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界定、发展阶段及其 “等价物” 支付

2023-10-28 07:35周健
经济论坛 2023年10期
关键词:市民化户籍市民

周健

(辽宁大学经济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6)

引言

1978 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转移人口不断突破城乡二元制度的坚冰向城镇奋力而艰难地跋涉着。尽管农村转移人口在中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中功勋卓著,业已成为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但是他们似乎总是游走在城镇边缘,犹如城镇过客,而无法成为真正的市民。加快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的首要任务,也是学者们探讨的热点问题之一。现有文献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的研究。一方面是对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界定。学者们分别从获得城镇户籍、生活和就业在城镇、从事非农产业、获得与城镇居民相同的社会权利、行为习惯和价值观念与现代城市文明相匹配等方面对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加以界定( “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农民市民化研究” 课题组,2003[1];文军,2004[2];刘传江,2005[3];赵立新,2006[4];徐建玲,2008[5];郧彦辉,2009[6];申兵,2011[7];魏后凯和苏红键,2013[8];张心洁等,2016[9];杨菊华,2018[10];褚明浩,2019[11];姚德超,2020[12];佟大建等,2022[13])。另一方面是对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发展阶段的划分。刘传江(2005)[3]指出,由于受城乡人口流动规制政策的约束,中国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过程被分割为 “从农民到城市农民工” 和 “从城市农民工到产业工人和市民” 两个阶段。钟水映和李魁(2007)[14]提出,中国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过程中存在严格的体制因素限制,致使中国的 “市民化” 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成为农民工的 “半市民化” 过程,第二阶段是农民工逐渐融入城市成为市民的 “后市民化” 过程。冷向明和赵德兴(2013)[15]将两步转移理论补充拓展为 “农民→农民工→新市民→市民” 的三步转移理论。董莉和董玉整(2017)[16]从历史演进逻辑的视角提出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四个层次跃进过程,即农民→农民工→城市居民→城市市民→城市公民。刘小敏等(2019)[17]则从历史制度主义的视角将中国的 “市民化” 划分为革故鼎新破冰开局、审时度势转轨定向、立桅扬帆高歌猛进、攻坚克难提质决胜四个时期。

现有文献为进一步展开深入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但是这些文献对当前中国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界定还不完善,例如,有的赋予了一些不必要的内涵,有的又忽略或偏颇地理解了一些内涵。本文在辨析现有文献的基础上,探索对当前中国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界定,并对21 世纪以来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发展阶段加以判断,且从历史和现实贡献方面分析农村转移人口是否已经或正在为其市民化支付 “等价物” ,进而提出推进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建议。

一、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界定

在界定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之前,必须先界定什么是 “市民” 。黄祖辉等(1989)[18]指出, “垄断、特权” 不应是市民的标志,其只不过是象征着由产业分工、城乡分离所带来的相对稳定在城镇居住或就业的人口的总称,市民的利益增长应取决于其本身的贡献大小。尽管这一界定给出得很早,但却是一个相对透析市民本质的概念,对这一概念的理解十分有利于我们对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界定。

(一)消灭 “垄断” “特权” 是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首要条件

“垄断” “特权” 在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过程中主要表现为以城乡分割户籍制度为核心的二元制度,这一制度的存在导致中国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滞后于工业化、城镇化,成为制约中国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因此,消灭 “垄断” “特权” 首要的就是破除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而作为这一制度最典型代表的城镇户籍无疑也在被破除之列。这里必须明确居住地户籍与城镇户籍不是一个概念,居住地户籍只是居住某地的身份证明,而城镇户籍则是一定时期历史的产物,具有 “垄断” “特权” 等特定涵义。之所以通常把获得城镇户籍作为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标准,主要是因为长期以来户籍是身份和权利的表征,特别是在计划经济主导时期,拥有城镇户籍就意味着可以直接获得农业户籍人口所不能拥有的就业、教育、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

尽管当前各省、市、自治区普遍要求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但很多城市依然通过设定户口准入条件限制农村转移人口在城镇中自由落户。在一定意义上,设定户口准入条件与划分城乡户籍没有本质区别,其依然违背了公正与平等的原则,依然顽固地维持着城镇户籍的 “垄断” “特权” 。如果把获得城镇户籍作为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标准,则会过度强化其现时的合理性而无法将其及时破除,从而导致农村转移人口一直处于 “半市民化” 状态。同时,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也不是 “围墙内外的博弈” ,不应是进入 “围墙之内” 就获得了 “垄断” “特权” ,成为更具 “优越感” 的市民。因此,获得以 “垄断” “特权” 为代表的城镇户籍不应是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内涵,而破除城镇户籍这道 “围墙” 必须也必然是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核心内容, “市民化” 恰恰是摧毁这一 “围墙” 的历史进程。

而且,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城镇户籍必然要全面放开。一方面,原来依附于城镇户籍的部分基本公共服务,市民并不是 “直接” 获得,而只是获得了可以拥有的权利,但能不能真正拥有,一是取决于工作单位是否愿意提供相关的公共服务,如职工医疗保险、职工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二是取决于市民是否有足够的收入来支撑其以个人身份获得相关的公共服务,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等。此外,政府不再包就业,市民需到劳动力市场寻找工作,这就意味着部分市民即使拥有了城镇户籍也可能无法实际获得相应的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这部分市民实际上还没有完全 “市民化” ,是具有城镇户籍的 “非市民” 。因此,当前中国城镇普遍存在 “双重市民化” 的问题——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和部分具有城镇户籍的 “非市民” 的市民化。农村转移人口和市民在城镇生活中相辅相成,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过程伴随两者生活共同改善而不断推进。另一方面,农村转移人口也可以获得城镇的社会保障,例如,部分农民工通过工作单位获得职工身份的社会保障,部分农村转移人口通过居住证获得享受义务教育和城镇居民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也就是说,农村转移人口不通过城镇户籍也可以获得来自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或其他来源的同样功能的服务。因此,城镇户籍就变得不那么重要了,基于城乡对立和隔离而形成的 “城镇户籍” 这一概念也将随之退出历史舞台,户籍制度必然恢复其本真的人口登记管理职能,从而真正形成 “居住地户籍” 的概念。

(二)尊重农村转移人口的自由选择是 “市民化” 的客观规律

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有其内在的客观规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民不断与自己的命运抗争,从突破农村生产经营制度到离乡入城,每一步都推动着中国社会经济的转型发展。在一定意义上,中国农民充当了中国改革开放的探路者。然而,中国农民对于客观规律的实践从来就没有高深理论的指导,而只是源于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是基于个人理性的自我选择。当个人理性与国家理性相一致时,也即政府制度改革与中国农民实践相一致时,就会产生 “共振” ,形成巨大的叠加效应,从而创造中国奇迹。由此,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必须尊重农民的自由选择,制度改革也必须推动和保护农民自由选择的实现。

由于农村转移人口差异性的存在,其市民化的诉求和实现条件也不相同[19]。因此,政府要搬开其在 “市民化” 道路上曾经摆放的 “石头” ,归还农村转移人口应该拥有的权利,尊重农村转移人口的自由选择——是否市民化、什么样的市民化以及如何市民化。在一定意义上,这就是尊重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客观规律。

(三)农村转移人口本身贡献的大小是其利益增长的决定因素

无论是农村转移人口还是市民,其利益增长都应与是否拥有城镇户籍无关,而只取决于本身贡献的大小。但在现实中,这一基本社会平等要求却难以完全实现。尽管在一定时期内,农村转移人口不能完全获得与市民同等的权利,但其依然艰辛地努力着,希望以更大的付出获得与城镇户籍同等甚至超越城镇户籍的利益增长。一是满足吃、穿、用、住、行等基本的生活需求;二是通过私人购买方式实现其无法获得的部分城镇公共服务,即满足社会保障、教育、文化等更高层次的生活需求;三是赢得社会和政府的尊重与认可。这是农村转移人口对仅能通过本身贡献而获得最为现实的利益增长的追求,同时也提升了他们对市民化 “用脚投票” 的能力,从而对 “用手投票” 的机制产生冲击,倒逼城乡二元制度改革。

(四)从事非农产业已不再是市民必然的职业标志

传统观念认为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人必然居住在农村,然而在当今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下,农村可以由与城镇对立的区域概念转变为工作场所的概念。工作场所和居住地是可以分离的,农民可以在农村工作,在城镇生活,市民也可以到农村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同时,随着农业生产日益工业化,农村三次产业日渐融合,农业的传统属性必然会发生改变,其与非农产业的界限也将逐渐模糊。此外,通常情况下,从事非农产业的一个潜在的外延界定就是农村转移人口由自耕农转变为雇工,而除了在非农产业领域成为雇工外,还可以在农业领域成为雇工。由此,市民作为非农产业从业者的职业特征必然会逐渐消失。

(五)城市中不同群体的行为习惯、价值观念等相互融合

当前,中国的 “移民城市” 越来越多,多元文明的交流与冲突已是常态。我们必须认识到,城市中不同群体的行为习惯、价值观念等从来就不存在 “谁应该被完全抛弃” “谁应该完全融入谁” 的强制性要求。一种观点认为,农村转移人口的行为习惯、价值观念应该完全自我抛弃,应该完全融入城市文明,否则就不能成为市民,从而形成了一种 “市民优于甚至凌驾于农民之上” 的错误观念,这实际上是强加于农村转移人口的 “不平等条约” 。城乡只是一个区域概念,而与文明无关。一方面,乡村文明与城市文明没有级别之差,朴实、勤劳、善良、节俭等是中国大多数农民以及农民工身上的 “印记” ;另一方面,城市文明虽始于城市,但也会扩散到乡村,农民也可能是 “沐浴” 着城市文明而成长,乡村未必永远是备受诟病的文明落后的区域。

农村转移人口和市民之间的相互融合必然要经过长期磨合和自我扬弃才能得以实现。如今,中国农村转移人口和市民之间日益呈现出良性融合的局面。一方面,市民对农村转移人口的认可度和容纳度不断提升,已基本习惯于在生活和工作中与农村转移人口进行交流和合作;另一方面,农村转移人口对城市的认知能力和融合能力也在不断提升,特别是新生代的农民工,很多是在城市出生和长大的,即使有一些是在农村出生和长大,但在互联网时代,其文化认知、眼界见识等都获得了极大的提升。由此,城市中不同群体之间的融合程度逐步提高,尽管还有摩擦,但尖锐的矛盾冲突已基本消失。

由此可见,中国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既是进程也是结果,其基本界定就是在不断破除城乡二元制度以及充分尊重农村转移人口自由选择的基础上,提升其在城镇中稳定生活的能力,并实现与市民相互融合、共同发展。

二、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发展阶段的判断

(一)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发展阶段的界定

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是一个分阶段的发展过程。除制度因素外,经济能力是影响农村转移人口在城镇中稳定生活能力的重要因素,即影响其 “市民化” 的重要因素。有关调查显示,影响农民工进城落户意愿的首要因素就是负担生活成本的能力[20]。由此,本文以农村转移人口的经济能力为出发点,对 “市民化” 的发展阶段做出界定。

衡量农村转移人口经济能力的方法通常是计算其在城镇生活的各种支出,再与其收入进行比较,但是哪些应该计入支出以及如何计算却是一个难题。实际上,市民已经在城镇中稳定生活了,只要农村转移人口的收入等于或者高于市民的收入,他们基本上就能够在城镇中稳定生活,因此,可以通过比较两者的收入来衡量农村转移人口的经济能力。然而,随着经济能力不断提升,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必然经历从低到高的不同发展阶段。本文将农村转移人口的收入与市民不同层次的收入进行比较,进而将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划分为三个阶段。

1.低层次市民化阶段(生存型市民化阶段)

这一阶段,农村转移人口人均年收入仅相当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低收入户水平。具体特征表现为:(1)大多数农民工进入城市的目的是让家人过上更好的生活,但由于其收入水平较低,仅能使家人过上略高于温饱的生活,而无法支撑举家迁移;(2)为了得到更好的就业机会和更高的收入,大多数农民工在城乡间、城市间不停地奔波,在城镇底层从事着艰辛而又缺乏保障的工作;(3)城乡二元制度严格限制了农民向城镇转移,农民工无法享受到城镇的基本公共服务,也没有购买商业化类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4)农村转移人口与市民在生活和工作中彼此分离,融合度较低。

2.中等层次市民化阶段(发展型市民化阶段)

这一阶段,农村转移人口人均年收入相当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中收入户水平。而中收入户又分为三个层次——中等偏下户、中等收入户和中等偏上户,按照相应的收入差别,这一阶段又可细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阶段。随着农村转移人口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其在更高层级城市中稳定生活的能力也不断提升,初级阶段基本实现在小城镇和小城市的市民化①,中级阶段基本实现在大中城市的市民化,高级阶段基本实现在特大城市的市民化②。具体特征表现为:(1)大多数农民工进入城市的目的除了让家人过上更好的生活,也让自己有更好的发展机遇,他们的收入有了较高的提升,能够使家人过上超越温饱直至全面小康的生活,举家迁移日渐成为常态;(2)与疲于奔波相比,农民工更愿意在一个城镇中稳定下来,除了获得更好的就业机会和更高的收入外,他们更希望从事体面、舒适和有保障的工作;(3)城乡二元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其对农民向城市转移的约束不断放松,农民工可以享受到越来越多的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也具有了购买商业化类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4)农村转移人口与市民之间的认同度不断提升,两者在生活和工作中的交流与合作不断增加。中等层次市民化阶段的迁移群体规模最大,流动性最强,社会经济变革更复杂、更剧烈,因此,这一阶段是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最难、最关键的时期。

3.高层次市民化阶段(一元化或同一型市民化阶段)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用于划分阶段的农村转移人口与城镇居民收入的比较表现为两个群体相对收入比较的动态演进过程,其必然随着两个群体收入的变化而变化。一般来说,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过程是伴随着两个群体收入都不断提升而逐步推进的。然而在一定时期内,受制度等因素限制,即使部分农村转移人口的收入高于城镇居民高收入户,其可能依然难以完全实现 “市民化” ,但其个人的经济能力无疑是增强了。

(二)中国当前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发展阶段的判断

2002 年以来农民工家庭人均年收入已经明显高于城镇居民低收入户,其在城镇中生活的经济能力已经高于城镇低收入群体,2018 年之后高于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户,但还远低于中等收入户(表1)。这表明中国当前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刚刚摆脱低层次市民化,并已进入中等层次市民化的初级阶段,但仍表现为较低水平的 “市民化” 。

2002—2008 年农民工家庭人均年收入与城镇居民三个层次的中等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均呈现下降趋势,尽管2009—2011 年有所回升,但2012 年之后又呈现下降趋势(表1)。这表明中国当前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明显受困于中等层次市民化的初级阶段,难以向更高层次市民化跨越,其原因既有城乡二元制度改革滞后的约束,也有农村转移人口自身素质较低的限制。

表1 2002—2019年农民工家庭人均年收入与城镇居民按收入五(七)等份分组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较单位:元

三、农村转移人口已经或正在为其市民化支付 “等价物”

一种观点认为,农村转移人口进入城镇会增加城镇运行的负担和成本。但事实上,农村转移人口为城市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他们没有坐享城市化的成果,而是实实在在地已经或正在为其市民化支付着 “等价物” 。

(一)政府通过工农业剪刀差获得农业剩余

2010 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估算一个农民工转变成市民,政府所需成本支出约为8万元,将2.7亿农民工 “市民化” 至少需要21.6万亿元的投入[22]。然而,尽管不同学者的计算方法不同,但基本上可以确定的是,1950—1997 年政府通过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等方法从农民手中获得的农业剩余在万亿元以上[23-25],如果再考虑以压低农民工工资和福利待遇、低价征用土地等为载体所转移的农业剩余[23],以及通货膨胀的影响,其数额并不比21.6 万亿元低。这就意味着当政府通过工农业剪刀差获得农业剩余时,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成本实际上已经支付了。农业在为工业化发展倾其所有的同时,也削弱了自身的投资积累能力,阻碍了农业扩大再生产的正常进行[26],造成了特殊时期农民的其他 “牺牲” ,而这些 “牺牲” 并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或者根本是难以偿付的代价。

(二)农村转移人口是城镇中最重要的生产和服务提供者

2013—2019 年,住宿和餐饮业外出农民工就业人员占城镇就业人员的比重约为50%,制造业在55%以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在70%以上,建筑业更是达到80%以上(表2)。如果没有农民工,工厂停工、工地停建、饭店停业、物流停滞、垃圾围城等问题就会立即出现,从而导致整个城镇 “停摆” 。

表2 2013—2019年部分行业外出农民工就业人员占城镇就业人员的比重单位:%

(三)农村转移人口是城镇中主要的潜在消费群体

一方面,农民工消费还有较大的上升空间。2013—2015 年,外出农民工总量约是城镇居民常住人口总量的22%,但其年收入总量却是城镇居民年收入总量的28%左右,这表明外出农民工潜在的消费能力应该高于城镇居民,而现实中其年生活消费总量只有城镇居民的15%左右,且其边际消费倾向远小于城镇居民(表3)。由此可见,只要消除抑制农民工消费的阻碍,其消费必然会有较大提升。另一方面,随着老一代农民工的老去,新生代农民工成为农村转移人口的主体,并呈现出新的群体特点——受教育程度相对较高、倾向于从事服务业、以自我为主的消费意识、现代城市消费主义的生活方式等[28],这使得新生代农民工有意愿也有能力提高其消费水平和消费层次。蔡翼飞和马佳丽(2022)[29]的测算显示,基准方案下2019年农民工 “市民化” 对消费增长的拉动作用为1713亿元,加快方案下的拉动作用为2494亿元。由此可见,提升农民工消费是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实现经济良性循环的重要支撑。

今年4月,苏州市委组织部印发《关于创新基层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推广“行动支部”工作法的实施办法》,数月下来,全市基层党组织围绕乡村振兴、社会治理创新等12项重点工作,创新组建了3000多个“行动支部”。

(四)农村转移人口是城镇中主要的储蓄群体

一是外出农民工年储蓄总量不断增加,2012—2019 年年均增长14.79%;二是外出农民工年储蓄规模较大,2012—2014 年外出农民工年储蓄总量与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年增加额之比从0.2310 上升到0.4655,增长将近一倍,尽管2015 年指标进行了调整,但比值基本在40%以上;三是从储蓄转化为资本投资的角度来看,2012—2019 年外出农民工年储蓄总量与资本形成总额之比呈现出持续上升的趋势(表4)。

由此可见,农村转移人口是最具 “价值” 的群体之一,留住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镇就能够延续人口红利优势,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因此,必须尊重农村转移人口,不能将其视为政策工具③,需要时召之即来,不用时挥之即去,如果仍以成本和负担为借口阻碍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那便是罔顾历史和现实。在中国,规模越大的城市,农村转移人口的历史和现实贡献越大,他们在 “市民化” 道路上奋力前行,而是否能够加快推进 “市民化” 则取决于主政者的智慧和勇气。

表3 2013—2015年外出农民工与城镇居民收入和消费总量的比较

表4 2012—2019年外出农民工的储蓄状况单位:亿元

四、推进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建议

(一)增加农村转移人口收入,提升其 “市民化” 的能力

第一,增加稳定的就业预期。一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为农村转移人口提供更多的就业选择;二是加强对农村转移人口的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已进入城镇的农村转移人口就业能力;三是提升农村教育水平,通过普及义务教育、提高高中升学率、加大高等教育招生向农村地区倾斜力度等提升潜在的和未来的农村转移人口就业能力;四是完善职业中介机构,为农村转移人口提供充分的就业信息和相关的就业服务。

第二,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一是切实推进劳动合同制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二是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工资协商制度等,建立合理的工资增长机制;三是健全劳动基准、劳动监察与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机制,有效维护农民工权益。

第三,实现 “带土进城” 。农村土地是农村转移人口最主要和最重要的财产,应该也必须成为其保障基本生存、提升生活质量的生产资本,这就需要持续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将土地通过市场途径变现,由 “不动产” 变为 “动产” ,进而随着农村转移人口进入城镇。一是充分尊重农民工意愿,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尊重农民工基于自身特性做出土地处置的自我判断、自我选择,不得以退出 “三权” 作为农民工进城落户的条件;二是加快和完善农村承包地 “三权分置” 改革和 “三块地” 改革(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的制度改革),给予农民更大的财产权;三是积极探索土地转包、委托经营、股份合作等农地流转方式,实现暂时性 “带土进城” ;四是支持和引导农户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农村集体成员的权利,实现永久性 “带土进城”[31]。

(二)破除城市户口准入壁垒,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

第一,全面破除中等城市和大城市户口准入壁垒,逐步实现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户口准入的全面放开。当前,对于中等城市和大城市来说,实现农村转移人口自由落户实际上不存在 “难以克服” 的困难,要提升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关键是要尽快破除户口准入壁垒,全面放开落户限制。一是降低大城市、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的落户条件,取消积分落户年度指标限制,削减学历、职称、纳税、购房、投资等能力性指标的权重,实行以合法稳定就业和居住年限为主的积分落户制度[32];二是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户口准入也要有明确的时间表,例如,在基本完成城镇化的时候全面放开特大城市的落户限制,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时候全面放开超大城市的落户限制。

第二,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城镇常住人口。一是通过法治方式全面落实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供给制度,并不断扩大为居住证持有者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加快实行居住证与城镇户口同城同权,最终实现居住地权属的户籍管理方式;二是以农村转移人口为桥梁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养老、医疗等保障制度城乡对接以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转移和接续,从而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最大覆盖和不断完善;三是厘清中央政府和流入地、流出地政府责任,将财政转移支付与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相挂钩[33],对吸纳农村转移人口较多的城镇在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等方面给予更大的支持[34];四是拓展商业化类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渠道,满足农村转移人口的多样性需求。

(三)农民可在农村工作、在城镇生活,实现就近城镇化

目前,中国农村居民中等偏上户的人均纯收入已超过城镇居民最低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高收入户的人均纯收入也已超过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户人均可支配收入,这表明部分农村居民已具有在城镇生活的能力,农民生产与生活空间分割已具备基本条件。由此,农民可在农村工作、在城镇生活,实现就近城镇化,这一形式在县域和镇域范围内最为普遍可行。

第一,促进农村产业兴旺。农村产业兴旺才能使农民有适当的收入,保障其在城镇中稳定生活,从而实现乡村振兴与城镇化融合发展。一是加快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转变,推进适度规模化经营和农业现代化;二是建立 “农业+” 商业模式和生活方式[35],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延长和重构农业产业链、供应链和价值链。

第二,为农村转移人口提供城镇生活便利。一是加快推进县域、镇域和村域的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要建立便捷的交通设施体系;二是调整行政区划,撤并空心村,制定以农村相关产业为中心的人口集聚的小城镇规划。

(四)实现农村转移人口与市民的行为习惯、价值观念等相互融合

第一,市民要宽以待人,严于律己。一方面,市民要尊重和学习农村转移人口的优良品质,在工作和生活中要多与之交流和合作,同时要以宽容的态度看待农村转移人口由于习惯所致的一些不文明行为,要积极劝诫而不是斥责;另一方面,市民也要时刻监督自己的行为习惯、价值观念是否符合城市文明的要求,要勇于改造自己,不能因为在城镇中丧失了固有的优越感或者在高收入农民工面前产生了自卑感而形成排斥农村转移人口的消极情绪。

第二,农村转移人口要调节心理,主动融入。一方面,农村转移人口要积极接受来自各方的合理批评和有益建议,消除因自卑而形成的抵触心理;另一方面,农村转移人口要摒弃农村落后的旧思想、旧观念,勇于接触和感受城市文明,主动改造自己的行为习惯、价值观念等,不断拓展自己的社会关系网络,从而更好地融入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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