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简易听证是检察听证的创新发展,是对案件事实较为清楚,法律适用争议不大,而群众反映强烈、信访矛盾突出的案件的审查方式。其具有审批快捷、程序简易、结案高效、办案直接、形式灵活、成本经济的特点。实践中亟需厘清简易听证是否需要审批、准备时长、参加人数、办案职责分工、风险研判、原承办人是否参加、当事人中途退席、目標的确定、效果的检验及司法救助案件是否适用等十方面注意事项,随着实践的深入,简易听证应进一步在工作规范、配套机制、听证员队伍建设及系统培训方面进行完善。
关键词:简易听证 内涵特征 检察听证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探索落实公开听证制度,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贯彻到检察监督办案中,通过能动检察助推诉源治理,努力让人民群众真正“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简易听证是检察公开听证的创新发展,在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妥善化解社会矛盾,提升检察办案质效等方面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简易听证是检察听证的创新发展
简易听证源于检察公开听证,但又有所创新发展。1999年5月,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首次对案件公开审查作出制度安排。2000年5月,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试行)》,把举行听证会明确为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的主要形式。2019年7月,全国大检察官研讨班专门作出部署,要求对一些多年申诉、各方关注的典型案件组织听证。2020年1月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进一步提出“应听证尽听证”,要求各地、各级检察院全面推开公开听证,不仅申诉案件要听证、做实,还要注重诉源治理,在疑难、复杂、影响性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中也充分运用公开听证。2020年9月,最高检制发《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全面规定听证的含义、案件类型、参加人员、听证程序等内容,为各地开展检察听证提供了规范指引。2023年7月,刚刚结束的全国大检察官研讨班上应勇检察长再次强调检察听证要注重质量。
目前,检察听证已成为检察机关办案的新常态。按照《工作规定》第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由此可见,检察听证主要针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等案件进行。今年两会,最高检工作报告强调,二十年间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已呈现“重罪持续下降、轻罪持续上升”的重大变化。目前社会处于转型期,各类社会矛盾多发易发,如何处理好检察办案量大与司法资源有限的突出矛盾,是“公正与效率”的时代难题。2023年3月,应勇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就明确指出,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1],努力实现办案质量、效率与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既要通过履职办案实现公平正义,也要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2023年7月全国大检察官研讨班开班仪式上应勇检察长再次强调,要让“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2]实践中,检察听证确实取得了非常良好的办案效果,但组织召开一场公开听证,从审批决定、制定听证方案、确定参加人员、发布听证公告到正式召开往往耗费较长时间,承办检察官也需要投入比日常办案更多的时间精力,从而客观制约了检察听证的数量和检察官组织召开听证会的内在动力。
结合我国犯罪结构的重大变化以及最高检党组关于检察履职办案的最新要求,检察听证与实际办案之间产生三大矛盾:一是实际召开检察听证会数量与人民群众迫切要求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需求之间的矛盾;二是检察听证适用于少量重大、复杂、疑难、敏感案件与大量“简案”“小案”同样需要听证之间的矛盾;三是检察听证追求客观公正与及时高效办案之间的矛盾。特别是对于一些信访矛盾非常突出的案件,当事人到检察机关强烈要求公开听证的,如果耗费较长准备时间,不仅无法及时就地化解矛盾,还有可能在筹备期间激化矛盾。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2021年3月,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在日常接访、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等工作实践的基础上,探索开展简易听证,即保留检察听证的核心精髓,又对检察听证程序进行创新发展。经统计,2022年全年全国控申检察部门共开展公开听证案件26772件,其中简易听证案件21696件,占比高达81%;听证后当事人明确表示息诉罢访的22007件,矛盾化解率高达82.2%。由此可见,简易听证不仅有效解决了检察听证与实际办案需求之间的矛盾,而且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厚植党的执政根基,对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浦江经验”,加快推进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化,推动信访工作法治化,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目前,简易听证已逐渐拓展至各类检察办案,并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二、简易听证的内涵特征
(一)简易听证的内涵
结合简易听证工作实践,笔者认为,所谓简易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办理群众信访等工作过程中,对于案件事实较为清楚,法律适用争议不大,但群众反映强烈或信访矛盾突出等案件,通过相对简化的听证程序进行的案件审查活动。从该定义可以看出,是否组织开展简易听证,应重点把握三方面内容:
1.简易听证可适用于各类检察办案。简易听证虽发端于信访接待和申诉办案,但其可适用于各类案件办理,并发挥不同功效[3]。
2.简易听证的核心在于解决“案件事实较为清楚、法律适用争议不大”与“群众反映强烈或信访矛盾突出”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的“根源”在于专业司法人员“内心确信”与人民群众“朴素观念”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的思维碰撞。而通过简易听证就是为了及时搭建双向沟通的平台,消弭认识分歧、及时化解矛盾,真正解开当事人的“法结”“心结”。
3.简易听证是对检察听证的创新发展。简易听证绝非取代检察听证,而是在检察听证的基础之上,通过简化听证程序,公开审查案件,及时回应诉求,力争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二)简易听证的特征
相较于普通检察听证,简易听证具有六大鲜明特征:
1.审批快捷。主要体現在听证程序的启动权。对于普通听证,无论是当事人申请还是依职权召开,均需经过严格审批程序。而对于简易听证,应赋予承办检察官自行决定权,从而减少中间审批环节,最大限度彰显效率价值。
2.程序简易。主要体现在听证程序的简化。普通听证,又被称之为“检察开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明晰法律适用,往往需要对原案证据进行充分举证、质证,承办人和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往往还要发表多轮答辩意见。而简易听证,可以简化、省略举证、质证、答辩等环节,甚至可以简化听证休会、集中评议等听证环节。
3.结案高效。主要体现在听证结论的作出。普通听证案件由于重大、复杂、疑难、敏感等特性决定了很少能够当场作出听证结论。简易听证则不然,很多简易听证案件已基本实现“早上来访,当即决定听证;下午听证,当场作出决定”的高效办案模式。
4.办案直接。普通听证中,主持人或承办案件检察官居中听取原案承办人、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听证员的意见,通常不发言,甚至不宜发言,以此避免听证程序的弱化、虚化、空心化。而在简易听证中,案件承办人是整个听证程序的灵魂和关键,集介绍案情、接受质询、释法说理、化解矛盾等职能于一身,需要直面当事人和听证员。该特性不仅是简易听证的最大亮点和魅力所在,而且对于保证司法办案的亲历性、公正性、客观性以及当事人对处理决定的接受度均会产生重大影响。
5.形式灵活。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听证方式灵活。即可在检察听证室召开,也可通过远程视频进行“云听证”,还可到“田间地头” “老百姓家门口”上门听证。二是案件类型灵活。凡是有利于听取意见,有利于矛盾化解,有利于释法说理的,均可通过简易听证程序办理。三是人员构成灵活。有听证员专家库的,可在专家库内随机选取,没有的也可直接邀请值班律师参与。
6.成本经济。主要体现在二方面:一是能够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及时、就地通过简易听证的方式回应当事人主张,不仅能够让当事人真切感受到被尊重,而且能够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的时间、经济和心理成本。二是能够有效节约司法资源。该特性也是简易听证具有强大生命力,被当事人接纳,被办案机关推广的主要原因。
三、简易听证应厘清的重点问题
如何组织开展简易听证,从各地实践来看,仍存在认识不一、做法不一等突出问题。[4]笔者结合各地工作实际,总结了实践中争议较大,亟待厘清的十大重点问题。
(一)关于简易听证是否需要审批的问题
如系自办类或者法律监督类等在办案件,承办人在决定召开前,应向部门负责人报备,部门负责人可以提出不同意见,但最终决定权仍在承办检察官;而对于信访类案件,承办检察官无需报备、请示,可自行决定召开。也即,无论哪种类型的简易听证案件,承办检察官均具有最终决定权。这一程序设置,符合司法责任制的要求,也能确保简易听证优势的发挥。
(二)关于简易听证准备时长的问题
简易听证既要高效优质办理案件,更要彰显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功能,不能为了快而快。特别是对于一些信访矛盾突出且信访风险等级较高的案件,决定召开简易听证的,仍应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如果即时召开听证条件不成熟的,可以向当事人预约召开。此外,针对部分检察院尚未建立稳定听证员队伍,并非每天都有值班律师的实际情况,可在当事人提出申请时预约召开。也即,是否及时召开简易听证,主要取决于案件本身和工作实际情况,不能一概而论,但准备时长一般不应超过3天。
(三)关于简易听证参加人数的问题
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如果当事人聘请律师的,律师能否参加听证?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允许几人参加?笔者认为,只要当事人依法、依规办理了委托代理手续,应当允许代理律师参加。对于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应当推荐代表参加,至多不超过二人。第二,关于听证员人数最少为几人?能否为偶数?笔者认为,听证员至少为二人(包含二人),可以为偶数。因为简易听证本身就是案情较为简单,法律适用争议不大的案件,如果二名听证员的意见分歧很大甚至完全相左,就不宜组织开展简易听证,有必要的,可转为普通听证程序办理。
(四)关于简易听证办案组人员职责分工的问题
争议较多或实践中容易产生分歧的是主持人与承办检察官职责分工问题。在普通听证中,主持人往往由主办检察官、部门负责人或院领导担任,主持人不仅熟悉案情,而且主导、指挥、决策案件的办理情况。因此,普通听证中主持人是核心所在,承办人是主持人的助手参谋。但是简易听证案件,特别是即时召开的简易听证,只有承办人对案情最为熟悉。那么主持人由谁担任?主持人发挥什么作用?主持人能否由承办检察官兼任?笔者认为,简易听证主持人的职责主要为引导听证程序正常进行,辅助做好群众释法说理工作,因此可由12309检察服务中心指派、推荐熟悉信访工作的同志担任,也可由其他检察官担任。同时,为防止出现检察官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问题,应避免承办检察官兼任主持人。
(五)关于简易听证是否需要进行风险研判的问题
该问题非常重要。在拟召开简易听证前,一定要对案件当事人的历史信访记录、言谈举止、反映诉求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并提前告知听证会纪律和法律后果,不能仅凭案件难易程度决定是否召开。此外,简易听证案件仍应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至少安排一名司法警察维持听证秩序。对于上门听证案件,更要做好充分的风险评判和安全保障预案。
(六)关于简易听证是否需要邀请原案承办人参加的问题
该问题主要针对申诉类法律监督案件和信访类案件,笔者认为不需要,这也是与普通听证的显著区别之一。因为简易听证的特性决定了不可能等原案承办人到齐后才召开听证会。
(七)关于当事人中途退席如何处理的问题
针对此类极端情况,笔者建议按照以下三种情形处理:第一种,如果当事人事出有因的,如身体不适,情绪激动难以自持,但同意暂缓召开或者延后召开的,承办人经与听证员充分协商,可以同意当事人的请求;必要时,可以报请部门负责人审批。第二种,如果当事人已陈述完诉求,承办人已介绍完案件办理情况的,在听证员发表意见前,当事人无故退席的,可继续听取听证员意见,并结合听证意见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在听证员发表意见后,当事人无故退席的,因听证程序已基本完结,听证功能也已基本实现,可以宣布听证会结束,并根据听证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第三种,如果当事人无故退席还伴有哄闹、冲击会场,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检察人员、受邀人员及其他参加人员,严重扰乱听证会场秩序的,主持人直接宣布听证会结束,承办人根据办案情况作出审查结论,并依法追究行为人相应法律责任。除上述第一种情形外,当事人不服案件处理决定继续申诉或者上访的,通常不再通过听证程序办理,一般也不再倒入重复信访治理。
(八)关于简易听证目标是什么的问题
有人认为,无论当事人是否认可听证结论,只要召开了简易听证,工作就算做到了极致,简易听证的目标就算实现了。这种想法同样是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的表现,而且也丧失了简易听证及时高效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初衷。为人民司法、让人民满意是一切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简易听证作为检察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人民群众是否满意是衡量简易听证工作成效的唯一标准。同时,对于认真组织开展简易听证,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耐心细致释法说理,听证员一致认可检察机关处理结论的案件,当事人仍继续信访的,严格按照“三到位一处理”的原则办理。
(九)关于简易听证效果如何检验的问题
体现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同意听证结论;二是当事人不同意听证结论。关于第一个方面,可细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当事人同意原案处理结论,同意听证会决定,并签订书面息诉息访承诺书或保证书。二是当事人同意原案处理结论,同意听证会决定,并口头承诺息诉息访。三是当事人不同意原案处理结论,但是同意听证会决定,口头承诺息诉息访或不再到检察机关信访。比如,当事人(原案被害方)申诉不服原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2年执行,认为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问题,通过听证会的现场释法说理,当事人认可检察机关刑事申诉办案的审查结论,但是从情感上仍不能接受原审裁判的量刑。关于第二个方面,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不同意听证决定,表示继续申诉、上访。二是当事人不同意听证决定,但表示不再到检察机关申诉、上访的。比如,当事人(原审被告人)虽不同意原审法院对其定罪量刑,也不同意检察机关维持的处理决定,但是对于检察机关能够通过听证对其当面释法说理的举动表示认可和感谢,并表示不再到检察机关申诉、上访。由此可见,只要认真组织开展简易听证,通常都会取得积极工作成效。此外,以上各种情形均要详细记录在案。
(十)关于简易听证能否开展司法救助的问题
实践中,有的地方为听证而听证,“凑数听证”,将单纯司法救助案件作为听证案件办理,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而且有损司法公信。为此,最高检明确要求各地检察机关一般不就司法救助案件举行检察听证,司法救助案件的检察听证一般也不予统计、通报和考核。各地在落实工作中,容易出现两种倾向:一是简易听证后一律不再司法救助;二是司法救助案件一律不得召开简易听证。关于司法救助案件,不仅不应限制,反而应当大力提倡、鼓励,从而切实发挥简易听证矛盾化解、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制度优势,真正把好事办好。关于第二个问题,不宜一刀切。某些司法救助案件不宜通过普通听证程序办理,但仍可组织开展简易听证。比如,有的被害人家庭困难重重,特别是对于一些家庭顶梁柱被害,“上有老、下有小”的特殊案件,通过简易听证的形式,检察机关可积极协调当地民政、学校、妇女儿童保护组织等人员,共同研究最优方案,最大限度给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当事人带来社会的关爱和司法的温暖。
四、完善简易听证的建议
大多组织、参与过简易听证的承办人、听证员对简易听证的评价高度一致,都认为简易听证是“简易”而不“简单”。简易听证有别于普通检察听证,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需要不断深化研究和规范完善。
(一)尽快完善听证工作规定
简易听证的内涵特征、案件类型、组织程序等均不同于普通检察听证,而现有《工作规定》未对简易听证进行明确,且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检察办案的实际需求,亟需适时对《工作规定》进行修订完善,吸纳简易听证、上门听证、视频听证等新做法、新要求、新理念、新经验。在此之前,可结合各地探索开展简易听证情况,先行制定《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简易听证工作规定》,对各地简易听证工作进行统一规范。
(二)尽快建立稳定的听证员队伍
简易听证能否及时召开,需要打造一支随时能够上场的稳定听证员队伍。关于听证员队伍的建立,应重点把握三方面问题:第一,各地可依托现有值班律师队伍,选取热心公益、公道正派、业务精湛的律师纳入听证员专家库,并正式公开选聘。第二,重视听证员专家库的分类建设。一是吸纳专业心理咨询师参与,以备平复、纾解当事人情绪;二是吸纳法医、司法会计等专业鉴定人员,以备回应专业问题;三是吸纳群众工作能力强的退休、离任法官、检察官或村(居)委会等工作人员,以备妥善化解群众“心结”;四是充分发挥律师听证员专业优势,并按照律师专业特长进行细分。第三,探索开展当事人独立选任听证员的工作机制。
(三)尽快完善简易听证配套机制
一场简易听证从启动到结束,绝非承办人个人的事情,需要控申检察部门、法警部门、刑检部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上下级检察机关,以及其他政法机关、社会组织的通力协作,还需做好宣传引导,信访风险评估等各项工作,因此亟需建立“上下一体、内部协同、内外联动”的完善的配套机制。
(四)加大培训指导工作力度
简易听证,无论对检察官还是听证员都是新生事物,需要不断深入研究和探索实践。为此,各级检察机关应通过专题授课、现场教学、实训演练、同堂培训等形式对简易听证工作进行系统性培训;通过制发、学习典型案例,规范组织开展简易听证工作;通过定期交流总结,对各地有效组织开展简易听证工作情况以及表现突出的听证员进行通报表扬。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助理[100726]
[1] 參见《最高检:以高质效法律监督促进执法司法》,最高人民检察院网https://www.spp.gov.cn/dj/xwjj/202303/t20230317_609047.shtml公正维护公平正义》,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7月26日。
[2] 参见《大检察官研讨班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开班》,中国长安网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71905055595608237&wfr=spider&for=pc,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7月26日。
[3] 参见杨军伟:《如何组织开展简易听证》,《中国检察官》2023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