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行为民事法律规制的困境与突破

2023-10-09 14:36李训训
法制博览 2023年28期
关键词:实名制服务商受害人

李训训

河南清达律师事务所,河南 南阳 473000

近年来,我国的互联网技术发展速度较快,在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上也取得极大的成果。但在互联网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网络侵权事件发生的频次也在不断增加。而由于网络侵权事件的特殊性,其在信息扩散速度上较快,给当事人的正常生活造成较大的影响。并且网络侵权事件在追责上的难度较大,严重影响了互联网的有序发展。

一、网络侵权行为概述

(一)含义

网络侵权事件在当下极为常见,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的影响。从网络侵权行为的含义来看,其指的是在互联网上所发生的对他人姓名权、隐私权、名誉权造成侵犯,并给当事人的心理健康以及精神状态造成严重的影响的行为,被称为网络侵权行为,如图1 所示。由于这一行为给当事人的正常生活以及工作造成严重影响,也需承担法律层面上的侵权责任[1]。

图1 网络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二)特点

1.主体不确定

互联网在当下社会中的普及率不断提高,这也使得我国的网民人数较多,再加上互联网的准入门槛较低,限制条件较少,任何个人均可在网上发表言论。但由于网民的文化素养不同,在年龄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部分年龄较小且受教育较少的网民由于在辨别能力上不强,极易受到他人的蛊惑,从而成为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还有部分综合素养较差的人,由于其在现实生活中的不顺利,极易使得其利用互联网展开对于他人的攻击。由于网络侵权行为实施人数较多,部分网民没有进行实名,导致在参与主体上确实难度较大[2]。

2.受害人不明确

网络侵权行为也属于侵权行为的一种,需具备明确的受害人才能利用法律的方式进行规制。部分网络事件由于受害人并不确定,使得其无法被认定成为网络侵权行为,以某地的失踪案为例,在这一事件发布在网上之后,由于部分网民产生了情感共鸣,导致其在网络上发布了较多的不良言论。但这些言论均为针对案件的讨论,并不涉及具体人员,这也使得这类事件在定性上不能被认定为网络侵权行为,导致其在民事法律规制上也出现了问题[3]。

3.场所较为隐蔽

尽管当下网络实名制的普及率相较于从前来说有着明显的提升,但部分软件或者社交媒体在实名认证的方式上较为简单,存在的漏洞较多,也使得不法分子利用这些漏洞进行非法行为。部分网民在发布言论的过程中利用匿名的方式进行,缺乏有效的约束,更使得其极易参与到针对他人的网络侵权行为中。由于网络环境存在明显的隐蔽性,也使得这些不法分子利用违法发布他人隐私或者编造虚假信息对他人进行诽谤,或者利用某一事件煽动网友情绪,从而使得网民对他人的隐私权以及名誉权造成侵犯[4]。

二、网络侵权行为民事法律规制的困境

(一)责任主体划分不明

尽管近年来我国对于网络侵权行为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并不断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旨在降低该事件的发生概率。但从网络侵权行为民事法律规制的角度来看,部分条款在具体应用的过程中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从具体的表现来看,一方面,在传播人以及不特定发起人的侵权责任认定上难度较大。部分网民由于出于报复心理或者嫉妒心理,导致其针对他人实施网络侵权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与发起人均为特定对象。但在近年来,部分社交平台上出现了一些有着较强影响力的人员发布了不恰当的言论,导致网民利用转载或者评论的方式针对言论发表人进行攻击的情况,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的影响。在这类事件中,侵权人为人数较多的网民,但发起人并不特定且传播人员数量较多。若仅对个别人员进行追究,则无法达到侵权的标准。但若将所有参与人均作为共同侵权人,由于互联网的特殊性,在人员认定上的难度较大,更对受害人的维权造成影响,是开展民事法律规制中的困境[5]。

另一方面,针对网络侵权行为中最先发布虚假信息,或者泄露他人隐私以及对他人造成侮辱或者诽谤的人员,在法律上被称为发起人,其需承担侵权责任。但若仅有发起人,不良信息没有得到转载或者评论的,也无法构成网络侵权行为,这也使得传播人在网络侵权事件中也占据重要地位。但在当下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于传播人没有进行明确区分,这些传播人在侵权责任认定和承担上均没有详细的规定。

(二)避风港规则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避风港规则最初在美国出现,若互联网的用户出现其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时,可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责任免除,即在互联网平台收到用户合法权益被侵犯的通知时,需及时进行处理。我国在处理网络侵权事件时也对避风港规则进行了应用,即在针对网络侵权行为进行责任划分时,需在一定条件下免除服务商责任。但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避风港规则也出现了较多的问题。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指出若需要网络服务商承担连带责任,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能被认定,即网络服务商对侵权事实较为了解以及其在了解的前提下没有采取能够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在过去,对于网络服务商是否知道侵权行为存在较大争论,在《民法典》出台之后,在“知道”之前加入了“应当”二字。但在实际应用中,判断供应商是否“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难度较大,通常由法官进行裁定[6]。

另一方面,与传统的网络侵权行为相比,网络侵权行为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在应用避风港规则时也应进行区分。这种差别可在通知程序上进行体现,在我国《民法典》中详细规定了通知内容需包括构成侵权行为的证据以及权利人的身份信息。在这一规定中,尽管针对权利人的通知内容进行了简化,但缺乏侵权证据的详细规定。若依照常规侵权行为来进行判定,则需包括侵权主体、客体、所造成的后果以及侵权行为与所造成的因果关系,这也使得受害人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上的难度较大。在网络侵权事件中,权利受到侵害的一方很难完全列举出加害人的侵权行为。同时,由于受到网络侵权的人员在精神上承受着较大的压力,强制要求其收集证据则会给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并且若侵权行为没有及时被制止,相关侵权内容没有及时下架,也将导致受害人一直受到伤害。若将侵权证据认定为仅需受害人提供部分其能够收集到的证据,将导致网络服务商的责任扩大,网络服务商需针对一些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承担审查义务。

三、网络侵权行为民事法律规制的突破

(一)落实网络实名制

为减少网络侵权行为的出现概率,我国在2017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将实名制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规定。从网络侵权事件的发生原因来看,互联网的隐蔽性以及虚拟性是导致网络事件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由于用户可在虚拟账号中进行活动,与现实生活的活动相比,网民的道德约束感下降。而在实施实名制之后,用户需在实名认证之后方可开展网络活动,可对用户的言行进行有效约束,构建出网络世界内的伦理规范。但从实名制推进的现状来看,由于部分平台的实名认证较为简单,导致在减少网络侵权事件的发生上没有获得极为明显的效果。在今后的发展中,需对网络实名制进行补充与完善。在具体的实施中,可对认证方式进行改进,实现对于网络实名制的精细化管理。针对部分网络平台在实名认证方式上较为简单、技术漏洞较多的情况,可要求其利用精细化的数字化身份证进行替代。同时,网络监管部门也需加大监管力度,积极应用先进技术,对用户的实名制信息开展定期核验,若在核验中发现存在身份信息与账号无法匹配的情况,需及时进行核实与检查,若确定存在不匹配的情况,需对该用户进行销户处理[7]。

(二)避免信息泄露

在网络侵权事件中,隐私泄露情况极为常见,不仅公众人物的隐私信息经常受到侵犯,一些未成年人的隐私信息也经常被泄露在互联网中,严重影响了受害者的正常生活。在完善网络侵权事件的民事法律规制中,当下针对个人网络信息的安全保护尚未出台独立的法律法规,相关内容在《网络安全法》中有所体现。但《网络安全法》中关于信息保护当下还仅停留在原则内容上,缺乏详细内容,在具体执行上将出现较多的问题。在今后,需针对个人网络信息加大安全保护力度,并在法律的层面上进行立法,减少信息泄露的出现概率[8]。

(三)完善法律规制

网络侵权行为的主体较多,若在侵权主体上的划分不明确,将给责任划分造成严重的影响。需做好对于侵权主体的规定,才能确定责任主体。在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判断上,由网络服务商以及网络用户承担责任。但由于网络用户的数量较多,在同一起网络侵权案件中,只要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的,均可被认定为侵权人。而网络侵权行为的传播人以及发起人尽管所发挥的作用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但均为侵权主体。但由于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在程度上不同,在责任判定上也需做好区分。与常规侵权行为相比,网络侵权行为规模通常较大,涉及的人员较多,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网络侵权行为的发起人以及传播人均需承担责任。在网络服务商的责任认定中,需明确其承担责任的条件。由于网络服务商在认知能力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若认定标准过于宽松,将导致服务商的运营成本上升,对其行业发展造成影响。在责任认定上,需实现网络服务商与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并对审查义务以及注意义务进行区分,最大限度发挥避风港规则的积极作用[9]。

四、结语

与现实生活中的侵权行为相比,网络侵权行为存在明显的特殊性,其在主体上并不确定,但受害人明确,在案件发生场所上较为隐蔽,均给网络侵权追责造成较大的影响。尽管近年来我国在相关法律法规上不断完善,但仍旧存在责任主体划分不明以及避风港规则在应用中出现问题等情况。而在今后的发展中,需落实网络实名,避免信息泄露并完善法律规制,减少网络侵权行为的出现概率,净化互联网环境,提升我国互联网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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