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佳欣
西华大学,四川 成都 610039
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跨境电信诈骗犯罪主要是指使用电信手段以及网络手段进行诈骗,诈骗团伙一般组织严密并且分工明确,其行为特征具有跨境性。近年来,随着对诈骗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犯罪数量逐渐下降,但对我们的财产安全危害程度依旧很大。由于犯罪的主体或行为事实带有跨境因素,加上骗术花样不断更新,群众的防范意识跟不上其更新的脚步,导致受骗概率不减反增。在信息时代与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电信诈骗对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人民群众的信息安全均产生了危害,对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危害[1]。由于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法律法规约束力不同,未能形成常态化的电信诈骗犯罪打击模式。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在多种情形下证人拒绝作证的权利不同,证人证言在法庭上具有的证据效力也不同,信息共享程度不高,加上警务合作机构程序繁琐等原因,导致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在打击电信诈骗犯罪过程中效率并不理想,由于法律法规的限制,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众多问题,例如管辖的空间效力的限制,经常会有取得的证据不符合管辖地区法律规定而无法被采用,导致调取证据时存在障碍;在侦查取证追赃退赃等方面的规定不同,导致经常难以查清全部犯罪事实情况,甚至不能全面判定基本犯罪事实。对犯罪高危地区的治理不断加大,随着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跨境电信诈骗的精准诈骗越来越多,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一直以来都在合作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但诈骗方式上也不断变化,打击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跨境电信犯罪分子,需要在以往共同合作的经验基础上,加强相互协助,共同投入到打击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行动中。
电信诈骗是指随着电信网络和银行的支付业务衍生的一种新型犯罪行为。主要特征是具有非接触性,诈骗方式一般是通过电话网络,或者使用智能高科技作案,如通过使用“伪基站”群发,或植入“木马程序”等方式,不与受害人面对面接触便能顺利诈骗公私财物。作案地点跨区域,打破了地域上的限制,犯罪分子隐匿性高,可以隐藏于虚拟网络背后,横跨千里对被害人实施诈骗。电信诈骗犯罪公司组织性较强,并且规模较大。常见的组织手段是以公司名义招聘并培训话务员对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实施诈骗行为。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的跨境电信诈骗犯罪骗术繁多,诈骗集团分工十分明确,组织很严密,诈骗集团组织结构图如图1 所示。
如图1 所示的诈骗组织结构,属于比较典型的跨境有组织犯罪集团,其内部分工明确,团伙中头目和骨干成员主要负责出钱投资以及团队管理;话务人员通过冒充客服或公检人员等,以打电话加联系方式等方式实施诈骗行为;剧本编写人员会结合社会热点,根据受害人的具体情况为话务人员编写剧本,以及负责编制诈骗话术;转账取款人员则需要将诈骗资金转入不同的账户中,再从不同的银行账户或者网上银行账户中取出赃款;技术人员负责为诈骗窝点提供技术支持,如安装木马程序等[2]。作为跨境电信诈骗的重灾区,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不断组织合作打击诈骗犯罪的活动。随着时间的变化,诈骗手段不断更新,加上法律法规的不同存在的制约性,导致合作效率不高,因此需要加强研究,克服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合作打击的制约因素,相互借鉴然后完善电信诈骗法律规制,共同打击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跨境电信违法犯罪行为。
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法律法规在立法的主要内容、法律的适用范围以及行业自律方面具有相似性。
1.在立法罪名方面没有单独设立电信诈骗罪,都是以其他罪名进行规制,然后使用其他法条作为补充。祖国大陆是以侵犯财产罪的罪名对其进行规制,在此基础上通过其他的条例对电信诈骗手段行为进行解释。台湾地区主要是以欺诈背信及重利罪对其进行解释,此外通过其他条例加以补充。
2.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的电信诈骗作案手法相近,因此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的法律除了基本的规定,还加入网络媒体电子通信等方面的规制,在犯罪行为方式上具有较大的相同性,此外,对于特定的空间以及主体的规范都具有一致性。
3.跨境电信诈骗手段与金融等行业密切相关,因此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均出台了一些行业自律举措、加大行业的监管力度、与司法机关相结合来维持行业的经济秩序。祖国大陆出台的主要有《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等[3]。台湾地区也有很多行业自律准则,例如所谓“个人资料保护法”。
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法律法规在罪名规定、处罚量刑以及犯罪主体规定等方面略有差异。主要差异如表1 所示。
表1 两岸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法律法规差异
祖国大陆对电信诈骗的基本规定是在侵犯财产罪的罪名中,主要以诈骗罪罪名进行规制,台湾地区以欺诈罪进行规制,通过其他的条例对诈骗行为进行解释。主要是在欺诈背信及重利罪罪名中对其诈骗行为进行解释,并且还有修法加重刑罚,并通过其他条例对电信诈骗的手段行为加以补充。
祖国大陆的量刑期限,是根据数额的大小量刑,有不同的刑期,具体为三年、五年,最高为无期徒刑。台湾地区最高的刑期为十年,对于跨境的有组织的犯罪也仅有一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三百三十九条可以参照。由于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的追究刑事责任年龄的不同,所以在跨境电信诈骗的责任年龄上也不同,台湾地区满14 周岁将被追究电信诈骗主体责任,已满80 周岁会从轻或减轻追究。祖国大陆是16 周岁以下、已满75 周岁的犯罪人员,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4]。
对于犯罪的证据的判定方面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也不同,由于台湾地区自白规则等规定,对证据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定义;祖国大陆犯罪证据标准没有太多,所以相对较为宽松,因此在事实基本清楚、掌握的证据较为充足的情况下,便可以判为电信诈骗犯罪,因此,祖国大陆的证据在追诉时效方面更加地灵活,此外台湾地区有单独的追诉时效进行规定[5],故相对于祖国大陆而言台湾地区的追诉时效较高。
追赃责任和义务方面,祖国大陆《刑法》规定公检法三家均有相关责任义务,而在赃物的返还上,对于与案件无关的并且条例中规定扣押物品以及赃物,可以先行返还。而台湾地区在确实追到钱款以及赃物后,需要待法院判决后再做处理。[6]
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分属不同的法域,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共同打击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离不开双方的联络管道。对于协议议定事项,由各方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联系实施,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指定其他单位联系实施。对于协议其他相关事项,可由海协会与海基会联系。该规定虽然使双方的合作与联络由间接变为直接、由复杂变为简单,但由于规定的内容过于原则和概括,操作性不强,无法直接服务于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的司法机关,也无法满足于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共同打击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现实需要。参照沿海部分省市与台湾地区在共同打击跨境电信诈骗犯罪中的实践做法,构建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共同打击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三级联络管道,从而使双方的联络更加简便、高效和快捷。[7]
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目前均未对跨境电信诈骗犯罪单独成罪,可从刑事立法角度着手,增加与之匹配的刑法。明确电信诈骗的量刑标准,分离出电信诈骗既有的罪名评价体系,参照金融保险以及诈骗,将行为评价与法律适用统一出来,与传统的诈骗方式分开界定,梳理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构成要点,将其纳入诈骗罪评价范围内考量,减少电信网络诈骗量刑单位断档现象的出现[8]。明确主观上具有组织领导或参与诈骗犯罪行为的事实,将其纳入犯罪活动,充分考虑电信诈骗的特殊性与复杂性,从而防止公民信息被倒卖现象的发生。以司法解释等形式,明确电信诈骗的量刑标准,减少相同的犯罪案件但出现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判别不同的情况,让犯罪行为与刑事处罚相适应。对于特别严重的电信诈骗,尤其是影响特别大、造成后果很严重的电信诈骗组织集团,适当加大刑罚力度。
目前台湾地区最高的刑期为十年,仍无法与罪行相适应,通过将电信诈骗单独成罪并加大刑罚力度,使之与犯罪行为相匹配。从刑事立法的角度,增加财产刑等,设置行业准入条件等,明确跨境电信诈骗定罪的量刑标准,从而消除法律适用的模糊地带,进而减少犯罪分子的可乘之机。
信息时代让公民个人信息暴露在网络中,跨境诈骗集团按照得到的电话列表呼叫拨通实施诈骗。电信行业作为电信诈骗的主要使用手段,在根本上控制着犯罪的源头,电信行业涉及的行业以及人群几乎覆盖了整个人群,建议通过修订电信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行业准则加以约束。要根据电信诈骗的手段,将信息资源技术服务以及洗钱渠道纳入到修订内容中,为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的合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台湾地区电信诈骗规制较早,但随着电信诈骗手段不断翻新,相关法律规制已经不再适用于当前的犯罪形势,要通过与电信的诈骗方式结合,不断创新,结合相关的科学技术,设立与现阶段相符合的电信行业法律法规。参照目前的电信行业规制手段,祖国大陆施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应该通过签署司法互助协议,相互借鉴对方的电信立法,完善自身立法内容,改进不足之处,也可学习国外先进立法,不断完善电信行业的相关法律。
随着现代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跨境电信诈骗犯罪骗术花样不断翻新,危害程度也在不断增加。在电信诈骗相关法律法规上,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需要相互借鉴并不断完善,对犯罪高危人员的管控要持续加强,从而建立防范打击一体化模式。同时,需要扩大犯罪的共同防范治理方面的合作,密切结合通信金融机构等相关行业,不断防范跨境电信诈骗犯罪行为,切断电信诈骗犯罪的信息流,从根源上遏制电信诈骗犯罪的发展,从而减少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跨境电信诈骗犯罪对群众造成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