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忠慧 李进 高健 周献锋
随着我国道路交通网不断建设,有效带动了沿线产业和经济的交流和发展,促进了各区域之间深入融合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实现[1]。但是伴随着机动车数量和道路运输车辆总量的迅速增长,随之而来的是道路交通事故的多发频发,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尤其是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产生了较为恶劣的负面社会效应,给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带来了不良影响和压力[2]。如:2017年广河高速公路龙门路段“7·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因客车司机雨天超速行驶、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大客车碰撞中央分隔带护栏仰翻造成19 人死亡,31 人受伤。2019年长深高速江苏无锡“9·28”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因大客车爆胎、车辆失控越过中央隔离带冲入对向车道,大客车与对向一辆重型半挂货车碰撞造成36 人死亡、36 人受伤。
虽然近年来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数量、死亡率等多项指标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但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如何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同时有效地控制重特大交通事故仍然是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本文通过分析2016~2021年全国35 起重特大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数据来源于应急管理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直报系统),统计研究近6年35 起事故的主要原因、特征规律和存在问题,找出事故防范重点,提出针对性对策措施,为防范道路交通重特大交通事故提供数据支持和依据。
2016~2021年以来,全国道路运输行业共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35 起,死亡538 人。其中2016、2017 和2019年各发生1 起特别重大事故,共死亡107 人。
2016、2017年为高发年份,各发生8 起、10 起,死亡135、157 人。2018~2019年总体呈大幅下降趋势,2018年发生5 起,死亡64 人;2019年发生2 起,死亡46 人。但2020~2021年又呈现小幅上升趋势,2020年4 起,死亡61 人;2021年6 起,死亡75 人。
按月分析,7~9月事故较多,9月发生6 起,占17.1%;4月发生5 起,占14.3%;7、8 和11月 各4 起,各 占11.4%。6、10月各3 起,各占8.6%;2、5月各2 起,3、12月各1 起;1月无事故。其中3 起特大事故发生在6、8、9月。按周分析,道路运输事故在一周之内的分布有较明显特征,周末及其前后发生频率较高,其中周六8 起事故,占22.9%;周日、周一各6 起,各占17.1%。其次是周五、周四,各5 起,各占14.3%;周二4 起,周三仅1 起。其中3 起特大事故分别发生在周四、周六、周日。
统计数据表明6~11月的事故占68.5%,可见夏秋季为重特大事故高发时段,应该是与旅游旺季客车出行量增多、货物运输量大有关,还与高温天气人易疲劳松懈有关。周末及其前后两天事故多发,应与节假日是出行高峰时间有关。可见高温季节、旅游旺季、周末节假日以及夜间、早高峰是事故高发时段,司机容易劳松懈、疏忽大意,应在这些特殊时段加强加强旅游客运车辆、货车监管以及道路运输事故的风险防范。
按车辆性质分析,事故车辆涉及重型货车、大客车的共27 起(分别是14起、13 起),占比高达77.1%;与大、中、小客运客车有关的事故共有21 起,占60%,其中8 起事故涉及中小型客车。涉及拖拉机、轻型货车、小轿车的各有3 起;涉及公交车、重型罐车/危化品槽罐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三轮摩托车/三轮汽车的事故各有1 起。3 起特大事故均涉及大客车,其中1 起还涉及重型货车。
可见我国重特大道路运输事故主要和重型货车、客运车辆有关,77.1%重特大道路运输事故由重型货车、客车引发;60%的事故和客运车辆有关;同时事故车辆涉及危化品运输车辆也较多,因此“两客一危一货”是监管重点[3]。
2016~2021年以来,全国道路运输行业35 起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主要原因分布情况见图1,超速、现场操作处置不当、超载、超员、疲劳驾驶和车辆安全性能问题等是主要原因。
三超问题最为突出:35 起事故中涉及超速行驶、货车超载原因引发的重特大道路运输事故最多,分别为15 起、11起,分别占42.9%、31.4%。涉及车辆超员载客原因的事故有8 起,占22.9%。3起特大事故中有1 起由超速行驶原因引发。货车、农用车违法载人且严重超载问题较大,交通安全隐患大,有7 起事故因货车违法载人引发。其他非法从事道路运输问题:5 起事故车辆无牌照上路;4 起涉及未取得道路运输证非法从事道路客运经营;3 起涉及非法改装车辆;2起涉及企业违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违法倒卖车辆手续;1 起涉及驾驶人无驾驶证;1 起货车《道路运输证》未及时年审,违规营运[4]。
11 起事故涉及车辆安全技术条件、安全性能问题,共占31.4%,具体问题是:肇事车辆制动系统、行驶系统、车身尺寸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事故车辆带病上路、存在安全隐患。其中10 起事故涉及制动系统效能不良、减弱或失效;2 起事故因胎压高等原因引发爆胎;1 起涉及车身长宽高超限。
图1 近6年全国道路运输行业重特大事故主要原因分布图
12 起事故涉及驾驶人员现场操作处置不当或未按操作规范驾驶,占34.3%,其中有1 起特大事故因驾驶员现场操作不当引发。6 起事故涉及驶入对向车道。2 起事故因未确保安全车速引发,1 起事故因未保持安全距离引发。
6 起事故涉及疲劳驾驶,占17.1%,其中有2 起特大事故由疲劳驾驶引发;因疏忽大意或疏于观察原因引发的事故有2起,占5.7%。
涉及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有30 起,占85.7%,主要包括:未严格落实车辆安全例检、安全培训、危险货物运输源头安全管理等;对挂靠车辆长期挂而不管,导致肇事车辆超载运输,货物装载捆绑不符合规定,致使事故伤亡扩大。其中未有效落实安全管理、培训的有30 起;因货物装载方式不当或未按要求捆扎固定引发的事故有3 起。未对事故车辆开展安全检查的有3 起。2起事故车辆未悬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1 起事故企业使用不符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运输条件的仓栅式车辆运输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不具备防火条件篷布进行铺垫和遮盖。
共有13 起事故车辆涉及营运及旅游大客车,占37.1%,其中6 起大客车乘客未系安全带,事发时被挤压或被甩出车外,加重了事故伤亡后果。13 起事故中有5 起事故相关的客运企业存在违规停靠、站外揽客;1 起涉及违规发包,1 起违规挂靠。
6 起事故由旅游大客车包车引发:其中2 起涉及无旅游包车资质,非法承接旅游包车业务。2 起涉及旅游包车监管不力,存在客车运输证和行驶证“两证不符”问题。2 起涉及交管部门未认真审核旅游包车车辆及驾驶员资质、旅游包车合同等材料,未有效核实企业提交的虚假包车备案信息。1 起相关旅行社违法违规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同时安全锤放置不符合规定,影响乘客破窗逃生,加大伤亡。
共有16 起事故涉及道路状况、防护设施缺陷、道路施工手续问题,占比45.7%。
其中7 起涉防护设施问题,具体是:3 起涉及防护栏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1 起路侧临水高风险路段未按照国家标准等强制性规定建设路侧安全防护栏,且弯道路段缺失必须的道路交通标线指引和参照。1 起高速隔离栅存在3.2 米缺口,致使十几匹马从缺口进入高速,导致车马相撞,进而客、货车相撞。1 起未设置中央分隔带,事故路段路基、路面横坡技术指标误差超出允许偏差值。1 起事故道路是土路且无护栏。
7 起事故涉及路标、路况问题,具体是:2 起事故路段车道分道线磨损。1 起路面积水隐患未处置。1 起地面坑槽未设警示标识,地面标线缺失。1 起事故路段横坡、道路中心线不符合要求。1 起红绿灯、监控、路灯等交通配套设施正在建设,整体尚未交付使用。1 起路灯未开启,视线不良。
另有2 起涉及道路施工项目方存在先施工后补办开工手续的情况。
4 起事故涉及检测机构蓄意出具失实、虚假报告,为肇事车辆非法套取证件,占比11.4%。
涉及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的事故有31 起,占88.6%。
其中23 起涉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未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失察失管,督促企业整改落实不力,未建立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治理闭环机制。3 起涉及交通运输部门在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发放和对运输企业日常安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漏洞,未发现相关虚假备案信息。1 起涉及交通运输局未依法履行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责,违规为车牌停止使用的拖拉机变型运输车发放道路运输证;1 起涉及货车《道路运输证》未及时年审,违规营运。
4 起事故涉及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车辆检测检验机构的违法行为失察失管;1 起事故车辆相关修理厂无发动机维修资质,经营范围与实际维修项目不符,市场监管不到位。
4 起事故涉及公安部门未严格履责,道路交通管控责任落实不力,路面管控和对运输企业日常安全检查等不力。
3 起事故涉及旅游行业监管部门未按规定对旅行社监督检查。
2 起事故相关政府对公路两侧摆摊设点、交通秩序混乱等事故隐患和问题管控、整治力度不够;1 起相关政府及公路管理局等监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对施工单位违法转包和分包、无手续施工、非法施工验收等行为失管失察。
1 起涉及农机局未严格履行农机安全监管职责,拖拉机登记、行驶证发放、年检、拖拉机牌证及其驾驶证管理移交、全面依法清理违规拖拉机牌证等工作监管不力。
1 起事故涉及项目方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管手续,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改局等部门未依法履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我国道路交通运输繁忙,多省境内涉及多个省份过境车辆,同时危化品运输量大,“两客一危一货”安全监管是预防道路运输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重点。结合我国道路运输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特征规律,提出以下对策:
各级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进一步强化责任和风险意识,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强化道路安全监管责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公安、交通等部门联合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和集中整治,建立健全跨区域道路运输联防联控监管机制,形成分工负责、齐抓共管、信息共建共享、沟通顺畅、综合治理的道路运输安全协同监管格局。
持续加强道路运输全过程动态监管,推进“一体化+智慧执法+信用监管”交通综合执法新模式建设,推动交通、公安、应急等部门建设“两客一危一货”重点车辆监控预警融合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动态监控、执法和预警,加强外省籍挂靠和过境车辆管理。强化突击检查和第三方监管,及时查处和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托运方的监管,严格落实装货查验“五必查”制度[5][6]。
严格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源头治理,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切实履行营运车辆年检、年审工作制度,把好准入关;督促企业扎实开展车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双重预防工作,提升车辆安全性能。统筹协调车辆安全全链条管控,加强各环节的风险辨识管控,特别是货运车辆运输、装载、捆绑、维修等关键环节的风险隐患排查。严格落实车辆定期维护、检验检测和车辆动态监控职责[7]。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建立客运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落实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立以安全为导向的市场退出机制。
建议交通、文旅、公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建立健全旅游客运安全联合管理机制,解决实车查验不落实、“两证不符”等问题,提升客运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对客运企业、客运站的安全检查,严厉打击站外揽客、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提升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性能,如配备安全锤、安全告知卡、加装破窗器或外推式车窗等,提高内饰材料阻燃性、应急逃生、防侧翻等技术要求[8]。
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检测机构和人员的监管,全面清理整顿机动车检验机构及技术人员,督促检验机构认真履行机动车安全检测职责,规范检验行为。严厉打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车辆查验审核不严、不按规定程序和方法进行检验、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出具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对检验机构未取得资格许可或者资格许可、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许可证书、超出许可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依法从重处罚。
针对急弯、陡坡、临水临崖、公路隧道、长大下坡、连续采用设计极限值组合、涉水涉河、临时道路等事故多发危险路段,定期组织深入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明确重点,以路基、路面横坡、路面宽度、中央分隔带、纵坡坡度、平曲线半径、安全设施配置等技术指标为关键要素,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严格执行排查整治。
针对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防护设施。针对道路中央隔离带存在行人穿行通道、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设置不足、路面雨天易积水、道路安全警示设施不足等问题,加强设置安全防护栏、中央隔离设施、防撞墩、防撞墙、限速减速带、护坡等防护设施以及限速行驶、安全提示标识、地面标线、道路标识、道路交通标线指引和参照、警示灯光等警示标识。将急弯、陡坡、路侧险要等路段作为重点,加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程序和建设标准,规范设计,严格审批,确保设施防护效果[9],全面提升道路基础防护设施的安全防护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