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强 卢望达 孙淳皓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过程中,违法用地占用地类的认定是一个核心要素。
存在的问题与责任分析
根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违法用地占用地类,应当将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或者勘测定界坐标数据,套合到违法用地行为发生时的最新或者上一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或者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及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上,对照标示的现状地类进行判定。该做法易于操作,但无法做到严谨准确。
如,情形一,在耕地上进行违法建设(已实质性建设),经过一段时间,违法建筑依旧存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对其土地现状进行调查时,依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地类认定细则》规定,依据调查规定应认定为建设用地。
情形二,在耕地上建设畜牧养殖禽舍或者建造固定保护设施,如,日光温室、大型温室等用于工厂化种植、养殖及作物栽培,且耕作层已破坏的土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对其土地现状进行调查时,按此种现状,依据调查规定应认定为设施农用地。
情形三,在原有耕地范围内的坑塘、种植园用地、多年撂荒必须采用工程措施才能恢复耕种的条件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对其土地现状进行调查时,按此种现状,依据调查规定应认定为坑塘水面、其他园地等非耕地地类。
如果违法占地行为发生属于上述情形,那么,在对违法案件进行查处时,地类如何认定?
情形一中,如果按建设用地认定,违法者在承担退还土地的责任的同时,还有可能要承担少量的罚款。如果按耕地认定,违法者除承担上述责任外,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还需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将土地恢复到原耕地状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如果耕地面积破坏达到一定數量,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同样,对于情形二、三来说,如果按照设施农用地、坑塘等非耕地的其他农用地来认定,违法当事人除承担退还土地、罚款责任外,还需承担恢复责任。不过,非耕地的其他农用地与耕地相比较,罚款少、恢复土地成本低(设施农用地、坑塘只需要恢复到可利用状态,而耕地复垦要求满足一定条件),同时,违法当事人不承担刑事责任(目前,破坏农用地罪只对破坏耕地、林地和草原三种农用地做了法律规定,而对其他农用地无规定)。
做好地类认定的意见建议
利用相关调查成果。利用土地调查成果特别是最新的“三调”成果,将界址范围或者勘测定界坐标数据,套合到违法用地行为发生时最新或者上一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或者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上,对照标示的现状地类作为该违法宗地的参考地类。
审查该标示地类来源的合法性。开展调查是对一个年度一定区域的土地现状改变情况的如实记录,至于是否合法,不是调查考虑的因素。据此可知,土地现状发生变化,有可能是由于合法建设所引起的土地现状的改变,也有可能是违法建设所引起的土地现状的改变,不能简单地引用土地现状图所标识的地类来认定,需要对土地现状变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鉴于此,根据《自然资源办公厅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规定,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的地类,要以“三调”为基础的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现状地类为准。在确保地类真实性的前提下,应综合考虑地类来源的合理、合法性。
《土地调查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土地调查成果应当严格管理和规范使用,不作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调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不作为划分部门职责分工和管理的依据。”不难看出,建设用地审批报批地类认定已遵循“土地现状+合法性审查”办法来认定,而不是简单依据土地现状图标示地类,这样的做法能有效防止企图通过改变土地现状,来达到规避严格的耕地审批制度的目的。
综上所述,土地违法案件中地类认定,不应简单通过套合现状图,以现状图标示的地类作为违法案件的地类,而应只作为地类认定参考,在合法审核后,按照文中所列方法进行综合判断。(作者单位:吉林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中心 海南衡佑律师事务所 长春光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