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儒家义利观探析

2023-10-06 13:22郭诺明张丽华
唐都学刊 2023年2期
关键词:义利义利观私德

郭诺明,张丽华

(1.中央民族大学 哲学与宗教学学院,北京 100081;2.南昌职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南昌 330500)

义利观是关于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个人私利与社会公义等孰先孰后、孰轻孰重的基本观念。从文字演变的角度来看,“义”字的基本意涵有天道义(宗教义)、规范义(礼义)、德性义(仁义),这三层含义是人类精神生活所展开的主要面向,义也成为调节人们精神生活和利益冲突的基本范畴和手段。“利”字的基本含义为工具义(锋利之刃对农事的帮助)、物质义(能获得更多的物质财富)、吉利义(物质财富多,是为五福之一),利是调节人们物质利益的基本范畴和手段。自觉地将义利作为一组范畴,并作为其道德哲学的基本内容的,最早可以追溯到先秦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儒家对义利问题倾注了大量的心力,朱熹甚至以“义利之说,乃儒者第一义”[1]来标举其重要性。义利观作为道德哲学的核心问题之一,在中国古代,它与“人禽之辨”“王霸之辩”“理欲之辩”等密切相关,又与心性、规范、人格、实践等维度紧密相连。义利观之演进,是中国古代伦理思想发展和演变的缩影。先秦儒家的义利观奠定了中国古代义利观的主要论域,深刻影响了中国人的思维方式与利益冲突解决机制的建构。本文以孔、孟、荀三家所论义利观为契入点,考察其义利观之基本内涵,揭示其历史影响与现实意义。

一、“利者,义之和也”:义利的两有与和谐

儒家重视道德价值之义,但并非否定、忽视物质之利。《周易》有云:“利者,义之和也。”[2]这一观点表明并不是所有的物质利益都与道德价值相违背,在很多时候,物质利益与道德价值有相统一的一面。孔子就承认富贵是人之所欲,而贫贱是人之所恶。在孔子看来,这种欲富恶贱的意欲是一种自然的倾向。在符合道义的前提下,每个人都有实现和满足其物质利益的欲求,这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孔子自己就认为:“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3]99也就是说,如果能求得富贵,即使是从事卑贱的工作,那也是可以去做的。纵观孔孟荀的论述可以看出,他们都自觉地将利作为义的前提与基础,义是对利的调节。他们承认在义利相符合的前提下,“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4]414。因此,不要简单地将义利进行割截对立,去此取彼,认为儒家只讲义,不讲利,这是不全面、不客观的;也不要简单地混同义利之分,以利为义,须知儒家的基本立场是见利思义。特别是对于统治者而言,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期盼,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是其大义之所在。如果统治者只顾满足自己的私欲,见利忘义,先利后义,就会造成社会动荡。在儒家看来,“养生送死无憾,王道之始也。”[5]4要行王道,实现社会普遍公正的义,就要首先实现人们生活的普遍富足。《论语》有一段对话充分地展现了儒家的这种追求:

子适卫,冉有仆。子曰:“庶矣哉!”冉有曰:“既庶矣,又何加焉?”曰:“富之。”曰:“既富矣,又何加焉?”曰:“教之。”[3]193

在孔子看来,国家治理首先要增加人口,其次要通过政治、经济等多种手段使人们的生活富足,再次才是道德教化。“富之”“庶之”,是满足百姓对利的追求;“教之”,是教导百姓要过文明的生活方式,以道义主导人们的行为。儒家虽然强调道德之义在人们生活中的统帅作用,但他们也清晰地意识到,无恒产而有恒心的,只能是对士君子的道德要求;对于普通人而言,有恒产则有恒心,无恒产则无恒心。道德教化固然是儒家精神命脉之所在,但其维系之前提仍是物质生活的基本保障。不然,“讲道德,说仁义”就只能蜕化为少数人所能坚执的道德轨范,而无法成为社会大众所能遵循、所愿遵循的价值理念,也就必然会消失在历史的长河之中。因此,孟子之论王道,必先“制民之产”[5]13,使得百姓“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5]13,然后才是“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5]13,唯有如此,才有可能实现王道政治。荀子之论王事,也认为“不富无以养民情,不教无以理民性”[4]410,所谓的“民情”就是人们的欲利之心,荀子认为“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4]414,故所谓的“养民情”“理民性”就是因势利导,化性起伪,教之诲之,使百姓的行为合于礼义法度。先富后教,可谓儒家之通义。以百姓之富庶为天下大义之基本内涵,是儒家所主张的君子成德之教的重要特征。

在孔孟荀的论述中也都隐含着这么一层意思,那就是物质利益之满足,特别是对于百姓而言,是极为重要的。对于执政者而言,满足和实现百姓对美好生活的期盼,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基本内涵。因此,对于百姓而言,为其美好生活而努力拼搏是其利,循礼而行是其义;对于统治者来说,努力创造条件让百姓生活稳定、福乐安康是其义,也是其利,他们是以义为利。不同的阶层对于义利有不同的要求,统治者、士君子、百姓各有其道,又共同聚合在王道政治的普遍正义之中。当义利相冲突的时候,应该用利益冲突解决机制(礼义)去调节和矫正利,使得义利达到统一、和谐的状态。

二、“义之与比”:义利冲突的抉择原则

利益虽然有与道德价值相符合的一面,但也有相矛盾的一面。在面对这种矛盾时,就必须建立利益冲突解决机制。儒家的利益冲突解决机制和原则就是礼义。礼是社会道德价值体系的制度性规范和准则,是义的外在表现;义是社会道德价值体系的基本原则,是礼的内在精神。符合礼义的利,就是正当的利;不符合礼义的利,就是需要调节和矫正的利。

对于儒家而言,物质利益固然可以追求,但要求行为要符合义。孔子认为:“放于利而行,多怨。”[3]53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以利益欲求为其行为准则,就会招致很多的怨恨。又正如孟子在面对梁惠王“叟不远千里而来,亦将有以利吾国乎”[5]1的发问时,警醒地提示到,如果整个国家的行为都以利益为导向,“上下交征利”[5]2,诸侯认为可以取代天子之位而亟欲为之,卿大夫亦以诸侯之位可取而代之,则必然导致国家混乱,勾心斗角,相互倾轧,永无宁日。荀子也同样认为,“夫贵为天子,富有天下,是人情之所同欲也”[4]39,成为天子之尊,富有四海之大,这是人情所同具的欲望。如果顺从这种欲望,从权势上是不能容许的,因为天子只有一个,故曰“势不能容”;从物质上是不能满足的,因为只有天子才能富有四海,拥有天下,故曰“物不能赡”。然而人的欲求是无穷的,而满足欲望的手段却是有限的。无穷的欲望与有限的手段之间必然发生尖锐的矛盾。人的欲求得不到满足就会导致纷争,纷争就会导致混乱,从而陷入战争的困境之中,最终使得大家都不能得其所得、欲其所欲,所以要“制礼义以分之”[4]265。荀子试图通过制定礼义的方式来确认人们的名分,通过礼义的分配与调节,以实现“欲必不穷于物,物必不屈于欲”[4]265的目的,这样人们的欲望不会由于物质的原因得不到满足,物质也不会因为人们的欲望而枯竭,从而实现物质欲求与礼义的和谐统一。

基于此,孔孟荀等为代表的儒家认为任何人要获得利益皆须符合义。当义利二者发生矛盾冲突的时候,孔子提出了“义以为上”“义之与比”“见利思义”“义然后取”的义利抉择原则,认为求富贵,“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3]49;去贫贱,“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3]49,求富贵、去贫贱皆须以是否符合义为准绳,所谓“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3]101。在孔子看来,借助不符合道义原则的手段而获得的富贵,就如浮云一般,是不具有道德价值的,故“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3]52。人的行为应当以“义”作为准则,儒家从孔子开始就建立了以义作为处理义利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把义作为人们行为的应然之则。

应然与实然,有时陷入矛盾。如孔子所谓的“见利思义”与“见利忘义”、孟子所谓的“怀义”与“怀利”、荀子所谓的“先利后义”与“先义后利”,就是两种相互冲突的价值观的斗争。在不能两全的前提下,是追求物质利益还是精神利益,是追求个人私利还是国家公义,是追求短期利益还是追求长远利益,就构成了义利冲突的角斗场。孔子以君子须见利思义为儒家之立场。孟子通过事利而亡与怀义而王的对比,进一步强调了“去利怀义”的必要性,也集中反映了孟子对义利之道德评价。荀子以为:“义胜利者为治世,利克义者为乱世。”[4]414当一个社会能够依据义来获得利,道义能够战胜私利,这就是风清气正的治世,相反则为乱世。故义利虽为人之两有,但有轻重之别,有本末之差,不得不辨,不得不知。义为重、为本;利为轻、为末。如果一个人不知道“怀义”而只知道“怀利”,就会是如孟子所说的自暴自弃,从而流于“小人之无忌惮”。

既然以“义”为重,则必然以“义”以归,故以义制利,以义制事,以义为先。正是在这个基础上,孔子提出了“君子义以为质”[3]235的观点。孔子以义为制事之本,故君子以义为其本质。也就是说,孔子不仅将义视为对伦理规范、风俗习惯之自觉遵守,更重要的是把义作为人之所以为人的所在。孟子接续了这一点,认为“君子所性,仁义礼智根于心”[5]241,提出“天爵”“人爵”的观点。孟子认为“仁义忠信”是“良贵”的“天爵”,是“自然之贵”[6]314,是“本然之善”[6]314;人爵则是指富贵利禄权位等。修“天爵”是修人之所当然的本分,是成为人所以为人的本质性属性。修“天爵”本诸己,是定然可以实现的;求“人爵”,则是或然的,它可能实现,但也有可能实现不了,它不完全取决于人之主观意志。因此,修“天爵”的意义就比求“人爵”的意义更大了。

不仅如此,在儒家看来,如果将义利冲突推到极致的情况下,为了保证义的绝对性和优先性,即便牺牲生命也在所不惜。孔子认为君子不仅要“见利思义”[3]211,还应该“见危授命”[3]211。孟子认为鱼和熊掌皆为人所欲,不论是取鱼还是取熊掌,其所欲者小,去取之机即便艰难,也无关生死存亡;如果碰到国家大义、民族存亡、大灾大难等紧要关头,是存身保利还是舍生取义,是为小我还是为大我,就是义利观冲突之大关节。对此,孔子提出“杀身以成仁”[3]231,孟子提出“舍生以取义”[5]205,荀子亦以为“重死持义而不桡,是士君子之勇也”[4]32。儒家以为于生死一节看不破、透不过,则所谓的“义以为质”就会流于道德说教,无法引导人们形成正确的义利观,自觉践行仁义道德。因此,儒家不仅建构了“礼义”为上、为本、为先的义利观,更是讲求在实践中涵养人性,修成君子人格。

三、“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君子人格的养成

“君子”本意为贵族,孔子将“君子”这一概念转化为儒家道德人格、道德境界的概念。孔子将培育君子人格作为儒学之主题,奠定了中华美德的基础,成为中华民族的集体意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儒家依据道德高低的层次不同,把人分为圣贤、士君子、众人、小人四类。圣贤是人伦之至,是士君子之所愿学者;士君子以德修身,严于律己,关爱他人,是众人努力就可以实现的;众人则做人虽然有底线,但不重涵养,难免有不良之积习;小人则是只顾眼前私利,而罔顾他人与公共利益。小人如果堕落则为罪人,需要绳之以法、齐之以刑。孔孟荀等诸位大儒皆将士君子放在提升人们道德境界的关键位置上。这是因为在道德评判标准上,如果以圣贤的标准要求众人,则标准失之过高,也容易出现伪善,从而走向道德的反面;若果以众人作为标准,则标准失之过低,缺乏激励作用。士君子既寄托了儒家的道德理想,又是可以效仿的榜样。学做君子是儒家推行道德教化的有效途径。

儒家对士君子的界定,是在君子与小人的对比中不断澄清的。不仅先秦儒家,历代儒者皆以辨君子小人作为其学问思辨的重要入路。《论语》中“君子”一词出现107次,可见孔子对“君子”论说之频繁,亦可知“君子”是孔子仁学思想体系的重要概念。牟钟鉴将儒家对君子的论述凝练为“六有”:有仁义、有涵养、有操守、有容量、有坦诚、有担当[7]。从中可以体会儒家君子的主要品格。从形式而言,君子注重礼义规范,具有庄严、庄重的外在形态,表现为谦虚谨慎、刚健自强的生命气象,呈现在容貌、颜色、形体的自觉调适与时中,展现为行动的得体与合宜,代表了文明的交往方式;从实质而言,君子是正面人格的象征。他们自觉把握和体认人与世界是一个有情的意义结构,他们自觉承担责任与义务,急公好义,见义勇为,在为学、为人、为政的社会实践中自然地展现其仁爱之心,在与天地万物相往来的过程中实现其参赞化育的价值与使命。从人格而言,君子是坦荡荡的;从志向而言,君子是谋道的;从路径而言,君子是求诸己的;从整全性而言,君子是不器的。

“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3]55君子小人之别、义利之分,可以说集中体现了儒家在义利观问题上的基本态度与价值抉择。君子自觉以实现社会公义作为自己的人生追求,其所喻就是其所志,君子之所以为君子,正是在于行义;小人之所以为小人,就在于只趋利,不知向义,故君子见利思义,小人见利忘义。孔子通过对义利的不同态度来判定君子小人,这也就从道德领域划清了“君子”“小人”的价值标准,也清晰地表明了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在义利观上的道义论特色。孔子、孟子、荀子皆通过对“君子”“小人”与“义”“利”这两对范畴不断对举,深化君子求义、小人求利的理论定势与价值评判标准,深化“君子”与“小人”人格追求之不同。在孟子看来,“道一而已矣”[5]84,仁与不仁二者之间必然择其一作为人生的准则。“孳孳为善”,即心心念念志在为仁义,如此即为“舜之徒”;反之,“孳孳为利”,即心心念念意欲为私利,如此则为“跖之徒”[5]243。其所区分,义与利而已矣,其志不同,其趋各异,这便是君子小人之所由分。其机如此,可不慎乎!荀子则直接认为“君子,小人之反也”[4]23,出君子,即为小人。君子“化师法”“积文学”“道礼义”,小人则“违礼义”“纵性情”“安恣孳”[4]337。先秦儒家通过不断褒扬君子人格之高,贬抑小人人格之卑,不断树立对君子人格之向往与追求,将人之何以为人的问题转化为人应该如何成为君子的问题,从而奠定了儒家在义利问题上基本的理论致思。

从义利之辨的角度审视儒家的君子成德之教,可谓意味深长。首先,要求问学者能够以君子为楷模,自觉认同君子人格。君子仁以为己任,克己复礼,敬天爱人,参赞化育;君子以仁为体,以忠信为矩,以义为质,以礼为行;君子时中,思不出位,絜矩上下,道行天下;君子法乾之健,刚健自强,效坤之顺,厚德载物;君子理道顺义,上律下袭,穷神知化,尽性至命。可以说,自觉认同君子,是君子成德之教的前提与基础,它将做什么人、怎样做人这一根本问题润化在如何做君子之中。其次,要求问学者博学审问,富有学习精神。儒者以六艺为学,以四科为教,以德行为重。《论语》开篇即讲“学而时习”,颜子述学,标之以博文约礼。学习不仅要追求知识的广博,还要学会约之以礼义;不仅要善学,还要善思。义利之辨,就得辨何者为义,何者为利,一己之利与天下之利,小义与大义,百姓之利与国家之义,道德与利益,权益与正义,王道政治与霸道政治等等,可谓千头万绪,不学何以成才,不思何以辨义。在学与思的辩证中深刻领悟义利之辨,在学而时习中深化天道性命贯通之乐。再次,要求问学者勤于自省、内自讼,在慎独诚意的生命修养中纯化道德意识,挺立道德人格。慎独者,于人所不知己所独知处省察;诚意者,如好好色,如恶恶臭,立诚以发其志意。慎独诚意侧重于在事前省察;而“三省吾身”则侧重于事后警醒。事前省察重心志之纯,是动机省察;事后反省重志行是否统一,看效果是否合宜。有人以为儒家的义利观是唯动机论,这是不准确的。儒家主张的是达则兼善天下,放在义利观的角度,那就是追求动机与效果的统一。儒者之心,与天地万物为一体;儒者之志,在平治天下。只有在退而求其次或者二者不可兼得的条件下,才会把动机放在首位,凸显义的引领性和统帅性。最后,要求问学者在行动中实践义以为质、见利思义、见义勇为、见危授命、义然后取的价值原则。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见孺子之将入井,恻隐之心油然而生,沛然莫御。箪食豆羹,得之生,失之死,乞人不受嗟来之食。人们在履仁戴义的实践中不断涵养人性,变自发为自觉,积习成性,积性成命,培育为义之勇,澄明天人之知,深化恻怛之仁,在实践中修成君子。

概而言之,孔孟荀诸位大儒皆注重从君子小人之辨入手,要求人们以学做君子为起点,以成为君子为目标,在知情意行的往复中深辨义利,将“义之与比”的义利观贯穿在一言一行之中,以此挺立以义制利的价值要求,锤炼高尚的道德品质,塑造伟岸人格的感染力,从而形成人人勇于践行正确的义利观的社会氛围,建设普遍和谐正义的社会。

四、先秦儒家义利观的现实启示

先秦儒家在处理义利关系上,承认物质利益和精神追求的合理性,义利为人之两有,但他们也清醒地意识到,人类处于物质利益与精神追求、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持续冲突之中,他们主张通过礼义的方式去解决和调节公私、群己、人我的利益冲突。这种理论的内在根据是“义以为质”,义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所在。在儒家看来,正是礼义将人与动物真正地区分开来。人能够意识并自觉调整对利的意欲,使得人们可以在各种利益冲突中做出选择和取舍,从而维系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儒家在坚持“义以为质”的同时也完成了对义利的价值判断,从而为其“义之与比”“义以为上”的义利判断原则做了理论论证。同样,“义以为质”这一命题也将人是什么、应该做什么人、怎样做人这些根本问题统合到如何做一个仁人义士的问题上,为儒家君子成德之教的展开奠定了基础。

正确认识先秦儒家的义利观,还需要仔细体会儒家的立言宗旨,那就是它主要为士君子立言,立论却指向统治者。儒家之所以倡导重义轻利、先义后利、以义为利的义利观,除了儒家自身的理论定势之外,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在劝诫统治者要发仁心、行仁政、去苛政,收敛其贪得无厌的意欲,遏制其好大喜功、杀人屠城的暴力之心,不要与民争利,减轻百姓的负担,要以百姓之心为心,以百姓之乐为乐,俱立俱达,实现王道政治。可以说,以孔孟荀为代表的先秦儒家对义利观的深刻致思,构成了中国古代伦理思想重要的理论积淀,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机组成,是中华传统美德的重要内涵。先秦儒家义利观中所秉持的讲仁爱、重公义、重整体、崇正义等观念,对于新时代社会主义义利观的建构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首先,先秦儒家所秉承的以君子小人分义利的观念,可以为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提供参考。我们应该积极借鉴先秦儒家“君子之道”的积极因素,以新时代新型君子建设为抓手,以君子人格养成为基本途径,勉力广大人民群众成为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要引导人们在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的道德认知与实践中,辨别义利之分,塑造时代新人,坚持集体主义的道德原则,坚持利与义的统一、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旗帜鲜明地反对极端个人主义、利己主义。

其次,先秦儒家所秉承的私德与公德的统一、“义然后取”的观念,可以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思想资源。儒家既重视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的私德,又强调“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5]12的公德;既强调“父为子隐,子为父隐”[3]197的私德,又重视“为民父母”的公德;既不以私废公,也不因公废私,追求的是私德与公德的辩证统一。在当代,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化的茁壮成长,中国已然由熟人社会转变为陌生人社会,经济发展呈现勃勃生机,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但温情脉脉的人情往来却逐渐消隐,冷冰冰的利益关系日益膨胀,使得社会上急功近利、见利忘义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人只顾个人、小团体之私德,不顾集体、社会之公德,这种私德就会蜕化为私利。私德近于公,则为大义;私德远于公,则为私利。从私德与公德统一的角度看当代义利观建设,那就是要树立“义然后取”的道德观念,主张先公后私、公私两便,弘扬大公无私,积极培育良好的社会风气,营造“急公好义光荣、唯利是图可耻”的社会氛围,积极推动私德不私、积极为公的正确义利观;同时也要反对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对立,甚至脱离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空谈道义等错误义利观,要在公与私、义与利的辩证理解中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最后,儒家主张德法兼备、以德为先的道德观念,如孔子的“道之以政,齐之以礼,有耻且格”[3]15、孟子的“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5]121等,德治即礼义之治,法制即制利之术。只讲德治不讲法制则无以兴民之利,将会流于伪善;光讲法制不论德治则不能徙义向善,将会流于机巧。因此,德与法的统一、义与利的统一,不仅是古代国家治理的基本轨范,也为当代国家治理所吸纳。同时,儒家坚持义利两有,追求义利协调的精神,对于当下也有重要的意义。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于美好生活的需要,这就要求我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兴人民群众之利,努力增进人民福祉;守人民群众之义,严肃政治生活伦理。总之,积极践行正确的义利观,促进国家、社会、个人的协调发展,仍是时代留给我们的艰巨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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