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著作权的侵权认定及法律保护分析

2023-10-16 08:23:55张立雯
法制博览 2023年26期
关键词:独创性著作权人著作权法

张立雯

云南省新闻出版产业技术中心,云南 昆明 650034

随着5G 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可以随时打开手机观看短视频,进一步拓展了人们的交流渠道和社交范围。但是在短视频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更多权益纠纷的问题,在不断创新的过程中也产生了大量的雷同作品,侵害了原创视频作者的合法权益,同样也会严重打击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只有进一步加强对短视频著作权法律保护的研究分析,才能够为短视频创作者的维权行为提供有效的保障,才能够促进我国短视频生态环境的进一步优化,为短视频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的法律研究

(一)新《著作权法》对作品构成要件的规定

在进行短视频著作权研究的过程中,首先要确定短视频是否符合我国于2021 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新《著作权法》)中关于作品的相关定义,这样才能够为短视频著作权的研究指明正确的方向。在我国的新《著作权法》中,对作品有如下定义:在文学、艺术与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并且能够通过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智力成果[1]。从这一条定义中可以总结出,构成一件作品的主要要件有以下几点:第一,该作品应该是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的内容;第二,该作品是一种智力成果,并且能够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第三,该作品需要具有独创性的特点[2]。因此,从短视频的角度进行分析,短视频制作的内容大多涉及到文学或艺术领域,尤其是与艺术领域的联系较强。这是因为艺术领域本身具有较为广泛的概念,通过创造任何物品都可以成为一种艺术品,因此短视频符合作品定义中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的条件。从表现形式上来看,短视频是一种独特的视听类作品,往往在各类互联网平台中向观众进行展示,因此符合作品定义的条件。所以,想要评估短视频是否能够成为一部作品,重点在于短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

(二)关于短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的争议

事实上,不管从目前知识产权法律学者的研究来看,还是从我国现有的司法实践中来看,关于独创性的认定仍然存在较多的争议。目前,争议的观点主要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认为按照新《著作权法》的相关定义,短视频想要成为一部作品,只需要满足独创性的要求,也就是在最低限度上达到独创性的标准即可[3]。在这种观点下,独创性没有明显的高低之分,仅仅判断视频中是否存在独创性的内容。在我国新《著作权法》中,将视听作品的范围扩大到电影、类电作品和录像制品,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对短视频独创性的定义要求,因为电影和类电作品明显比录像制品拥有更高的独创性,但是如果将短视频的独创性标准设置在最底层,在实践的过程中会缺乏一定的合理性。第二种观点则认为短视频想要成为一部作品,则应该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4]。从本质上来讲,视频的创作与电影和类电作品的创作存在相似之处,因此如果仅仅是创作者进行简单的剪辑,显然不能构成一件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这也不利于进一步激发整个社会群体的创造积极性。但是这一观点在实践的过程中同样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和传统的电影与类电作品相比,短视频的制作更加快捷高效。如果对短视频的创作提出了更高的独创性标准,这就会导致我国短视频平台中大半的视频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因此,在讨论独创性的时候,应该将独创性的标准设置在两种观点之间,既不需要达到过高的创作高度,也不能将简单的创作全都看作具有独创性。

(三)短视频“独创性”的相关法律研究

在过去的《著作权法》中,我国对视频类作品主要是采用分类保护性的措施,对于电影及类电作品提出了较高的独创性标准,而对录像制品没有提出过高的独创性要求,因此是将录像制品放入“相关权”的范围之中[5]。随着我国新《著作权法》的施行,将电影、类电作品和录像制品统一称为视听作品,这样也为短视频著作权属性的确定提供了可靠的依据。但是,短视频在制作的过程中往往需要借助互联网平台的帮助,互联网平台通过一些素材和技术支持来帮助创作者完成视频制作,这样就使得创作者在制作视频过程中仅仅进行了简单的剪辑或添加,就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短视频作品的独创性下降,无法达到相应的标准。例如,一些创作者仅仅是拍摄了一小段室外视频,然后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的剪辑工具进行了简单的剪辑和滤镜添加,这样发布出来的视频作品显然并没有独创性的特点,也不符合我国新《著作权法》中对于作品的定义。因此,在短视频行业中,独创性的标准虽然不该过高,但是也不能随意放低,应该满足以下两个要求:第一,短视频要能够体现作者的创造属性,能够充分体现出智力成果的属性,能够准确表达出作者的思想,不能是对他人作品的复制粘贴或者直接盗取他人作品进行发布;第二,短视频的原创属性应该达到一定的高度标准,不能是对他人作品的拼凑,或者拍摄他人作品作为自己的创作。

二、短视频著作权的侵权认定和责任承担

(一)短视频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判定标准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一般侵权行为的认定主要分为四个要件:第一,行为人需要具备相应的违法行为,也就是存在加害的行为;第二,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就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失或者故意,如果行为人在主观意愿上没有产生侵权行为损害事实的倾向,则不能构成相应的侵权行为;第三,行为人的侵权行为需要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第四,行为人的损害行为和侵权后果在法律上需要形成一定的因果关系[6]。因此,在对短视频的著作权进行侵权行为判定时,同样需要遵循以上认定标准。但是,由于我国的新《著作权法》在对相关对象进行保护时同样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在认定侵权行为时,也应该从特殊性的角度进行分析,即在未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下,当事人如果用了著作权人的作品,并且当事人在法律上没有抗辩事由,或者当事人在使用短视频作品时,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使用,此时当事人的行为就构成了相应的侵权行为,侵害了视频原创者的著作权。

在司法实践中,在考虑是否对短视频著作权产生侵权行为时,需要从两方面进行思考:第一,短视频是否符合新《著作权法》中关于作品的定义;第二,短视频的使用者是否存在合理的法律抗辩事由,也就是短视频的使用者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法使用,或者短视频的使用者是否获得了著作权人的许可。如果不满足上述两个条件,那么短视频使用者就可能存在侵权行为。

(二)短视频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类型

关于短视频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方式,主要是短视频使用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但是这一部分权利在司法实践中的案例相对较少,因此本文将对短视频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类型展开简单的讨论。第一,如果短视频的使用者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将著作权人创作的短视频作为商业广告的内容之一,在网络平台上进行广泛的传播,则构成了相应的侵权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短视频的传播不仅能够让社会公众对商品的关注度进一步提升,同时还能给视频使用者带来一定的盈利,因此在实践中有一些行为人会通过短视频传播的方式谋取利益。第二,如果短视频的使用者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将部分影视作品或类影视作品中的视频片段经过剪辑,加工成短视频作品,同样会构成侵权行为。由于创作一个完全原创的短视频存在较大的难度,因此许多短视频制作者往往会通过拼凑电影片段的形式来进行创作,但是这种创作方式会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7]。第三,如果短视频使用者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将他人的音乐作为短视频的背景音乐,或者对他人的音乐作品进行配音,这同样会构成侵权行为,也是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行为中最常见的表现形式之一。

(三)短视频著作权的侵权责任承担

在讨论短视频著作权的侵权责任承担时,可以从两方面进行研究:第一,作为内容提供平台应该承担的侵权责任。从内容提供平台的角度来看,短视频像一个“出版物”,短视频平台为各类短视频作品提供了面向公众展示的载体,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现了侵权的现象,以西方国家为例,一般会按照严格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只要出现了侵权行为,那么短视频内容提供平台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对于进一步规范短视频内容提供平台的管理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站在我国法律的角度上来看,我国目前采用的是“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需要当事人做出举证,证明短视频内容平台存在一定的主观过错,这种方式能够站在法律的角度上为短视频行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但是这种原则在进行实践时同样存在一定的难度,主要是由于短视频内容平台所拥有的先进技术手段使其处于更为优势的地位,使维权人的证据获取难度进一步提升。第二,作为技术支持平台应该承担的侵权责任。在实际生活中,短视频在平台呈现时同样可以采用技术的方式,此时短视频技术平台仅仅是一种中介。面对这种情况,我国会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要求网络技术平台证明自己在主观意愿上并没有产生过错,否则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之外,我国也对“避风港原则”进行了吸收和调整,即发生著作权侵权时,如果网络技术平台只提供空间服务,并没有提供网页制作服务,则需要承担及时删除相关作品的义务,否则就会被视作侵权行为;如果侵权短视频的内容不在网络技术平台上储存,同时也没有告知网络技术平台哪些内容侵权,则平台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三、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相关建议

(一)利用技术手段减少短视频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第一,短视频平台应该进一步强化内容识别技术,进一步提高侵权鉴别质量和效率。短视频网络服务平台可以加强应用识别系统的有效开发,对存在雷同内容和雷同技术的短视频进行有效的识别,并禁止相关用户发布或转载,这样就能够尽可能减少短视频侵权行为的发生,也能够保护短视频原创者的合法权益。这种内容识别技术在实践中得到了一定的应用,尤其在微信公众服务平台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微信公众服务平台可以通过这一技术对用户发表的各类文章进行识别,如果发现用户发表的文章内容与其他用户已经发表的文章存在高度的雷同,就会禁止用户进行发布。例如,某微信公众号对一篇原创性文章进行全文转载,但是并没有标注转载的字样,在内容识别系统的管理下,向当事人做出了提示,并禁止进行转载。因此,在进行短视频侵权行为的预防时,也可以采取这一措施,这样就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短视频原创者的合法权益,为我国短视频行业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二,可以通过版权登记制度来进一步提升短视频著作权的保护力度,明确短视频制作者的著作权归属。目前,短视频平台中的许多视频往往经过多次剪辑或多次转载,因此在判断原始著作权人时存在较大的难度,许多原始著作权人也很难发现自己的作品权利受到了侵犯。因此,应该进一步完善版权登记制度,对短视频原始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进行确认,这样就能够让其他用户在使用短视频时更加慎重地考虑可能出现的侵权行为和法律风险,能够有效减少侵权行为的出现。

(二)完善短视频行业的网络审理模式

由于短视频往往是在互联网中进行发布,因此侵权行为也大多产生在互联网之中,著作权人和侵权人的实际距离相对较远,这就进一步增添了维权的难度。因此可以进一步推动网络审理模式的有效完善,这样不仅能够进一步提高审理的效率和质量,也能够进一步优化审理的流程,降低维权的难度。目前,我国的一些法院在处理电商平台的纠纷时,已经采取了这种网络审理模式,同时也为网络审理工作提供了更加优质的互联网调解方式,这不仅能够帮助维权人降低诉讼成本,减少维权人的经济负担,同时也能够进一步提升民事纠纷案件的解决效率。因此,在短视频侵权案件中采取网络审理模式,不仅能够进一步加快网络证据的获取,同时也能够减少证据转化的流程。除此之外,由于我国的网络用户数量庞大且相对分散,并且网络传播速度越来越快,因此通过网络审理模式能够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更加有益的参考。

四、结语

在我国互联网行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短视频获得了人们的青睐,带来了更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研究,规范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的行为判定和责任承担,这样才能够为短视频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保障,才能够进一步规范短视频行业的创作,促进短视频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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