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宥与底线:“网课爆破”案中未成年人的行为与处置探析

2023-10-20 04:15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张兆珍
青少年法治教育 2023年8期
关键词:网课暴力青少年

文/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张兆珍

一、问题:风雨如晦的网暴乱象

2022年引发社会热议的“粉发女孩遭网暴”①2022年7月,浙江师范大学毕业生郑灵华在医院与病床上84岁的爷爷分享成功保研至华东师范大学的喜讯,并拍摄照片、视频分享到社交平台。之后,各平台多个账号盗用其照片并造谣,部分网友还对其粉色头发、录取院校进行恶意攻击,致郑灵华患上抑郁症并于2023年1月自杀。、“刘学州寻亲”②2022年1月24日,发布视频寻亲的刘学州找到了亲生父母,但部分网友从关注寻亲进度到施加网络暴力,加上媒体的曲解,刘学州于三亚海边留下遗书自杀。等事件暴露出网络暴力愈演愈烈的严峻态势,公民人格权益乃至生命法益被蔓延的恶意侵害;令人唏嘘的“刘韩博事件”③2022年10月28日,河南新郑市第三中学教师刘韩博在家上完网课后因心梗离世。其后,自称刘韩博女儿的微博网友称,曾有陌生人进入网课系统使用语音辱骂、干扰共享屏课件等手段扰乱课堂秩序。也为校园教学的正常开展蒙上了一层阴影,以网课爆破为代表的灰色产业正在不断破坏清朗健康的网络教学环境和尊师重道的传统观念。跟踪报道此事件的记者经调查发现,从事网课爆破的人员以00后居多,这些闲散在社会上的青少年出于找乐子或牟利的打算,与校园内有网课爆破需求的学生一拍即合,从后者手中得到网课会议号后便进入线上课堂肆意妄为。

《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提出,高中阶段教育应当注重增加教育教学的实践性、参与性和思辨性,树立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21世纪的青少年几乎从幼儿时期就开始接触互联网,但是互联网原住民的身份并不意味着他们天然就是合格的数字公民。相反,青少年由于张扬的自我意识和对法律的无知与漠视,当出现厌学等消极情绪时,容易为彰显个性刻意做出违反道德乃至法律的叛逆行为,比如以网络作为情绪宣泄与报复的工具,视他人的“社会性死亡”等损害后果为其攻击的胜利。即便公众平台上对相关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报道屡次登上话题热榜,但由于叛逆心理作祟,有些未成年人依然选择视而不见。

青少年处于价值观的塑造阶段,他们中的一些人的网络暴力行为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了恶劣侵害与影响,是否要追究这些人的责任呢?从法理上来说,严重的危害后果不容加害者逃之夭夭,所以秉持积极刑法观的学者认为应当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这些青少年予以刑事追究;还有学者提出民刑共治的责任分野,认为部分恶性影响可以通过民事责任修复弥补。但从情理上讲,青少年在花样年华时被贴上罪犯标签,不利于其改正错误,因此教育相较于惩戒更具有治本的功效。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通过合理的入罪门槛和出罪事由落实损害的事后补救,以及道德与法治课堂的是非观教育加强青少年犯罪风险的事前防控,双管齐下,能打造一条防微杜渐、规范可循的未成年人网络暴力防治路径。

二、动因:怒发冲冠的逾矩表达

有学者将网络暴力行为概括为一种网络失范行为或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忽略自身责任所致的言论异化行为。聚焦以网课爆破为代表的新型网络暴力类型,青少年不论在其中扮演爆破手抑或是爆破交易买方的角色,其行为动因均暴露出其在心智、行为、认知等方面的不成熟。

(一)非理性的契约合意

大数据推送机制助力的需求精准捕捉和网络暴力灰色产业在宣传上的投放,共同将一份关于网课爆破的要约摆在青少年的面前。“人之所以成为罪犯,并不是因为他要犯罪,而是由于他处在一定的自然和社会条件之下,罪恶的种子得以在这种条件下发芽、生长。”①[意]恩里科·菲利:《实证派犯罪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2页。试想一个愤懑封闭的少年,在社交媒体上看见网课爆破产业建立的“丰功伟业”,又发现其他与自己有着共鸣的同龄人已经通过交易纾解了烦恼,再加上单笔交易所需的费用不高,简单的利益博弈之后,网课爆破自然成为其“伤害性不大、侮辱性极强”的情绪宣泄选择。

囿于“法不责众”和不会造成实质损害的侥幸心理,在达成网课爆破交易时,双方都摒弃了对这一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将本该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合理化。一方极力渲染对爆破对象的忍无可忍,另一方则极力呈现爆破方式的效果预演。可事实是,不论是因对法律的无知还是道德的丧失,以所谓“正义”的身份自居,去表达自己的“态度”,都是不理性的绝对冲动行为。

(二)不适时的宣扬自我

中学生处于从未成年人向成年人的过渡阶段,他们试图在方方面面证明自己已经完成了从孩童向成年人的跨越,但张扬的权利意识使其混淆了“不墨守成规”与“危害秩序法益”的界限,网络在这时就成为其对抗家校管理和教师管教的低成本利器。

在网课爆破事件中,涉事青少年以直接或间接参与的姿态,通过言论侮辱、功能控制等手段,降低、损害了教师在班级中的权威与尊严,还耽误其他同学上课,破坏了课堂的教学秩序,既泯灭了我国一直以来的尊师重道的历史传统,也玷污了技术之于网络能创造美好生活的初心。这种不合时宜且出格的举动,在权利意识的背后,实则是部分青少年对法律无知的表现。

(三)无底线的恶意表达

虽然说网课爆破起初是基于对单个特定对象进行示威或攻击的行为,但该行为出现在公共网络课堂后,受其影响者往往远远超出预期,一般会辐射同一课堂上的所有学生。突如其来的谩骂声、无中生有的诽谤言语是对直接相关人员的人格尊严的践踏,还会让在场的其他人留下心理阴影与精神创伤,抑或是复制与盲从。

那些通过恶意共享课件、播放淫秽视频等手段对课堂秩序进行爆破者,其恶劣程度远超为表达厌学情绪所使出的其他方式的限度,这已然是以宣泄情绪为借口的言论异化行为,以及对消极情绪不加以正向引导而造成的恶性膨胀。

综上,学校、家庭、社会应加强对青少年价值观的正向引导,耐心倾听他们的诉求,使他们养成对人和事平和沟通的行为习惯。青少年也应当从道德和法治层面加强自身修养,树立尊敬师长的理念,增强权利意识与校园主人翁意识,争取在感性表达和激情争论中也依然能维护美好校园与课堂的正常秩序。

三、前端:网课爆破的可罚性探讨

当我们面对“刘韩博事件”中逝去的生命时,道德的非难便显得单薄,因此有学者提出由于网课爆破行为具备匿名性和对象的特定性特征,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损害后果,应属于一种新型网络暴力。但相较于公共社交平台上动辄引发数百万浏览量的网络暴力行为,网课爆破因场景人数较少、影响范围不大而被视为一种轻微网络暴力。然而,网络空间内信息所具备的高传播性会带来危害程度的指数式上升,传统思维下的“轻微”在“刘韩博事件”中已然失去共识。

(一)文本解释:网课爆破入刑的可能性

从节约立法成本和刑法谦抑性原则等方面考虑,网课爆破以单独罪名入刑面临多重阻力。综观现行的刑法文本,侮辱、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或许能够成为追惩网课爆破参与者的法律依据。就侮辱、诽谤罪而言,如果网课爆破不同于一般的谩骂,而是以“诋毁人格为目的的谩骂和捏造”①金泽刚、张涛:《网络时代侮辱、诽谤罪司法适用之争》,《探索与争鸣》2023年第7期。,造成被害人死亡或严重身心伤害,危害被害人个人发展和履职能力,或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那么应当可以认定构成该罪。就寻衅滋事罪而言,网课爆破若满足“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条件,其影响范围、程度等符合入罪的考量客观条件,那么应当可以认定构成该罪。

(二)权利有边界:言论自由与逾矩表达红线的确立

网课爆破入刑是对言论自由基本权利的过度限制吗?刑法规制网课爆破行为又如何通过合宪性审查框架?“预防性理念的嵌入应契合比例化与正当性,寻求比例原则的协作,共同强化对刑罚权的合理约束,以免社会治理过度依赖刑法。”①刘艳红:《民刑共治:中国式现代犯罪治理新模式》,《中国法学》2022年第6期。刑法本着从事后惩罚转为事前预防的积极理念,回应了谦抑性原则的诘问,但仍要面对自身作为部门法落实宪法基本权利之保护任务的审查。与网络暴力相关的公民基本权利是言论自由,通过发挥其基本价值对刑法解释的控制功能,让言论自由在具体的网络言论型刑事案件的判决中效力最大化,从而合理限定网络言论犯罪的处罚范围,是网课爆破入刑这一命题的应有之义。以基本权利限制的合宪性审查框架为逻辑,第一,限制施暴者的恶意言论能够维护受害者的人格尊严以及清朗的网络环境,因此网课爆破入刑能够通过目的正当性的审查;第二,囿于行政与民事手段效果不足导致网络暴力案件屡禁不止的救济困境,采用刑法手段能够兼顾事后惩罚与事先预防的现实需要,所以网课爆破入刑具有手段的适当性;第三,网课爆破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并不能完全被行政或民事手段抗制,但刑罚带来的打击力度和附随后果却能够使预备犯望而却步,所以网课爆破入刑符合手段的必要性;第四,国家将违法行为犯罪化所付出的时间、技术成本与施暴者言论自由的损害按比例,将刑法所保障的人格权益与施暴者言论自由的损害按比例进行了设置,又为网络暴力入刑规定了转发数量,因此未使言论自由这项基本权利的本质真空,故网课爆破入刑具有合理性。

四、后端:产业链各主体的可履责区间

实现各领域共治应当明确多方主体间角色定位的界限,清晰的界限是责任能够有效划分的重要前提。笔者在此提出危害后果的人财两分理论,即对人格法益所受侵害与财产法益所遭损害进行区别处理。首先,从人格法益的角度出发,名誉受损、精神损害等应当得到重视并被认定为实质危害后果。以最常见的“社会性死亡”为例,“……个体遭遇网络暴力后,陷入社交往来被阻断、社会声誉被倾轧困境……”①行远:《人民网三评“社会性死亡”之一:下一个是谁?》,http: //opinion. people. com. cn /n1/2020 /1130 /c223228-31948883. 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6月15日。,因此有学者指出,倘若罔顾网课爆破的实质损害,而“对‘暴力’概念界定囿于‘有形力’的狭隘认知……是对于精神伤害作为刑法法益保护对象的漠视”②蔡荣:《“网络语言暴力”入刑正当性及教义学分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2期。。当下社会中人们日益严重的心理问题已经不容精神损害作为附带损害而被区别对待了,因为严重者真的会导致生命的终结,所以不能因为键盘上的恶毒文字无法直接伤及肉体就任其蔓延。其次,从财产法益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先民后刑是一条稳妥的解决问题的通路,即对于能够估量的物质损害提起侵权赔偿,利用民法的救济手段对其损害结果进行弥补性和赔偿性的恢复。另外,民刑共治代表着民事治理不被刑事治理代替,即“先民事不法后刑事不法的判断逻辑……既肯定了民事不法与刑事不法的独立性,又意识到两者存在某种递进关联……”③刘艳红:《民刑共治:中国式现代犯罪治理新模式》,《中国法学》2022年第6期。。

在互联网治理方面,网民大多隐匿自身真实姓名与身份,于是,原告和执法人员越来越多地试图让网络运营者对用户的不当行为负责。④Assaf Hamdani,“Who’s liable for cyberwrongs?”,Cornell Law Review,2002,Vol. 87,No. 4,p. 901.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第六款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故民法学者对于网络运营者的第三方义务之论证陷入了合法性困境,而对网络运营者作为一个民事主体被赋予审查公民信息通讯的权力被理解为行政授权之论证也才勉强通过了合宪性质疑。①王勤、刘晓庆、唐亦非:《网络运营者参与互联网治理的角色定位—基于权力与义务的判断》,《江汉论坛》2018年第5期。故下文将从刑法视角切入,探讨网络运营者与其他参与者在产业牟利型的网课爆破中的行为性质,从而对其造成的危害后果的可谴责区间提出一些拙见。

(一)正视平台的网络帮助行为

学界的争论从未休止,但对“要对不作为的贡献追责,首先必须认定该人处于保障人地位(存在作为义务)”②[日]松原芳博:《刑法总论重要问题》,王昭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63页。达成了共识。因此,有学者指出,对于提供网络服务的作为,应紧紧围绕是否具有合理可控性检视其可罚性的有无;而对于放任不管、拒不履行的不作为,审视其可罚性时则应重点分析是否具有法定的作为义务。③罗世龙:《网络帮助行为的刑事归责路径选择》,《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8年第4期。

相较于诉讼,平台处理其实是最快捷、最低成本的救济渠道,平台收集了用户的个人信息并提供与用户数量相匹配的运营服务,足以证明其有能力防范并干预可能的网暴风险,这种能力亦可称为一种“软权力”。④同注①。通过“软权力”也可以基于权利义务的统一而推导出“软义务”,即网络施暴者通过践踏他人人格得到流量变现的行为不应为平台规则所容,亦不应为公序良俗所容。因此网络运营者应该用设置关键词、识别热度等技术手段,对网暴事件早发现、早介入,并对网暴来源进行追溯;建立健全网络暴力当事人实时保护机制,对其收到评论和私信的功能进行必要的屏蔽;严防网络暴力信息传播扩散,对相关网暴内容限制转发、推广,并禁止同样的内容再次发布。从权责统一的逻辑来看,平台假如履职不力,便可以追究其失职的责任区间,甚至可以将网络暴力的发酵进程作为评判标准,舆情发酵得越凶猛,平台的责任就越直接、越大。

(二)矫正发动网课爆破的青少年

深谙“社会性死亡”为何物的青少年,既有可能是网课爆破有意的发起者,也有可能是网课爆破无意的盲从者。在出现厌学等情绪后,这些青少年放弃了沟通、纾解等柔性的解决问题的方式,也无视投诉、举报等有法律保护的方式,转而选择让网络爆破手干扰网课秩序、败坏他人名誉,或雇佣“水军”破坏网络清朗生态环境、诋毁社交平台将不知情的当事人置于“社会性死亡”的境地。马克思说过:“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具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⑤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01页。而让某人“社会性死亡”是比“有意识网络暴力”更为严重、影响更为恶劣的有意网络暴力、故意网络暴力、刻意网络暴力。⑥梁思思、曹东勃:《“社会性死亡”:青年网络暴力新趋势及治理路径》,《社会科学战线》2022年第4期。

因此,在竞争激烈、诱惑繁多的高风险社会背景下,面对青少年“让你社死”的异化心态和用“人肉搜索”来“无理由无限发难”的心理扭曲,及时纠偏矫治才是对青少年网络暴力行为进行精准治理的不二法宝。

五、结语

网课爆破作为一种网络暴力行为,受害者救济难度大和加害者违法成本低是其救济效果不佳的一体两面。受害者救济难度大通常有三个原因:一是网课爆破具有群体性特征,损害程度不一,取证涉及面广;二是诉讼周期长,施暴者的匿名身份为直接起诉设置了障碍;三是投入回报比不高,网暴维权耗时费心,其间可能还会产生新的问题,导致因名誉受损等获得的诉讼赔偿并不一定能覆盖维权成本。加害者违法成本低也有其现实依据:一是现行刑法体系中网络暴力的入罪门槛较高;二是传统刑法学者深受谦抑性原则的禁锢,低估网络暴力已然造成的实质损害,认为将网络暴力类比传统暴力入刑的行为是典型的情绪性立法并予以强烈批评,拒绝使刑法这一最后手段成为网络暴力的休止符;三是受害者寡不敌众,且平台的不作为导致网络暴力行为及其损害结果可能是持续的、膨胀的、不休的。

《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提出:“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使广大青少年学生从小树立法治观念,养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是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工程;是在青少年群体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重要途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客观要求。”面对救济失灵,各治理领域都会有一拥而上或坐视不管的随机性,而正确的做法是合理归因、明确分工,并将否定性评价嵌入青少年的是非观,以便让潜在施暴者在释放恶意之前悬崖勒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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