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红林
提 要:《周礼·牛人》郑注所谓汉代“屠家悬肉格”,古今学者都曾探讨过其形制,颇有争议。目前所见汉魏时期画像石、画像砖所展现的悬肉格形制,据安装方式可分为地面起竖式和屋梁下垂式两种类型。前者按照结构特点,又可分为两竖一横式和行马式两种。地面起竖式悬肉格多具备可移动特点,屋梁下垂式则一般为两竖一横或多竖一横,且固定不可移动。悬肉格作为一种简单实用的悬挂器具起源很早,文献中商纣王所作“炮格之刑”的刑具,很可能就是受那个时代两竖一横式悬肉格的启发。楚简《容成氏》有关“炮格之刑”的记载为此提供了新的佐证。
《周礼·地官·牛人》:“凡祭祀,共其牛牲之互与其盆簝,以待事。”郑玄注:“玄谓互,若今屠家县肉格。”1孙诒让:《周礼正义》卷23,北京:中华书局,2015年,第3册,第1122页。县即悬。那么汉代的屠家悬肉格其形制如何呢?宋代、清代学者及今人都有所研究,得出的结论并不一致。我们今天再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前人的结论都是建立在文献考证的基础上,属于“纸上谈兵”,我们今天可以为之补充相应的考古证据。东汉及魏晋时期的画像石、画像砖及壁画资料的“庖厨图”中,一般都有悬肉格的存在,形制各异。究竟哪一种悬肉格与《周礼》经文中悬肉格的形制更接近,很值得进一步探讨。同时悬肉格的使用又为我们探讨东汉及魏晋时期的肉制品储藏技术及庖厨场所的设施安排提供了新的切入点,有利于我们更加细致地研究汉魏时期的生产生活方式。另一方面,我们认为商纣王时期用作“炮格之刑”的刑具可能与当时使用的“悬肉格”形制,存在着一定的渊源关系。仔细探讨汉代及魏晋时期悬肉格的特点,有利于启发我们弄清楚商代“炮格之刑”刑具的基本形制,从而廓清纣王所作刑具,究竟是“炮烙之刑”,还是“炮格之刑”。2近日见方稚松对“炮格”的相关论述,与本文有异曲同工之处,可参看。方稚松:《释甲骨文中的“互”及相关问题》,《“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91本第1分,2020年,第12-15页。
下面我们就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利用汉魏以来画像砖、画像石及壁画的资料,对以上两个问题谈几点不成熟的看法。敬请专家批评指正。
宋代学者陈祥道《礼书》卷七十六“互、盆、簝”条曰:
《牛人》:“凡祭祀,共牛牲之互与其盆簝,以待事。”郑司农谓:“互,楅衡之属。盆以盛血。簝,受肉笼也。”郑康成谓:“互,若今县肉格。”《楚茨》诗曰:“或剥或亨,或肆或将。”毛氏曰:“或陈于牙,或齐于肉。”盖“互”“牙”古字通用。祭之日,君牵牲入庙门,丽于碑。卿大夫袒而毛,鸾刀以刲,盛血以盆,受肉以簝,然后陈肉于互,以授亨人亨之。《掌舍》设梐枑,《修闾氏》掌比国中宿互者。互,行马也。肉格谓之互,盖其制类此。郑司农以为楅衡之属,非是。1陈祥道:《礼书》卷76,“互盆簝”条,《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30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491页。
《周礼·掌舍》中的“枑”及《修闾氏》中的“互”,本为一物,指一种防卫隔离设施,形制为四木两两交叉,中间横置固定一长木,又称为“拒马”或“行马”。孙诒让曰:
行马,以木相连比,交互为之,故谓之梐枑。枑,字亦作“互”,《修闾氏》先郑注云:“互谓行马,所以障互禁止人也。”亦谓之闲,《虎贲氏》“舍则守王闲”,注云:“闲,梐枑。”《六韬·军用篇》云:“三军拒守,木螳螂剑刃扶胥,广二丈,百二十具,一名行马。”是周时有行马之名。汉时因之,《艺文类聚·职官部》引《汉官仪》云:“光禄勋门外,特施行马以旌别之。”是也。2孙诒让:《周礼正义》卷11,北京:中华书局,2015年,第2册,第515页。
《牛人》于杀牲之时提供“牛牲之互”,自当理解为挂肉之架较为合适。因此郑玄以屠家悬肉格做比喻是正确的。而郑司农把“互”解释为“楅衡之属”,楅衡为牛鼻绳之类,很明显不合理。那么,郑玄用以比况的汉代屠家悬肉格其形制如何呢?陈祥道根据作为防卫设施的“互”绘了一幅作为悬挂牲肉而使用的“牛牲之互”的示意图,见图一。
图一:互 陈祥道《礼书》所绘3图一来源:陈祥道:《礼书》卷76,“互盆簝”条,《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30册,第488页。
图二:互 《钦定周官义疏》所绘4图二来源:鄂尔泰等总编:《钦定周官义疏》卷46,《礼器图二》,“互盆簝”条,《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99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565页。
清鄂尔泰等奉敕编撰的《钦定周官义疏》卷四十六“互盆簝”条中,四库馆臣对于陈祥道所绘悬肉之“互”,并不满意。他们认为:“案:《大司徒·牛人》‘祭祀,共其牛牲之互与其盆簝,以待事。’注谓盆以盛血,簝以受肉,互若今屠家县肉格,疏谓始杀解体未荐时县之。陈氏谓互为行马。行马盖《掌舍》所谓梐枑耳。然陈图甚卑,不可县肉,特易而高之。”5鄂尔泰等总编:《钦定周官义疏》卷46,《礼器图二》,“互盆簝”条,《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99册,第566页。于是另绘了一幅《周礼》中作为“牛牲之互”的想象图,见图二。
也就是说,四库馆臣认为,作为行马的横木距离地面较低,不适于挂肉,因此就另画了一幅肉架图,可能是根据当时市场上所见屠户挂肉架所绘。张涛先生提到这件事时说:“《周礼·地官·牛人》提到有悬挂牲肉的架子名曰‘互’,郑玄说,此即东汉‘屠家悬肉格’。悬肉格作何形制,无图无真相。郑玄据其所见作判断,清代人也拿自己的生活经验当参考。三礼馆讨论时,就有一位感觉所绘之‘互’很像‘京中卖猪肉钩’,难保合于礼书。”1张涛:《中国礼图传统》,微信公众号“礼乐微言”:https://mp.weixin.qq.cοm/s/Qp1kfc2nOΑ2iQgPΗ_Lx7jw.2017年3月2日。其实,陈祥道与四库馆臣所绘的都可以称为悬肉格,他们都突出了中间那根悬肉的横杆。然而,从《周礼》上下文义而言,我们认为陈祥道所绘的悬肉格更接近于《周礼》的要求,因为“其制相类”,既具有“互”作为防卫设施的特点,又具有挂肉的功能。
除了陈祥道及四库馆臣所绘的两幅图之外,清代其他学者的一些研究也或多或少涉及到了对悬肉格的形制的探讨。首先是段玉裁对“䇘”“互”“格”字含义的探讨:
《说文·竹部》:“䇘,可以收绳者也。从竹,象形。中象人手所推握也。”者字今补。收,当作“纠”,声之误也。纠,绞也。今绞绳者尚有此器。谓,像人手推之、持之。
《说文·竹部》:“互,䇘或省。”或字,当作“古文”二字,故枑以为声。唐玄度云:“䇘,古文互,省。”误也。《周礼》:“牛牲之互。”注云:“县肉格也。”
《说文·木部》:“格,木长貌。”以木长别于上文长木者,长木言木之美,木长言长之美也。木长貌者,格之本义。引伸之,长必有所至,故《释诂》曰:“格,至也。”《抑》诗传亦曰:“格,至也。”凡《尚书》“格于上下”“格于艺祖”“格于皇天”“格于上帝”是也。此接于彼曰至,彼接于此则曰来。郑注《大学》曰:“格,来也。”凡《尚书》“格尔众庶”“格汝众”是也。至则有摩杚之义焉,如云“格君心之非”是也。或借假为之。如《云汉》传曰:“假,至也。”《尚书》格字,今文《尚书》皆作“假”是也。有借格为庋阁字者,亦有借格为扞垎字者。2段玉裁:《说文解字注》,《第五篇上·竹部》《第六篇上·木部》,南京:凤凰出版社,2007年,第347、442页。
“互”为“䇘”省,䇘为收绳器,或者说绞绳器,其关键还是在于绞绳之长木。悬肉格之长木,也是从其作为挂肉之载体而言的。从“格”有木长貌,“长必有所至”,到“有借格为庋阁字者,亦有借格为扞垎字者”,可以看出,“格”作为一种具有悬挂功能的长木,同时又往往有与其他对象交叉结合,从而获得支撑的特点。
孙诒让对郑注所谓的“屠家县肉格”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说:
云“玄谓互,若今屠家县肉格”者,《文选》张衡《西京赋》云:“置互摆牲。”薛综注云:“互,所以挂肉。”《一切经音义》引《苍颉篇》云:“格,椸架也。”《诗·小雅·楚茨》孔疏引此注“格”作“架”,盖以义改之。又《尔雅·释宫》云:“樴谓之杙,长者谓之阁。”格与阁声同字通。县肉格即挂肉长杙也。《吕氏春秋·过理篇》云:“肉圃为格”,即此。贾疏云:“但祭祀杀讫即有荐爓荐孰,何得更以肉县于互乎?然当是始杀解体未荐之时,且县于互;待解讫乃荐之,故得有互以县肉也。故《诗》云‘或剥或亨,或肆或将’,注云:‘肆,陈也。’谓陈于互者也。”案:贾引《诗》注,约《小雅·楚茨》毛传文。今本《诗传》作㸦者,即互之别体。《易·大畜》六五爻辞云:“豶豕之牙。”彼《释文》引郑注云:“牙读为互。”盖县肉格六牲同名互矣。3孙诒让:《周礼正义》卷23,第3册,第1122-1123页。
从孙诒让的解释可以看出,他也认为悬肉格作为悬肉之长杙,但不单单是一根长木,而是具有与其他支撑构件交叉组合的特点,故引申而有“架”义。合而言之就是木架上用于悬挂物品的长木杆。
刘善泽从方言研究入手,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
从这段解释可以看出,刘善泽对于悬肉格的形制并不清楚,对此前的研究观点两存其说。他引用《方言》之说,“格”“钩”同物而异名,故认为“县肉格”即“悬肉钩”;又引用《一切经音义》《吕氏春秋》诸说,以“格”有“架”义,“悬肉格”即“悬肉架”,有“交互形”。因此刘善泽对“悬肉格”的认识,在究竟是“挂肉的钩子”,还是“挂肉的架子”之间游移不定。
近年来也有学者对“屠家悬肉格”的形制进行过一些探索。如吕胜男认为:
互在古代有两义:一指交错,交替。《汉书·谷永传》:“百官盘互,亲疏相错。”颜师古注:“互字或作牙,言如豕牙之盘曲,犬牙之相入也。”引申为互相。范仲淹《岳阳楼记》:“渔歌互答。”二指挂肉的架子。《周礼·地官·牛人》:“凡祭祀共其牛牲之互。”郑玄注:“互,若今屠家悬肉格。”张衡《西京赋》:“置互摆牲。”薛综注:“互,所以挂肉也。”此义为人罕知。我们今天在菜场依然可以看见卖肉的用“§”的一种两头尖尖的铁钩,一头钩住一块肉,另一头挂在肉架上。因其能连接两个事物,所以引申为一个承接一个之义。2吕胜男:《“六国互丧”之“互”字解》,《汉字文化》,2007年第4期。
张鹏飞也从格的交互之义,引申出格的两种形制,他说:
互,本指龟鳖等甲壳类动物。《周礼·地官·掌蜃》:“掌敛互物、蜃物。”郑玄注:“互物,蚌蛤之属。”引申指放物的格架(案:或为平放的网状盛物器,其状如龟甲;或为交互系绑直立起来的架子);相互。格,庋格。凡书架、食架皆曰格。郑注“悬肉格”则指竖立的挂肉的架子。同是挂肉的架子,周称之为“互”,汉称之为“悬肉格”,同实而异名。3张鹏飞:《<周礼>郑注“若今”例研究》,《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09年第3期。
两位学者都认为牛牲之互是挂肉的架子,强调了“互”的“交互”之义,不过他们的侧重点还是有所不同。吕胜男特意提到了肉架中挂肉的钩子,似乎是强调悬肉之“互”与挂肉的钩子有关,其说与刘善泽相似;张鹏飞从《周礼·掌蜃》“互物”的含义出发,认为“互”作为悬肉格的含义是从动物甲壳的网格形状而引申出来,因此把“悬肉格”解释为“竖立的挂肉的架子”,研究角度与前人不同,也算是可备一说吧。
以上的研究都是从传世文献及字义训诂的角度得出的,在没有得到出土文献的印证之前,自然是各执一词,难定孰是孰非。
汉代画像石、画像砖及魏晋时期的壁画资料中,“庖厨图”是一个很重要的主题,而“庖厨图”中悬挂肉食品又是其中最为常见的组成部分,成为那个时期祭祀活动中所谓“神嗜饮食体系”中的主食。4朱存明等:《民俗之雅:汉画像中的民俗研究》,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9年,第317页。厨房中的挂肉器具,也就是郑注所谓的“悬肉格”,自然而然就成为庖厨场所中必不可少的工具之一。李发林历数庖厨图中的厨房设备用具有“灶、井、笼屉、釜、甑、罐、鼎、瓮、缸、盆、盘、案板、水桶、刷锅刷子、厨刀、椎、烤肉串的铁丝、铁架、悬挂肉的横竿、烧火棍、装馒头的筐、盛汤用的碗、饮酒用的酒樽、承旋、耳杯(羽觞)、劈柴的斧头、拴猪牛羊的绳等物”。1李发林:《汉画考释和研究》,北京:中国文联出版社,2000年,第181页。其中“悬挂肉的横竿”指的就是悬肉格。不过,李先生也仅仅是提及而已,并没有进行过多的关注。由于悬肉格太过于普通,有的汉画像研究者甚至采取了忽略的态度。如朱存明等人在有关汉画庖厨图的专题研究中,提到比较重要的厨房设施有“炊事器皿、燃料、杵臼、炉子、刀俎、釜和甑、灶、辘轳和桔槔、水井”等等,就没有提到悬肉格。2朱存明等:《民俗之雅:汉画像中的民俗研究》,第317页。
前文已经说过,宋代学者陈祥道《礼书》曾据《周礼》本文及郑玄注,绘了一幅行马式的悬肉格,但清代学者对其不以为然,认为“陈图甚卑,不可县肉”,因此另画了一幅图以代之。其实,作为防卫设施的“互”,其中的横木设置可能比较低,但作为悬肉格使用时,只要把双木交叉处提高一些就可以,中间挂物的长木自然随之升高,完全可以使用。因此,陈祥道所绘图只是画法的问题,还是具有实用价值的,因而在现实生活中类似的悬肉格是存在的。河南密县打虎亭一号墓出土的东汉庖厨图中就发现了这种行马式的悬肉格。
图三:悬肉格(庖厨图左上角) 东汉 河南密县3图三来源:河南省文物研究所编:《密县打虎亭汉墓》,北京:文物出版社,1993年,黑白图版第36页。中国农业博物馆编:《汉代农业画像砖石》,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1996年,第123页。
图三这幅画像石拓片为密县打虎亭1号东汉墓东耳室东壁所录。可以看出,这是一幅庖厨工作的场景,画面左上角的两个悬肉的架子,正是二木两两交叉,中间置一横木的行马式悬肉格。这说明行马式悬肉格在东汉时期的社会生活中确实是存在的,陈祥道所绘悬肉格形制是具有实用价值的,也最符合《周礼》原意。
孙诒让引黄以周总结郑注以汉制解《周礼》时说:
郑注举汉官以况周官有二例:其直况之于《序官》者,如大府之为司农、司会之为尚书,是拟之以其官也;其注《序官》不以况,而况之于职内所掌之下者,如《大司徒》“掌建邦土地之图”曰“若今司空郡国舆地图”,《里宰》“以岁时合耦于锄”曰“若今街弹之室”,皆拟之以其事也。4孙诒让:《周礼正义》卷5,第1册,第194-195页。
“拟之以其官”属于整体比况,“拟之以其事”属于局部比况。郑玄以“汉代屠家悬肉格”比况《周礼》“牛牲之互”,主要是为了说明二者的某项功能相似,属于“拟之以其事”,也就是局部比况。汉代悬肉格有多种,因此,郑玄所谓的屠家悬肉格未必一定是行马式悬肉格,也有可能是具有相同功能的其他形制的悬肉格。
从目前出土的汉代画像资料来看,出现更多的为两竖一横式的悬肉格。下面,我们看4幅这样的图像。
图五:庖厨画像砖 东汉 成都市郊1图五来源:龚廷万、龚玉、戴嘉陵编:《巴蜀汉代画像集》,北京:文物出版社,1998年,图21。
图四画像砖拓片,时代为东汉,1984年搜集于四川彭州市义和乡,现藏于四川省博物馆。所绘为一幅庖厨图。“画面左边二人席地坐于长案之后,持刀作切割状,似在交语。案后竖一架,架上挂腿肘二块,生肉一块。右边三角架支一大釜,釜下架木柴,一人跪坐釜前,持扇助火。其身后有四案重叠,上置碗盘等餐具。”可以看出,这个悬肉格为两竖一横结构,上部两端交叉之处当是用绳子或其他方式固定,下部应当是插入地中或以加重基座固定。郑玄注《周礼》,以汉制相比况,所用来比拟者多为东汉时期常见的制度或名物,因此,图中这个挂肉的架子,也可能就是郑玄所谓的悬肉格。中间那支横着的长杆,即所谓的“悬肉长杙”。架子上那块生肉可以看出是用钩子勾住,也可能是用绳子系住,但从所发现的多数庖厨图中的情形看,以金属钩勾着的可能性最大。两块腿肘则采用了写意的手法悬挂于横杆上,亦当是用钩子所勾着。
图五画像砖拓片,时代为东汉,出土于成都市郊,所绘亦是一幅庖厨图。图中最里一层为一悬肉格,其形制与图四相同,亦为两竖一横结构。横杆之下悬挂着4条鱼,两只禽类动物,似乎为雁、鸭、鸡之类。中间一层左边一人在跽坐切鱼,鱼似乎是从旁边悬肉格上取下的,置于长案之上。右边一人牵着一犬从悬肉格前走过。最外面一层,左边一人在灶前烧火煮炊,中间一人似乎在择菜,旁边一犬回首凝望主人。右边两人似乎在洗菜,一副忙碌的情景。
图六画像砖拓片,时代为东汉,1985年四川彭州义和乡搜集,四川省博物馆藏。“画面上端为四阿式顶,室内左边二人跪坐在长案后,准备菜肴,其身后一架,架上挂生肉三块,右边是一长方形灶,灶上置一釜一甑,一人立于灶前,伸手在甑上操作。”这个悬肉格采用了写意的手法,只刻画出用于悬挂的横杆及挂钩与食品,从四川地区出土画像砖庖厨图中悬肉格多为地面起竖式这一特点来看,本图中挂肉横杆两旁支撑的竖杆是被省略掉了。悬肉格置于炊案近处,便于随时取用食材。
图六:庖厨画像砖 东汉 四川彭州2图六来源:《中国画像砖全集》编辑委员会编:《中国画像砖全集·四川汉画像砖》,图版第100页,图版说明第57页。
图七为壁画照片,时代为东汉,2000年陕西省旬邑县百子村出土。画面三人,两人跽坐于席上,右手执刀切肉,头上方墨书“大宰”,旁边悬肉格上挂着三束肉,其上墨书“牛月”。画面右侧一人,手持两束肉,墨书“奴□□持月”。这个悬肉格同样是两竖一横结构,同样使用了写意手法,没有画悬肉钩,三束肉直接画在了横杆上。当然,也许这三束肉本就是穿在横杆之上,作烤肉状。
4幅(图四—七)庖厨图中的悬肉格,均为两竖一横的木杆构架而成,相比之下,清代四库馆臣所绘的“互”,从功能上讲可以算是悬肉格,但称之为“互”却不合适,因为它不具备“互”作为防卫设施的基本功能,故当与《周礼》中被称为“互”的悬肉格有别。另外,图四—七这4幅两竖一横式构造的悬肉格图像,均是以地面为依托建立起来的,我们称之为“起竖式”悬肉格。
汉代画像石及魏晋壁画资料表明,生活中的悬肉格不仅仅是悬挂切割下来的牲肉,在把牲畜杀死之后,褪毛、切割工作也可以在悬挂的状态下进行,相比置于俎上操作,有时甚至更加方便。如图八、图九所示。
图七:庖厨图壁画 东汉 陕西省旬邑县1图七来源:陕西省考古研究院编:《壁上丹青:陕西出土壁画集》(上),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149页;徐光冀主编:《中国出土壁画全集6·陕西上》,北京:科学出版社,2012年,第121页。
图八:宰羊图彩绘砖 魏晋 甘肃酒泉2图八来源:马建华主编:《甘肃酒泉西沟魏晋墓彩绘砖》,重庆:重庆出版社,2000年,第23页。
图九:宰羊图画像石(局部) 东汉 陕西绥德3图九来源:李贵龙:《石头上的历史——陕北汉画像石考察》,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83页;康兰英、朱青生主编:《汉画总录·6·绥德》,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56页。
图八为甘肃酒泉魏晋墓中出土彩绘画像砖照片。这块画像砖上的悬肉格,属于地面起竖式悬肉格中的复合式悬肉格,它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用于宰杀切割牲畜;另一部分则悬挂已经切割下来的牲肉。图九为陕西绥德汉墓画像石拓片局部图像,其中的悬肉格也是用于宰杀牲畜,图中表现的是屠夫正在宰杀一只山羊。悬肉格的木架上的设置了两道横杆,除了悬挂功能之外,另一个主要的功能应该是为了起到加固的作用,防止木架因不堪重负而倾斜变形乃至翻倒。这两幅图可以补充《周礼》及郑注关于悬肉格功用说明之不足,也就是说,有些悬肉格除了悬挂牲肉之外,还可以用作在牲畜被杀死之后进一步肢解的平台。当然,这一功能在行马式悬肉格上是很难做到的,行马式悬肉格简单易行,主要适用于悬挂肉食。
汉代社会生活中人们有时候还有直接从屋内横梁上设置下垂横杆,悬挂肉制品或其他物品,我们称之为“下垂式”悬肉格。这样的悬肉格也出现在了密县打虎亭汉墓的石壁上。
图十:悬肉格(庖厨图最上层右侧)东汉 河南密县打虎亭1号墓4图十来源:中国农业博物馆编:《汉代农业画像砖石》,第122页。
图十一:庖厨图(局部) 汉代 徐州睢宁1图十一来源:田忠恩等编:《睢宁汉画像石》,济南:山东美术出版社,1998年,图版第78页,图版说明第105页。
图十二:庖厨图(局部) 东汉 山东临沂2图十二来源:《中国画像石全集》编辑委员会编:《中国画像石全集·山东汉画像石3》,济南:山东美术出版社,郑州:河南美术出版社,2000年,图版第9页,图版说明第3页。
图十这幅画像石拓片为河南密县打虎亭1号墓北耳室石壁上所录。图中的下垂式悬挂装置是特意设置的,挂肉的横杆为几根下垂索或木条所固定,横杆多设下垂的金属钩,上面挂满了鸡鸭鱼肉及其它动物的肉制品,很显然是一种专用的悬肉格。这种悬肉格还出现在江苏睢宁画像石中(图十一)。
图十一为徐州汉画馆所藏的“羽人、庖厨、六博”画像石局部拓片,这块画像石从睢宁县张圩散存征集而得。图中庖厨场面“一人在灶前推柴加火,釜甑上冒着缕缕蒸气”,灶上方的悬肉格上挂着各种肉食,最右侧甚至还挂着一个装物的小竹篮。
起竖式悬肉格的优点是便于移动,缺点是占据地面空间。因此,这种悬肉格往往设置于临时性的庖厨场所,尤其是应大规模宴饮所需而设置的露天场所,宴饮活动结束,各种庖厨设施即行撤去。《周礼·地官·牛人》在杀牲时所提供的“互”应该就是这类可移动式悬肉格。下垂式悬肉格的优点是不占据地面空间,但多为固定设计,不便于移动。这种悬肉格一般用于固定的庖厨场所,为常用设施。而且这种悬肉格便于通风,在古代缺乏冷藏设施的情况下,便于长时间保存肉制品而不致腐败变质,同时悬挂食品离地面较高,可尽量防止被家禽家畜或鼠类侵食。
汉画像庖厨图资料中还有一类悬挂装置,就是挂钩直接设置于屋内横梁或其他高处,挂钩所依托固定之处(如横梁等)实际起了固定横杆的作用(图十二—十四)。
图十二这幅画像石拓片为山东临沂白庄汉墓出土庖厨画像石的局部图像。“画面左边为二间厨房,左边房内二人灶前烧火做饭,右边屋内横枋上挂着猪头、猪腿、鱼、鸡,柱上拴一犬,正扑食猪腿”。由于挂钩位置较高,所挂鸡鸭美味远离地面,这使得被绳拴住的馋嘴狗子无可奈何。这种简捷方便的悬挂装置更容易被普通家庭在日常生活中采用。
图十三:庖厨图(局部) 东汉 山东嘉祥1图十三来源:《中国美术全集》编辑委员会编:《中国美术全集·绘画编18·画像石画像砖》,上海: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1988年,图版第2 页,图版说明第1页。
图十四:庖厨图 东汉 宜宾2图十四来源:《中国画像石全集》编辑委员会编:《中国画像石全集·四川汉画像石》,郑州:河南美术出版社,济南:山东美术出版社,2000年,第94页;高文主编:《中国画像石馆全集》,太原:三晋出版社,2011年,第265页。
图十六:切肉图魏晋 嘉峪关市新城6号墓出土4图十六来源:徐光冀主编:《中国出土壁画全集9·甘肃宁夏新疆》,第80页。
图十三是1978年出土于山东嘉祥宋山村的画像石拓片,图中悬肉方式与图十一相近,肉食品悬挂于横梁下垂的铁钩之上。图十四是四川宜宾石棺上的画像石拓片,庖厨宴饮在一穹顶建筑内,可以看出鸡鱼等肉食及一篮状或桶状盛具均悬挂在穹顶下垂的金属钩上。
图十七:“烤肉煮肉图”壁画砖魏晋 嘉峪关市魏晋1号墓出土5图十七来源:甘肃省博物馆编:《甘肃省博物馆文物精品图集》,西安:三秦出版社,2006年,第198页。
三国魏晋时期,普通家庭厨房中的悬挂装置多数都是直接安装在厨房的横梁之上,有的也可能直接在墙上钉钉,挂物于其上。
图十五、十六、十七三幅庖厨图都是魏晋时期嘉峪关魏晋墓葬群中的壁画。这三幅庖厨图中挂钩所在位置不见挂肉横杆,更不见两旁支撑用的竖杆,或下垂固定装置,因此我们推测多半是在横梁上直接设置下垂金属钩悬挂肉品。
当然,悬肉格除了悬肉之外,这种悬挂工具还用来悬挂一些生活用具,如:
图十八:庖厨图 魏晋 嘉峪关市新城3号墓1图十八来源:徐光冀主编:《中国出土壁画全集9·甘肃宁夏新疆》,第60页。
图十九:庖厨图魏晋 嘉峪关市新城6号墓出土2图十九来源:徐光冀主编:《中国出土壁画全集9·甘肃宁夏新疆》,第74页。
图十八为魏晋时期嘉峪关市新城3号墓葬所出壁画,画面中一女子跪在地上,双手在盆内和面。画面上方横梁下垂一排金属挂钩,悬挂有盘、叉等厨房用具。
图十九为魏晋时期嘉峪关市新城6号墓葬所出壁画,画面中一男子在灶前烧火做饭,身后置一大盆,左上方为悬着的厨具,有盘、长几等物。可以看出,悬挂挂钩都从男子头顶上方一根横杆上垂下,横杆两端不见从地面竖起支撑的两竖杆。那么横杆能横于空中有3种可能,一种可能是作为起竖式悬挂装置的两竖杆在画面中被省略了;另一种可能是下垂式横杆两端上方的屋顶垂下绳索或其他工具与横杆相连接并固定;第三种可能则是横杆被钉在男子身后墙壁之上。3种可能性中,第二种可能性较大。画面中的场景属于家庭日常使用的厨房,不像是临时搭建的厨房工作平台,起竖式悬挂设施占用厨房内部的工作空间,人员活动很不方便;对面是墙壁,钉在墙上的可能性也不大,因为厨具下面还有一圆形水缸。我们认为存在从上方下垂固定横杆的可能性大的原因,首先是这个悬挂设施属于厨房内常用的固定设施,它不能占据厨房中央固定的地面空间,从而给厨房工作人员在屋内来回走动造成不便,同时横杆上挂满了各种厨具,来回移动也不方便,最好的办法就是从上方下垂固定横杆。
综上所述,《周礼》所谓的“共其牛牲之互”,郑玄注所谓的“屠家悬肉格”,这两种悬挂装置都属于可移动的设施。《周礼》说的是牛人在祭祀时,有关人员杀牛宰牲,牛人提供“互”,以便悬挂宰杀分解下来的牲体。只要牲体拿走,“互”也就撤走了。从上面所举汉画像及魏晋壁画资料中,我们可以归纳出“地面起竖式”和“下垂式”两种形制的屠家悬肉格。如果屠户是流动商贩,在哪里设摊,悬肉格就支在哪里,随时可以移动,那么其所用的悬肉格更可能为地面起竖式悬肉格;如果屠户为市场固定商贩,则除了使用地面起竖式悬肉格之外,也有可能使用固定于店铺内的下垂式悬肉格,这样更方便,更容易节省地面空间。但若用以比况《周礼·牛人》中的情况,“地面起竖式”的悬肉格更符合要求。陈祥道《礼书》与《钦定周官义疏》中所画的悬肉格都属于“地面起竖式”的悬肉格,理论上都是符合汉代悬肉格构造原理的,不过陈图得到了汉代画像石的印证。同时,汉画像砖画像石资料中更为常见的两竖一横式的悬肉格确是后人所未料及的,而这种悬肉格形制尤为简洁明快。我们称之为“悬肉格”是就所悬挂物品的性质而言的,其实作为一种悬挂装置,凡是可以悬挂的物品都可以使用,较为常见的比如说古代的锺磬等乐器。又比如说衣物等,也常常使用这种结构原理的悬挂装置(图二十—二十二),就是在今天的服装店里也是随处可见。
图二十:悬钟画像石 汉 山东沂南北寨1图二十来源:李国新、杨蕴菁编:《中国汉画造型艺术图典·器物》,郑州:大象出版社,2014年,第19页。
图二十一:悬磬画像石 汉 山东沂南北寨2图二十一来源:李国新、杨蕴菁编:《中国汉画造型艺术图典·器物》,第19页。
图二十二:甘肃新坝乡许三湾出土魏晋时期的晾衣架图3图二十二来源:马玉华、赵吴成:《河西画像砖艺术》,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235页。
与郑玄注“屠家悬肉格”相关的问题还有一个,那就是“炮烙(格)之刑”刑具的形制。炮烙之刑是商纣王最著名的罪行之一。《荀子》《韩非子》《吕氏春秋》《淮南子》等皆记纣作“炮烙”之刑,唯《史记》《汉书》作“炮格”。学界多以“炮格”说为是,以“烙”字乃后人妄改。赵平安《<容成氏>所载“炮烙之刑”考》对此有详述。4赵平安:《新出简帛与古文字古文献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255-259页。其中引郑珍《说文新附考》录郑知同按语曰:“至格之为器,高氏、邹氏所言铜格,是谓以铜为架,郑君《周礼·牛人》注所谓‘屠家悬肉格’是也,与《列女传》‘铜柱’之说有异。”5赵平安:《新出简帛与古文字古文献研究》,第256页。
高氏“所言铜格”指的是《吕氏春秋·顺民》篇“文王载拜稽首而辞曰‘愿为民请炮烙之刑’”高诱注。许维遹《吕氏春秋集释》曰:
(高诱注曰)纣常熨烂人手,因作铜烙,布火其下,令人走其上,人堕火而死,观之以为娱乐,故名为炮烙之刑。”毕沅曰:“‘炮烙’当作‘炮格’。江邻几《杂志》引陈和叔云‘《汉书》作炮格’,乃今本亦尽改作‘炮烙’矣。此注云‘作铜烙’,乃显是‘铜格’之误。格是庋格,亦作庋阁,小司马《索隐》于《史记·殷本纪》引邹诞生云‘一音阁’,又杨倞注《荀子·议兵篇》音古责反,此二音皆是格非烙。烙乃烧灼,安得言铜烙,且使罪人行其上乎?郑康成注《周礼·牛人》云:‘互,若今屠家悬肉格。’据《列女传》云‘膏铜柱’,则与康成所言要亦不大相远耳。”6许维遹:《吕氏春秋集释》卷9,《季秋纪第九》,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202页。
邹氏“所言铜格”指的是《史记·殷本纪》“百姓怨望而诸侯有畔者,于是纣乃重刑辟,有炮格之法”邹诞生注:
《集解》:“《列女传》曰:‘膏铜柱,下加之炭,令有罪者行焉,辄堕炭中,妲己笑,名曰炮格之刑。’”《索隐》曰:“邹诞生云‘格,一音阁’。又云‘见蚁布铜斗,足废而死,于是为铜格,炊炭其下,使罪人步其上’,与《列女传》少异。”7司马迁:《史记》卷3,《殷本纪第三》,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137页。
郑珍以为高氏、邹氏所言“铜格”之说与《列女传》“铜柱”稍异,实际上是从《索隐》之说。
我们认为,“铜格”之说与“铜柱”之说无异,是一回事。这就需要弄明白二者的具体形制。郑珍已经指出,铜格形制与郑玄《周礼·牛人》注所谓的“屠家悬肉格”形同。汉代画像石画像砖的资料已经证明,汉代屠家悬肉格几种类型中,为以地面为基础的两竖一横式构造最为常见,纣王所造的铜炮格可能也是这样。悬肉格中的那条横杆被称为“格”,孙诒让称之为“挂肉长杙”。当然单单一根长杆并不能称为“格”,只有在两竖一横的构架中才能称为“格”。只有这样,《吕氏春秋》高诱注所说“因作铜格,布火其下,令人走其上”才可能实施。同理,《列女传》所说的“膏铜柱,下加之炭,令有罪者行焉,辄堕炭中”,也不是一根简单的铜柱,它应该是架在两座高台之间的铜柱,正因为如此才能“下加之炭,令有罪者行焉,辄堕炭中”,在这种情况下,这根横架的铜柱完全可以被称为“铜格”。楚简《容成氏》中关于“炮烙之刑”的记载可以为佐证:
这里的“九城(成)之台”应当是两座,正相当于悬肉格中的两竖杆,起支撑作用,“加圜木其上”,相当于架在其中的横杆。人在圜木上行走,居高临下,下又置炭火,一旦失足下堕,危险异常,作为酷刑,名副其实。《列女传》说“膏铜柱”,就是在铜柱上抹油,使人在上面站不稳,更加危险,很容易掉到下面的火坑里。
从《容成氏》《列女传》及其他相关描述看,纣王造的这种炮格刑具,其实就是从商代的悬肉格演化出来的。也就是说,悬肉格这类悬肉的器具早在商代就已经出现了,纣王对悬肉格的形制并不陌生,因此才可能据此造出“炮格”这种残暴的刑具。《韩非子》《史记》等文献都记载说商纣王“酒池肉林”,肉林即指数量巨大的各种禽肉兽肉在肉架上悬挂起来的状态。当然,也许当时条件简陋,森林茂密,商纣王把各种肉食品直接悬挂在大树枝上也未可知。东汉时期的画像石中,就有一幅庖厨图,图中的一条条牲肉就是挂在大树枝上,甚是有趣。
图二十三:“炮格之刑”示意图
图二十四:树干悬肉图(局部)东汉 山东微山两城镇2图二十四来源:马汉国主编:《微山汉画像石选集》,北京:文物出版社,2003年,第203页;马汉国主编:《微山县汉画像石精选》,郑州:中原出版社,1994年,第4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