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书展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障,也是国有企业治理体系有效运转的重要支撑。构建既符合国资监管要求又适应企业经营特点的“大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各类监督主体协同效应与监督合力,实现从有形监督到有效监督的根本转变,对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我国国有企业的光荣传统,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是我国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国有企业“大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必须在企业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党委书记担任“大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党委班子成员均担任领导小组成员,整合企业内部所有监督力量,明确监督目标任务,建立目标一致、协调联动、统筹规划、信息共享、专业互补的工作体系,实现全面从严治党与依法从严治企有机融合,构建纵横联合、交互嵌套的全方位立体化的“大监督”体系。
坚持纪委组织协调。党的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是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国有企业构建“大监督”工作体系,应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好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就“大监督”的工作机构而言,除领导小组外,应下设工作小组,并由纪委书记担任组长,小组办公室设在企业纪委,负责“大监督”体系的日常工作。企业纪委通过召开小组会议等方式,让各相关成员单位提交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在此基础上制定企业年度“大监督”工作计划,协调各类监督力量统一行动、相互衔接、协同配合开展监督工作,进而形成规范有效的监督合力。
坚持部门分工协作。党委全面监督具有鲜明的系统性、引领性,纪委专责监督具有极强的政治性、权威性,部门职能监督具有突出的专业性、独立性,不同层次和类型的监督主体是分工和协同的关系,共同构成“大监督”体系这一有机整体。在“大监督”体系中,各类职能监督主体首先要扮演好自己的角色,把监督放在突出位置,融入日常,做在经常,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在本业务领域内的监督主体责任,紧盯人、财、物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关键岗位,强化对贯彻落实上级重要决策部署、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及企业重要规定等情况的监督,同时又要服从和服务于“整场演出”需要,实现同台唱戏、同题共答。
坚持职工积极参与。职工群众是国有企业有力的监督力量。国有企业的党群部门应通过认真落实职代会、党务公开、企务公开等制度,用好微信、微博、抖音等新媒体平台,畅通职工群众监督反馈渠道,建立健全职工参与监督机制,动员更多职工群众积极参与,共同编织更广、更密、更有效的立体监督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职工群众发现的问题线索要坚持快查快办,并及时反馈处置结果,切实凝聚起广大职工参与监督的有效力量。
权威性。完善权力监督制度和执纪执法体系的根本目的在于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维护党中央权威。具体到国有企业“大监督”体系建设,就是要强化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加强统筹协调,使监督重心从党内监督向企业监督延伸,进一步强化国有企业监督体系的政治监督功能,实现更大范围、更高水平的全面监督,确保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在国有企业落实落地。
有效性。坚持问题导向是构建国有企业“大监督”体系的题中之义,也是提升监督效能、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有效途径。国有企业通过构建“大监督”体系,整合原本相对比较分散的监督资源和各类监督主体,改变“九龙治水”的局面,可以让“靠企吃企”等问题的查处,由单打独斗变为团队作战,由单点突破变为多点围攻,监督的有效性将得到极大提升。
系统性。通过整合各类监督资源,解决各类监督主体单线作战导致兵力分散的问题,是构建国有企业“大监督”体系的初衷。国有企业通过“大监督”体系,除了对某一问题进行查办处置外,还可以在综合研判、成果共享的基础上,对企业的体制机制、经营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提出整改意见,持续抓好“后半篇文章”,以案促改、举一反三,并通过追责问责倒逼责任落实。
全面性。国有企业往往系统复杂、业态多元、人数众多,特别是国有企业下属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等基层单位,因其公司治理结构的特殊性,开展纪检监督工作往往有较大难度,监督触角“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没有得到完全解决。但是,通过“大监督”体系中的审计监督、法律监督等方式,可以有效解决此类公司监督难的问题。由此,“大监督”的监督范围和监督对象也就扩展和延伸至合资企业等“特殊单位”,进而实现监督的全覆盖。
线索处置机制。“大监督”体系的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处理收到和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对不属于本单位处理的问题线索,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比如涉及违反财经纪律及相关制度规范的问题线索,移交财务部门处理;涉及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部门处理;涉及商业合同、合规风险相关问题线索,移交法律合规部门处理,等等。各单位在移送问题线索的同时,应报送“大监督”工作小组备案,“大监督”工作小组统筹、协调、跟踪有关处置工作。对重大问题线索,“大监督”工作小组还应及时向综合监督领导小组报告。
督促督办机制。为确保“大监督”实效,对重大事项或上级部署的重要工作,建立“大监督”督促督办机制,内容应包括:上级部署的重大专项工作落实情况,巡视巡察、审计、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整改情况,以及“大监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督促督办事项。督促督办工作应由“大监督”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协调,主责单位在相关部门配合下,具体指导所督办单位制定工作方案,建立问题整改台账,明确完成时限和责任人,督导推进督办事项。督促督办的方式可包括听取汇报、调阅资料、印发督办函、个别谈话、成立专班等多种方式。整改完成情况应纳入对主责部门的绩效考核。
信息共享机制。“大监督”工作小组应定期统计各成员单位监督工作情况,并向领导小组汇报。各成员单位对工作中了解和发现的其他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并抄送“大监督”工作小组。比如财务部门应将发现的财务风险敞口信息,审计部门应将重大风险事件、重大内控缺陷信息以及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法律合规部门应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合规处罚事件的信息,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跟踪做好处置工作。在此基础上,为保证信息共享的及时有效,企业应加快建设监督信息平台,利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关键少数”的动态监督,并通过设置不同权限,实现监督信息共享。
成果运用机制。综合运用好监督成果,是将“大监督”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关键所在。“大监督”工作小组应定期汇总分析综合监督结果,加强成果运用,并将发现的问题纳入日常监督,对移交的问题线索依规依纪处置并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同时,工作小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子企业通报监督发现的问题情况,提出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实现监督成果共享。各成员单位应做好改进管理、警示教育、案件通报等工作,发挥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作用,不断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真正将“大监督”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为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提供坚实保障。