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8 月14 日,李女士与曹先生办理了离婚登记,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登记在曹先生名下的某小区房屋归李女士所有,李女士补偿曹先生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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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曹先生未按约定期限将房屋产权过户至李女士名下,而是于同年9 月25 日以案涉房屋作为抵押向某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合同签订后,还就抵押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曹先生未偿还银行借款本息,银行诉至法院,其债权亦获得法院支持。
一审法院在执行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案涉房屋予以查封。李女士认为自己系案涉房屋的实际所有人,遂于2023年5月8日提起执行异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女士对案涉房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
首先,离婚协议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系其双方之间的内部约定,在所分割的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之前,该房屋的物权并未发生变动,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其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物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
综上,法院认为李女生对案涉房产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据此裁定驳回了李女士的异议请求。
夫妻离婚协议对房屋的权属作出了内部约定,但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房屋因登记权利人对外负有债务而被法院执行,另一方对此提出异议的情形屡见不鲜。一般来说,只要离婚协议真实,离婚协议订立的时间早于执行依据债务形成的时间,在排除双方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前提下,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执行。
河长制在地方党和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在具体工作中,对流域进行总体规划,采取自上而下的防治水生态环境污染的措施。完善水污染管理框架,为农村水生态环境系统建设提供针对性的指导。流域水污染防治是河长制工作实施的重点之一,其最终目标是改善水生态环境。在实际工作中,要制定合理的防治方案,根据流域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的工作评价和水质评价目标,明确责任制分工,运用河长的个人能力,充分发挥各部门职权,促进各部门的协调运作。
点评:
基于里兹有限单元法分析裂隙渗流,过程同1.2节中连续介质渗流理论,将每一条裂隙段看作一个线单元对渗流区域进行离散化,若j单元两端分别为i节点和i+1节点,则有单元渗透矩阵为:
本案中,曹先生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对外抵押,银行基于对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借款给曹先生,并且就案涉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其对物权公示效力产生的信赖利益应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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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离婚协议关于房屋权属的约定对抗的是被执行人负担的普通金钱债权,而不包括物权。民法典就不动产和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作出了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受让人取得该财产需要满足三项条件,即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登记或交付。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规定:“当事人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押,经审查构成无权处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本案中,案涉房屋登记在曹先生名下,银行依据涉案房屋的物权登记,有理由相信曹先生有权以该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应当认定其善意取得了案涉房屋的抵押权。因此,李女生要求排除对案涉房屋的执行,未得到支持。
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通过协议受让房屋,即便已经交付,也不会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权利人应当及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否则可能面临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整理自湖南高院、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