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广阔
近日,江苏苏州某公司领导批评一员工“下班就走”,工作态度不好。有员工拒绝加班后,在微信群回怼:“越想越离谱,这公司什么风气和氛围啊,我就想安安稳稳上个班,你不让我好好上,动不动就拿态度和不努力说事。”没想到,第二天,这名员工就遭“光速”开除。
公司领导批评员工“下班就走”,工作态度不好,而被批评的员工在公司的微信群对领导进行了回怼。这种时候,不管是作为当事人的领导还是管理层,都应该反思管理制度、工作方法是不是出现了问题,为什么会招致员工如此激烈的“反抗”。结果,该公司管理层非但没有反思自己,反而在事发第二天就把当事员工“光速”开除了。
而他们开除员工的理由是“不服从公司安排,在公司微信群使用辱骂性语言,散布有损公司名誉、公司形象的言论”。这理由说起来一套一套的,但是细究员工在公司微信群发表的言论,不过是对公司的管理制度以及一些领导对待员工的行为表达了不满,进行了吐槽,远远达不到辱骂的程度,结果还是遭到了公司的“顶格”处罚:开除。
很显然,公司因此开除员工的做法,打击报复的意味十分明显,明眼人都看得出来。问题就在于,这家公司在开除员工时的雷霆手段,真的符合法律的规定吗?其做法真的合法吗?
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就事论事,这名员工的行为并不符合上述情形。所以,公司做出开除员工的决定,本身是不合法的,当事员工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任性的公司因为自己的任性而付出必要的代价。
进一步说,即便用人单位有权利提出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也需要用人单位提前3 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而这家公司,却在事发后第二天就“光速”开除劳动者,显然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员工同样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网络上有“年轻人开始整顿职场”的说法,其实先不说整顿不整顿,至少雇佣双方要依法办事,如果要求再高一点,需要在雇佣关系中互相尊重,互相理解,而不是一旦一方滿足不了自己的要求,就进行打击报复。那样,最终的结果只会是两败俱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