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某房地产项目开发公司开发房产项目共计商品房402套,车位687个。2022年,该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该公司以1500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转让该项目共计607个地下车位使用权;同意乙公司向第三方转让上述车位的使用权,乙公司于车位交付前享有每个车位一次更名权,乙公司另行轉让车位使用权的,仅限于向该房地产项目的业主转让。
后因乙公司未按期按约支付转让费,天津市津南区某房地产项目开发公司遂诉至津南区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判令乙公司根据《协议》支付300万元违约金。
津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车位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民法典及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天津市津南区某房地产项目开发公司有权将车位的使用权进行转让。但在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双方签订《协议》的目的并非满足业主需要,且有可能影响其他业主对车位的需求,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天津市津南区某房地产项目开发公司基于该份《协议》,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乙公司赔偿违约金无相应依据,故判决驳回了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摘自《法治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