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知识体系的历时和共时建构:以主体论为视域

2023-10-08 22:00
江汉论坛 2023年8期
关键词:教义国际法范畴

江 河

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国际关系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更加明显,逆全球化浪潮和民粹主义的兴起使国际法的实效不断削弱。实证国际法的非体系性影响了国际法学科的理论建构,特别是现有国际法的概念对很多实践问题缺乏阐释力,国际法的专业性和体系性有待沿着法学范畴体系的逻辑进路予以重构。在国际法语境下,纵向范畴体系与横向范畴体系通过国家主权的共同基点得以联结,两者的辩证互动关系在国际法主体及其主体性的演变过程中逐渐凸显。与此同时,和平崛起的中国愈来愈多地参与全球治理和国际法治,为了增强自身的国际法话语权,提升议题设置能力和规则创设能力,必须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法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目前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三国演义”既无法满足复合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现实需求,也无法在理论上有效证成国际法学科建构的内在逻辑。在这种社会实践和学科发展的背景下,只有从主体论出发,通过横向范畴体系与纵向范畴体系的历时和共时互动来强化国际法学科的体系性,才能缓解“三国法”在归纳和演绎逻辑上的学科体系建构困境,并有效地应对新时代国际法实践的各种挑战。

一、法学的范畴体系及其国际法适用

基础范畴的界定是学科逻辑体系和专业知识建构的前提,范畴体系通过其优先性和体系性建构起学科的知识框架,认识各类范畴及范畴体系有助于了解学科并把握其发展规律。对于法学而言,不同层次的范畴所构成的范畴体系,可以为部门法知识体系的历史形成与现实互动提供研究范式。以主客体与价值关系为核心,法学范畴体系及其知识建构功能在国际法的适用,构成国际法知识体系建构的逻辑起点。

(一)法学范畴体系及其知识建构功能

一切学科都是由范畴支配的知识体系,(1)不同层次、相互关联的单项范畴有机组合成为范畴体系,其建立和体系性互动便意味着该学科知识体系的形成。根据不同的标准,法学范畴可以被划分为纵向范畴体系和横向范畴体系。如果以国内法为语境,将法学作为一个宏观的单独的研究对象,有效性和优先性等级分布的纵向范畴体系更为适用。在纵向的范畴体系中,沿着基石范畴、中心范畴和普通范畴的优先性逻辑,主导宪法的“基础规范”(2)在历时和共时的维度下建构了具有等级性的国内法体系。(3)这种范畴体系的适用性取决于国家公共权力的民主性和合法性,它派生于法定天赋主体的天赋权利,体现了实质正义和逻辑体系的完美结合。但如果将法学置于社会科学的语境下,从学科的外在视角或法律外在道德出发,(4)法学的范畴可以划分为主体论范畴、价值论范畴、本体论范畴、客体论范畴、运行论范畴和关联论范畴,即横向的具有逻辑和形式关联的范畴体系。横向的范畴体系具有哲学意义上的普遍适用性,(5)在方法论上它更多地倾向于法哲学意义下的社科法学,而纵向的范畴体系则与法理学意义下的法教义学相适应。

人类知识形成的主客体关系决定了知识分类与学科分化,而范畴既是人们意识上反映知识的基本形式,也是学科理论体系中的基本概念。作为主体与客体相联系的纽带,范畴及范畴体系为知识的归类和体系性建构提供了逻辑框架,这对于学科的发展至关重要。在此基础上,纵向和横向的范畴体系为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提供了基本范式。纵向范畴体系以基石范畴为出发点对专业知识及其概念体系发挥等级性的建构作用,而横向范畴体系则通过万物的普遍联系揭示各个层次的形式建构逻辑。由于社会基础和社会关系发展阶段的不同,横向和纵向的范畴体系在法学各门学科中的建构作用存在差异。在较为原始的学科中,横向的范畴体系发挥了学科的形式建构功能,并导致了学科在专业体系上的开放性;在较为现代的学科中,纵向的基石范畴通过其优先性逻辑建构了学科的专业性和封闭性。

就历史发展的宏观视角而言,横向和纵向的范畴体系先后对法学知识体系建构发挥了主导作用,这也决定了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在特定时空、特定学科之理论建构中的主从地位。但是,就共时的知识体系和学科关联性而言,这两种范畴体系和法学方法论都会同时发生作用,只是存在主次之分。在法学的原始发展阶段,法哲学在主客体关系的基础上沿着主体论、客体论、价值论逐渐使其本体论更为完善和专业。当社会实践中的法律体系和法哲学建构的基础理论形成归纳和演绎的证成逻辑后,法哲学便让位于法理学,进而通过法教义学方法建构国内法或现代法学的学科体系。在国内法的二级学科体系中,专业性越强,其知识体系封闭性越强,法教义学的方法论也就比社科法学更为重要。同时,法教义学也在某种程度上适用于开放性较强的学科,因为只要是“学科”,它就存在一定的知识体系或“教义”。

(二)法学范畴体系之于国际法的适用性

广义的法律体系可以分为国内法、国际法以及实质上介于两者之间的欧盟法。不同于现代、封闭的国内法,在宪政逻辑缺位的国际社会,(6)国际法规则通常是基于朴素的道德或者对于价值的普遍共识,通过广泛的国家实践约束国际关系主体的行为,进而确立相对稳定的国际秩序。因此在国际法语境下,基石—中心—普通范畴的纵向范畴体系难以成为主导性研究范式,而横向范畴体系则更为适用。国际法范畴体系在理论上依赖于国际法的原始性,在实践上与国际社会基础、国际法本体的碎片化以及多元民族文化密切相联。现实是单向度历史的共时延续和多向度实践,正确认识国际法横向基本范畴的体系性及现实建构功能有利于揭示国际法基础理论的发展逻辑,而对其原始基石范畴形成与实践的回溯则不仅阐释了国际法律体系的历时演进路径,也预示了其未来发展方向。

在国际法横向的基本范畴体系中,主体论构成支配性范畴,国际法的发展史也是国际法主体及其主体性演变的历史。而沿着法哲学的主客体关系,主体论和价值论及其互动使各项横向范畴相互关联,两者既主导了国际法本体即法律体系的塑造,也影响了国际法的实施,这便使主体论及其决定的价值论成为国际法社会实践和国际法知识体系建构的主导性范畴。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天赋主体,国家主权和民族主义构成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下民族国家的两大特质,国家对外的主体性通过国家主权原则建构了国际法大厦,民族文化则成为主权国家国际法实践的价值源泉。文化同质性曾在国际法主体界定中发挥决定作用,(7)但20 世纪两次世界大战和民族解放运动拓展了具有国际法律人格之主权国家的范围,国际关系的世俗化也引发了国际法的价值变革。在法律体系的同心圆中,外围的法律文化影响着主体的社会实践,这也决定了法律价值体系的重心定位。国际法主体的共同价值追求通过法律的实践特别是国际组织的造法功能建构正义的法律体系,主体论和价值论便沿着“书本中的法”的逻辑决定了中观和微观的法律体系,同时又沿着“行动中的法”或社会法学派的逻辑影响了法律体系的运行。由此,国际法主体论的支配作用决定了包括国际法规范在内的知识体系的建构路径。

相较于国内法的范畴体系,国家主权的双重属性及其对应的国际法的双重法理决定了国际法横向范畴体系的适用性与主体论的主导地位,也揭示了纵向范畴体系下基石范畴建构逻辑的原始性和历时性。国家主权对外的平等性和独立性决定了国际法的政治基础,进而塑造了主权在自然法上的权利属性和在无政府状态中的权力属性。而权力是政治学的基石范畴,纵向范畴体系下国家主权权利与权力的双重属性及内在冲突导致了国际政治和国际法之间的悖论。沿着国家主权的双重属性,国际法形成了由自然权利之民主政治与实证权力之大国政治所支配的双重法理基础。民族文化多元和全球正义的缺失使权利难以成为法律体系建构的基石范畴,这最终确立了法学横向范畴体系在实践塑造国际法规则和理论建构国际法学中的主导性范式地位。然而,在历时的维度下,广义的世界一体化进程决定了国际法律人格的多元化及其主体性的法律强化。伴随着国际社会基础的改变,国际关系主体的政治博弈和政治诉求的法律化使国际法的基本价值发生变革,国际法实质和形式渊源的多样化逐渐为国际法的本体论建构提供了现实的教义学资源。在此过程中,法学的纵向范畴体系也通过基石范畴的原始建构和历时发展逐渐塑造了国际法的规范体系。

二、纵向范畴体系视域下国际法规范体系的历时建构

国际法主体的演变以及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共同影响了国际法律体系的发展。在历时维度下,国际法主体及其主体性的发展特别是国家主权权力属性向权利属性的嬗变,推动了国际法原始性基石范畴的形成。沿着主体论的支配作用,主权的发展及其属性变迁揭示了国际法律体系的历史演进规律,也在各种基本范畴的社会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各种国际法规范。基于国家主权的双重属性,包含法律适用或解释等教义知识的国际法规范沿着法教义学的内在逻辑逐渐强化了自身的有效性和体系性。

(一)国际法的基石范畴与国际法规范体系的历时建构

从原始的范畴形态到体系化的理论建构,作为主客体联系纽结的基石范畴起到了重要作用。“权利”是国内法语境中法学的基石范畴,而国际法的基石范畴是国家主权。主权的历史演进展示了“恶法亦法”到“良法善治”的动态发展过程,也揭示了国际法规范体系之基石范畴的建构逻辑。(8)在国际法的历史变迁中,国际法的话语体系和价值建构都以国家意志或主体性为立足点,国家主权因而构成横向范畴体系和纵向范畴体系之理论建构的共同坐标原点。基于国际法和国际政治的关联性,漫长的国际法史就是将国家主权的权力属性逐渐演变为权利属性以确立其基石范畴地位和国际规范体系的过程。国际规范体系的历时建构主要作用于国际法各个部门的规范形成以及相互之间的体系构成和辩证互动,而其深层逻辑则体现为各种国际关系行为体的法律人格确立和政治主体性的法律转化。

从历时的维度来看,国家主权是国际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国家主权双重属性的发展和演变,国家及其价值追求在政治和法律的辩证互动中形塑了国际法的本体。作为一种政治共同体,国家及其法律的合法性渊源于社会契约论视域下公共安全之保障。然而,主权的至高无上性曾使战争成为国家的天赋权利,进而导致了两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国家及其国民的安全在国际社会的“自然状态”下难以得到保障。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和平与安全价值的追求使国际社会相继建立了国际联盟和联合国,具有相同宗旨的造法性公约《国际联盟盟约》和《联合国宪章》构成了现代国际法最为系统的实质渊源。虽然国际组织的历史较为久远,但是只有政治性组织才能在不可逆转的社会一体化和社会系统的自然熵增中发展出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法律制度。(9)随着20 世纪以来殖民运动的发展,发展中国家的独立和兴起为国际法的变革提供了新的主体力量。在联合国成立初期,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大会的政治诉求促成了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形成与发展,随着这种政治诉求被法律化,国家主权的权利属性使国际法本体更能体现公平发展和民主意义上的实质平等。同时,发展中国家主体地位的确立和群体身份的主体性强化也催生了集体人权的外交实践,国家主权的权利属性日益凸显。(10)

在国际法的历史发展脉络中,国家主权逐渐从权力属性向权利属性过渡,进而塑造了新的国际法价值观,并在多样化的国际法渊源中充实了国际法的本体内容,这揭示了国际法的部门法构成及其规范体系和基石范畴的建构路径。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家主权的权利属性对国际法基石范畴的建构具有更为深远的影响。一方面,全球发展的不平衡、非传统安全的威胁以及生态环境的恶化引起了全人类多重的生存危机,因而单向的国家权力需要向公共的权利进行转化,以实现多民族文化的融合以及促进国家间的合作。另一方面,集体人权的发展和人类共同利益的形成,也给传统的国家主权带来了冲击。个人的文化身份认同、自然状态下的正义观以及人文精神的政治表达,都促进了国际正义的萌芽,进而推动了国际法基石范畴的建构。现如今国际法基石范畴的建构仍需要遵循国家主权从权力属性向权利属性的演变逻辑,这代表了国际法之法理学萌芽和法教义学生成的路径,以基石范畴为逻辑起点的纵向范畴体系的建构也意味着具有一定专业性和封闭性的国际法学理论体系的形成。

(二)国家主权的双重属性与国际法教义学的历时建构

国际法教义学的理论建构及其造法实践本质上渊源于国家主权的双重属性和国际法的双重法理。从理论的形成和实践的发展来看,国际法既受到国内法语境的基本法理支配,又为国际政治或大国政治所影响。国家主权的双重属性既体现了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又展示了国际法之法理建构的逻辑。国际法的法理渊源于自然法规则并体现了自然法的精神,而国际法与国际政治的互动使得大国政治所影响的实证法法理也成为国际法法理的构成要素。根据社会契约论,公共权力来自于自然权利的让渡,权力与政治共同体的集体主义相联系,其目的在于实现个体的天赋权利。因此权利的形成在理论上具有横向性,而权力的行使具有纵向性。(11)在国内社会中,主权国家是至高无上的权力共同体;在国际社会中,它是国际法律秩序中的“天赋”主体,类似于社会契约中的自然人。在国际交往中,各国主权在理论上是独立和平等的。这种自然法精神是国际法的价值基础和国际关系最重要的行为准则,它主导了国际法的法理建构及其社会实践。

经济全球化时代,实质正义的缺失难以促成各国之间的公平发展,国际法也缺乏应有的实效性,而法教义学重视概念、命题和体系的特点有利于进一步缓解国际法的碎片化以应对国际社会的现实危机。(12)法教义学在不同部门法中的应用程度也有所不同,这与部门法的规则密度及其开放性直接相关。国内法的学科体系的构建离不开法教义学的实践立场和研究方法,而法教义学则较少适用于开放的国际法学。但由于国际法学本身属于普遍意义下的学科,法教义学的方法论或形式逻辑对其也具有一定的适用性,主要表现为法教义学推动了国际法的价值反思和体系建构。广义的法律体系由具体法律规则、基本法律原则和法律文化构成,法教义学有助于促进自然法价值的实现,特别是通过国家实质平等的法律实践,建构起由基础理论构成的国际法理论体系和包含广义规范及其教义性知识的国际法规范体系。在法教义学的作用下,前者为后者奠定了价值基础,后者则是前者在国际社会中的具象化和实证化。

以国家主权的双重属性为基础,国际法教义学的建构为国际法学科体系的理论发展和专业强化提供了内在逻辑。国际正义的缺失使得国际法难以在“基础规范”的逻辑下建构其基石范畴。《联合国宪章》确立了国际法的基本价值,其基本宗旨的实现依赖于国家主权原则的外交实践。“天赋主权”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政治通过权力来反映经济关系中的利益,并支配了国际造法,但绝对的国家主权会导致国际“自然状态”,即战争。随着国际关系的民主化和法治化,国家主权的权利属性也日益凸显。国家主权权利属性的增强,也意味着可以通过国际法的具体规则,对国际政治行为和经济秩序进行调整,这恰恰体现出国际法教义学的实证化进程。沿着社会科学的路径,法教义学的内在逻辑增强了国际法学基础理论和国际法规范的体系性,有益于在大国政治和国际法治的互动中实现自然法之法理和实证法之法理的统一。

三、横向范畴体系视域下国际法基础理论的共时建构

国际法学科理论体系的完善伴随着国际法本体的建构及其实证化过程。在共时维度下,沿着国际法横向范畴体系的关联性逻辑,主体论通过价值论主导了各项基本范畴的发展,由此国际法基础理论的体系性和互动性得以形成。在社会一体化的进程中,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大国政治的实践和民族文化融合对国际法的创设和实施产生了深刻影响,主体论、价值论、本体论、运行论、关联论等基本范畴的共时互动逐渐形塑了国际法哲学的基本原理。随着国际法知识体系的建构与完善,国际法的专业性日益增强,这也揭示了国际法的法哲学向国内法意义下的原始法理学衍化的必然规律。

(一)国际法的基本范畴与国际法哲学的共时建构

在国际社会的历时发展中,从国家到各种非国家行为体的法律人格拟制揭示了主体多元化的历史演进规律。主体对客体的追求表现为价值,国际关系主体法律人格的确立和各种主体性的价值转化塑造了国际法哲学的基本原理,进而使国际法的学科理论更具有体系性,并为其原始的法理学奠定了理性基础和形式逻辑。在国际法的横向范畴体系中,这意味着主体论通过价值论对其他基本范畴的主导作用,因此国际法各项基本范畴的形成和演进揭示了国际法哲学的共时建构逻辑。在宏观、中观和微观的法律体系中,法律价值通过外围的法律文化为内环的法律规范提供了资源,尽管这种同心圆的法律本体无法为现实的国际法体系提供分析范式,(13)但也预示了国际法价值论与本体论的关联路径,这使国际法主体的扩展能够通过价值的多元化和本体建构功能来解释国际法哲学的规范化脉络。从历时角度看,主权与人权的此消彼长影响着国际法的主体性变迁和价值变革,进而通过国际法渊源重塑了国际法的部门法体系及其关联性。在全球化和逆全球化交织所导致的多重国际自然状态中,国际法哲学的基本原理便在自然人与人类主体性的两极互动以及正义价值的规范塑造中得以实践。

在国际法基本范畴中,价值论是主体论与其他基本范畴发生互动的枢纽,国内法和国际法价值的演变预示了国际法主体的拓展对国际法价值的变革作用,也揭示了国际法价值对国际法本体的规范性建构功能。根据国内法语境下的社会契约论,国家及其法律的合法性源于避免自然状态所引发的安全困境。因此,秩序构成早期国内法的基本价值,它旨在实现人最基本的安全需求,国家法律体系的运作主要也是为了保障秩序价值的实现。主权国家的国际交往以及国家间冲突乃至战争的出现,使作为“战争法”的国际法应运而生,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价值需求塑造了早期国际法的内在合法性。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效率价值在经济全球化的市场逻辑中主导了国际法规则的创设,由其编织的“复合相互依赖”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际和平。由于正义认同的缺失,欧洲一体化的“溢出”效应未能实践于全球范围,(14)发展问题亦使实质平等难以实现。但是,全球化也促进了国际社会的组织化和自然人交往的国际拓展,国际组织和个人的主体性都推动了国际法价值的正义变革和国际法规范功能的实现。总而言之,主体论和价值论的变迁构成了国际法哲学日益形塑的理论渊源。

国际法规范是国际法主体追求其法律价值的结果,国际法主体论和价值论的互动实质上也是国际法本体论发展的过程。《联合国宪章》基本宗旨的共时优先性和历时发展性便揭示了国际法的主体变迁和价值追求对于国际法规范体系建构的决定性作用。基于人类社会进步的一般规律和各国发展阶段的差异性,国内法价值的历时演进展现为国际法实践中静态的共时价值体系,它集中体现于《联合国宪章》第1 条所列各项实质性宗旨中。(15)从历时发展的角度看,当前国际社会已基本实现消极和平,然而国际制度中的“结构性暴力”造成了不同群体身份国家间的实质不平等。只有消除国际社会的“发展鸿沟”并实现共同发展,才能导向积极和平,进而促进实质平等和国际正义的实现。从共时的优先顺序来看,尽管和平与安全的秩序价值仍然是国际社会的首要价值,但正义始终是人类法律价值金字塔的塔顶,积极和平向消极和平的演变、形式平等向实质平等的迈进,都体现了国际法价值的社会正义变革。因此,以价值论为中介,在《联合国宪章》基本宗旨的逻辑框架下建构从安全秩序到正义的价值金字塔,不仅是国际法基本价值变革的主线,也有利于在共时的维度下通过国际法基本范畴的互动确立国际法哲学的基本原理。

(二)全球治理的主体多元化与国际法哲学的关联论

在地方化、区域化和全球化多重互动的社会基础中,和平与发展是主题,但国际秩序仍呈现出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全球治理理论所秉持的共同管理全球公共事务的理念有助于应对全球化危机和挑战。当前全球治理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主要体现在治理主体及其客体的多元化。(16)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逆全球化浪潮的涌现日益暴露了当前西方创设的全球治理体系的局限性和非公正性。在此过程中,全球治理的主体也发生了变革,原本孤立的国家难以承担起全球治理的重任,各类政府间国际组织、跨国公司以及非政府组织为代表的市民社会等新兴治理主体的作用迅速提升。“风险社会”的来临使得全球治理的客体转向复杂多元的非传统安全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也迫切需要国际性或区域性的国际组织普遍应对。全球治理主体和客体的多元化揭示了国际社会的积极和平与公平发展离不开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多向度互动,国际法理论体系和规范体系的构建也与政治、经济和文化都存在着密切联系。在国际法哲学的关联论建构中,政治与之关系最为密切,经济和社会则通过理性和客观的价值影响了国际法的学科理论及其社会实践。

全球治理是国际关系中大国政治和国际法治互动的结果,并沿着国际法的双重法理阐释了国际法开放性实践的学科关联性及其行动逻辑。生产力所决定的全球统一市场和熵增原理所决定的社会一体化都使国际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化,国际法关联学科的理论和方法构成了国际法学研究的分析工具。在社会科学的象限群中,(17)除了与国际法关系最密切的政治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等多门学科都与国际法的理论和知识建构息息相关。政治学关于权力、权利和利益的思考成为了国际法研究的重要理论和思想资源;社会学中自然系统的定量方法和人文学科的定性分析都有助于从新的视角研究国际法;经济学的一些重要理论,如博弈论、交易成本理论也往往应用于国际法的理论分析之中。因此,国际法的关联学科深刻地影响了国际法的理论体系构建,这些学科的方法论不仅有利于认识国际法内在的理论逻辑,也可以在实践中与国际法的主体论、价值论、本体论和运行论等基本范畴相融通,共同构成国际法外在法哲学构建的关联论路径。

国际法的知识建构逻辑与其他社会科学不同,即并非通过一般基础理论到具体的实践应用,而是由关联性学科的基本范畴之互动适用于国际关系而形成。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的社会实践沿着主客体关系的理论坐标,都深刻影响了国际法知识体系的法哲学建构。基于国际制度与法律制度的同质性,国际政治构成国际法实践的现实动力和行动路径,特别是大国政治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决定了国际法的创设、运行和实效。负责任的大国政治有利于公平正义的国际新秩序的形成,反之,霸权转向的大国政治会导致“少数人的正义”。经济学在国际社会的应用实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通过价值结构的调整对国际法规范造成了冲击和影响。资本主义经济的繁荣和发展使得自由、秩序、效率曾成为国际法所追求的价值重心,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带来的负外部性,国际法的追求也转向主体间的公平发展。从人的社会性出发,主权国家通过国际实践为国际法的价值和规则体系提供了感性的正义价值和体系化路径。由此,关联性学科的研究不仅有利于沿着法哲学的路径丰富现代国际法的理论,也有助于在大国政治和国际法治的互动实践中理解国际法体系化和等级化的政治动力与合法化资源。

(三)国际法的专业性强化:从法哲学到法理学

近年来,随着逆全球化浪潮和民粹主义的兴起,国际法的碎片化日益削弱了国际法的实效,联合国基本宗旨框架下的积极和平与WTO 体制中的发展问题,以及非传统安全和全球生存风险等问题,实际上都归结于国际法的民主赤字、价值冲突和碎片化现象。国际法知识体系的建构不仅有助于应对复杂化的国际问题,也是推进全球治理变革、维护国际和平与发展的必然要求。相对于国际法学科的理论性而言,其专业更具有社会实践性。因此,强化国际法学科的专业性,对于协同推进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有着重要意义。国际法学科理论体系的建构依赖于社科法学路径下的法哲学,而其现实法律体系的建构则依赖于法教义学路径下的法理学,这也意味着国际法的专业性强化与法哲学到法理学的发展路径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在此基础上,包含法哲学和法理学两大维度的国际法基础理论,不仅能进一步完善和深化国际法的知识体系,也有益于培养基础扎实的高水平法治人才。因此,以法学范畴体系的辩证关系为前提,在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的互动中,由主体论和价值论主导的基本范畴研究方法成为强化国际法专业性的重要路径。

学科逻辑体系的完善可以通过内在的知识建构和外在的形态建构两种方式进行。尽管作为两种研究路径,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内在的实质观点可以有效地适用于学术研究,但两者对于学科体系和话语体系的建构作用不同。法教义学往往尊重现有秩序和聚焦社会实践问题,它更加关注内在的专业逻辑和技术问题;而社科法学更加注重研究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其强调法哲学意义的抽象思维,偏向于学科体系的宏观理论研究和外在的关联论实践。原始性和开放性的国际法理应更依赖于社科法学的方法论,社科法学有利于穿越时空对国际法外在的关联论和发展论进行客观的建构。前者以共时的关联学科互动性为主,后者以当今的问题为导向,在历史经验中认识国际法的历时发展趋势。但是,在法学进化的历时维度下,特定的社会背景会使特定的法学学科更加关注实践问题,亦即学科的专业面向。由于国际民主政治的缺乏以及世界民族文化多元成为客观现实,在技术上实证地应对人类共同的生存危机成为国际法的主要目的,国际法的专业化知识建构成为必然。在全球治理的国际法治和国内法治的良性互动中,涉外法治视域下法教义学的研究路径逐渐适用于国际法的专业知识建构。

国际关系的复杂化和全球治理的新挑战使得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更加重要,这便凸现了国际法的专业性需求,也强化了法理学在国际法教义学中的知识建构功能。在形式逻辑上,任何法学学科都会通过基础理论与现实法律体系之间的归纳和演绎互动来形成其原始的法理学,国际法“学科”也不例外,而这也是法教义学的本意。国际法的专业性强化必然伴随着封闭性的增强,国际法需要通过法教义学建构其基础理论和应然的法律体系,随之国际法学也可以通过内在“法理学”的形成与建构增强其知识本体的体系化,使国际法专业人才的知识构成更为完善,最终实现国际法的专业性强化。因此,在地方化、区域化和全球化的多重社会一体化的进程中,国际法教义学的构建对于国际法教学和专业体系的发展至关重要,也有助于形成国际法之内在的“法理学”。为了使国际法基础理论研究走出社科法学的“象牙塔”,应当在国际法的学术研究中更为广泛地引入法教义学方法论,从而建构专业性较强的知识,并通过法律技术和程序公正在国际造法实践中完善国际法的实证规则体系。

四、结语

面对历史潮流和时代挑战,中国国际法学科的发展亟需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及国际传播,而由主体论和价值论主导的基本范畴理论为国际法知识体系性和专业性强化确立了行之有效的研究范式。以法学横向范畴体系与纵向范畴体系的辩证互动为逻辑前提,国家主权构成了国际法知识体系的法律规范生成和学科理论建构的坐标原点,国际法的发展有赖于国家主体性的实践和国际法价值的变革。从大多数国家人民的利益出发,中国通过集体人权实践丰富了国际法的主体论,更为重要的是创造性地提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人类命运共同体因“人类”而生,所以人类命运共同体包含了人类的主体性,这种主体性在全球生存风险和人类共同利益中日益强化并塑造了相应的法律价值。其中蕴含的全人类共同价值作为国际法价值的系统性表达,有助于通过国际法基础理论和现有国际法制度的互动促进国际法教义学的完善,为国际法人才培养和国际法外交实践确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法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

注释:

(1) 孙绵涛、朱晓黎:《关于学科本质的再认识》,《教育研究》2007 年第12 期。

(2) 参见[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年版,第126 页。

(3) 参见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第14—15 页。

(4) See Lon L. Fuller, The Morality of Law (2nd ed.),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9, p.155.

(5) 本文语境下的“基本范畴”主要是指横向的具有哲学之形式建构功能的多项重要范畴,其“范畴体系”的体系性在于各项范畴在理论和实践中形成的互动,在哲学的主客体关系支配下,这种互动性渊源于人类的主体地位及其主观能动性与客观世界的多样性统一。

(6) 尽管汉斯·凯尔森认为“条约必须遵守”构成了国际法的基础规范,但它只具有形式或程序的含义,与实质的价值规范或实体法没有任何关联性。

(7)“神圣同盟”的国际关系实践和国际法院有关国际法渊源司法实践之“文明国家”,都体现了文化同质性在国际法主体界定中的重要影响。

(8) 此处的“规范”是广义的,它既包含体现法律基本价值的概括性规范和抽象的一般法律原则,也包括具体情势下的法律规则及其解释或适用的教义性知识,它们共同构成国际法知识体系的组成部分。

(9) 熵是对任何自然和社会系统无序性的度量,它体现了一个系统“内在的混乱程度”,“生命以负熵为生”。自然科学的熵增原理揭示了任何社会系统的外在自然竞争和内在的法治是人类社会得以存在的基本条件,只有通过制度文明才能实现人类社会的熵控,从而避免在自然状态中导向极度无序的热寂状态。

(10) 发展中国家法定权利的实现依赖于其政治身份的法律权利化,在国际组织的机制运作中,发展中国家的主体性及其软法化成为实现政治身份法律权利化的路径。

(11)(13) 参见江河:《国际法的基本范畴与中国的实践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年版,第128 页、第19 页。

(12) 无论是作为知识的法教义学,还是作为方法的法教义学,其目的都在于确立基本的价值共识,融合贯通法律体系。参见雷磊:《法教义学与法治:法教义学的治理意义》,《法学研究》2018 年第5 期。

(14)“溢出”效应(Spill-over effect)这一概念源于新功能主义理论,欧洲一体化的实践揭示了低政治领域的经济合作会逐步向高政治领域的安全合作延伸的发展规律。See Philippe C. Schmitter, Three Neo-Functional Hypotheses About International Integratio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1969, 23(1), pp.162-164.

(15) 江河:《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南海安全合作——以国际法价值观的变革为视角》,《法商研究》2018 年第3 期。

(16) See F. Biermann, P. Pattberg, H. van Asselt & F. Zelli,The Fragmentation of Global Governance Architectures: A Framework for Analysis, Global Environmental Politics, 2009,9(4), pp.14-40.

(17)“象限”英文为Quadrant,在笛卡尔所创立的平面直角坐标系中首次被应用,横轴和纵轴将圆等分为四个区域,每一个区域叫做一个象限。

猜你喜欢
教义国际法范畴
批评话语分析的论辩范畴研究
论陈顾远之先秦国际法研究及启示——基于《中国国际法溯源》
正合范畴中的复形、余挠对及粘合
刑事追缴的教义学构造
作为国际法渊源的条约
Clean-正合和Clean-导出范畴
网络空间教唆自杀行为的法教义学分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教义学展开
国际法上的禁止使用武力
刑法适用与刑法教义学的向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