厘米的竹简上仅有不到8个字(见图2)。有时,一枚17厘米长的简上只有2个字。或许有人会认为《语丛一》至《语丛三》极低的书写密度是一个例外,因为其高大的字以一种类似武器铭文上特殊装饰性字体写成,故占用很大的空间。然而,这些写本正是司马儒和Maeder试图论证写本形制促进了文本流动性时所指称的那类文献。正如《论语》一样,《语丛》是由一系列不连贯的格言组成的。
文字书写密度的巨大差异亦见于那些以非装饰性字体所书写的写本。在大多数郭店简中,平均每30厘米写有约22个字,而在上博简《吴命》篇中,在52厘米长的空间中写入了65个字,若按照郭店简的平均书写密度计算则需要近90厘米的空间。图2展现了《恒先》篇的一部分,在这比写有10个字的《吴命》篇稍长一点的空间中仅有6个字。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文本与简的形制间相符性的假设,我们亦不可能决定能够符合一种或多种常规尺寸竹简的文本单元长度。就拿《论语》来说,其各章的长度差异很大,从五六个字(如“席不正不坐”“子曰君子不器”和“食不语寝不言”)到273字(第16篇第1章)甚至315字(第11篇第26章)不等。或许有人会说《论语》中大部分章的长度仍在12~36字的范围内,因此其中大多数仍可写在一枚竹简上,但即便如此,唯有每章都另起新简书写,这样才有未来将之重新编排的可能。
布局(Mise-en-Page)
如果就像Maeder所言,在早期中国确有将竹简作为存放“各种各样材料”的载体,以便未来“随着新材料的发现而被重组、删减或是扩充”,或是像司马儒所言“那些曾拥有文本的人可以根据他们的喜好、需要和个人的观点和解读直接修改文本”,竹简可以“根据个人的理念和现实需要而被移除、增加或是移动”,我们就应该可以从竹简上看到其被拆分和重组的特征、设计和痕迹,并且应该证明将竹简拆分后再重新编连是修改文本的惯常做法。
一个用于频繁卷起及打开以供阅读和运输的编连竹简或木简必然需要一种紧实的编连方式。编绳需要将每枚简紧实地绑定,并尽可能紧密地嵌入简右边的V形凹槽内,这样才能使编绳固定在正确的位置,并减少每枚简之间的缝隙。制作紧实、正确编连的合格竹简恐怕不是每个想要对文本做出修改的人都能掌握的技艺。大多数文学类写本上高质量的书法文字原则上应当出自受过专门训练的匠人之手。因此,任何想要从编连竹简中取出旧简再插入新简的人都需要熟练掌握编连竹简的技能,或者求助掌握该技艺者。要想更换单枚简,就要解开从一端到想要更换竹简处的编绳——这个过程比更换现代活页夹中的文件要复杂得多。这当然无法完全排除在写本中更换或插入竹简的可能性。如果真有这样的操作,竹简上书写的文字或者载体就会有异常之处。然而,一般考古学家都根据这两者层面上(文字和载体)的统一性重构写本,这自然降低了发现插入或更换竹简的可能性。如果某个写本放入墓葬时,其中的某枚和其余编连的竹简有所不同,这在两千多年后出土时就很难被发现。即使我们能区分这样的不同,这枚与众不同的简也可能在最初创作文本时就被使用了。而书写笔迹的不同也无法让我们辨识被插入或更换的竹简。根据现有的关于战国写本的笔迹学研究,抄手的变换并不总是与竹简的起始和终点处相合,即使是单枚竹简也可能是由不同的抄手所为,因此书写笔迹的不同并不意味着更换或插入了新简。相反,由不止一个抄手参与书写一份写本是非常普遍的操作。可见,即使不同的竹简上出现了不同抄手的字迹,也绝不是插入或更换竹简的可靠证明。
当然,缺乏在早期中国的写本中插入或更换竹简的可靠证据并不能完全排除这种可能性,但更多相反的证据表明这种重组竹简的方式不太可能是普遍操作或者修改文本的优选办法。如果插入新简的确是增补文本内容的可行办法,那么这种办法就应该被用来添加被省略的文本。然而,事实是很多添加的内容被写在了竹简的背面。除非该简位于写本的末端附近,那么读者就需要将整篇竹简翻过来以阅读增补的字。例如郭店简《缁衣》篇的抄手可能由于疏忽在简40上漏写了两句对仗句的前一句“人[苟有言必闻其声]苟有行必见其成”,而漏写的7个字则以小字形式被补写在了同一枚简背面和原正面遗漏处相应的地方,即位于“人”和“苟”之间(见图3)。背面的文字或出自另一人之手,也可能是同一人以小字书写。在郭店简《语丛四》最后一枚简中也有漏写的现象。在“圣君视朝而入[入之或入之至之或至之]之至而亡及也已”一句中,方括号中的10个字被遗漏,而以小字补写在了背面(见图3)。有趣的是,正文最后的四个字(“亡及也已”)也被写在了背面,只是位于简的顶部(见图3)。
由此可见,至少这两个例子表明,插入新简或仅仅在写本的末尾添加新简恐怕都不是常规的做法。然而,我们还不能排除一种可能性,即写本的拥有者不惜重新编连竹简来重组文本或增补文本的内容,试图省去另开新篇的辛劳。而当写本的编连破损时,也会产生重新编连的需求。说到竹简编连破损的问题,就不能不提及孔子“读《易》韦编三绝”的典故。正如“子张书诸绅”句一样,这则轶事也不应按字面意思去理解。这只是种修辞,意在将孔子塑造为一个热衷于研读《周易》的人。与此同时,这个例子也证明了早期中国书写文本的使用者是熟悉竹简编连破损问题的,而写本的制作者采取各种措施以确定文本身分(textual identity)并防止文本次序的混淆亦说明了这点。
要达成这个目的最有效且明确的方法就是为编连好的每枚竹简编号。如果现有出土的竹简具有代表性,那么可知为竹简编号的行为只是零星地见于战国时期,直到帝国早期才变得普遍。有编号的战国简案例见于清华简。在《尹至》《尹诰》《耆夜》《周武王有疾周公所自以代王之志(金縢)》《皇门》《祭公之顾命》和《系年》等篇中,所有竹简的背面中间位置都写有编号。当然,这也不能排除有人有意重组竹简的可能性,或许甚至有人删除原有的编号再写上新的。然而,目前并没有证据支持这种可能。况且,竹简编号的存在本身就表明竹简在设计之初就没有方便其未来拆分重组的打算。除了竹簡编号,其余特点也限制了未来重组竹简的可能。《系年》篇由23个独立的文本单元组成。每个文本单元的终点都由位于其末字下的钩形符明确标识,且该简剩余部分留白,这样每个新的文本单元都从简的顶部开始书写。要是竹简的制作者没有为写有23个文本单元的138枚简连续编号,就仍有将文本单元重组的可能性,因此即使这些文本单元是独立编连的,其正确的顺序仍然是明确的。与此同时,对一些文本单元的竹简的连续编号亦体现了一种文本的等级性,也就是说一些文本单元并不是独立的,而应当理解为更大文本中的组成部分。
武威《仪礼》简不但为一些文本单元中的简分别编号,还为每个文本单元标了序号,这不但表明这些文本单元是更大的文本的组成部分,还具体说明了其正确顺序。例如,武威《仪礼》简中的《服传》篇由60枚简组成,在第一枚简的背面写着“第八”,这标注了该篇在分别编连的《仪礼》简中的位置,而篇章的标题“服传”则写于第二枚简的背面(见图4)。《服传》篇在形制上被分为10个单元,每个单元都始于该简的顶部,通常以起始点符号标注,最后以留白作結。这种布局使得10个单元易于运输。然而,该篇为所有的60枚简都连续编了号,这就保证了10个单元的顺序是不可变更的(例如简28正面底部的编号,见图4)。
如此明确地界定文本身分的现象常见于帝国早期,在战国时期则非常罕见。然而,即使在早期,文本等级的不同层面通常是由标点符号来体现的。例如,郭店简《缁衣》篇中的23个文本单元是通过章节分隔符清晰标注的,即位于文本单元末字右下方的小黑方块。在最后一枚简上,位于中间的“二十又三”等字被章节分隔符下的额外空间分隔开(见图5)。这些编号和留白有两个作用:其一,作为文本终止符号;其二,明确指出了文本单元的序号,这不但是确保文本完整的方式,也防止了未来任何对文本单元可能的增补和删减。尽管郭店简不像上述武威简和清华简那样为每枚简编号,但其仍然排除了任何通过改变布局来重组这23个文本单元的企图。而文本单元的结尾处从未和简的尾部重合,这本身就说明郭店简《缁衣》篇的制作者无意为未来修改提供便利。而他们对确立文本完整的兴趣亦不止于此:在最后一枚简上标注文本单元的序号,使得这些文本单元无法被悄无声息地增补或删减。
当然,这些措施并不能阻止对文本的更改。相比郭店简《缁衣》篇,传世文献《礼记》中的《缁衣》篇则多了两个单元,且将郭店简中的两个单元合并为了一个,而他们共同之处亦以显著不同的顺序呈现。夏含夷对此提出了有力的解释,他认为文序的变化是人为对竹简进行重新编排的结果。他或许意识到由于我们先前论及的布局特征,不论是郭店简还是上博简都不允许这样的操作,因此他指出“在《礼记》编者所使用的《缁衣》底本上,每一段都始于该简的顶部”。这当然是可能的,但要充分解释郭店简和传世本《礼记》中《缁衣》篇的不同,我们就要做出些进一步的假设。对于二者单元数的不同,可能有三种情形所致:(1)《礼记》的编者使用的写本上包含了传世本有但郭店简中缺失的内容;(2)在编者决定如何安排用于编辑《礼记》文本的编连破损的竹简后,他决定为他所编的文本添加新单元;(3)出现了错简问题。
在这里我们有必要考虑关于传世本《礼记》中多出的内容是错简所致这一假设的前设。如果《礼记》的编者的确误将这些简插入其中(不然也不会称为“错简”了),那么在他所面对的《缁衣》简上,每个文本单元都应始书于新简的顶部,且编绳已破损。在他的身边至少还有另一份编绳破损的竹简,其大小、形状甚至字迹都和《缁衣》简很相似,这样才有可能使其中的一枚简混入其中。然而即使这种情形是成立的,那也仍然无法解释两种版本间写法和词汇上的差异。要解释这个问题,我们就要假设要么《礼记》编者所用的写本已然包含了这些和郭店简《缁衣》篇中不一样的内容,要么编者自己自由发挥对内容做了修改。假如第一种假设是正确的,我们就可以宣称《礼记》的编者所为就是尽其最大努力重组多个编绳破损的写本中的竹简,再将之重新编连,以重构文本。然而,第二种情形则涉及根据这些竹简来创作一个新版的文本,这就允许出现在遣词造句和书写上改动的可能。
一旦我们接受了《礼记》的编者抄写了新文本后对其做了修改这种可能性,那么随之又有两种可能的情形。首先,如果我们仍然坚持认为文序的改变是由编者所抄写本编绳破损所致,那么我们就要假设编者的理念是忠于原文本的,至少他无意更改文序,否则他就会重新编辑文本了。而第二种情形则意味着编者依据一个或多个含有该文本的写本抄写并产生了新版的《缁衣》篇。他意识到这是个历史悠久的文本,但这并不排除他对其做修改的可能性。这种修改可能只限于遣词上的细节,但也可能包含对文序的变更。如果这种可能性成立,那么他就没有必要从物理上对他所抄写的文本进行重组。他可以完整地抄写一份写本后再对其文本的多方面进行修改。其他拥有对应或平行传世文本的写本案例亦表明,这些文本间的差异并不单单是——甚至不主要是——和文本单元的顺序有关,实际上的差异在文本单元,也就是所谓文本的“建筑模块”(building block)之内。这种差异包括写法的不同、变更特定的用语、对虚词或句法使用的不同、在意识形态上对某言论的愈发具体化阐释、对某理念的现代化阐释以及对文本某部分部分或全部的变位。所有这些不同类型的差异在潜在的相互作用下都能实现欲达成的文本修改。
当然这并不是要否认文本历史上有些差异是无意造成的,但早期中国文本差异的多面性要求我们考虑到任何大小的文本单元的变位都可能是文本在其使用与传播过程中被有意修改所致。因此,在物理上对书写文本的一部分进行重组并不是造成这种文本差异的必要条件。的确,那种认为传统中国文本中不同文序变体是无意造成的流行观点显然受到了“错简”这一概念的影响。“错简”被用来泛指文本次序上的不同,但因为其“次序错乱的竹简”这一字面意思,带有“错误”义的强烈内涵。当我们认识到早期中国文本的使用者可以自由地更改文本,且散开的竹简并非更改文本次序的必要条件,那么有关竹简形制被有意用作确保文本流动性的工具这一假设就显得站不住脚了。
或许有人会反驳,像《缁衣》这样的文本有很强的逻辑连贯性,这和《论语》很不一样,因此无法用来驳斥《论语》独特的文本结构是由于先用竹简记课堂笔记随后再汇集重组这一操作所致。的确,郭店《语丛》简似乎可以作为“活页夹理论”的论据。它们是众多短小的文本单元的集合,就像《论语》一样。尤其是《语丛一》至《语丛三》,其布局使得写在一两枚简上的文本单元可以自由地重组。连《语丛四》也可以分为三个可变换位置的部分。但从现有的考古记录来看,这类写本在早期中国只是特例而非普遍现象。甚至在郭店《老子》简中,和传世本《老子》各章的对应之处也不可自由变换次序。尽管这三个《老子》写本将其文本分别分为五个、三个和四个可置换顺序的单元,但其绝大多数章节的顺序是不能变更的。
至于其他那些结构类似的说教文本,也就是“活页夹”功能最可能出现的地方,其制作方式不但无法便于未来的重组而且还使之成为不可能。上博简《君子为礼》和《弟子问》不论是内容还是文类都与《论语》很相似,然而二者都是在竹简上从头连续书写的,这使其未来无法重组。
即使写本的布局保证了每个文本单元都另起新简,使得未来将之重组成为可能,但是这并不代表这样的重组是目的所在。就像在现代图书中,分段书写只是为了将文本分为不同的部分并引导读者。新发现的平壤《论语》简就是以这种方式制作的。其他类型的布局则强调文本的合成性,其将文本分为多个可控的单元,但不允许将之重组。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是个说教文本,其中的文本单元并无多少内在逻辑连贯性,因此其理想情况下有被重组的可能。然而,这个文本写在了51枚简的5栏中,每枚简每一栏内有5~8个字。文本从第一枚简顶部的第一栏开始书写,该栏写毕后向左继续直到第51枚简;随后第二栏始于第一枚简的第一栏下方,随后向左继续直到第51枚简,并以此类推。最终,即使没有为每枚简编号,这种排版也成为该写本唯一可能的布局。而该文本的另一个版本,由长沙岳麓书院所藏的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也是这种情况。在这篇由87枚简组成的写本上,文本被分为四栏书写,但最后三枚简是连续书写的。因此,写本的读者需要分别阅读从简1到简84上的每一栏,再转而阅读下方的下一栏。在读完简84最下方的第四栏后,读者需继续转向简85顶部,开始阅读剩下的3枚简的内容。这两个平行文本的写本有众多不同之处,比如文本单元的次序、文本单元内的遣词以及这些文本单元在不同写本的竹简和版面上的分布。这些案例很好地证明了文本在说教的环境下——即我们假设的《论语》的可能使用场景——是如何使用的,其可以不从物理上对写本进行重组的情况下自由地更改文本的次序和遣词。
我们不应该被竹简的形制误导而认为时人将每枚竹简都视为独立的个体。正如先前所述,竹简被尽可能紧实地编连在一起以创造一种连续平整的表面。王家台15号墓出土的秦简《政事之常》无论在文类还是主题上都和上述睡虎地简和岳麓简很类似,它是证明编连的竹简被用作连续的表面的绝佳案例。其表面被数条水平线和垂直线分为四个同心的方形,再被对角线分为多个部分。文本被书写在划分好的空间里,读者需要从中间开始顺时针阅读(见图6)。尽管有单枚竹简,但编连的竹简被用作连续的表面。至于这种布局的原因则在于将文本分为多个可控的小单元便于记忆,而非将文本拆分使其能够将写本中的竹简拆分重组以重新编排文本。
结论
综上所述,早期中国的写本证据并不支持将早期中国文本的合成性及流动性归结于彼时的写本由每枚仅写有一行的简编连而成的特点这种理论。毕竟既没有优选的文本单元长度也没有写本形制上或每枚简上字数的常规性能建立二者间的相符性,进而证明写本形制影响文本结构这一假设的合理性。没有证据表明写本的形制特点允许未来以物理上改造写本的方式来增补或重组文本这种理论。相反,事实指向了反面:寫本常常体现出其制作者试图界定文本身分及防止混淆文本顺序的努力。写本被尽可能紧实地编连在一起,并被视为连续的平面。在这个平面上,文本被写在单字竖列上。将这样的写本拆分再重新编连并不容易,而且并非修改文本的理想方法。
至于早期中国文本合成性与流动性的真正原因则需另寻他处。许多文本之所以由相对独立的短小单元组成——尤其常见于说教类文本中——的原因在于其使用场景。不论是在教学还是政治游说的环境下,最有效的文本并非长篇大论,而是能够一针见血的短小语句。早期中国文献大多是由这些短小、原本独立的文本单元创作而成。尽管许多文本试图将这些文本单元融入一个更大、或多或少逻辑连贯的文本中,但这种尝试并不见于《论语》,其中各章依旧是独立的。《论语》中的不少内容或是一字不差,或是以平行文本的形式出现于其他文本中。正如对早期中国文本间性(intertextuality)的研究展现的那样,这样的文本单元可以各种极为不同的方式被并入更大的文本之中。而并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论语》中文本单元的特定编排方式是由其编纂之时的写本文化的物质特征所决定的。
(责任编辑:徐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